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民法理念
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是一个平等的、以社会为本位的和谐社会观。社会主义法治不但继承了法律形式意义方面的功能,而且承载了与以往任何社会都不同的新的价值内涵和社会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是一个管理有序的社会,而且应该是一个人与人相互尊重,各阶层合作互助、团结友爱的平等社会。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法治的功能是显而易见的。
民法在漫长的历史发展演变中形成了深厚的文化积淀和浓醇的精神底蕴,博大精深的民法文化中蕴含着人格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理念。这些民法理念,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的意义。
1.人本、民本理念
和谐社会的核心应该是以人为本,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人们的自由发展提供最大的空间。法律为人们提供基本的行为模式和规则,因此应该是处处以人为本。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法应当是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的良法。
“民法是人本之法”,从整个民法的产生发展史和全部制度设计看,民法贯彻和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宗旨。一切从尊重人、关爱人、保护人出发,为人类创造生存发展所必需的物质和精神条件,提供和改善生存的环境。①启蒙时代以来的资产阶级思想家都十分信服地认为保护私人财产权是人们缔结契约、组织政府的惟一原因,社会和国家只不过是为了保护私人产权而顺便存在的正是在这种启蒙思想和资产阶级自由宪政的制度实践下,民法与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结下了深厚的姻缘。②与此同时,一股相反的思想潮流开始涌动。傅立叶、圣西门至摩莱里的空想社会主义,首先鸣响了自由资本主义的丧钟。至1848年《共产党宣言》的发表,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创立,无论在思想领域还是在实践中,社会主义以其高尚的理想,激励着人们寻求一个没有剥削、没有压迫的大同社会。
然而社会主义的消灭财产、消除私有制的理想,在传统的民法学者眼里是不可想像的。其结果导致了法律的社会化的出现。福利国家的私法制度对传统私法自治的观念作出了大量的修正。③民法的人本思想也不断得以深化。以人为本不再是17至19世纪那种以竞争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基础的对个人利益的强调,但也并不是否定权利本位的私法观念,而只是对它作出限制和补充。
以人为本是站在全体市民权利角度,采取公法强制、私法引导的立法、司法、执法措施,最大限度保障市民权利的思想。
市民社会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市民(人民)的基本权利。市民社会观念从其产生的那一刻起就与民事立法和民法文化产生了极其密切的联系。市场经济造就了市民社会的主体,拓展了市民社会的活动空间,塑造了市民社会的自治体制,促进了适合于市民社会的法律理念和制度的形成。不仅如此,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还是一种开放性的经济形态,它所要求的价值观、平等观、效益观、竞争观既是市民社会思想观念的主要内容,也必然会在民事立法上有所反映。民法在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形成了一系列以公平为核心的科学准则,如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这些原则势必影响到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及意识形态的各个方面。民法原则的树立,无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2.平等理念
民法意义上的“平等”指的是“人格平等”,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在资本主义社会,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要求民法进一步确立平等原则。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大规模的贸易要求商品所有者拥有以平等权利进行交换的自由;劳动力市场要求一无所有的“自由”,工人能够“平等”地与占有生产资料的工厂主订立契约。因此,民事法律必须彻底否认封建主、行会师傅、城市商人、自由农民这些属于不同阶层、享有不同权利者的等级划分,而把他们都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一视同仁。④因此,资产阶级在取得政权以后,在私法领域中确立了人格平等的理念。
在市场经济下,商品的生产和交换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尺度,人的关系和能力被还原为生产和占有商品的关系和能力,人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差别被忽略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称商品为天生的平等派。市场竞争中制度的作用就在于通过对各竞争主体产权的界定而保障竞争起点乃至于整个竞争过程的平等性。只有起点的平等,才可能有过程的平等和结果的平等。平等性伴随着对等级制度的反抗而成为人的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
人格平等在我国现行民法上的根据,是《民法通则》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其次是《合同法》第3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人格平等的理念,最集中地反映了民事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标志,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在现代社会,机会平等堪称最重要的正义原则,因为机会平等是起点平等,如果没有起点平等,后续的“平等”就是画饼充饥。⑤构建和谐社会,如果没有人格平等的理念,和谐社会将是空想社会。
3.自由与秩序理念
民法的自由主义表现为意思自治。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形成与其他民事主体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受国家、社会团体和其他个人的非法干预。意思自治理念在近代民法中曾经居于绝对优先的崇高地位,近代民法上的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自己责任三大基本原则均由意思自治理念生发而来。
意思自治是人的任何行为真正有效实施的“动力机制”。在私法中把意思自治视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在构成要素,其实也就在这种行为中注入了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一个社会之所以比另一个社会发展得快、发展得好,其法律原因往往就在于该社会确立、贯彻了私法的意思自治理念。意思自治可以充分调动和发挥个人的聪明才智,极大地利用了分散在社会中各个人的知识和才能,集思广益,从而弥补个人所固有的“无知”和“无能”。⑥一个民事主体是否能够真正享有法律人格,就看是否能够做到让他意思自治。私法的法律人格制度之所以是现实的,就是因为私法在赋予人们法律人格的同时允许人们做到意思自治。
和谐社会要求人们的意思自治能够不断扩大和真正实现,真正尊重和保障人们的意思自治,使人成为独立自主的人、成熟的人、理想的人。意思自治理念在法律上的贯彻与实施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力保证,意思自治理念是市场经济法律的根本精神。⑦在所有的法部门中,没有哪个法部门能像私法那样赋予人们以广泛的意思自治,真正尊重意思自治,真正实现保障意思自治。私法视意思自治为本质属性和最高理念,没有意思自治就没有私法。
但是,意思自治决不意味着就可以放任自流、随心所欲。自由应该有秩序作为保障。
我们是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是政治民主的社会。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都对自由提出了要求。没有自由的经济不是市场经济,没有自由的政治也不是民主政治。但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中的自由并不是要摆脱秩序的自由,它是法治之中的自由。因为没有法治,任何秩序都难以长久地维持,任何自由都会失去存在的空间。在推进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用法律来确认和实现自由。自由与秩序相协调的统一价值观,将会把单纯的秩序观或自由观否定。⑧自由与秩序的协调将是新时期法的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和基本方面,也是法治发展的基本要求。“任何社会都不会允许其成员享有不受人类自制的完全自由。很明显,如果每一个人都可以不顾其他人的利益而自由地追求自身利益,那么一些人就会征服另一些人,并把自由作为一种压迫其他人的手段。进一步说,如果把自由看作一种价值观念的主要理由是出于对人的尊重的话———我们正是这样认为的———那么,自由也必须明确每个人尊重其他人的义务。”⑨自由与自由的协调,其实也就是一种秩序状态,我们要实现的就是有秩序的自由。
4.诚实信用理念
诚信原则在商品经济社会里发展起来,体现了人们在商品交易中的价值追求。商品经济是以利润为诱导的经济。在利润的刺激之下,商品经济发挥着推动生产力发展,为人类创造物质财富作用的同时,又会产生负面效应,“商业所产生的第一个后果就是互不信任,以及为这种互不信任辩护,采取不道德的手段达到不道德的目的。”○10诚信原则把道德规范上升为基本的法律原则,赋予其普遍的法律效力,在商品经济领域和整个民事领域发挥着保障交易安全、平衡利益的经济功能,以确保商品交换顺利进行,禁止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一切损害商品经济秩序与安全的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与诚信诉讼。到近代欧洲的法典编纂运动时期进一步发展,成为一项民法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涉及两个利益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诚信原则的宗旨在于实现这两个利益关系的平衡。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以保持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三方利益平衡是这一原则实现的结果。诚实信用原则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树立了一个“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反映了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
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法律确立民事主体在市场活动中的主体资格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自由而又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违规的经济行为予以制裁和调整,使得市场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市场规则办事,恪守承诺、严格履约。《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法治社会通过建立健全稳定的信用制度和诚信管理制度,形成针对信用活动的约束机制、防患纠错机制、评估奖惩机制和导向机制,借助国家强制力量,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上述要求以权威性的普遍效力,这是现代社会诚信体系的鲜明特征。
另一方面,现代市场经济不但要有很严密的规则,还要有第三方来监督,来保证规则的执行。如果这样一些规则,比如产权规则和信用规则都不能够执行、实现,那么就会出现普遍的失范现象,市场就会处于无序的混乱状态,就会出现类似我们现在存在的一些随意毁约、经济诈骗、假冒伪劣等危害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此,国家和政府担当起保障这些规则运行的职责,国家用它的强制力量来保证规则的执行,这样市场经济就必然要求法治。
同时,现代法治亦对政府管理经济事务提出了必须适度的要求,强调政府通过抽象的行政行为规划、引导、管理和调节市场行为和经济关系,最大限度地尊重和发挥经济组织和个体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尤其不容许政府自身作为市场主体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兼任规则制定者、运动员、裁判员多重角色,这对于现阶段中国市场经济的诚信体系建设是至关重要的。
5.公平理念
要想给公平下一个十分确切的定义是非常困难的。对于法律上所说的公平有人认为就是正义,是法律的最高价值。这里的公平被作为法律的理想状态。有人认为“公平的含义也就是平等”。有人认为公平就是分配正义。实际上公平本为道德规范,其判别是从社会正义的角度,以人们公认的价值观和公认的经济利益上的公正、合理为标准来加以确定的。
在这种意义上可以把公平理解为正义的同义语,或者说正义是公平的实现结果,对此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认为:“由于所有人的处境都是相似的,无人能够设计有利于他的特殊情况的原则,正义的原则是一种公平的协议或者契约的结果。”○11那些我们用来组织和构造以使作为公平的正义成为一个整体的理念,是“基本理念”(fundamentalideas)。在这种正义观念中,最基本的理念是社会作为一个世代相继的公平的社会合作体系的理念。公平合作条款表明了互惠性(reciprocity)和相互性(mutuality)的理念:所有人都按照公众承认的规则所要求的那样尽其职责并依照公众同意的标准所规定的那样获取利益。○12狭义的公平又可以区分为“分配的公平”和“矫正的公平”。“前者是指利益、责任、社会地位等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主要考虑参与分配的人们功德方面的差异,强调的是与某种标准相对称的分配比例。“后者是指在社会成员之间重建原先已经建立起来、又不时遭到破坏的均势和平衡。”○13在公平和正义的关系上,“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14法律或法官的作用就是恢复原状,命令由于违反契约或因不当行为而获利的一方向遭受损失的一方作出数量相等的赔偿以实现这种矫正的公平。
在诚实信用原则成为民法上的“帝王条款”后,大有以诚实信用原则替代民法其他原则的趋向。事实上,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原则。民法上所说的公平主要应包括四个层次的含义:一是当事人面临平等的社会外部条件和平等的法律地位。
这种公平可称为“前提条件的公平”。二是社会对其所有成员都一视同仁,它“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从社会那里获得同等的与其付出相对应的对待。这种公平可称为“分配的公平”。三是在交换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做到基本对等和合理。这种公平可称为“交换的公平”。四是当出现权利义务关系失衡时,法律应当依据正义原则和人类理性对这种失衡结果进行矫正。公平原则既体现了民法的任务、性质和特征,也反映了民法的追求目的,是民事立法的宗旨、执法的准绳和行为人守法的指南,是民法的活的灵魂。不仅如此,公平原则又与一切具体的民法原则不同,它具有对一切市民社会普遍适用的效力,且贯穿于整个民法的立法、执法和守法过程的始终。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中所讲的公平主要强调的是前提条件的公平,即强调“任何人都处于同一起跑线上”的起点的公平和机会的公平。对此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哲学家和社会活动家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在讲到他所主张的经济公平观时曾精辟地指出:“我们必须假定,每个成年男子或妇女都能自由使用和发挥其体力和脑力;生产手段———土地和工具在他们之间公平地分配,这样,就外界条件而言,任何人都处于同一起跑线上。也可以设想,在原先分配时就对自然的损害给予了补偿,并让身体虚弱的社会成员在分配上占些便宜,以取得平衡。但是,这种分配一经实施,就再也不受干预;各人要靠自己的努力和一般机缘来利用其所分配到的物品。”○15而对结果公平的假定则是建立在符合前提条件公平的情况下必然会导致结果公平出现的逻辑演绎之下的。换言之,在前提(条件)公平与结果公平的关系上,民法虽然也追求结果的公平,但这种结果公平的追求是基于这样一个假设,即前提条件设定上的公平在合理有效的法律规则框架内必然会导致结果公平的出现。因此民法的诸项规定主要是对前提条件公平的客观确认,并且对民法来说,也只有前提条件的公平才具有容易把握性和客观公正性。也就是说,公平一样具有局限性,世界上没能绝对的公平存在。公平与否的判定受个人的知识、修养、立场的影响,依据标准的不同,会出现不同的公平结果和不同的公平形式。
例如,以兄弟两人分蛋糕为例,至少可以列出8种可以认为是公平或公正的分配办法。○16正是由于公平的这种含义上的模糊性和理解上的不确定性,因此在近来的有关研究中受到了不应有的忽视和冷遇,甚至有被诚实信用原则取代的倾向。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功能被无限扩大,公平原则被看成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之一。○17事实上公平原则内容远比诚信原则更为丰富,只有公平才是民法精神的精髓。“公平是民法的精神,尽管民法的各种规定千头万绪,复杂万端,如果要对其作一言以蔽之的说明,必须用得着‘公平’二字。舍却公平,民法将不成其为民法。”○18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必须注重社会公平。
首先,应提供人们平等发展的机会。商品经济以交换为基础,交换以人与人之间意志与地位的平等为基础。机会平等是在人类从身份社会进入契约社会的过程中提出来的反对封建等级制度和世袭制度的革命纲领。机会平等纲领要求摒弃先赋性特权、身份等级等不公正因素的影响,保证每个社会成员能够有一个平等竞争的条件,从而拓展个人自由创造的空间,最大限度发挥自己的能力和潜能。○19
其次,应建立相对公平的社会分配机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质上是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不断得到调整的社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层底蕴。注重社会公平的着力点在于以公平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着力点在于以公平来调节人际利益关系,公平地分配社会利益,使每个人都各得其所,各得其利,时刻保持人与人之间利益分配的基本均衡,不至于社会上因出现利益的不公平特别是太大的贫富悬殊而产生矛盾对立。当前,我们要以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理顺分配关系、发展社会事业为着力点,畅通诉求渠道,完善社会利益协调和社会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关系,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做到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二、民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解放人类为目的的。“解放”并不是无序的自由,而是从无权利的状态、权利受到限制的状态走向获得更多权利,最终获得全部权利状态,民法的任务正在于此。尽管各种部门法都从不同角度确认了人的权利,但民法以其特有的方式,明确昭示了每一项权利的内涵与操作方式,从而使得主体不仅知晓享有何种权利,而且得以在社会生活中正确地行使权利。虽然民法规范本身不能直接使主体实际获得权利,民法只是赋予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但正是它使权利的实施行为得到法律的确认,并得到相应的保护。在所有的部门法中,民法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的关系最为密切。民法来源于生活,其最富有生活的品格。
民法之所以被称为一种文化现象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民法所体现出的人文精神对人的生存所发挥的作用。民法的理念、原则、规范集中体现了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生活的基本规则和社会成员对权利与自由的向往和追求。
理念属于文化、观念的范畴,来源于制度却非制度本身,而是根植于民众内心,融于民众生活的东西。○20民法之所谓“法”,其实便是将这些基本规则和追求赋予了法律的性质,而其营养源泉,则深深植根于人类文明的发展之中;民法自身也因其对人类生存的关怀而融入文明的洪流,推动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最为常用的法是民法。在历史上,在没有宪法之前,民法就是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在有宪法以后,民法的理念、精神和基本制度成了宪法的基础和原型,并通过宪法这种根本法的形式得到了升华而被贯彻到其他一切法部门中。○21平等、自由、博爱的观念,都是先在民法中出现并得到确认,而后才见之于宪法等公法的。就一国法制建设来说,民法是其核心和基干。正如著名的罗马法研究者艾伦·沃森所说“民法典不管是在哪里,都往往被当作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22如果一国的民法不完善,也就意味着其法制不完善;如果一个公民心目中不具备民法理念,就不会有主体观念、人格观念、权利观念、诚信观念、自由观念和责任观念,也就没有现代法治观念;如果一个政府忽视、抛弃、践踏民法理念,它就不是一个民主的政府、人民的政府、法治的政府。贯彻着民法理念的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权利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为个人、组织提供了最恰当的行为准则———民法就是生活的范式、生活的法则。○23民法成为教导人们如何生活的百科全书,它告诉人们为人处世之方、待人接物之法、安身立命之术。正因为民法具有人法、权利法的特征,才使它成为与主体的社会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的法律部门。
所以,当民法被视作人民权利的“圣经”而成为人行于世不可或缺的安全保障时,当民法的理念成为各个社会形态所共同追求的目标时,民法文明带给了我们和谐的社会。在现代人的观念日益受到物化威胁的市场经济背景下,强调民法理念的人文精神将有助于我们清醒地认识人类社会和法律的发展趋向,让我们明确发展方向。
我国的民法传承了人类文化的现代民法,制定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宏伟工程。鉴于它的重要性,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等几部重要的民事立法都是经过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颁行的,已为我国《民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可以预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将是一部施工管理论文全面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色的现代民法,是调整平等的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它科学地规范以社会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并存的法律地位,充分保障13亿人民衣食住行、婚姻家庭的切身利益,倡导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必将为完善社会民主法制,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重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