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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学应用案例分析探索

民法是一个重要的部门法,是法律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基本关系的法律,它的内容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被誉为“生活的百科全书”,所以,博大精深的民法理论根植于丰富多彩的现实社会生活中。同时,由于民法所要规制的对象是错综复杂、变动不一的社会生活,所以民法还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一个人一辈子也许不会触犯刑法或者行政法,却几乎每天都会碰到民法上的问题,因此可以说,民法是所有法学分支学科中实践性最强的学科。而如何把这些抽象、庞杂的民法理论还原到现实中来,让学生感受有血有肉的民事法律制度,就必须在民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

一、在民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案例教学是指通过运用一些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事例或者模拟现实生活中的一些场景来说明要讲述的理论知识,通过组织学生进行思考、讨论或者研讨的方式来完成教学目标的一种教学方法。在民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学习的趣味性,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托尔斯泰说:“成功的教学需要的不是强制,而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民法体系庞大,内容丰富,理论根基深厚,比如,民法总则和债权总论这些知识经过了几千年的理论沉淀,过于深奥、晦涩,如果只是干瘪地讲述理论,学生可能会学得云山雾罩、不知所云,渐渐也会失去对民法的学习兴趣。为了帮助学生对民法知识的理解,有必要在民法教学中引入一些生动活泼的案例,在阐述枯燥的理论同时加入各种各样的生活元素,首先让学生在心理、情感方面对将要学习的理论知识有一种感性的认知,从而引导他们深入掌握理论知识。

(二)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充分发挥学习的能动性

传统的教学模式注重老师的讲述,在课堂上学生只是听课记笔记,自己并没有太多的时间积极主动地思考一些问题,而是被动地接受一些知识,知识接受的多少也只靠最后分数的检测,并且知识并不等于能力,这种只注重学习书本死知识而不注重学生实际能力培养的教学方法,本身就是对学生自身发展的巨大障碍。而加入案例教学法之后,学生面对一些案例,就要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找出解决方法。面对案例,没有人会告诉他们怎么做,他们必须启动自己的大脑,去积极地搜寻知识、筛选知识,还要把知识运用到案例中,经过缜密的思考才能得出的结论。因此,整个过程不仅能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而且还能很好地锻炼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克服“眼高手低”的毛病。如果学生通过自己努力而得出的结论在稍后的点评阶段能得到老师的认可,不仅能让学生获得一种成就感,还能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没有得到老师认可的学生也会因此而奋发向上。

(三)促进师生互动,形成良好的课堂氛围

案例教学必不可少地要对学生进行个别辅导或者组织小组讨论。这样,在案例教学过程中老师与学生之间的接触和交流必定会增加,教师的亲和力和感召力也会随之提高,而教师的亲和力和感召力是激励和启发学生创造性思维的魔术棒,使他们敢于发表与教师不同的观点,还会让师生之间的关系更为融洽,于是整个学习过程就会从枯燥无味变得生动活泼。同时,学生的创造性思维也会警醒教师不能固步自封,要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这种主动无拘束的学习不仅能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还能提高他们的自学能力和思辨能力,从而为他们的终生学习奠定坚实的基础。因此,案例教学不仅拉近了师生之间的距离,还能促进教学相长。

(四)提高学生的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现实生活不只是光怪陆离的,还是永不停息地运动、变化着的,因此,民法理论与现实之间是存在差距的,且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不仅会导致学生在校期间的民法学习不够深入,而且还会导致学生在毕业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不知道如何运用自己所学的民法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案例教学就能有效地弥补这种不足。它通过把经过精心设计的典型的民法案例摆在学生面前,来转换学生的学习方式,由被动地接受灌输方式转为开动脑筋、独立思考的学习方式。在案例教学法下,学生要想办法利用其学到的民法知识自圆其说地解决具体的法律纠纷问题。而要公平、公正地解决上述法律纷争,学生必须以“法官”或者“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等身份进行思考,提出自己解决法律纷争的办法,还要为自己的主张找出法律上最有力的依据,这样就缩小了教学情境与法律实践情境之间的差距。

二、民法案例教学的具体做法

(一)精心选择案例

成功开展案例分析教学法的前提和关键是有一个好的、适当的案例。在这个环节中,选择的案例应具备如下几个特点:1.典型性。即所选案例能够准确、形象、深入地说明某一理论问题或者法律制度。而如果和相关的理论关系牵强,则极易造成学生不能理解和掌握所学内容,还会造成学生将知识混淆。2.适当性。即选择案例的难易、复杂程度要适当。要求一名初学者全面理解和掌握所有的理论知识和法律制度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在选择案例时,应当遵循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规律,选择其所学知识足以分析、解决的事例。过早地介入复杂的法律关系,不仅会混淆学生的思路,还会影响他们的判断能力和分析水平的正常发挥。3.真实性。即所选择的案例应当是真实发生的事件。只有真实发生的事情才是生动、活泼、有血有肉的,学生分析时才会觉得有的放矢。比如在讲述“民法的基本原则”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时,可以用“一对老夫妻因邻居家经常半夜打麻将声音太大,以影响自己休息为由状告自己邻居”这样的案例来说明自然人可以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但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能以损害他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4.新颖性。即案例的选择应力求富于鲜明的时代气息。最好是近期发生的一些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事件、案件。比如在讲到“人身权”中的“名誉权”时,可以用谢晋遗孀状告宋祖德这样一个案例来加以说明。通过引入这样吸引眼球的案例,必定会立即引起学生的兴趣。

(二)民法案例教学的具体实施步骤

1.准备案例。教师固然可以准备案例,学生寻找案例也未尝不可。首先,教师准备案例不应拘泥于用文字的方式来表述案例,就算用文字的形式,也应尽可能地将文字表达文学化,讲得曲折、生动,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由于现代教学手段的运用,以视频的方式播放一些案例也是非常可取的一种方法,中国网络电视台12套节目里的《法律讲堂》节目正好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丰富的资源库,我们可以从中选取自己所需要的视频。用视频的方式来讲述案例,会使得案例更加生动、具体。另外,在理论讲授过程中,还应随时拿出一些短小精悍的案例来分析比较复杂的理论。一些多选题中的案例题目就是不错的选择。其次,教师可以鼓励学生主动收集案例。这本身就是对学生自身能力的一种锻炼,一方面,学生必须对基本相关知识有一定的掌握,才能确定收集案例的方向和标准;另一方面,对案例的筛选过程能促使学生对相关民法知识有更深层次的理解。但是在这个环节,学生筛选的案例应再次经过老师的甄别,因为有的学生选择的案例仅是出于对故事本身的好奇,而故事本身并不能和所要讲述的民法知识点相结合。

2.课堂组织。案例教学的课堂组织主要由讲述案例和带领学生讨论案例这两个基本环节构成。首先,案例讲述要精炼。现实中所发生的案例多种多样,其中很有可能牵涉到许多方面的关系,通常状况下,会涉及不同部门法的知识点,但是,并非这些知识点一定都要在民法课上讨论。如果面面俱到,不仅会因为牵扯到太多的知识点而扰乱学生的视线,造成他们思维上的混乱,而且不利于教师传授知识,最终导致不能完成学习目标。所以,教师在讲述案例的时候,就要凭借自己深厚的民法知识功底,对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进行精准“剪裁”,剪掉与民法知识不相关的事实,即先对所选择的案例民法化,然后再把民法化后的案例讲述给学生。老师在讲述这一环节时,还应告诉学生如何对复杂的案例进行“去伪存真”,得到真实有效的信息。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是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方法比如在讲述继承法时,一个案件会牵涉到很多民事法律关系,这时老师就应该告诉同学们如何梳理凌乱的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法律主体或者以时间的先后为分析案件的主线。其次,带领学生讨论案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学生充当主角。学生是案例讨论真正的主角和重心,教师应放弃传统的“填鸭式”教学和独角戏做法,让学生充当主角,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组织能力、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还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这个环节,可以采取分组讨论的办法,每个小组先选出代表就老师提出的问题发表自己小组的看法,然后,还要解释其他小组对自己的质疑和反驳。第二,教师适当引导。虽然学生是案例讨论的主角,但是教师也应当为讨论的正常进行发挥自己必要的辅助功能,一方面维持秩序,让讨论有序进行;另一方面引导学生讨论的方向,主要通过对案例进行巧妙的设问来诱导学生对知识各个层次进行深入的思考,使学生始终围绕着问题的焦点进行探讨。教师在这个环节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切忌在讨论之前就抛出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二是切忌随意打断同学们的发言。在这一环节,教师应该明白案例教学也是培养学生个性和提高他们各方面能力的一个手段。因此,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教师应该有意识地让性格内向的学生发表自己的看法,以培养他们自信、健康的心态。

3.善于总结,准确点评案例。在学生各抒己见之后,学生已经领略到不同同学的不同思路,已经在法律思维和法学方法上受到启发,但对于具体案例的分析角度、切入点、得出结论的逻辑性和合理性、运用法律知识的灵活性与准确性等方面还没有确切的认识,此时需要教师的点评。但在点评之前,最好让学生先做一个小结,因为听完其他同学分析以后,有必要把别人的观点和自己的观点进行比对,修整自己对案件的最初看法。其实,点评阶段是案例教学的最后阶段。在这个阶段,教师必须通过学生的发言真切了解此次讨论的效果,因为只有全面掌握了学生的讨论情况,才能解决学生提出的疑难问题,帮助学生理清思路,进而归纳出一般性的理论观点,但必须让学生明白这一结论得出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也就是让学生弄清楚结论得出的推理过程,同时指出学生在讨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当然,一定要肯定那些好的思路和独到的见解,教师在这一环节中切忌武断地否定一个学生的想法,因为即便是通说,仍存在不同的意见。教师应充分保护学生独立思考的积极性,允许学生对老师的观点提出不同看法,而不应该轻易就将学生的想法视为异端邪说。而且在点评之后,还可以给学生布置一个小作业,写一份简单的总结,阐明通过这次案例讨论分析,自己理解了哪些民法知识,学到了怎样的实际操作方法,还有哪些方面需要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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