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是指人们享有劳动的机会和适当的劳动条件,以使自己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其劳动力价值,获取劳动报酬并最终获得生存和追求发展的权利。它是以就业权为核心,以劳动报酬权、劳动安全权等为主体的一组权利之和。劳动权的产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产物。本文将对劳动权产生发展的历史轨迹进行考察,从而挖掘其产生的一般规律,并分析其对我们正确理解劳动权的启示。
一、劳动权的历史发展渊源
“契约自由”的原则与“私法自治”精神是在传统“自由权”延长线上的产物。在资本主义早期,资产阶级刚刚摆脱封建特权的束缚。在经济上,为了保障商品经济发展,奉行自由资本主义经济,所谓“干预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在法律上则最大限度地保障对自由、平等、人权的实现。在私法领域,与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相适应,确立了所有权神圣、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和过失责任四大民法基本原则。
但是,在劳动力市场上,以“契约自由”来规范劳方和资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容易忽视两者之间经济实力的巨大差距,从而造成明显不公的后果,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会剥夺或削弱劳方本应享有的“契约自由”。“契约自由”的运用,使资方拥有片面决定契约内容的绝对自由,劳动者只有决定缔约与否的自由(即被动地决定是否接受资方片面决定的契约条款)。而在劳方急需工作以获得生存必需条件的现实制约下,契约自由对劳动者而言,“不缔约”的自由在极端的场合甚至可理解为“饿死的自由”。在此种情况下,劳动权无疑应该受到特别的保护,否则,长此以往,将会引起劳资对立乃至造成社会动荡、政治不安定,最终会危及资本主义制度的存续。
为了挽救资本主义的危机,保障自由权与平等权,资本主义国家伸出了“干预之手”,对经济实行“两只手”并用的政策,同时,对“契约自由”进行干预,从法律角度肯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权。最早把劳动权作为明确的法权概念提出来的,是奥地利具有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倾向的法学家安东·门格尔,他在1886年完成的《全部劳动权史论》中提出:劳动权、劳动收益权、生存权,是造成新一代人权——经济基本权的基础。
此处的劳动权意味着,在现实社会中,国家应当保障经济、社会地位居于弱势的劳工,能借团结的力量,站在与资方对等交涉的地位上,实现实质的契约自由原则,获得合乎人性尊重的最基本手段性权利。此种权利的保障,在今天已为各国所普遍接受,并且不同程度地在宪法和法律上加以明确规定。
二、劳动权的一般发展规律
“一切法权现象只有理解了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社会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把握其底蕴”。我们探究劳动权产生发展的渊源和过程,是为了发现其产生变化的背景及其宗旨,以从中获得当今立法的启示。
从劳动权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出,劳动权本身作为自然权利,是不证自明而不可放弃的。这里,我们涉及其产生条件,并不是否认其自然权利的属性,而是考察权利法定化过程中的关键因素,从中发现其逐步得以法定的一般规律。
(一)经济背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在生产技术落后和物质产品匮乏的条件下,通过劳动谋生对大多数人来说是一件必须进行而没有选择的活动,也就是说,此时,劳动尚作为人的生存行为而非权利需求而存在。工业革命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劳动力成为商品,被市场需求并得以自由买卖,进入到所有权的行列。保持和享有劳动力的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权得以凸显。
(二)政治背景——权利意识的强化
在原始社会,氏族成员在危险的生存环境中,无法脱离群体生活,离开群体就意味着死亡。同时,每个人只有贡献出自己的全部体力和智力才能增进团体的力量,才能改善集体以及个人恶劣的生存状况。同样,只要不违反禁忌和习惯,氏族群体也不会抛弃任何成员,因为减少成员就意味着集体力量的削弱和生存能力的降低,这样就形成了个人与团体之间的双重依赖。氏族成员的劳动完全是一种内在意识的行为,不可能形成劳动是权利的诉求。
奴隶社会,劳动是奴隶无条件履行的绝对义务,劳动的意义不是为了自身的生存,而是为奴隶主生产尽可能多的劳动成果,奴隶只是奴隶主所拥有的会说话的工具,是权利的客体,不享有任何权利,自然无劳动权可言。
封建社会,这种人身占有关系有所改变,取而代之的是人身依附关系和严格的等级关系。农民由于仍然没有摆脱封建地主的人身控制,法律地位和法律人格受到限制。关键在于,封建社会封闭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导致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加上完备的等级制度,不同身份意味着不同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形成典型的“身份崇拜”和“权力崇拜”,劳动权没有产生的社会根据和理由。
劳动权作为一种标示劳动者人格独立、蕴涵劳动者利益的权利类型,诞生于职业劳动得以社会化、普遍化、契约化的资本主义时期。正如新托马斯主义法学代表人物马里旦所言:“在20世纪,人类理性显然已认识到,人不仅有作为一个人格的人和公民社会的人的权利,而且还有作为从事生产和消费活动的社会的人的权利,尤其是作为一个工作者的权利。”
所以,没有一种普遍的权利意识,劳动也就不可能上升为权利。
(三)人文背景——自由主义精神的转变
自由主义精神的重大转变是劳动成为权利的人文背景。自由主义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社会的主导的意识形态,它的变化或转向对于西方国家政治影响巨大。19世纪中叶,自由主义从强调个人对他人和政府的独立的消极自由,转向突出在参与中实现自身价值的积极自由。正是由于自由主义精神的转向,劳动作为权利,才逐渐得到国家的承认并上升为一种法定权利。
三、劳动权发展规律对正确理解劳动权的启示
从劳动权的发展历程和一般规律中,我们可以发现,劳动的权利化以及劳动权的法定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劳动权首先是一种自然权利,在这种正当的理性法则下,劳动者拥有一系列平等、自由、健康、财产以及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追求和保障这些目的的自然权利。从法律角度明确规定劳动权,是对其作为劳动者应享有权益的肯定。其次,现代契约社会的建立,不仅追求形式正义,更希望在实质正义的实现方面有所突破。合同当事人在社会上或经济上地位悬殊时,弱势一方当事人便处于实质的劣势,此时,若仍依契约自由原则缔结合同,那么,契约自由只能徒有虚名。劳动权恰恰还能起到约束契约自由的作用,避免了雇主借自由之名剥夺或削弱劳动者应有的权利,从而最终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利益。所以,笔者认为,劳动权法定最重要的意义在于限制契约自由,弥补其在现代社会复杂环境下的缺陷,从而最终实现劳资双方实质平等和正义。
大处言之,劳动权得以法定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私权进行干预的一种努力。但是,这种干预,并不排斥民法在法律中的重心位置及其所贯彻的意思自治精神,只是在必要的范围内对个人利益和自治权利加以限制,它的终极目标,仍然是实现个人的平等利益和人性的最大自由。基于这一点,即使劳动权存在的社会经济条件发生改变,其本质不应该变化,作为与封建等级制度斗争的胜利成果,它标志着人的解放和人格自治,仍然是自由权,仍属于私法范畴。
四、对劳动权内涵的科学理解
目前,对劳动权的内涵,学界尚无定论,主要存在狭义说、劳权说、自益权与共益权说、劳动基本权说。纵览上述学说观点,我们发现争论主要集中在:究竟从何种角度定义劳动权?劳动权究竟包含哪些过程?
笔者主张,劳动权因劳动而产生,虽然劳动本身并不会自动生成权利,但是作为表征劳动权的主要因素,劳动本身的特点需要得以体现。所以,考察劳动权,还是要从劳动的特点出发。从自然属性来讲,劳动是人的体力和智力的能量释放,“劳动是相对于人体的生理过程而言的,每个人的自然成长、新陈代谢及其最终死亡,都受到劳动的制约,劳动控制着人的整个生命历程,可以说,劳动即是人的生命本身。”从社会属性来讲,劳动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说来的生成过程。”
从中,我们可以得知,劳动的几个主要特点决定了劳动权的基本内容:首先,劳动创造并决定着人,劳动对个人和民族而言都是必需和决定性的。因此,尊重和保护每个人参与劳动的权利就显得更为基本。换言之,立法应当为个人提供将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机会,毋宁说,参与劳动的前提。按照这一假设,劳动权应当包含平等就业权和自主择业权,以使之能够涵盖就业过程中的权益内容。其次,劳动是对人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了实现人与自然界的交换,以自己的活动调整和控制人与自然物质的之间的物质变换,需要耗费自身的体力和脑力。相对应的,体现在劳动权方面,不仅要求劳动权应当体现劳动过程,而且,如何对人的生理耗费进行补偿和保护,也是劳动权应当关注的核心内容。再次,劳动是使用价值的创造者,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并为雇主创造利润。基于此,劳动力的所有者即劳动者有理由从雇主那里获得部分利润,按照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即剩余价值的分配。对应地,这部分也就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所以,笔者主张,劳动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把自己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其劳动力价值,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权的当然内容。
至于劳动权究竟存在于哪些过程,非劳动过程是否存在劳动权或其他派生权利的问题,同样关系我们对劳动权的正确理解。从上文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劳动权及其派生权利主要存在于就业过程、劳动过程。特别是就业过程容易受到忽视。在这一过程中,劳动者所享有的是就业权,包括自主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是劳动权中的前置性权利,没有就业,其它劳动权利就无从实现。以此为基石,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权、劳动安全权、休息权等诸多权利。基于以上看法,我们可对劳动权作出如下概商业经济论文括:劳动权是指人们享有劳动的机会和适当的劳动条件,以使自己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其劳动力价值,获取劳动报酬并最终获得生存和追求发展的权利。它是以就业权为核心,以劳动报酬权、劳动安全权等为主体的一组权利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