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12年实力经营,12年信誉保证!论文发表行业第一!就在400期刊网!

全国免费客服电话:
当前位置:首页 > 免费论文 > 经济论文 > 综合经济 >

剖析民法与经济法价值异同

一、价值的概念与内涵

价值的概念是由经济学引入到其他学科领域中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价值是人们在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特殊的效用关系,是社会主体对象化活动的产物,是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统一”。由此,法的价值系指客体法律可以满足主体人的需求的有用性,其外延包括人们对法所寄予的希望、法律能够满足的人们的希望、价值是法律所共同具有的等。法的价值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和精义之所在。

二、价值研究对于部门法界分的意义

价值研究对于法律部门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每一个部门法体系都有特定的价值作为其内在品格和支撑,虽然在法律法规中少有明文规定,然而在具体法律条文中必然有所体现;其次,价值可以弥补法的创设与适用之间的隔膜,法的运行必然涉及到法的解释,充分理解把握该部门法价值可以最大限度防止法适用时的偏差;再次,法律价值是解决部门法体系内部冲突和漏洞的有利工具,能够有效协调各单行法律,补充法律体系之不足。

三、民法与经济法价值差异

1.正义。民法旨在调整私主体交往间的人身及财产关系,注重个体在民事交往中的机会平等,尊重私人意思自治。民法以“抽象的人格平等为基础”建立的“水平公平”体系,在现实中必然导致贫富差距的加大和社会资源的高度集中化,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影响经济长久发展,这是民法无力解决的,同时也是经济法发挥作用的领域。经济法体现的是公权力对经济生活的介入,是国家从整体上对国民经济进行干预和调控的法律工具,其正义价值着眼于结果和实质公平的实现。

2.效率。同为调整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民法和经济法都以效率为位阶较高的价值,但关注角度及层面不同。民法的效率主要关注个人效益的实现,着眼于微观效率,这体现在一方面,民法对主体进入市场的要求较低,以原则性及任意性规定为主,关于交易的具体操作交由人自由意志决定;另一方面,民法倾向于保护和促成单个交易的完成,尽量减少法律限制带来的交易成本。总之,“个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是民法的基本要求,认为无数个体交易市场累积,就是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增进;个人利益的实现程度,就是民法对效益价值的评价标准。”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因为个体交易的影响力绝不仅限于本身,个体的累加并不必然使整体得到促进,有时反而是一股强大的反作用力,如行业性垄断行为。

3.秩序。民法与经济法都重视经济生活的运行秩序,但由于两者的功能宗旨不同,秩序在经济法上体现得尤为重要。民法维护的是微观经济秩序,以市场作为主要的资源配置方式,认为市场凭借自身就能进行较为完善的运转并能有效地自我调节,而民法只需对最基本的涉及人类自然道德及社会一般公序良俗的问题作为规范即可,避免法律设置成为交易阻碍因素。而经济法维护的是宏观经济秩序,其理论前提继承了经济学中“经济人”的假设,认为市场主体本能追逐利益最大化,为了私人利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使得个体正效应累积成社会负效应。由此,经济法的要旨在于国家对于市场的干预,以行政权介入资源配置,避免市场失灵,建立起一个有着良好秩序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4.自由。自由是人类的终极追求,可以说人类千百年文明史的核心就是为了实现自由,法律的出现使得一切交往有规则可循,同时,在这些规则交织而成的社会秩序里,自由也得以更加理性地发展,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在现代社会,法律是确认、扩大和实现主体自由的重要机制,“一切法律都是以约束人作为它的开始,又都是以推进人的自由和社会的自治作为它的归宿”。民法是一部直接体现和维护自由价值的法律,带有浓烈的市民社会个人主义色彩。自由在民法上化身为权利,民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即是私权利的平等保护和意思自治。一方面,民法对法无禁止的权利和行为都予以肯定和确认;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理性发展,民法对权利也做出一般限制,防止权利滥用,但其根本目的仍是为了协调权利间的冲突,使得自由可以更合理充分地实现。“总之,民法自由就是个人在经济生活中最大限度地追逐利益的自由,是典型的个人自由。”而在经济法上,自由似乎是被限制和压抑的,实质上,经济法是通过国家干预经济,构建良好的经济环境来间接体现自由价值的。尽管更多时候,经济法表现为对个人自由的牺牲,但这种牺牲必然是建立在理性的价值及法益衡量基础上的,毕竟“如果自由不加限制,那么任何人都会成为自由的受害者”。经济法有效平衡了政府和市场对经济生活的作用,使社会经济得以良好发展,最终实现对整体经济自由的保障和促进。

四、民法与经济法价值差异的原因分析本文试从以下三方面对民法与经济法价值差异的原因做简要分析。

1.产生背景不同。民法产生于最初的物质交换。民法最主要的历史渊源是习惯法,人们在确立这些规则的时候必然只考虑个人或者小范围内交易的完成,关注交换起点的平等及交换过程的成本、收益、安全等,重视微观利益的实现,不可能站在更高的层面进行宏观规划。而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向垄断的过渡时期,本身就是针对经济危机和自由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手段,因此,经济法必然立足于宏观角度对社会经济进行全面的制度设计,而价值体现较之民法也更富有全局性。

2.价值本位不同。价值本位是指法律的中心观念或者立足点,是法律价值体系的根基。价值本位的差异使得民法与经济法对于同一基本价值形式有了不同的诠释。考察民法的发展历程,长期占主导地位的价值本位为权利本位,权利是民法的核心,民法体系是围绕着权利确认和保护建立起来的。固然,随着社会发展进入新时期,民法的价值本位开始向社会本位转化,对权利绝对化进行反思,在规则设定上开始均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但是权利本位的影响仍然十分深远。而经济法是社会化的产物,是适应经济和市场社会化的迫切要求,为解决社会化引起的矛盾和冲突应运而生的,从产生伊始便以社会本位为其价值本位,关注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它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正义、效率、秩序等,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由此,价值本位的差异是民法与经济法价值区别的根本原因之一。

3.利益观念不同。民法与经济法都是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人们参与经济生活的主要目的就是对利益的追逐,而利益观念的不同也导致了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区别。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主体都在创造追求个人利益,同时,他们之间相互作用的整体又形成社会利益。民法所持的利益观念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因此,只要充分保证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就可促成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这种观念是对应于尚不发达的产品经济的,那时,资源的稀缺性及主体间的影响力还没有如此明显深远。但在社会发展进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就不可避免地凸现出来,经济法着眼于市场主体这种两面性的对立统一施工管理论文,对个人利益进行纠偏,利用国家权力对一切不利于社会利益的行为给予限制,把社会利益最大化作为立法要旨。


    更多综合经济论文详细信息: 剖析民法与经济法价值异同
    http://www.400qikan.com/mflunwen/jjlw/zhjj/171401.html

    相关专题:青岛理工大学校报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报


    上一篇:谈电子档案信息公开与档案信息安全
    下一篇:公立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对策

    认准400期刊网 可信 保障 安全 快速 客户见证 退款保证


    品牌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