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首先对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概念做简单论述,然后分析两者在市场经济下存在何种联系,最后指出两者在市场经济下存在的区别。
关键词:市场经济;民商法;经济法;关系
一、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适应和发展,经济水平越来越高,企业综合能力不断提升,同时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也意味着市场竞争的残酷、不同企业之间竞争市场份额的激烈,在竞争中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相关机构之间难免会产生摩擦,若此类摩擦放任不管,长期下去必然会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威胁,因此,必须合理利用民商法与经济法来管理和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民商法和经济法概述
民法与商法结合,即民商法。从广义的角度,认为民商法将所有和经济法、金融法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包括在内;从狭义的角度,认为民商法包括划定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法律,以及债务发生关系个体间的债权转移等相关权益。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下发挥着微观调控的作用,主要被用于调节和处理经济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利益纠纷。民法的保护对象是个人权益,维护的是经济个体的财产权、自由权和人身权等;商法将市场经济活动作为其保护对象,确保和维护经济活动的可行性和合法性。由于我国经济法成立的时间较晚,又受到国外不同的经济法概念等因素的干扰,使得我国学术界一直对经济法的定义存有争议,但通常将所有用于管理和调控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总称为经济法。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下发挥着宏观调控的作用,主要被用来增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为我国的市场经济提供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三、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下的联系
(一)在调整范围上的交叉
在市场经济下,民商法和经济法都被用来维护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民商法用来维护个人的权益与利益;经济法从宏观方面对资源进行分配处理,维护整体上的稳定。前者体现市场调节,后者为国家干预,二者调整范围都涉及到整个市场,必然会存在调整范围上的交叉:以民商法进行微观经济关系调整;以经济法调整宏观经济、以及民商法在调整微观经济关系中存在的损害社会利益的部分。
(二)在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
尽管民商法更侧重于对个人利益的维护,经济法更侧重于对公众利益的维护,两者的保护和关注对象不同。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民商法已经打破了过去纯粹追求个人利益的做法,逐渐转向关注社会和弱者,民商法正朝着社会化和公法化的方向进步,其价值取向正逐渐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走向一致,其最终受益者均为市场经济中的普通公民,正义的法律最终维护的都是市场经济中处于弱势的对象的利益。因此说两者在价值取向上具有一致性。
(三)在作用职能上的互补性
民商法是对市场经济变化规律的适应,它通过不断地调整自身来适应和发挥市场这只无形手在资源配置中的要求和功能;强调的是市场机制的内部化,自身的调整多为任意性而非强制性的规范。经济法则是对不正常的市场经济变换现象的适应,它通过发挥国家这只无形手的作用,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强调的是市场机制的外在化,以制定和实施强制性、宏观性、干预性、公共性等的规则来对市场进行自主调节。在市场经济正常顺利进行时,企业之间的竞争和利益的纠纷通过民商法得以解决,经济法没有太大的适用空间;在市场经济不正常发展、运行出现紊乱、民商法难以解决市场缺陷时,则需要经济法来对整个市场进行调节和稳定。因此,民商法和经济法两者之间存在作用职能上的互补,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四、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下的差异
(一)保护对象的不同
民商法主要是用来维护个人利益,它的保护对象为自然人和企业法人等,维护的是整个市场经济中任何一位公民的合法利益,这些公民没有市场主体和市场次体之分。经济法主要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它的保护对象为普通公民、社会团体、甚至是政府机关等,由于在一定条件下个人利益要让位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经济法的保护对象有主体和次体之分,其保护的是主体利益。
(二)治理观念的差别
民商法更关注意识自治,认为市场经济中的个人和企业需要主动按照民商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经济活动,而其是否愿意自觉遵守民商法的规范来维护自身利益,则是个人和企业的自由选择;经济法的强制性则表现的较为明显,更关注限制意识自治,要求市场经济中的个人和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和宏观调控开展经济活动,必须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决定自己利益的取舍。综上所述,分析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下的关系,将两者配合使用,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个人与社会利益,均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范丹妮.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探讨矿产经济论文[J].法制博览,2014(7):299.
[2]赵立宝.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J].法制与经济旬刊,2010(10):109-110.
作者:王隽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滨州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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