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保险的经营
(1)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就是参与银行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的多种销售方式之中,银行保险产品的成本相对来说是比较低的,推行银行产品的更多原因是为了对银行的信誉和网络进行充分的利用,从而让自身的产品销售规模扩大。银行保险业务的推行在我国的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原因是我国的居民存在银行当中的存款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用于养老、医疗以及子女教育等具有保险目的的用途。而这种情况会随着我国银行保险的不断发展而得到一定的改善,金融资产也会被合理的调整。(2)监管机构监管的制度会因为所在地区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变化,而监管的制度分别有分业监管、综合监管以及部分综合监管等模式。在我国所采取的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而如果采用分业监管模式的话,随着银行保险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分业监管的难度也越来越大。(3)银行保险的消费者随着消费者的需求种类越来越多,金融机构也不断的退出新的金融产品和不同的产品组合。从这个角度来看,金融创新和金融产品的推动者是消费者,同时,消费者也大大推动了银行保险的发展。实际上,银行保险能够让消费者个人资产的有效配置得到增加。(4)四者之间的关系首先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关系。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从事银行保险业务的时候,分成了四种方式,分别是银行与保险公司签署保险代理协议、银行或者保险公司彼此投资入股、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出资设立银行保险机构以及银行下设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银行。在我国,银行保险的主流是银行兼业代理保险,逐渐开始出现的是彼此投资参股,但共同发起设立这种方式还未出现,不过已经有了直接控股的案例,这也让金融经营的监管难度增加了不少。[3]其次是银行保险机构和消费者的关系。对于银行保险,消费者先是银行的客户,然后消费者再根据自己的不同需求来购买一些相关的保险产品,从而成为了保险公司的客户。再次是银行保险机构和监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和消费者的关系,这两方面将在后面加以论述。
二、银行保险的监管
在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时间相对于国外并不长,在其发展过程当中,我国正处于金融对外开放的时期,而在中国加入了WTO之后,金融开放的速度越来越快。一些国际知名的金融集团纷纷想进入我国市场并进行深入的业务合作,途径包括有旗下的保险、银行以及证券子公司等等,共同分享彼此的资源。而这些情况也会让我国目前所使用的分业监管制度难度大大增加。[4]在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结合了银行和保险公司,分别由银监会和保监会来担当其各自的监管机构。但对于银行保险来说,保险产品无论是理财型、保障型还是混合型的,销售渠道都是银行的网络,这样就会形成了一定监管真空。[5]也就是说,银行保险产品在进入了银行之后,保监会就已经不能有效的对其实行监管,即使银行成为了保险公司的兼业代理,保监会仍然不能有效的监管到银行的代理行为。同样的,银监会对于银行保险的代理行为也不能做到有效的监管。在这种情况下,保监会加强监管保险公司的方法只有通过三个核心内容来进行,是保险监管的三个支柱,分别是偿付能力、公司治理以及市场行为。实际上,偿付能力监管能够让公司的持续健康经营得到保证;公司治理监管能够让保险公司建立完善的制度,让内控建设能够有效的实施;市场行为监管着重强调的则是保险公司提供服务的合规性和公平性。通过以上这几个方式,监管机构的监管就不仅能够覆盖银行,还能够延伸到保险公司。在银行保险的消费者和监管机构的关系也会因为保险产品的特殊性而发生一定的改变。在发生纠纷的时候,消费者可以反映给保险公司,也可以向保险监管机构投诉,同时,消费者也可以反映给银行,也可以向银行监管机构投诉。
三、结言
综上所述,分别从银行保险的经营和监管两个方面来对银行保险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也对目前我国银行保险的不足之处进行了了解,只有这样,才能够让我国的银行保险的相关制度越来越完善,监管越来越全面。
作者:陈睿哲 单位:招商银行成都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