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12年实力经营,12年信誉保证!论文发表行业第一!就在400期刊网!

全国免费客服电话:
当前位置:首页 > 免费论文 > 经济论文 > 综合经济 >

当代政治的道德性释解

一、现代政治中道德政治的立场

(一)近代以来政治的道德追求

近代以来的政治思想总体上接受了社会契约论的国家模式,主张政治与道德的分离,但它带来了上述一系列问题。因此,很多思想家认识到,政治并不能截然割裂与道德之间的联系,相反,政治应该体现道德、实现与道德的融合,这其中最典型的代表便是卢梭。可以说,如何化解政治对个人自由的束缚一直是卢梭政治哲学的主题,在《爱弥尔》《论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甚至包括《论科学与艺术》等论文中,卢梭集中讨论了自然自由,认为自然自由是每人与生俱来的自由形式。但是人类必须要走向文明状态,为了在文明状态中继续享有与生俱来的自由,卢梭作出了探索。卢梭认为,进入政治状态以后,为了让每个成员内在自由与外在秩序得以协调,就得有两方面措施。一方面,要让个人和道德一致,社会成员要培养形成自己的道德感,道德成为个人的内在要求,甚至成了每个人的“内在上帝”,“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人类便产生了一场最堪注目的变化;在他们的行为中正义就取代了本能,而他们的行动也就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道德性。”[11]另一方面,让道德和政治制度一致,要让政治制度体现社会成员的意志,政治制度本身具有道德性。而为了让制度具有道德性,制度就必须建立在“公意”基础之上,因为“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12]通过这两方面措施,卢梭使得个人自由和政治制度得以一致,而这两方面措施也是内在一致的,培育社会成员的道德感是为了建立合理的政治制度,制度本身是人们意志的体现,因为“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13]这样卢梭实际上是通过道德,实现个人自由和政治制度的一致,以此消除异化,建立起了道德政治学说。

(二)黑格尔对现代政治的反思

黑格尔的法哲学同样面临着如何消除政治异化的问题,力求使理性的国家体现人的内在自由,而不是一种外在束缚。如何赋予国家以道德性,而不仅仅是一种必要的恶,这是黑格尔面临的主要问题。除此以外,黑格尔还需要回应现代政治中的权力公共性问题和政治参与问题。对于权力的公共性问题,根据黑格尔的思路,要保证国家权力的公共性,首先必须走出国家的工具观,其次在于公权和私权、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明确公私之间的界限。近代以来一直盛行的国家工具说,从洛克开始主张“政府除了保护财产外,没有其他目的。”[14]到新自然法的开创人物马利旦“人民高于国家,人民不是为国家服务的,国家是为人民服务的”[15],工具主义的国家论一直盛行,国家权力成了个人利益的工具。黑格尔明确反对这样的国家观,主张国家的普遍性目的才是更为本质的,只有强调国家的优先地位,才能打破这样的工具论,保障国家权力的公共性,把国家权力界定在普遍性范围内,私利性的东西不可以披有公共的面貌。而对于公法和私法的区分,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属于私法领域,受特殊利益支配,只有到国家阶段,才会有普遍意义的公权,国家属于公法领域,国家坚持自身的普遍性原则,防止市民社会的特殊性原则渗入到国家事务之中,这样才能保证权力的公共性。对于政治参与问题,黑格尔是主张每个人都有政治参与的资格的,但是另一方面“黑格尔得到一个结论,即普遍且完全的参与不啻为天方夜谭”[16]。对此,黑格尔也吸收了代议民主的思想,主张由民众选举等级代表参加到立法权中,但是行政权力必须由任命产生,以保证其普遍性。同时也更为重要的,黑格尔从私法与公法区分的角度来讨论政治参与问题。在黑格尔法哲学中,市民社会作为外部国家,可以解决人们对自己利益的关心,因此可以鼓励民众通过参加同业公会来解决个人利益相关问题,实现个人利益问题的政治参与,因此在现代社会同业公会的价值在于:“公民参加普遍事务的机会是有限度的。但是人作为伦理性的实体,除了他私人目的之外,有必要让其参加普遍活动。这种普遍物不是在现代国家中所常能提供给他的,但他可以在同业公会中找到。”[17]黑格尔坚持认为,国家应该关注普遍事务,它超越于市民社会所关注的特殊利益问题。契约论模式混淆了公法与私法的区别,让国家权力去解决市民社会领域的纠纷,这种混淆带来的后果就是特殊取代普遍,真正的普遍无人关心。黑格尔从公法私法领域的区分来讨论政治参与问题的思路,也得到了很多学者的认同。科耶夫在1935—1936年课程概要中讨论到黑格尔“自由民”知识分子时就曾指出,在个人主义话语中,只把个人当做财产的所有者,而不是积极意义上的公民,“不承认个体是公民(Bürger),也就是把个体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不再要求个人为保卫国家献身,因而把个人当做暴君统治者的消极臣民的社会或国家中,这样的个人只不过是特殊,不再是本义上的公民。”[18]这样的个人主义伴随着的是消极臣民,而不是积极公民,也就带来了对政治、对共同体的漠不关心。当然这样的个人是不完善的,所以,科耶夫主张的应该是“强意义上的公民”,他说:“知识分子的个人主义意识形态基础来自斯多葛主义的奴隶,基督教接受了这个观念。这个观念认为,即使不关心社会和政治活动,生活在任何国家和任何处境中,人也能达到其最高的目的,即绝对的满足(Befriedi-gung)。不过,在黑格尔看来,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个体的满足必须以所有人都是强意义上公民的完善国家的建立为前提。”[19]

(三)黑格尔的道德政治立场

黑格尔坚持道德政治的立场,反对政治与道德分离,反对政治的非道德化,并多次表达了这一立场。对于黑格尔来说,政治和道德的融合才是值得追求的,“只有出于自由的道德意志的社会,才能重新获得我们像效忠传统社会那般效忠它,因为这种社会再度反映或体现了某种绝对价值。”[20]黑格尔对于政治与道德关系的首要立场是道德政治的立场,政治应该体现道德,它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国家是客观精神的最高阶段,道德包含于其中。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中,客观精神经历了法—道德—伦理的发展,国家处于客观精神的最高阶段,道德内容已内在于伦理之中。而在伦理阶段,国家超越市民社会,乃是因为国家才能实现真正的普遍性,而不是着眼于特殊利益,“国家的根据就是作为意志而实现自己的理性的力量。”[21]这就使得黑格尔的国家区别于工具主义的国家观,国家不是人为设计出来的工具,而是自身具有精神内涵的。这种精神性的内涵把道德因素包含于其中,因此,国家也是具有道德内容的,虽然国家的道德内容并不体现于具体的道德原则。其次,黑格尔虽然在更多情况下并不直接主张道德政治,但坚持认为国家作为伦理共同体,应该反映伦理精神,承担道德职责。黑格尔指出,“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22]对于国家的道德职责,黑格尔和同时期的自由主义者们有着显著区别,同时期的自由主义者洪堡提出,国家只承担消极职能———保障民众的法制环境,而不是提供任何道德教化,“国家一般必须完全放弃一切直接或间接地对民族的习俗和性格施加影响的努力,除非这作为它的其他必要措施的一种自然的东西,尤其是对教育、宗教机构和奢侈法律等等所有特别的监督,都是在国家的界限之外。”[23]黑格尔认为这只是市民社会中的警察职能,国家是伦理精神的体现,要培育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因此要承担道德职能。最后,黑格尔批判了政治与道德分离立场自身的虚幻性。黑格尔认为作为契约论立论根基的原子个人是不存在的,政治共同体中成员是具有历史文化背景的具体的人,而不是脱离一切道德关系约束的原子个人,因此,政治必然受到道德的约束。对于原子个人通过契约组成国家的流行说法,他一直质疑群氓怎么可以组成政府。黑格尔主张政府的成员从普遍等级中产生,并且这个普遍等级不再直接治理产业,以超脱与市民社会中的个人利益而把普遍利益作为目标追求,这都是在保持政治的德性。

二、政治领域中伦理对道德的超越

(一)黑格尔对卢梭的批判

卢梭通过让个人和道德一致,道德和制度一致,实现个人自由和政治制度的一致,以此消除异化,建立起了道德政治学说。在卢梭的政治建构中,“公意”是个关键概念,必须赋予“公意”以道德性。但正如黑格尔多次批评的,卢梭的“公意”中存在一种空白,公意的内容究竟是什么,卢梭没有讲清楚;而且卢梭的公意没有实现的途径,使得个人道德直接成为政治道德,带来的后果就是“公意”最终只是个别人的意志。而且,在相当长时间内政治对德性的追求似乎都以失败告终,法国革命追求政治的“美德”,产生了罗伯斯庇尔、“美德罗兰”等一批革命领袖,但就如斯密斯(Steven.B.Smith)在《黑格尔对自由主义的批判》中所指出的,“革命领袖们遵从卢梭的观点,认为法兰西共和国要以简朴的、自我牺牲的公民道德为基础,公民道德必须无情的从属于对公共善的追求。但是,就如我指出的,德性的观念需要靠事先的法律和机构来维持。”[24]美德的追求依然是失败的,革命最终吞噬了自己的孩子。按照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的分析,无论是卢梭以个人道德代替政治的道德,还是法国革命的实践,都是现代性思维的反映,他们把个人的原则提高到“公意”至善的高度,同时把一切原有的信仰拉到地上,这样“天上降到人间,人间升到天上”,最终带来了秩序的混乱。而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以伦理超越道德,也是基于如下原因:道德还处于抽象阶段,是个人主观性的体现。因此,黑格尔对卢梭的批判,根本原因在于该种方式根本上属于近代抽象思维,没有现实性,只具有主观性特征,要让政治的道德属性具有扎实的根基,还需要通过伦理阶段来实现政治与道德的和解。

(二)伦理实现和解

道德如何体现在政治之中,黑格尔提出的解决思路就是伦理。“道德,虽然它也寻求普遍性,但只有体现于制度和风俗中它才能够实现。”[25]伦理可以赋予道德以丰富内容,给予道德以具体的规定性。卢梭缺乏实现从个人自由到政治自由的实现途径,黑格尔的伦理其实构成了从自然自由、道德自由到政治自由的过渡。以此,黑格尔实现了个人自由和普遍秩序的和解,自由既出于主体自身,又符合整体的秩序,这样来消除政治的恶。黑格尔之所以能够以伦理实现和解,原因在于,在黑格尔法哲学中,个人自由和国家秩序在伦理状态中才能实现和解。国家是客观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是具体自由的实现,在国家中,“意志终于认识到,对于国家之下的公民法律是自己的产物;制度对于人们来说不再疏远和外在,人民也不是在忍受法律压迫,法律并不意味着暴虐和对自由的限制,公民制定法律并通过在日常活动中的坚持加强了法律。”[26]这样,身处国家这一伦理共同体之中,国家不但不是自由的束缚,反而是自由的实现。而黑格尔之所以能够超越康德、卢梭,就是因为黑格尔的普遍意志中是有内容的,卢梭并没有提供一条自己给自己立法的道路,康德的义务取消了一切特殊性而求得的自由与普遍性,只可能是形式自由而无具体内容。而黑格尔的伦理本身作为中介是有具体内容的,而非形式主义的。而且,中介性因其具有具体内容,可以克服主观性的滥用。最后,中介性不等于一般意义上的程序民主,伦理阶段其实对卢梭的众意有一定程度的肯定。

(三)个体性与伦理性

当前,对黑格尔的伦理思路的讨论中,学界经常联系到亚里士多德,认为亚里士多德对黑格尔的伦理思路产生了重要影响,卡尔•波普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甚至称黑格尔为亚里士多德的现代翻版。其实,说亚里士多德的影响了黑格尔还不如说亚里士多德笔下的希腊社会影响了黑格尔。在黑格尔眼里,希腊社会是一个没有异化的社会,黑格尔也多次表达了对希腊政治的向往,称在希腊才有家园的感觉,“希腊表示着精神生命青春的新鲜、欢欣的状况。在这里,那个进展的‘精神’才第一次拿它自己做它的意志和知识的内容;但是它采取的方式是,国家、家庭、法律、宗教同时都是个性的目的,而且个性之为个性全靠那些目的”[27]。在希腊人那里,公共生活就是自己的内在生活,“对于他们不得不生活于其间的政治架构,他们并没有相外之感。相反的,那架构就是自我的本质或‘实体’”[28]。现代社会中,政治是理性的产物,政治必须要摆脱外在偶然性,让人们感受到对自己不是束缚,外在偶然性才是对政治自由的最大束缚。只有依靠伦理性的国家才可能解决这样的束缚,因为“国家的伦理性在于,它是主体意识和客观秩序的统一。”[29]其实,在近代思想家当中,孟德斯鸠对黑格尔的伦理思路也产生了重要影响。诚然,孟德斯鸠也提出了政治道德的概念,并指出民主政体需要德性来维持,“在一个平民政治的国家,便需要另一种动力,那就是品德”[30],但孟德斯鸠主张的政治道德主要内容是“爱民主、爱共和国”,而不是泛化的个人道德。而孟德斯鸠对黑格尔的影响更在于伦理风俗的思路。孟德斯鸠讨论了风俗对于制度的影响,认为风俗影响政治。黑格尔把风俗提炼为伦理,并通过反思把风俗界定为更真实的存在,它超越了一般道德而具有了外在规定性。这样,黑格尔对道德的追求就获得了一种更高的制度安排,以此来超越主观道德。对此,泰勒(CharlesTaylor)就曾指出,“孟德斯鸠以‘民德’(vertu)为共和政体的主要原则,黑格尔的‘伦理’可以说是这‘民德’的化身,”[31]伦理不同于道德在于伦理是外化的、具体的,不像道德那样是完全主观的,而且伦理可以通过法律和机构来维持。黑格尔的政治学说既要吸收希腊的伦理精神,也要反映现代社会的主体性原则。这样的社会既不像古希腊那样,个体完全消融在伦理之中,也不像法国革命那样,社会的原则根本上是个体性的原则。既要超越个体性原则,又要接受现代社会的主体性原则,对此,黑格尔的做法就是引进伦理性,以伦理性原则实现了个体和国家的和解,从而实现政治与道德的和解。卢梭通过个人和政治制度的道德一致性建立起了道德政治学说,黑格尔以伦理为中介实现了个人和国家的一致,让国家体现个人自由。但如何让个人与国家实现和解,个体如何享有自由,在这个问题上,黑格尔经常遭受批评。批评集中认为,在黑格尔的国家学说中,个体最终是没有地位的,个体自由是没有保障的。即使是属于保守主义阵营的列奥•斯特劳斯《政治哲学史》都曾指出“黑格尔努力追求的那种古代与现代的调和,实际上是以牺牲现代性为其主要特征的。”[32]这样的批评是有可借鉴之处的。如何通过伦理,让国家更多体现个人自由,这的确是黑格尔政治学说需要进一步回应的问题。但比起这些批评来讲,黑格尔政治学说的时代意义来得更为重要,这尤其体现在他对现代政治与道德关系的探索上。

三、结语

黑格尔的意义德国当代哲学家赫费(OtfriedHffe)提出,历史上有两种路径来讨论法和国家的正义性,一是实证法的角度,主张法和道德分离,法本身就是既定的的,不体现价值立场。另一种是无政府主义,它们反对任何法和国家。它们都否定法的正义性,“法和国家实证主义和无政府主义,这两者都以各自的方式怀疑正义性讨论的意义和可能性。”[33]赫费主张的政治的正义性根本上是以下三对关系的和解(vershnen)①:法与道德和解,个人与国家和解,自由与秩序和解。而要真正实现这三对关系的和解,就必须借助于黑格尔的伦理共同体思想,因为“法对于黑格尔来说,不是限制,而是一种自由。黑格尔既有一种宽泛意义的法,也有狭义的法的观念。在最可能宽泛意义上,法(Recht)不仅包括了市民法,而且承担了希腊dike,或正义,以此来指出社会理性要求的合适的秩序。”[34]就此而论,黑格尔法哲学的首要意义就在于,他对政治与道德融合立场的坚持,并以此建立现代政治合法性。黑格尔批判了近代占主流话语体系的政治与道德分离模式,使得政治不再是自由的束缚,而是自由的实现,政治本身也具有了善的价值;外在立法与内在道德不再截然对立,而是内在一致。通过私法与公法的区分论述国家权力的公共性,通过培养积极公民来保障有效的政治参与。这样,政治有了道德的根基,真正的政治认同感与合法性才能得以建立。黑格尔法哲学的意义还在于,在追求道德政治的路径上,他对现代政治主观性原则做出了深刻批判。政治与道德的融合是人类一直以来的追求,并非自黑格尔才开始的。黑格尔虽然坚持政治与道德融合的立场,但他看到了道德与政治必须借助于伦理的中介,主观道德不能直接成为政治原则。也许学界对黑格尔的伦理思路能否超出真正超越卢梭实现起政治与道德尚有争议,但毋庸置疑的是,黑格尔对卢梭的批判是深刻的,黑格尔认识到卢梭的道德仍属于主观性的体现,自身没有现实性。而黑格尔对主观性的批判具有开创意义,在之后的政治哲学发展中,马克思把政治的道德性问题转化为社会经济领域的平等问题,其实这也可以看做是对现代社会主观精神的一种批判,而这种批判的开启者正是黑格尔。最后,黑格尔法哲学对于当下具有借鉴意义。黑格尔以伦理的形式来实现国家的道德性,通过伦理赋予政治道德以具体的规定性,对道德的滥用与泛化提出了反思。这样,他对自由主义传统的政治非道德化做出了反思,也是对激进主义的政治泛道德化做出了反思,无论是社会契约的自由主义,还是道德政治的激进主义,在黑格尔看来它们根本上是现代政治的一体两面,都是现代性的体现。县域经济论文据此,无论是对于当下的政治异化状态,还是对于周期性出现的政治浪漫主义,黑格尔政治思想的启示意义都显得尤为深刻。

作者:李育书 单位:上海市委党校


    更多综合经济论文详细信息: 当代政治的道德性释解
    http://www.400qikan.com/mflunwen/jjlw/zhjj/158531.html

    相关专题:肉类研究杂志 经济增长因素


    上一篇:关于教研活动的中学地理学论文
    下一篇:没有了

    认准400期刊网 可信 保障 安全 快速 客户见证 退款保证


    品牌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