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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杜威道德哲学观学说

摘要:杜威的伦理学是他的哲学的最有创见、最具活力的部分之一。他对道德自我、道德情境和道德判断的分析不仅体现了他的“彻底经验主义” 的基本主张,而且在道德哲学领域开辟了新的前景。本文主要考察杜威如何看待道德自我与行为选择,道德自我与道德情境,道德判断与道德知识的关系,看看他如何将道德作为一种生活经验,揭示他对道德哲学的特殊贡献。

关键词:道德自我|道德情境|道德判断|行为选择

杜威的伦理学是他的哲学的最有创见、最具活力的部分之一。从 1871年到 1953年他对伦理问题一直保持着浓厚的兴趣,并写了一些论著来阐述一般的道德问题、源于特殊生活经验的特殊道德问题以及道德问题与其他问题的相关性。但杜威并没有建立严格意义上的伦理学体系(比如,像康德和罗尔斯那样的体系)。他曾自诩在哲学上进行了另一次“哥白尼革命”,而伦理学是实现这场革命的关键,因为他的伦理学不仅抛弃了传统的二元论的假设,而且真正把道德作为一种生活经验来对待。 1922年的《 人性与行为》、1930年的《道德中的三种因素》以及 1932年的《 伦理学》都体现了他的成熟的伦理思想。下面,我将主要根据这三部论著对他的伦理思想做一些分析。

一、道德自我与选择

杜威不愿用“主体”与 “客体”这类二元对立的方式去思考伦理问题。他把道德作为一种经验,而经验始终离不开活生生的情境。因此,杜威比许多其他伦理学家更关注情境对于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的重要性。也正因为这一点,他在许多方面开辟了当代情境伦理学的先河。

杜威在考察道德情境时发现,我们无法回避自我与情境的相互影响。自我对行为目标的选择以及这种选择的后果均与情境相关。在不少情况下,人的行为选择常常能产生一种新情境。从这种意义上说,情境也可以是选择的某种结果。在人类的生活中,只要我们面对不同的可能性,我们就需要选择,即使我们面对那些可能性不做选择,我们也是在做出选择。所以,杜威总是把选择作为自我的最典型特征。正如在“杜威的伦理学:作为经验的道德”一文中所说,在杜威的 “伦理学中,道德自我是在道德上重构令人困惑的情境的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当某个特殊情境中发生交易时,这个自我既影响发生的事情又受发生的事情的影响。这一点在我们所做的事情的性质与我们给情境所赋予的特征的性质之间确立了一种重要的有机的关系。

由于道德自我与情境的这种互动关系,道德自我常常受到各种内在和外在因素的制约。因满足急切的单一目的并因此宰制这种满足时,自我应该明智和审慎,在承认自己在与他人的关系中提出的那些要求时,自我要忠实可靠;在赞扬和指责时应慎用认可或不认可。此外。道德自我要积极地发现新的价值观念,并修改旧的观念。在对待传统的价值观和道德理论时,杜威一直主张采取继承与变革并重的态度,那些极端的道德理论虽然荒谬,但对促进价值观的变革可能有促进作用。最关键的事情是有效地运用其积极的方面。本着这种精神,杜威在考察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美德伦理学以及各式各样的功利主义理论时总是采取建设性的批评态度。这种态度使他一方面看到了上述道德理论的局限,另一方面不断从中汲起智慧与灵感。

按杜威的分析,康德的伦理学确立了道德自我的至高无尚性,原则先行体现了它的基本旨趣。在社会实践中,这种理论虽然无法彻底贯彻,但塑造了一种尊重理性的传统,这种传统为道德知识发挥积极作用留下了空间。在康德那里,自我即是最高的独一无二的道德目的。除行为后果之外,善良意志乃是唯一的道德之善。美德伦理学与康德的义务伦理学不乏相通之处,比如,它将道德的善与美德统一起来,这样,做一个好人的最终目的就是保持自己的美德。如果将自我作为唯一的目的,那么,行为及其后果自然要被作为单纯的手段,作为保持善良自我的外在工具。早期功利主义者们就持这种立场,因为他们把某种结果,即快乐作为唯一的目的,自我则成了实现快乐的手段。

杜威宣称其伦理学要改变自我与后果的这种僵硬对立,因为他认为自我与后果是必不可少的两面。一方面,人并不是停留于内心生活中,一个人的愿望再好,如果不借行为及其后果来表现,将显得毫无意义;另一方面,行为的后果并非自然而然地产生的,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人选择的,受制于自我并体现了自我。自我并非产生结果的纯粹手段。后果进入了自我的结构中,自我也进入了道德后果中。杜威还用砖与房子的关系来解释道德自我与道德后果的关系。砖是建房的手段,但又不仅仅是手段,因为它们最终成了房子本身的一部分。同样,行为及其后果是与自我不可分的,它们既显示自我,也形成和检验自我。由于受米德的影响,杜威对自我的分析常常借用行为主义的术语并遵循了米德的某些思路, 把行为选择作为自我的重要特征就是其中之一。杜威把选择分为两种:即自发选择(偏好) 和故意选择。自发选择先于故意选择。前者受欲望、刺激、偏好的重要影响。比如,无论欲望如何盲目,它都会促使人选择一个而放弃另一个,自我在同时注 意某些对象时,也总是把其中的某个东西的价值看得更高,尽管其他东西对他并非不重要。在影响自发选择的各种因素中,习惯是最持久、影响最大的一种因素。它时时刻刻左右着人的行为,使人不必每遇事情就来一番比较,也不必就此仔细思考一番。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自然与社会的共同产物,也是人应对万事万物变化的一种非常经济的方式。因为它使人不必对各种事物进行比较后再做决定,从而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所以,好的习惯是增进人的利益的很经济的手段。道德上的自发行为,虽然有赖于培养,但一旦养成,就会使人在面对变化的情境时不假思考地做出选择。道德教育如果有利于好的自发行为的产生,有利于好的习惯的形成,就算达到了成功。杜威对习惯的分析使人不禁想起将习惯作为“ 人生的伟大指南-的休谟,但杜威在分析时引进了现代的道德心理学的成果,而没有像休谟那样停留于单纯的狭隘的经验主义框架中。

与自发选择相反,故意选择体现了道德自我的主动性。由于它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所以,它比自发活动更能表现人的高贵性,也更能表现人的复杂性。人有很多意愿,有充分的想象力,这使得人不像其他动物那样容易满足,人的精神世界均与人的故意选择相关。在故意选择中,人一开始表现出某种犹豫,但随后又摆脱犹豫。这个过程也是人的比较过程,因为人在面对不同对象、不同可能性时,总是有意对那些对象和可能性进行比较。在这里,人表现出对对象的价值的意识。尽管不同的人可能对同一对象有不同的价值意识,但他们并不完全从个人的喜好出发进行选择,他们会融合已有的个人经验以及直接和间接的知识进行判

断。值得特别关注的是,人的选择中始终包含着对自我的意识,特别是人对自身能力的意识。人们之所以很少选择做自己完全办不到的事情,就是因为人会对自身的能力与实现目标的可能性进行比较,然后做出适当的选择。杜威与其他实用主义者都特别重视这一点。基于这一点,实用主义有时被解释为实效主义。杜威指出,每一种故意选择都维持着与自我的双重关系。它显示现存的自我,也形成未来的自我。被选择的东西就是被发现适合于自我的欲望与习惯的东西。思想在这一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为每种不同可能性在呈现给想象时诉诸自我构造中的不同因素,从而为品格的各个方面提供了在最终选择中发挥作用的机会。最终的选择也形成自我,在某种程度上使之成为新的自我。

上述论断表明,杜威是从两个方面去思考自我:一是从现在出发去思考自我,一是从未来着眼思考自我。选择与这两个方面都有关系,因为选择往往涉及习惯与欲望。习惯与过去相关,欲望与未来相关。人在选择对象时也在选择成为什么样的自我。杜威有时将自我称为人格,并认为人格并非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或工具,而是实现结果的能动力量。自我或人格也不仅仅是外在的动力因,它本身就是内在目的。亚里斯多德和黑格尔都曾提出过人格是由一系列行为表现出来的观点。杜威对此做了进一步的发挥。他认为,人格其实是由人的不断选择造成的,好人选择成为好人,坏人选择成为坏人。从某种意义上讲,道德教育的一个目标就是让人懂得如何选择。明辨是非、懂得善恶最终是为了选择。自我是行为的动因,但不仅仅是动因,因为自我在选择时已经融入行为之中,并且显示了自身的本性。因此,对一种行为做出道德判断也就是对表现这种行为的自我做出道德判断。把自我与行为割裂开来不仅会导致我们仅仅根据一个人的动机去判断一个人的道德品质,而且会导致我们错误地把自我作为手段。杜威是一个强调知行合一的哲学家,尽管不同时期强调的程度有所不同。这一点决定了他会将人的道德行为与认知联系起来考察并突出动机与效果的统一性。所以,杜威说,只有希望并努力争取善的结果的自我才可能是善的。正确的道德理论总是承认自我与行为的统一,而错误的道德理论总是把自我与行为,行为与后果割裂开来。我们之所以没有给其他动物的行为和自然事件赋予道德价值,也不对它们做出道德评价,正是因为它们并无道德自我,没有道德意识。比如,我们并不说一只猫吃掉了邻居家的鱼是不道德的。

在杜威看来,强调自我与行为的统一还有另一层意义。这就是它有于我们理解动机的本性。如果不承认这种统一性,动机就被看作外在的东西,而自我也就成了惰性的被动的东西。实际上,自我始终是能动的,正有道德的人。将动机看作从外面影响自我的诱因实际上混淆了动机与刺激。对伦理学而言,区分这两者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动机是道德自我的一部分,它为人的活动确定方向,从而影响人的现实选择。

二、道德情境与道德判断

杜威特别关注道德情境中的不确定因素问题并认为过去的道德理论特别是约定论由于忽视了这一问题而陷入了困境,因为这种理论只看到了善恶的冲突并断定这种冲突中不应有任何不确定的方面,从而导致了理论的僵化和解释的无效。杜威列举了不少实例说明,讨论道德问题不能脱离现实的情境。我们有足够的根据说,做一个彻底的实用主义者就意味着做一个情境论者。

孤立地、抽象地谈论善恶在杜威看来没有多大意义,因为人的行为总是与现实的条件和道德情境相关。一个人越有良知,就越关心其行为的 “道德性质,就会越意识到发现何为善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即便是最不道德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做出符合道德的事情,甚至那些罪犯也曾在是否履行某些义务之间摇摆不定,因为他并非生来就是罪犯。然而,这并不意味承认道德情境的复杂性会陷入道德相对主义。考虑道德情境的具体性、复杂性只是要求我们考虑行为的具体条件和其中的不确定因素以及道德观念的冲突。杜威认为,道德的进步取决于人们对那些不确定的相互冲突的因素做出细微区分的能力,取决于人们感知未注意到的善恶的各个方面的能力。相反,道德的退化则取决于上述能力的丧失。道德行为就存在于不确定性因素和冲突的可能性中。这一点恰恰决定了我们要在做出道德判断时尊重道德情境。换言之,内在冲突乃是道德情境的本质。

人是在具体经验中做出判断并采取行动的。道德情境至少有三种独立的变项或因素,这些变项或因素都有自身的源泉和基础,起着不同的作用,在道德判断中发挥不同的影响,正因为这些因素性质不同,我们有必要分别考察它们与道德情境的关系。

首先,我们有必要考察冲动与欲望。它们是人类行为中的重要因素。正因如此,无视人类冲动与欲望的伦理学将是苍白无力的。因为冲动与欲望在决定人的行为取向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活生生的人有各种各样的欲望,做一个好人并不在于消灭这种欲望,而仅仅在于懂得何时克制这种欲望。如果欲望无法预知地起作用,人们就无法评估它的价值。而当欲望获得了满足,情境就发生了变化。但从行为的结果看,欲望和冲动是可以衡量并且可以比较的。一种情境可以激起冲动与欲望,也可以被欲望和冲动所改变。欲望可以引导人对情境做出反应,从而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甚至彻底改变情境。由于人有预见,反省和理性筹划的能力,他可以有意识地强化或减弱这种欲望。比如,一个人想得到某个东西,也就是说,他对这个东西有某种欲望,但得到的途径可能很多,或者说满足这种欲望的方式可能很多。如果他选择偷盗,他的行为无疑与道德要求相悖。此时,他如果根本不考虑道德要求,他就会选择最省力的方式来满足欲望,不道德和犯罪往往在这时发生。对个人而言,选择不道德和犯罪可能是暂时最经济的方式,但对群体来说恰恰是最不经济的方式,因为它对群体利益非但不会增加,反而会有减损。当一个社会形成了一种合理的机制使得不道德行为和犯罪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遵守道德和法律所带来的不便时,有理性和预见能力的人们会选择后者。尽管有些人在被欲望支配时可能根本没有考虑行为的后果,但通过与其他类似情境的比较,他很可能在一闪念间改变自己的行为。在道德教育和预防犯罪的教育中,情境教育之所以比抽象的说教更有效,其秘密就在这里。

在杜威心目中,人的道德判断能力,比较能力和估算能力可以随人的预见和反思能力的提高而提高。而从其他类似的情境中获得的经验和判断可以有助于人们在某一情境中修正自己的当下判断。人的理性能力使人面对具体的道德情境进行预见和比较,对自己的欲望和冲动进行克制或强化。杜威甚至说,人的日常理性能力就是预见和比较的能力,这种能力可以将人提升到拥有尊严的层次。

与冲动和欲望相关,我们需要考察情境的第二个独立因素,即目的。目的在道德经验中的重要性是无庸置疑的。它不仅给人以方向感,而且使人的行为尽可能少地浪费于无用的东西上。它不仅引导人的行为选择,而且影响行为的性质。在日常情境中,目的有高远主次之分,次要的目的可以上升为主要目的,不同的目的可以形成统一的目的系统。一旦预见能力被用于招致客观的结果,目的观念在行为中就是自明的。结果可以体现行为的目的,是目的的实现,也可以是不经意的东西,未预料到的东西。但这不妨碍人们去按目的行事。道德判断往往是对体现行为目的的结果的综合评估,评估正确的东西后来常常成为道德经验的一部分,或成为后来行动的参照。人类的祖先往往关注健康、财富、战斗中的勇敢、与异性关系的成功这类初步的目的。随着人类社会的进化,人们为自己确立了更高的生活目标,并确立了一个等级的价值系统。最高目的,即善的价值渐渐成了价值系统的顶点。所有道德理论的确立都有赖于这一观念的产生。许多宗教的形成也或多或少与这一观念有关,至少对西方来说是如此。杜威甚至断言,善的观念在希腊哲学中一开始就与秩序(宇宙秩序和城邦的秩序)有着密切的关联,法律实际上体现了受善引导的价值体系的要求。其目的在于维护共同体的基本秩序。

最后,杜威谈到了道德情境中的第三种独立因素,这就是个人对他人行为的赞扬和指责,鼓励与谴责,奖励与惩罚。这种因素以个人评价为基础,它们包含个人对他人行为的道德判断,并且出现在他人的行为之后。它们一开始就体现了道德评价的社会性。一方面,赞扬和指责,鼓励与谴责,奖励和惩罚旨在影响他人的后续行为,并且隐含着某种行为的道德标准;另一方面,它们反映了某种程度的社会共识。遭到普遍赞扬的行为往往成为原始的美德,而遭到普遍指责的行为往往成为原始的恶行。

杜威把赞扬和指责视为人性的自发表露,认为它是自然的,或者说是出自本能的,它们既不取决于对对象的考虑,也不取决于向他人提出某种要求。但它们的确折射出对美德与恶行的观念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涉及得到社会认可和不认可的行为。虽然个人在运用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时可能融入个人的感情和好恶,但其主轴不会从根本上改变。

在具体的道德情境里,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虽然每种因素各有自身的源泉并且正是这一点决定了道德情境的不确定性,但这些因素需要综合地起作用。善恶的对立,对错的对立并不是绝对的,它们有时可以相互转化。从欲望的角度看是好的东西,从社会要求的角度看却是坏的;从欲望的角度看是坏的东西恰恰得到舆论的认同。道德生活是极为复杂的,进行道德判断时不能将道德情境的各种因素简单地还原为几条抽象的原则。这是杜威反复强调的观点。

在1932年问世的《人性与行为》中,杜威指出,“对行为的反思意味着不确定性并最终需要就哪种做法更好做出决定” 。如果想知道哪种东西更好,我们自然得进行比较,这就需要有相应的知识。善恶的区分只有就行为而言才有意义。但有关善恶的知识对我们做出判断却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杜威在1932年的《伦理学》中还专门就道德判断与知识的关系进行过论述。在《人的问题》以及《经验与自然》中我们也偶尔可以看到相关的讨论。

然而,我们首先应当明白的是,杜威所说的知识是广义的知识,人的行为甚至也可以被看作知识。“一切知识都表达了一种选择与整理材料的技巧,以便有助于维护生命的过程和活动”。道德知识是涉及行为的知识,它是道德判断的前提,而道德判断也可以是一种新知识。当我们对着孩子们说某种行为是好的时,我们也在向孩子们传递一种道德知识;当我们在孩子面前表现出公认的道德行为时,这种行为对孩子们来说也是一种知识。在这方面,杜威的看法与我们中国人所说的“ 言传身教” 的观念是一致的。重要的是,我们要认识到杜威比较关注道德知识的本质,功能与起源以及它与道德判断的关系问题。

杜威认为,传统道德理论在对待上述问题时各执一辞,它们代表了理论家对道德生活中的不同倾向的强调。一类道德理论家强调道德中的情感因素,一类道德理论家强调道德生活中的理性因素。杜威则主张综合地对待这些因素。但在这些因素中,理性的作用需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当我们考察道德知识与道德判断的关系时,这一点尤其明显。苏格拉底曾说“美德即知识”,柏拉图则说“无知是万恶之源” 。他们显然把以理性为根源的道德观念引入了伦理学并深刻地影响两千多年的西方道德哲学传统。

但杜威提醒我们,只有在反思性的道德行为中,理性的因素才能明显地表现出来,因为反思性的道德本身就包含思想与知识。道德行为并不是完全脱离日常行为的,我们很难在生活经验中将道德领域与非道德领域截然分开。在家庭、邻里和群体的关系中,我们的行为总是与某种价值观联系在一起,但我们有时并没有明确意识到这一点。

按杜威的看法,道德判断是一种价值判断,而价值判断并不限于具有道德意义的事情。只要我们对对象或行为做出评价、比较,我们都在形成一种价值判断。杜威甚至认为我们在对待天气这样的自然事件时也不满足于单纯的外在陈述,因为所有的判断都意味着给某物赋予价值,即便它有时是隐含着的,它在具体的情境中往往会一一显露出来。因此,我们在认识对象的性质之后通常会将这些性质与我们的需要联系起来考虑,进而言之,它会对对象有重构性的作用。

基于这种认识,杜威断言,道德知识会形成某种框架,从整体上影响我们在特定情境内的道德判断。道德判断可能是直观性的判断,即,在看到某种行为后不假思索地得出的判断。这时,原有道德知识仿佛成了一种标准,在瞬间决定了我们如何看待对象。道德判断也可能是经过一番了解分析之后得出的判断,这时,原有的道德知识发挥作用的过程就显得特别复杂。但是,有一点是十分肯定的。道德知识之外的知识也可以促进道德知识的发挥。比如,有些人可以很快洞悉别人的需要与情感,而一个儿童可能在这方面显得迟钝。一个训练有素的行为科学家可以更深刻地理解和预见某种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如此等等。

从总体上看,道德判断大多是直觉性的判断,大部分人都能根据已有的经验和接受的教育对一种行为很快做出判断和直接的评价,而不必来一番推理。这一点决定了伦理研究与一般科学研究的区别,忽视这种区别会使我们简单地相信一般科学研究方法可以直接搬用到伦理领域中来。然而,这并不表明,我们可以走向极端的直觉主义。杜威认为,极端的直觉主义与极端的保守主义常常会走到一起。它的最终后果是否定人类可以理性地规划自己的未来。

三、简短的评论

杜威一生著述宏富,他的思想不断变化、发展和完善。但是,他一辈子总有一些不变的主导观念,道德的性质、目的等等一直是他关心的问题,在讨论这些问题时,他总是离不了道德自我与道德情境两个主题,因为前者体现了道德的相对确定方面,后者体现了各种不确定方面与确定方面的复杂关系。杜威的伦理学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不把道德看作僵死不动的规定,而是强调道德的适时性,用我们今天常用的语言说,就是强调道德要与时俱进。从这种意义上说,杜威的伦理学的确反映了伦理学兴趣的重大转变,同时也带来了伦理学研究方法的变革。

首先,自苏格拉底、柏拉图到康德的西方主流伦理学家一直非常重视对道德概念的厘定和道德原理的探究,换言之,他们着力点在于道德价值的普遍性和恒常性。即便他们关心道德情感、道德经验这些不确定的方面,他们也主要是为探讨一般道德原理服务。自启蒙运动以来,这一点更为明显。杜威则一直认为,道德是学习和成长的过程,脱离了活生生的生活实践,道德原理和概念就没有多少意义。社会的情形,天天不同,道德所以适时宜,便应该求新经验新观念的生长来应付时势,不应盲从旧法,所以道德无止境。杜威的这一基本思想使他合乎逻辑地关注道德情境问题。因为正是道德情境体现了道德行为的多样性和流动性。而对道德情境的关注也意味着生活经验真正进入了伦理学视野。这势必给道德教育提出“从生活出发,从实际经验出发”的要求,从做中学这一口号尤其适用于道德教育领域。因此,杜威的伦理学为道德指出了面向生活的可能性。

其次,杜威对道德自我做出了新的阐释。他不再像康德那样坚执于绝对的先天结构,也不像休谟那样一味强调习惯。他看到了道德行为中变与不变的因素。由于刚刚谈到的原因,杜威明确地指出了道德的历史性,并主张化被动的道德为主动的道德,从而比较令人信服地说明了道德的革新与继承的关系。根据杜威的解释,在专制时代,道德自我隐而不显,其原因在于人压抑着。而在现代社会,影响人的因素更多,人受挫的可能性反而更大,刺激情绪的机会也更多,如果人没有对自身行为后果有更清楚的预知和判断,人所面对的社会环境就无法得到有效的改善。人所需要的幸福感就不能提高。从这种意义上说,杜威的伦理学为人的道德自我的完善探索了新的道路。

最后,杜威在伦理学研究中采用了发生学方法,这一方法的引进自然反映了杜威对达尔文理论的创造性运用。不管这种方法有多大的局限,它被自觉地用于伦理学领域本身就表明了杜威的改革尝试。更为重要的是,在十九世纪末和二十世纪上半叶,发生学方法的广泛运用推动了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的繁荣。伦理学因为采用了这一方法而比以往的道德理论更能有效地解释个人的道德观念的形成过程以及社会转型时期的道德转换更新过程,从而为个人的道德教育和新社会的道德的塑造提供了理论根据。

总之,杜威的伦理学是不可轻视的。了解他的伦理思想不仅有利于了解他的哲学理论的基本取向,而且有助于我们汲取他的实践智慧为新时代服务,因为他的理论中的确有许多富有现代意义的洞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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