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出真知,这句话说明了两个道理:一是科学理论来源于实践,不能脱离实践而盲目空想;二是指从实践中获得的理论为实践服务,这是其最终归宿。因此研究经济法的最终目的是要使其得到实施。如果不实施,不为具体实践服务,就不能发挥其对社会关系进行调节的根本作用,那么再好的诉讼机制也无异于一张废纸,毫无意义[l]。中国学术界对有关经济法的实施问题一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从而使经济法未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近王新红教授出版的新著《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l月版),不但从理论上对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机制进行了宏观构架,并从微观上对经济法纠纷的可诉性,具体实施步骤等作了细致的分析、探讨,成功地构建了我国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的宏伟大厦,被经济法学界的前辈漆多俊老师誉为“经济法诉讼制度研究的标志性成果”。
一、从经济法与经济法诉讼之关系分析
构建经济法诉讼必要性“程序是实体之母”(程序法乃实体法之母),“程序工具主义”,“程序法与实体法如同一辆车子的两个轮子,对诉讼同时起作用”。这三种论述基本上概括了当前学术界对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的主要观点。通过对上述三种观点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尽管学者们对实体法与程序法谁主谁从的看法不同,甚至会产生较大分歧,但是他们之间却存在一个共识—程序法与实体法两者之间存有必然的联系,是两个并不矛盾的话题,实体法需要程序法来保障,程序法需要实体法作为基础。两者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辩证统一的。因此从经济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普遍性来看,尽管两者不一定是一一对应关系,但是经济实体法也需要经济法诉讼的完善,需要经济法诉讼为之提供一定保障。当然,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必然有其特殊性,下面从经济法的特殊性来看其对经济法诉讼的客观需要。其主要体现为两点:①从经济法理论完善来看,需要经济法诉讼模式的系统、完善。中国的经济法理论肇始于20世纪末叶,在20余年的风雨历程中曾经历了两次大规模的整体性重构:第一次是发生在1992年之后,这次重构主要解决了经济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问题;第二次是发生在2002年以后,经过这次重构进一步确立具有深厚法理基础、能够有效指导法制实践、具有内在自足性的经济法理论。但经过这两次理论重构之后,经济法理论仍旧彰显不足,在学界仍存有对其存在性置疑的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虽然经过了两次较大的理论重构,但是仍然没有给予经济法诉讼以足够的重视,从而呈现出了经济法理论的不完善性、不完备性。从系统论角度来看,经济法理论本身可以看做一个大系统,经济法实体法理论和经济法诉讼理论则是这个大系统中的两个非常重要的子系统,两者在经济法理论中的作用就如同上面所述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关系一样是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地在经济法理论中发挥作用。所以说要使得经济法理论这个大系统得以完善,有必要对其子系统进行理论探讨,其中对经济法诉讼的探讨成为当前急切需要解决的问题。②从经济法的运行系统来看,上面的论述主要是从静态或是说从理论角度阐明了经济法理论的完善需要经济法诉讼的补充。接着我们从经济法运行的动态角度来看实体法对程序法的需求,在法的运行系统中,经济法诉讼是法律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本身具有终局性。经济法要得到良好的运行,必然要求有经济法诉讼这道必备装置.从实践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有程序法保障的实体法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而没有程序法保障的实体法则不能使其作用充分地发挥。所以,无论是从经济法的理论角度来看,还是从经济法的实践角度来看,我们都需要经济法纠纷诉讼模式的完善。
因此,我们认为无论是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关系来看,还是从经济法本身的特殊性来看,都需要我们对经济法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而王新红老师则正是在这种需求之下总结当前的经济法诉讼模式,构建了新经济法诉讼模式。
二、新经济法诉讼模式的解读
在《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研究》一书中,作者从深层次的理论角度出发,科学地提出了经济法诉讼模式构建的三项基本标准:一是必须能够涵盖对所有可诉的经济法纠纷的司法解决;二是必须有利于经济法纠纷的司法解决,也就是说,在满足第一项条件的前提下要寻求最优的制度设计;三是必须与现有的诉讼形式形成协调统一的整体[zj‘’3)。并且在此基础之上,对当前我国存在的几种经济法诉讼模式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进行了充足的论证,最终重新构建了我国的经济法诉讼模式。其构建的经济法诉讼模式的整体框架是:①对于违反经济法的犯罪行为、违宪行为,分别在刑事诉讼、宪法诉讼(违宪审查)中处理,不视为经济法诉讼,也不纳人经济法诉讼的范围;②对于经济调节机关以管理者身份与被调节管理主体发生的经济法纠纷,通过行政诉讼解决;③对于经济调节机关以市场主体身份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纠纷、被调节主体相互之间以及被调节主体与其他受国家调节影响的人之间的纠纷,在民事诉讼中解决;④对于现有诉讼制度不能解决或者不能很好解决的经济法诉讼,在检控和受理机构、诉讼程序等方面做出一些特别的规定,创设一些新的诉讼制度闭“8)。这种整体框架是在中国现有经济法纠纷解决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抛弃了传统的经济法与实体法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同时也否认了不建立经济法诉讼解决机制的观点。因此,作者既认识到了经济法与其他实体法之间的普遍性,同时也注重了经济法本身的独特性。针对经济法的普遍性,作者认为需要把经济法纠纷通过其他诉讼来解决;针对经济法诉讼的特殊性,作者认为应当建立个别的特殊制度来解决经济法纠纷。
三、经济法诉讼模式构建的理论依据
1.现有经济法诉讼模式的不足对新经济法
诉讼的需求关于经济法诉讼的模式,从我国的经济法诉讼模式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主要有四种学说:综合经济法诉讼说、独立经济法诉讼说、经济公益诉讼说、“大民事诉讼说”。然而.这四种学说却因为它们本身的缺陷而使得创门在解决我国现有经济法纠纷时存在不足。如:综合经济诉讼说未能脱出传统诉讼模式在观念上和制度上给我们设定的界限,其结果是对部分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贴上经济法诉讼的标签,并没有为经济法诉讼问题解决做出实质性理论贡献。独立经济法诉讼说体现的是一种形而上的追求,这种学说是基于程序法与实体法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提出和发展的,其是一种理想化的表现形式。而从当前我国的诉讼资源、诉讼效率等各个角度来看,这种学说的可行性令人置疑。经济公益诉讼学说把握住了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关怀这一核心,同时也抓住了经济法本身的特殊性。但是这种学说与整个社会现实中表现出来的经济法纠纷相比较来看,其调解范围过窄,其主体存在不明确性,以及这种学说中的核心—公共利盎也难以确定,所以说该种解决方式不能担当其解决经济法诉讼的重任。“大民事”诉讼说是建立在普通法基础之上的,意味着要对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做彻底的调整,必然会产生巨大的成本,就如同独立经济法诉讼说一样,该种学说过于理想化.是不可行的。所以,为了使经济法纠纷能够得到解决,必然要产生一种新型的经济法纠纷解决模式。一种新的经济法诉讼模式的出现,既要能够同我国当前的经济法理论衔接,能够起到对其的补充、保障作用,从而完善我国的经济法理论。同时,又要能够在实践中真正解决我国面临的各种经济法纠纷.新经济法诉讼模式通过从我国经济法纠纷的可诉性等角度分析,从而能够正确地为经济法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2.从法律经济学角度来分析该诉讼模式的理论依据
在新的综合经济法诉讼中,作者果断地提出了三种标准。在第二项标准中,作者认为,在保证纠纷得到公正处理的前提下,主要有两点:一是是否简便易行;二是是否制度成本低廉。关于制度成本是否低廉也有两层含义:一是制度变迁和创新是否低廉;二是诉讼成本是否低廉。怎样体现这个诉讼成本,作者没有进一步的论述,我们认为这一方面可以从法律经济学角度来进一步分析。20世纪50~60年代发展起来的法律经济分析,因其视角新颖、方法独特和具有实际运用价值(尤其是其提出的理性人思维),从而引起我国学术界的重视,并且在法学分析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法律经济分析主要包括三个紧密相关的部分:预测特定的法律规则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解释为什么特定的法律会存在、确定应该存在什么样的法律规则闭。所以,在设计我国的经济法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过程中,我们也应当充分利用法律经济分析中的理性人思维、成本、效益、效用最大化等这些经济分析工具。在法律进程的整个活动中,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等法律活动本身也需要支付费用,大到宪法的出台,小到一项法律规范的改进和经济法纠纷的依法审理,都会给社会特别是相关法律主体造成大量的直接和间接的成本耗费.若单位法律的交易成本过高,就会使公众对该法律的需求消失,法律即便制定出来也可能成为一纸空文,且同时浪费大量国家的法律资源。节约交易成本由此成为法律设计的评价标准和效益性质川。所以我们在设计(构建)一种法律纠纷的解决机制时,一方面要注意节约其本身制定过程中的社会成本;另一方面,也要注意节约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交易成本,从而使权利受害者愿意且能够通过司法来最终解决法律纠纷。
在当前,对经济法诉讼模式的构建更应该注重我国在司法解决中已经存在的诉讼资源,并且使当前的诉讼资源(民事诉讼相关的法律资源、行政诉讼相关的法律资源)达到其效用最大化。为了更加详细地了解我国当前的经济法诉讼模式设计中的诉讼效率,我们设计以下公式使其明确化。我们将诉讼中的总成本表示为c总,民事诉讼相关的法律成本表示为C民诉=C民特+以用,行政诉讼相关的法律成本表示为殊诉一C行特+C共用,经济法诉讼相关的法律成本表示为哒诉二q济法诉论十味用,同时.我们将它们在法律纠纷解决中共用的法律成本表示为味用。则有:C总=C民诉+C行诉+殊诉(工)或C总一C民特+味用+殊特+C共用+味济法诉讼+C共用(n)公式(n)C总~C民特+殊特+C。济法欣+C共用+C共用+C共用(m)通过公式(皿)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在现有的诉讼资源基础之上,假如我们再制定一部完整的经济法程序法,则是对我国诉讼资源中共用部分的一种浪费,从而使得这种设计得到的是一个无效率的结果。故我们在设计经济法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要考虑当前的诉讼资源.从而防止资源的重叠.
四、小结
在本书中,作者基本上构建了经济法诉讼模式的理论框架,厘清了理论上的混乱,而且使其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然而,正如博登海默的那个著名比喻所说的—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和拐角的大厦,因此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个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s]。王新红老师构建的经济法诉讼模式远非完善,还存在着一些不足.我们认为主要应从几个方面使之完善:首先.在经济法诉讼模式的理论论证方面,应该进一步说明,从而使经济法诉讼模式更加完备。其次.要进一步阐述普通诉讼制度与特殊经济法诉讼制度之间的关系,既应包含两者之间的联系.也工程项目管理应当包含两者之间的区别,从而能够更好地指导实践。再次,关于经济法诉讼模式的具体制度,仍需我们做出更多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