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西落实党的民族区域制度取得巨大成就
(一)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后,先后建立12个少数民族自治县、3个享受自治县待遇县和58个民族乡。二是指导12个自治县制定了《自治县自治条例》,并进行修改和完善,另外还制定了自治县的有关单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已经19易其稿,尽管尚未出台,但已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三是各自治县都举办了成立lO周年庆祝活动。国家重点支持自治县建设一批群众看得见、摸得着、得实惠的项目。为此而筹措和投人的资金平均在2亿元以上,有的多达七八亿元。四是大力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民族法律法规。广西每年9月前后的一段时间定为《民族区域自治法》宣传月或宣传周,由自治区民委组织开展一系列宣传纪念活动。五是表彰先进。在4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中,我区荣获表彰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共有177个,模范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由自治区民委领导带队组成6个检查组,到全区14个市开展检查。通过检查,全区未发现有违反民族平等政策和歧视少数民族的现象。现在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干部群众对民族工作更加重视。
(二)基础设施建设
广西的贫困人口大多数是少数民族,自治区在实施扶贫开发中,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从1997年起,集中力量先后开展了村村通公路、通电、通广播电视、人畜饮水和地头水柜建设、茅草房改造、村屯道路建设、改善贫困村办学和医疗卫生条件等大会战,共修建水利设施、水池、水柜47万多处,解决了672万人的饮水难问题;修建道路6.3万公里,架设输变电线路2.5万公里,基本实现了县县通柏油路,乡乡通等级公路,村村通机动车路、通电、通广播电视,86%的村委会通了电话,7.06万户30多万人告别了茅草房,贫困地区办学条件和医疗条件也有显著改善。
广西共有8个县(市、区)与越南接壤,总人口242万人,其中少数民族占80%。8个县(市、区)中,有3个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5个是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基础设施落后问题十分突出。2000年8月,自治区积极响应国家民委关于实施“兴边富民行动”的倡议,用两年多的时间,开展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共投入资金21.61亿元,在交通、教育、卫生、通电、通讯、通广播电视等方面为群众办了24件实事,建设项目达1.85万个。
东兰、巴马、凤山三县是著名的革命老区,又是壮族、瑶族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人口比例达82.15%。在革命战争年代,三县人民做出了重大牺牲和巨大奉献。解放后,由于自然条件恶劣等多方面原因,三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仍然很低,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仍相当艰苦。自治区从2003年4月起,用两年时间,投入22亿元,在东巴凤三县开展基础设施建设会战,顺利完成了涉及交通、教育、卫生计生、文化、广播电视、水利和人畜饮水、电信、电力、市场等12类34项工程、共7.5万多个项目的建设任务,极大地改善了三县基础设施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自治区从2001年起,分两年投资9.226亿元,用于改善农村教育、卫生条件以及解决乡村办公用房和乡(镇)干部住房、基层公检法机构办公场所等,并向自治县和民族乡倾斜,其中自治区财政投资6亿元,相关市、县配套3.226亿元。自治区民委为发展民族地区经济不断倾心倾力:首先是扶持毛南族、京族两个人口较少民族的基础设施建设,2003年至2005年的3年问,自治区民委安排了约2200万元资金,给这两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建设了一批基础设施项目。其次是在全区l4个市建设民族工作示范点,每个示范点每年安排数十万元建设资金,使其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此外,还引进香港乐施会千余万元资金,对少数民族群众进行扶贫帮困,并落实民贸民品的优惠政策,2001年来共给有关民族企业落实贴息贷款9.78亿元,贴息额1888万元。
(三)教育文化方面
在促进民族教育文化事业发展上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办好一批民族中学、民族小学和民族村寨教学点,到2004年底全区共有民族小学157所,民族中学36所,及一大批民族村寨教学点。二是办了一批民族寄宿制学校和寄宿制民族班,对寄宿制的学生给予生活补贴。从2002年起,提高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并扩大寄宿制学生规模,到2006年秋季,自治区给予生活补助的寄宿制学生将达到38550人,生活补助费从原来的小学每生每月12元增加到50元,中学生从l5元增加到60元,每年按1O个月补助。三是做好“两免一补”工作,2004年,中央给我区的免教科书费6500万元,我区自治区级财政安排免除杂费的数额为1443万元,受益贫困学生达129.4万人。四是从2003年起自治区民委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资助考上重点大学和规范性高中的特困少数民族学生人学,每年约有600名贺龙副总理(右)和越南民主共和党越北自治区主席朱文晋(中)在韦国清主席陪同下。参观广西成就展览学生受助。2007年起这一标准大幅提升,进一步加大了扶持贫困学生的数量。五是每年都对少数民高考学生实行降分录取的优惠政策,最多的可降分,最低的也可降低5分。六是每年录取一批少数族预科班学生。七是在三江侗族自治县等7个县施“一村一名大学生”的试点工作。即与组织部和电视大学合作,在每个行政村对一名村干部实施大学历教育,使之出得来、留得下、用得着,在农村发挥作用。八是坚持发展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如2005年,举办了广西民族团结杯山歌比赛;在龙胜、环江、三江、宜州、靖西等民族自治县和壮族聚县设立民族文化联系点,建设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继承、保护、开发、利用的基地;对全区民族文化进行查摸底,提出保护、利用的建议,等等。
二、广西落实民族区域制度存在问题
1.城市化浪潮下民族区域自治的建制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进一步开放,个体、私营、外资从业人员增多,流动人口涌入城市增多。同时,由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拆建、新城扩建,城市原有农业人口失去依附的土地变为城市居民人数日益增多。城市流动人口的增多以及农业人口市民化,加速了城市化进程。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的城市化主要包括: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向城市集中、城市原有少数民族农业人口市民化。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以及民族区自治地方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一些自治州、自治县面临着改自治市的建制问题。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和政治架构之中,民族区域自治只设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个行政级别,没有关于“自治市”的建制。如果自治州、自治县改为市的建制,就将失去民族自治地方的资格。这一难题制约了民族地区城市化的步伐,急需制定相应法律法规,规范管理,使民族自治地方城市化与少数民族农业人口与流动人口城市化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西部开发战略下民族区域自治的立法困境问题
西部大开发战略是由政府主导和推动的现代意义上的区域开发,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我国各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实现共同富裕的重大战略决策。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如5个自治区,27个自治州,83个自治县(旗)位于西部。
(1)经济立法的价值目标定位存在误区
所谓立法的价值目标。即立法者在进行法条设计时,所期望实现或追求的目标。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立法活动是一种交易行为,立法者要核算交易成本,唯有以最小的立法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产出,才是最优的立法。因此,所谓立法的最大效益,并不仅指立法的规模效益,还应包含施法的效益,”’而且后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现阶段的法制建设和经济发展的意义更为重大。然而,尽管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经济法数量已超过立法总量的一半,但其经济法规中关于市场主体规制方面的法规却很少,这就表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立法者对“成本最小化”和“效益最大化”的片面理解甚至是错误理解已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经济立法导人误区,出现了片面追求立法的数量和规模,忽视科学评价立法质量和施法效益的应急立法现象。
(2)缺乏立法规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一直以来都没有对经济方面的立法作过统一规划,立法的随意性比较大,法规体系较为混乱。对于什么时候需要制定什么方面的经济法规,什么时候需要对已经制定的法规进行修改或废止,基本上都没有一个短期、中期或者长期的规划。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在1997年、2002年和2004年集中对法律进行大量修改就可以看出这一点来。就拿2004年修改的法规来说。有的是从制定以来就一直没有经过修改的,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自1989年实施以来就一直没有作过修改,2004年是第一次对此项法规做修改,而1994年颁布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在2004年已经是第三次修改,所有这些都是经济立法缺乏整体规划的表现。
(3)缺乏对立法自治权和经济自治权的重视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立法自治权,第25条规定享有经济自治权。但是,就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经济立法状况来看,广西壮族自治区对经济自治权和立法自治权的重视远远不够,在很多经济法规中,都是照搬照套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很少有法规体现出积极主动运用立法权实现经济自治权的精神。比如1992年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办法》,1994年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4年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基本上都是以国家的相关法律为蓝本稍作修改而成的,有的甚至就是国家法律的翻版。立法自治权和经济自治权赋予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及其区内自治州、自治县特有的制定单行条例、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的权力.可是自1979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制定一项自治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内12个自治县仅有6个自治县制定了7项经济方面的自治法规。可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就没能将《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它的立法自治权和经济自治权加以充分利用。
(4)立法相对滞后,超前立法不足
长期以来在”成熟一个制定一个,边实践边立法”思想的影响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超前立法意识不强,经济立法对经济发展的适时适当调节作用不够明显。尽管有的法规早已落后于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需要,立法部门却没有及时地进行改和废,这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二十多年中仅有五次对18项经济法规予以废止就可以窥见一斑。1992年以前我国就已经高唱“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论调,而且在1992年实现了经济体制的转变,可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在之前的1991年和之后的1993年甚至1994年制定的经济法规中都丝毫没有关于市场经济的痕迹。再比如1998年以前,我国加入WTO已势在必行,可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1997年以来的经济法规中,我们也是几乎看不到跟WTO有关的规定.可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在经济立法过程中超前意识不强,立法滞后的现象是比较明显的。
3.区域发展格局下民族自治地方的市场机制与资源配置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主要依靠市场的调节来实现。我国的东部沿海地区获得国家诸多经济优惠政策,社会经济超常规发展。民族自治地方在立法、经济、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任用等方面享有一定自主权利与扶持政策。但是,民族自治地方与东部沿海地区或全国平均发展水平相比,“差距客观存在,并且有些差距还在进一步扩大。如自治区与全国整体平均水平相比,GDP差距由1995年的1219.14亿元扩大到2004年的3482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差距由1995年的429.06亿元扩大到2004年的1293.27亿元;地方财政收入差距从1995年的65.01亿元扩大到2004年的249.66亿元。而与发达省市相比,差距更大,这种差距拉大的趋势更为明显”[国家民委民族问胚研究中心.中国民族自治地方发展评估报告[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83.]。巩幻地区差距引起了资源配置等新问题。因此,在有些民族自治地方,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失去效应,导致民族地区的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管理等生产要素资源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出现人才“孔雀东南飞”和资金“一江春水向东流”现象。这种状况不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
4、和谐社会构建背景下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法制建设问题
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我国各民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民族地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政治保证,但法制建设尚不健全,导致民族自治地方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及时、公正的反映,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律体系不完善。现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缺少解决因自治法问题引起的争议和纠纷的程序性机制,缺少可行性制裁要素的法律规范。二是民族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执行缺乏有力的监督。监督不力,导致自治机关的自治责任心和主动性不强,影响执行力度与执行效果。三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律内容不健全。《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迄今为止,我国5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尚未出台,影响民族自治权的实现。四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律实效不强。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对保障自治权起了较大的作用,但其中有关自治权的规定仍然停留在一般原则的单层面上,缺乏可操作性,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提供的支持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因此,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要从完善自治地方立法体制、确定自治条例的立法基础、完善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和监督环境等方面不断深化和发展。
5、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建设问题
自治权问题是民族区域自治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核心问题,自治权是宪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法定权力。从法律而言,自治权是一种在社会团体内,经过团体内多数人认可或默示的,合法的、独立自主行使具有约束力和支配力的一种权力,自治权是通过“ 章程” 规定而行使的。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自治权在我国的概念可以表述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授予和规定的权限内,结合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自主地行使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特定的民族权力和国家权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方面的自治权,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享有以下几方面的自治权:
第一、自治机关在管理公共事务方面的自治权。这是涉及自治地方、自治民族有关公共事务方面行使的权限。具体可分为:"人事管理自治权。有组织地方公安部队的自治权。管理流动人口的自治权。实行计划生育的自治权。环境保护的自治权。”而广西的人大常委会只选自治民族公民担任副主任,主任则由不是自治民族公民的党委书记兼任,这与西藏、内蒙古自治区有差别,也表现了广西对行使自治权方面认识不到位等。
三、发展的完善广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新思考
2008年1月国家批准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表明北部湾经济区的建设与发展已经纳入了国家战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北部湾经济区建设与发展作为国家战略、成为沿海发展新的一极,只有健全法制,才能冲破行政格局的限制,统筹安排,整体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变分散优势为整体优势,通过整合力量,完善基础设施条件,促进经济区内港口、铁路、公路和通讯等方面的协调有序发展;才能引导经济区内的产业分工、转移与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实现生产力新的飞跃;才能建立经济区区域性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对关键性科研项目进行协同攻关,培育企业核心技术,开展产学研一体化区域合作,形成经济区区域产业竞争的新优势;才能建立大流通与统一市场的框架,促进经济区内要素的自由流动,形成产业互补、市场互通、资源互用、体制互融和政策互联、共同发展的格局,使经济区开放水平显著提高,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实现经济区利益最大化,真正使北部湾经济区发挥战略作用,形成沿海发展新的一极。
(一)从一国两制的高度来对自治区发展战略进行定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实施非均衡战略,在区位优越、基础条件好、交通便利的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率先实行倾斜政策,使我国东部沿海经济带的“两角”逐步发展成为全国战略的“两极”。在此基础上,国家加大了对环渤海湾和北部湾的开发建设,在国家政策的积极扶持下,凭借得天独厚的条件,目前环渤海湾已成长成为全国战略的第三极;而北部湾经济区由于地区稳定问题,发展还十分缓慢,为了加快战略“一极”的建设,很有必要通过国家的资金扶持和政策倾斜。因此,应通过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增长和民族繁荣的高度,自觉地把广西尤其是北部湾经济区纳入国家开发战略。只有在国家发展战略的带动下,通过综合配套改革与发展的相关政策,才能全面加快广西尤其是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步伐。
(二)从一国两制的高度对自治区法规进行规范
确保贯彻好、实施好国家的大政方针,加快自治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各级各有关方面制定和实施了3000多件地方性法规规章,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这些法规规章曾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自治区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出来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逐步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因素,特别是立足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狭隘的自治经济体系、立足于建立健全传统意义上的自治权利体系,与建立中国一东盟战略伙伴关系、推进中国一东盟一体化发展不相适应,事实上已经成为束缚自治区改革开放的绊脚石。因此,只有大胆利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利时机,重新审视自治区法制建设的全局工作,努力优化推进自治区改革开放事业发展的政务环境,沿海发展新一极和中国一东盟一体化发展的宏伟目标才能顺利实现。在站立的“一国两制”的战略高度,对广西的立法方面必须坚持:
1.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
民族地区立法必须是在保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进行。首先,必须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民族地区立法应当以宪法为根本的立法准则,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其次,遵守《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规范民族立法的实体和程序。最后,必须符合《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原则。民族区域自治法是贯彻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民族地方立法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立法的内容与形式不仅不得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精神相悖,而且应当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协调。只有在遵循上述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作出的变通或补充规定,才具有合法性、有效性。
2.根据当地实际的原则。
实际原则,即是指从本民族、本地方的客观实际出发,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既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又要考虑不同民族的特点;既要符合长远的发展方向,又要切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广西的立法特点主要表现为要利用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这个着眼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是特定的立法权,它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范畴,它是民族自治地方各项自治权中最基本的权力。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制定和变通制定效力及于本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法规的权力。民族自立法的主要特点:一是变通性,即它只能就少数民族不能适用的部分规范作些非原则性的灵活规定,而不能作原则性的变动;二是补充性,即它只能对不完全切合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的某些规范,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再增加一部分规定,而不能自行制定法典;三是民族性,即它规定的是与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特点有关联的问题,民族色彩浓厚,只适用于少数民族地方。广西只有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的实际,利用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立法,才具有针对性、可行性,才能切实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的现实问题,才能使广西在东盟经济区域合作中占据主动地位。
3。平等互利原则。一国二制制度下的大陆东盟经济区域各合作方同港、澳各有其法律,相互差异很大,为了追求各自的利益,相互间必然产生法律冲突。为解决这一事实,就必须承认合作各方存在利益冲突这一现实,做到相互不岐视、公平对待、平等互利;承认依对方法律产生的既得权,赋予本地和对方当事人以平等的法律地位和诉讼地位;对它们的合法权益进行公平的同等法律保护,这样才有利于矛盾的解决。
4.主体权利本位原则。在港、澳回归祖国后,它们与大陆东盟经济区域各合作各方相互之间的民商事交往必将迅速增加,其交往所产生的各种问题也必将更加复杂,法律的混乱状况十分明显。为此,在解决内地9省区同港、澳各法域的法律冲突时,有必要考虑制定有利于各地合作方之间正常交往的办法、措施,以使各地企业之间的正常交往得到有效的保护,真正体现民事主体权利本位原则。
5.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追求利益最大化实际是就是要求投人少、效益高。民族地区立法,就是充分利用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在不违反国家有关原则的前提下,用好、用足立法自主权,保护和利用好现有资源,在投资、税收、金融、人才和教育等方面利用国家政策的倾斜,寻求与东盟经济区域各合作方合作共赢,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为进一步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
(三)对自治区生态环境进行保护
广西保护生态环境实际上是推动沿海发展新一极建设、打造中国一东盟一体化发展的基础性工程。从全区情况看,广西自然资源具有五大方面的独特优势:一是水能资源特别丰富;二是矿产资源种类繁多,是全国10个重点有色金属产区之一。三是农业资源丰富多样。四是海洋资源十分丰富。五是旅游资源独具特色。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利用自然资源之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产业,极大地促进了区域经济的较快发展。但同时也要看到,“重开发轻保护、重采掘轻加工、重眼前轻长远”的现象还比较突出,近年来频繁出现的环境污染事件,实际上是生态环境失去保护的一种诠释,是人类面临生态危机的一种信号。为此,必须充分利用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权利,切实健全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制机制,努力从源头上禁止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和行动方式,永葆全区人与自然、经济、社会的和谐安宁。
(四)对自治区开放合作进行引导
国家在批准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时明确要求,要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实施以面向东盟和泛珠三角为重点的对内对外开放合作战略,切实扩大开放合作领域,提高开放合作质量,构建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形成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条件下参与国际国内合作和竞争的新优势。加快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的制定工作,要把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族共同繁荣与全方位多领域扩大与东盟合作,加快推动形成以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和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为两翼、以南宁一新加坡经济走廊为中轴的中国一东盟“一轴两翼”区域经济合作新格局,积极推进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打造次区域合作的新亮点相结合;与确保自治区参与东盟经济区域经济合作,主动承接粤港澳产业、资金、技术转移和辐射,成为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主要承接地,加强与粤湘黔滇周边省交通、物流、旅游、能源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合作相结合;与依托西南出海大通道,进一步扩大与西南地区的经济协作,推动形成联系紧密、带动力强的南(宁)贵(阳)昆(明)城市带相结合;与加强与长三角、环渤海地区经济合作,吸引资金、技术、管理和人才相结合;与深化桂台经贸合作,建设海峡两岸(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相结合。为此,应充分利用深入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利时机,从加快推动北部湾经济区的跨越式发展入手,进一步强化自治区开放合作事业的法制建设。
(五)对自治区民族关系进行调适
广西和东盟各国山水相连,许多民族跨国而居,自古以来一直和睦相处,往来密切,形成“谁也离不开谁”的民族关系格局。围绕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奋斗目标,广西应通过建立和完善民族法制,从六个方面推动中国一东盟各民族的进步与发展:一是认真落实中央的民族发展政策,实行长期稳定优惠的扶助政策,全面加快边疆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二是实施特殊的边疆少数民族教育政策,紧紧围绕加快实现各民族共同进步繁荣目标来培养各类专业人才,特别是要集中人力财力物力重点办好东盟各国青少年人才培训基地;三是认真做好边疆少数民族村寨的建设规划,全面加快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进程,让边疆少数民族率先发展富裕起来;四是举办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活动,进一步密切边疆各民族的经济合作与文化往来,积极营造边疆地区各民族共同进步繁荣的良好氛围;五是继续办好南宁国际民歌节和中国一东盟博览会,使之成为中国一东盟各民族族际交往、经济合作、文化发展的永久性国际平台;六是集中力量处理好影响边疆地区民族交往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为各民族的进步发展事业创造和平安宁的政治环境。
(六)借鉴国外区域发展的立法经验
北美自由贸易区是发展中国家墨西哥与两个发达国家美国和加拿大所组成的国际自由贸易区域,三国自由贸易协定(NAFI'A)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经过十多年发展,三国之间取消了贸易壁垒,相互开放了市场,实现了经济增长,促进了生产力提高,目前拥有4.2亿人口和11.4万亿美元的国民生产总值,是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北美自由贸易区值得借鉴的成功经验有三个方面:一是通过相互减税关税,极大地促进贸易增长;二是通过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优化组合,拉动落后地区经济的发展;j是通过不断扩大合作范围,使自由贸易区形成具有强大竞争力的国际经济龙头区域。通过借鉴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成功经验,广西在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过程中,必须十分注意突出四方面的机制建设:首先,要十分注意培育和壮大区域国际竞争力。要通过立法,保持自治区域经济在自由贸易区的主流地位,使自治区域一直处于国际经济发展的主流地位,极力避免边缘化。其次,要十分注意建立和健全事先确定的法律制度和自由贸易合作框架。要通过立法,逐步消除关税,削减非关税壁垒,开放服务贸易,便利贸易投资,实行原产地原则,实现合作共赢、互利互惠。
再次,要十分注意自由贸易各成员之间产业一体化发展的分工协作。通过立法,使各自由贸易区域各成员共同纳入一个产业一体化的分工协作体制,实现原材料、劳动力与技术管理的有机结合,形成了生产一加工一贸易一市场—效益一体化。最后,要十分注意对相对落后地区的稳定扶持和政策倾斜,确保贫困消除。北美自由贸易区在发展过程中,由于没有建立消除贫困的长效机制,以至于到目前为止,墨西哥贫困问题仍然无法解决。造成这种严重后果,是由于自由贸易框架中缺乏对解决贫困问题的协议。因此,必须从一开始就十分强调建立和完善消除成员围之间和区域之间的发展差距,坚决消除贫穷落后。
四、总结
广西民族区域自治依靠结合邓小平的“一国两制”,将广西的民族区域自治建设设立类似的两个共同。一是“共同团结奋斗”就是要把全区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建设上来,凝聚到加快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实施上来,凝聚到全面实现自治区沿海发展新一极战略目标的实践上来;二是“共同繁荣发展”就是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发展这一要务,千方百计加快自治区各民族经济社会的发展步伐,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在更大范围上、更高层次上实现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共同进步繁荣。只有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才能具有强大动力;只有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才能具有坚实基础。抓住了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个主题,就抓住了新形势下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就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不断开创民族工作的新局面。在新的历史时期,切实加快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建立健全自治区的民族法治制度,是确保“两个共同”目标顺利实现的迫切需要。
广西同时享受少数民族地区自治政策、西部大开发政策、沿海地区开放政策和边境地区开放政策,在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当中,应当对上述四项政策进行量化的规定:一是切实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和《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应量化规定产业政策、区域政策、金融政策、人才政策、科教政策等,同时把自治区2001年底出台的涉及投资、税收、土地、矿产资源、价格和收费等六个方面措施,和2003经济学年出台的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改善投资软环境等四个意见上升到立法高度。二是切实贯彻好边境贸易的优惠政策。主要是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税率减半征收政策,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口物资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优惠政策权等。三是切实用活国家赋予少数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在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制定更加特殊和灵活的政策措施,加快自治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四是充分发挥好沿海开放政策的特殊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