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探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界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含义,简单讨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特征以及我国婚姻法完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必要性,指出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不足。在此基础上,为建立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共同财产
我国民事交往日益增多,夫妻一方因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配偶他方个人财产。现实生活中,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确定既能够有效地保护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保护民事行为中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因而完善我国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必要的。
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述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在日常家庭事务中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即包括了夫对妻的家事代理权和妻对夫的家事代理权论文下载。
1.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特征
(1)产生原因具有法定性。根据法律规定产生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2)内容富有特殊性。即仅限于夫妻日常的家庭事务。一般是由法律规定,而夫妻的特别约定是补充。并且侧重于夫妻日常生活之必需。
(3)主体身份具备特殊性。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主体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
2.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立法的必要性
(1)现代婚姻家庭中夫妻平等的必然要求应具备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这种平等体现在夫妻身份和财产关系的双重平等。
(2)夫妻共同生活要求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为日常生活顺利进行提供必要保障。并且可以弥补因为本人不足不能亲自进行的一些事宜又必须实现自己的利益时而通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实现本人利益的情况。
(3)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和共同利益可以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设立中体现。夫妻双方在正常的夫妻关系中有共同的利益,一方实施的日常生活行为通常与另一方的意志、利益相符合。
二、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不足
我国现行婚姻立法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方面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因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处分他方个人财产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法律对此未作规定。第二,法律赋予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有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没有规定夫妻对该法律行为应负何种责任。第三,法律没有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的限制。第四,法律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限的界定不太明确。
三、完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对策
(一)立法层面上完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对策
目前我国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夫妻日常家事代理纠纷,但由于立法层面法律规定的缺乏,司法实践中会出现相同案例不同判决结果的现象。为此,笔者认为,我国在未来立法中应明确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1.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应明确规定
(1)一般性规定。第一,家庭的生存需要;第二,家庭的保健和娱乐需要;第三,家庭和夫妻各自的发展需要。
(2)排除性规定。明确不适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特殊情形:第一,股票交易行为;第二,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不动产或大额动产的行为;第三,用家庭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第四,处理与婚姻当事人一方的人身有密切关联的事务。
(3)限制性规定。我国可借鉴大陆法系的立法例,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限制的事由、内容、范围和方式。
2.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原则及其责任形式应明确规定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行为的责任形式主要为连带责任,而辅助以过错责任。我国民事立法应增设夫妻日常家事代理连带责任的规定,当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人滥用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而又不能对抗第三人时,被代理人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二)司法实践层面上完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对策
1.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需要规范和限制
首先,法官作出任何裁判必须尊重规则并接受约束。其次,法官的裁判必须考虑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再次,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与服众性必须加强。其四,实行登记报告制度规范监督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最后,法官的职业素质必须加强和提高。
2.“夫妻”身份需要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界定
现实生活中以“夫妻”相称未登记的现象非常多,但立法层面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因而法官在处理涉及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法律纠纷时,就不应该也不能按照当地的习俗来认定夫妻关系,必须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严格界定夫妻关系。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在婚姻法中有着重要的价值功能,我国婚姻法中需要尽快植入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通过完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因此,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制定之前,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讨论和研究仍然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