通过对牧户联营访谈和调查可以看出其具有以下特征:牧户自愿组合。无论是乌其日拉图还是昭纳,他们所组成的联营都是各参与户自愿的,牧民们自带蒙古包、马匹等组建旅游景区接待游客。没有明确的分工。旅游接待游客、表演歌舞、套马、烹饪等都没有明确的分工,对于牧民来说,完成这些工作不需要任何特殊的技能。他们之间属于“救火式”的分工,也就是基本上没有分工,什么工作时候需要人手,大家就一起去做。没有分配契约。牧户之间无任何收入分配方面的契约,按道理,联营可以降低成本,但是如何分配收益是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之一。联营中发展可能达到的规模,与管理者的水平也有密切的关系。在发展中们必须要有明确的分工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与奖惩办法,需要更多的更有效的管理人员。
一、草原旅游发展社区参与的现状
经过对以上3种草原旅游发展模式调研与实地观察,大致可以归纳出目前内蒙古草原旅游发展中的社区参与现状如下。
(一)社区总体参与率低
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赵广华局长“在2012年自治区旅游产业发展大会上的讲话”,截至2011年底,自治区注册农家游、牧户游接待户300多家。从地域分布来看,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周边社区居民参与草原旅游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比较高,因为这里有辉腾锡勒、希拉穆仁、格根塔拉三大草原旅游区的带动;其次是锡林郭勒盟、呼伦贝尔市等地区。由于旅游资源的赋存情况、交通条件、区位条件、客源市场等因素在各地的组合都不一样[3]134-140,不可能草原所有范围的居民都能够参与到草原旅游发展当中去,居民参与密度大的地区一般是草原旅游开发的重点地区或热点地区。
(二)企业带动参与欠缺
比较有经济实力、旅游开发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的企业进行旅游开发管理时,如果充分考虑社区居民利益,企业会在投入资金改善旅游基础实施等软硬件环境中,指导当地居民结合本地特色开发餐饮、住宿等接待设施,组织当地居民开展民族风情等旅游文化活动,开发具有旅游地特色和吸引力的旅游产品,以此吸引和招徕旅游客源。但是在调查中发现,具有这样意识的企业不多,他们基本上是抛开社区参与来自行发展。
(三)个体经营举步维艰
在个体经营中,虽然也有在发展中由于种种优势条件取得了不错效益的,但整体来看种种不足尽显。由于管理水平不高、抗风险能力差,不具备客源组织能力,缺乏旅游形象的思考,市场宣传匮乏,产品提升空间有限。随着多牧户的加入,还会产生恶性竞争和草场破坏。胡志毅、张兆干[4]38-41认为,社区参与分成四个阶段:个别参与、组织参与、大众参与和全面参与。据此,可以看出这属于社区参与草原旅游发展的初始阶段,由于草原地区广袤,旅游业发展还不够成熟,许多牧户居住分散,此种模式还将存在并具有积极意义。
(四)联营模式有待成熟
联营模式有益于牧区产业结构的调整,为第一产业与第三产业的良好结合提供了切实可行的途径,建立起两大产业间的以牧业养旅游,以旅游促牧业的互动机制,实现了牧业的多项增值,使两大产业之间做到优势互补、互为促进,共同发展,调整了劳动力结构,使牧区剩余劳动力得以就地消化转移,切实增加了牧民收入。但是这种模式缺乏对旅游资源和环境的管理,受到资金投入少的影响,旅游服务设施和旅游项目不能满足游客的需要,所以这种模式的带动效应有限。而且缺失有效的分工合作、分配机制、管理体系,对后续发展是严重的制约。(五)社区参与层次较低从3种模式的调查可知,草原旅游发展中社区居民的参与还表现为象征性参与、被动参与,这是社区参与的最低层次。在这种情况下,社区居民表现出来的仅是一些简单项目的参与[5]12-18。以企业经营来看,社区居民的参与普遍在旅游景区外的小商品经营、餐饮经营和低层次的服务岗位上,而景区内主要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大都由外来的专业人士和指派人员担任,本地居民很少有机会参与。
二、草原旅游发展社区参与的建议
(一)科学编制相关旅游规划战略
尽快编制《内蒙古草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内蒙古社区参与草原旅游发展战略规划》等指导性规划,将草原旅游发展、社区参与草原旅游发展进一步纳入自治区级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与城乡发展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统一编制、统一实施,切实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突出资源特色,避免草原旅游产品的同质化开发、低水平重复建设,以区域旅游线路整合草原旅游产品,分类指导、错位开发,以满足旅游市场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
(二)加强企业的社区扶助引导
地方政府进行招商引资,为外来投资商提供种种优惠条件,帮助他们成立旅游开发企业。外来投资商注入大量的资金对草原旅游地进行规划和开发。当外来旅游企业片面追求自身利益最大的时候,很可能侵蚀当地居民的利益,而由于社区居民的综合素质偏低,在强大的旅游企业面前处于弱势地位,从而不能很好的维护个人或社区整体的利益。在必要时政府要出面,制定相应的政策,以便使旅游企业对受其影响的居民做出一定的补偿,引导企业进行宣传促销和组织客源,由牧户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牧户通过为游客提供的游览、餐饮和住宿服务获取旅游收益,企业通过向经营旅游服务的牧户收取特许经营费和管理费获得利益。同时,通过引进旅游企业的管理,对牧户的接待服务进行规范,避免不良竞争损害游客利益和草原旅游的健康发展。
(三)重视个体经营者的资金支持
尤其是大多数个体草原旅游经营者,在资金方面受限颇多。政府要协调信贷部门为发展势头好、资源条件优、诚信指数高的草原旅游个体接待户提供小额贷款,以解决其在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的问题。鼓励当地农牧民以入股的形式参与草原旅游的开发,盘活资金物产,带动农牧民致富。积极申请自治区旅游发展基金,并争取各地方政府对社区参草原旅游发展的政策资金倾斜,通过对典型示范户的扶持和引导,推动个体经营草原旅游的发展。
(四)推动牧户联营公司化管理
鼓励有规模的牧户联营旅游区的牧户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成立公司,通过企业化的运作进行社区草原旅游的开发、管理、经营、保护等活动。企业化运作符合现代的商品经济环境,更能发挥较强的管理效率,但其管理效率与主体公司管理素质和能力高低相关。
(五)加大社区旅游从业者的培训
加大对草原社区旅游从业者的培训力度,为旅游的开发者提供成熟的经验,为旅游的管理者提供提升管理水平的平台,为旅游的从业者提供快速成长的环境。对草原社区旅游的管理者、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聘请知名学者特别是对草原文化研究比较深入的专家对他们进行草原传统文化的培训,促进文化与旅游的互动,聘请文艺工作者对当地农牧民中有一定特长的人进行培训,不断增加草原旅游的娱乐项目,突出本土文化的氛围,既能够实现文化的传承,同时又促进了当地农牧民的增收。
(六)监督社区参与旅游行为
社区居民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参与草原旅游发展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无序竞争等现象,为了保证社区参与的有序进粮食经济论文行,有必要通过社会监督机构对其参与行为进行规范,鼓励优胜劣汰的公平竞争,使其通过合法的渠道和方式从旅游开发中受益,从而保证社区居民合法的权益。
作者:刘丽梅 吕君 单位:内蒙古财经大学 内蒙古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