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渔民捕捞权的理论界定
(一)捕捞权的含义
1.捕捞权的概念
2007年l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指出,捕捞权是渔业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捕捞权是一项有争议的权利,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哺捞权的概念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只是学者依照法解释学的方法,依《渔业法》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转换成权利的视角,归纳出养殖权和捕捞权,总称为渔业权。所谓渔业权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取得的,在一定水域养殖或:隋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捕捞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在我国内水、滩涂、领海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捕捞水生动物和植物等渔业生产经营的权利。
2.捕捞权的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捕捞权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依法捕捞野生的水生生物,从而获得渔获物的所有权,得到经济利益的权利;第二,在一定时限内保有捕捞权的权利;第三,非法定的原因造成捕捞权受限制、损害时,得到补偿的权利等。总的来说,现行渔业立法建立的捕捞许可证制度,仅仅是捕捞行为的行政许可性质,并没有赋予其物权属性。关于捕捞权的性质,我国学者观点也无统一见解,且争论激烈。
(二)我国现阶段有关渔民捕捞权的规定
依我国法律规定,捕捞权的取得,分为两种方式:一是特许取得,从事捕捞作业的,均需取得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特别许可,方可取得捕捞权;二是自由取得,从事娱乐游钓业及在尚未实行养殖管理的滩涂,从事零星水产品采集。对于捕捞权,按照作业水域可分为公海捕捞权、外海、近海和内水捕捞权。从所有权的角度来分,可以分为集体所有或者集体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或者滩涂的捕捞权和全民所有(或称为公共领域)的水域或者滩涂的捕捞权。根据《渔业法》第22条,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第23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二、经济利益——渔民捕捞权与经济法的关联点
法律上权利与利益是两个紧密联系而又相区别的概念,将其结合在一起,就简称权益。渔民权益含政治权益和经济权益两个基本方面。经济权益在渔民权益中处于基础性、决定性地位,政治权益又深深地影响着经济权益,成为经济权益实现的保障。渔民从海洋中获得他们所需要的经济收益,实现他们基本的生存权益,进一步说,渔民权益是以经济利益为中心的,经济利益是渔民权益基础的本源性的内容之一。这就使得渔民权益与经济法的制度安排有了天然的交汇点和基点——经济利益。当各市场主体纷纷展开对渔民利益的争夺时,这就需要利益协调,利益协调的最主要方式是通过制度协调来实现,通过对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重新定位和对人们利益行为范围的确定和限制来实现利益协调,而经济法在此方面具有天生的优势。
从法调整对象来看,法是调整利益的,经济法以特定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更体现出经济利益性。从法本质来看,经济法是社会整体利益本位法。经济法站在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的角度,平衡协调各种以经济利益为中心的经济关系,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上的协调统一。从法价值取向来看,经济法在具有自由、平等、安全、效率、秩序等法律价值一般内容的同时,还具有自己独有的价值取向,且这些价值取向均与经济利益有关。从法的宗旨来看,经济法的宗旨作为经济法的本质、根本任务和基本原则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是经济法内涵的核心,是经济法性质的最集中体现,也深深地与社会经济有关,与经济利益紧密联系。这就体现了经济法与保护渔民捕捞权紧密相连。
三、利益机制——经济法保护渔民捕捞权的逻辑基础
(一)保护捕捞权的机制与经济法
任何思想和制度都是从一定的利益出发,并在一定现实利益基础之上为一定利益服务的。经济法在保护渔民权益的制度安排上就是如此,经济法先架构保护渔民权益制度体系,从建立渔民利益机制体系的角度加强对以利益关系的调整为目的的渔民利益的保护。对渔民捕捞权的保护,涉及到重大利益关系的调整,利益机制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和突破口。经济法从安排利益机制方面对渔民权益进行重要的法律保护,以利益机制为核心保护我国渔民的合法权益,这也是与经济法价值取向相一致的。
(二)经济法视野下保护渔民捕捞权的利益机制体系
在经济法视野下保护渔民权益的利益机制体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利益代表机制与利益表达机制
利益是相对于一定的利益主体而言的,没有好的利益机制,权益是无法真正实现和保护的。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渔民没有自己的利益代表机制和利益表达机制,这就造成了渔民捕捞权丧失和被侵蚀的现象。随着社会向前发展,渔民迫切要求通过有效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用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维护自身的权益。渔民利益表达机制的中心是依法确定渔民利益代表者通过制度规定的多种渠道表达渔民真正的利益诉求;当渔民权益受到侵蚀时能代表渔民行使表达权利,从而使渔民利益的代表者真正行使代表、表达、争取、维护渔民权益的基本职能。以合法规范为过程的保证,不断地拓展底线与上限之间形成的利益表达机制的制度化表达空间。
2.利益产生机制与利益分配机制
渔民问题的实质是渔民权益问题。就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下,渔民权益屡遭侵害,渔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权益方面也存在着严重的缺失,而且由于政策、法律等制度规定或倾斜,渔民的各种利益被不同的食利阶层逐步分割。利益产生机制的中心是用制度依法促使可持续的渔民利益产生,源源不断地为解决渔民问题提供增量利益。利益分配机制是与利益产生机制密切联系的。利益分配机制的中心是依法合理地对渔业经济活动组织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又包括渔民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3.利益协调机制与利益保障机制
有利益就必有利益冲突,有利益冲突就需要利益协调。利益协调机制的核心和实质是对利益关系进行重新合理定位,渔民利益协调机制的直接目标应是通过利益协调缓解渔民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法在调整渔民利益的同时依法保障渔民的利益。渔民权益保障机制的中心是依法保障渔民利益。这里包括三层意思:其一,依法保障,即渔民通过自己的合法行为直接实现自身利益。其二,受害保护,即当农民利益受到侵害时予以保护。其三,受损补偿。即当渔民利益由于社会经济转型、结构变化,特别是制度安排导致其利益受损,必须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给其提供一定的补偿,从而提高社会公平水平,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四、对用经济法保护我国渔民捕捞权的建议
(一)明确海洋捕捞权的保护是保护渔民权益的需要,更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明确保护渔民权益,就是要保护渔民的捕捞权、养殖权等权利。让渔民权益的内容在法律上进一步丰富内涵,是保护渔民权益,促进渔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有利于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刺激经济发展。
(二)建立渔业捕捞权的保障机制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对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生活提供基本保障的制度安排。在保护渔民的捕捞权制度方面,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保障机制,帮助渔民摆脱生存危机,不断增进渔民福利。针对渔业和渔民的特殊性,必须建立政府主导型渔村社会保障制度,并可以考虑从转产转业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启动资金,其他由地方政府配套等措施来筹集。同时,应尽快建立渔业权益损害补偿制度,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政行为使渔民合法渔业权益受到损失,由行政机关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具体的补偿标准则有待科学的确定。
(三)完善渔民捕捞权在经济法上的相关规定
完善我国渔民捕捞区域经济论文权的经济法上的相关规定,应该从完善现有的捕捞许可证制度人手,如,加快落实以船网功率指标作为海洋渔业捕捞权的载体的制度改革,以完善捕捞许可证制度;加快制定捕捞渔船网具指标的管理办法;在捕捞许可证中应更加明确规定渔船的作业区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