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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学模式创新思索

 当前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使培养出的法学毕业生无法胜任法律职业。这是因为民法学无论是教学内容还是教学方式都存在着诸多不足,难以培养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人才。因此,民法学教学改革势在必行。

一 传统民法学教学模式

在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其他法律的基础。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述:民法为众法之基。在规制市场经济的所有法律中,民法的民事调整处于最为基础的层面,构成行政调解、刑事处罚的基础。因此,民法是根基,被德国学者称为“帝王法律”。民法课程学习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法学专业其他法学课程学习的成效,所以民法的教学模式对于教学效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传统民法课普遍都采用“灌输式”“理论式”“教条式”的授课方式,学生习惯于“听”、“记”,教师则习惯于“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占据中心与智慧的位置,教师按照预先准备好的教学计划与程序,将知识系统地传递给学生,学生如同知识容器一样被动地接受知识。教师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单项的传递关系,教学的主要任务在于知识的传授。这种教学模式有助于学生系统掌握法律原理、培养学生清晰的洞察力,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但是缺点是忽视了学生智能的发展,不利于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与创造性,阻碍了学生独立思考能力的培养。在民法教学实践中,大多教师所授内容是以抽象理论知识为主,案例分析少。尽管民法学的理论性、实践性很强,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生活中纷繁复杂的民事争议,但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下,虽然教师们也安排了案例教学,但是占整个学时的比例太少,对案例也仅仅是简单的分析,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所以多数高校的法学本科生在学习了四年的法律后仍不具备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理论与实践严重脱离。另一方面,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各个高校的民法教学基本上是采用课堂教学方式组织教学,法学教育的目标与任务在学校也基本是通过课堂教学来完成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时间安排较少,且学生在实习中很少有从事实际工作的机会,仅是担当一些日常事务性的工作,对于学生提高自身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没有太大的意义。课堂教学是现代学校教学的基本组织形式,具有其他任何教学组织形式所无法替代的优越性。这主要表现在:它有利于提高教学效率;有利于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有利于发挥学生集体的教育作用。但其缺点也是十分明显:它不利于照顾学生的个别差异;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探索精神、创造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针对课堂教学的这些弊端,应积极探索更为有效合理的教学组织形式作为课堂教学的辅助(如实践教学),以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

二 民法学教学新理念

随着我国办学规模的逐步扩大,传统民法教学的缺点与新出现的问题必将越来越突出,如果仍固守着单调的说教式、灌输式的教学方法,必将使教育走向失败,这就要求用创新性的理念探索新型的民法教学模式。

(一)确立新的教学思想与教育目标

任何时代人才培养的目标,都无条件地取决于社会对人才市场的实际需要。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与实践联系密切,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应明确定位在让学生理解和掌握民事法律基本知识,养成法律思维方式,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把传统的重视知识的传授向重视能力培养转变;从以学习知识为主的“知识目标观”向以学习方法为主的“能力目标观”转变;从“培养知识型人才观”向“培养创新型人才观”转变。

(二)加强课程教学设计的创新研究

课程体系的创新是教育创新的核心和前提。而课程的教学设计则是灵魂,在教学设计中,突出以“学”为中心,以生为本。在民法教学时,应当关注学生的兴趣,学习目的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注重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促进学习能力的提高。在教学设计时将民法中的热点问题、法学的前沿问题、实务中的疑难问题,通过案例讨论、课堂讲授、课堂讨论等形式贯穿到基本理论知识中,着重学习、领悟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市民法的概念,通过对私权神圣、身份平等、意思自治等市民法理念的学习,将民法观念贯穿于整个民法体系。通过对民事权利的学习,进一步掌握民法作为权利法的特征;通过对法律行为中契约自由、侵权行为法中过错责任的学习,确实掌握民法的灵魂-一意思自治;通过案例讲解与讨论,掌握法律实践的一般要素。同时在教学设计中应重视对教学各要素的分析,具体包括学生、学习环境、教师、教学资源等,通过对这些要素的具体分析设计出最适合学生的课程教学模式。

(三)利用多种渠道与学生建立沟通,重视教师导学和助学作用

教师应充分引导学生运用多媒体资源进行学习,通过网络及时与学生交流、探讨,使学生在自主学习的过程中能随时得到老师的引导,不让学生因无人帮助陷入困境后丧失学习的兴趣。在课前或课后的导学过程,主要是充分利用网络资源,通过参与热点、焦点案例的讨论,增加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增强学生利用所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 民法教学改革几点建议

(一)创设“情境-探究”式的问诊式案例教学模式

案例教学是丰富教学手段的一种形式,是对传统教学方式的一种冲击,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这里所说的案例教学模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而是在民法教学模式创新精神的要求下,在教学环境创设、教学资源和教学过程的设计等方面鲜明地体现以学生为中心的思想,适应学生自主学习的特点,同时又反映出教师的导学作用。特别是可借鉴霍姆伯格“引导教授式对话”的理论,结合法学教育的特点,采用了“情境-探究”式的问诊式教学模式进行教学。具体环节为:1.根据课程内容和教学目标创设不同类型的学习情境,如:案例情境、问题情境、虚拟法庭环境等。在学习情境中学生进行观察、思考、操作,利用多媒体,设置案件情景,提出问题,学生讨论发表意见后,实现教师与学生的双向互动,通过课堂讨论等方式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变学生的受动为主动。2.指导学生观察民法知识的特征、相互关系等,并进行思考、协商和发表意见。3.要求学生完成小论文、发表热点综述等,把对知识的思考和实践进行归纳总结。4.建立科学的学习评价体系,重视学生能力的测试和学习过程的考核。通过上述模式的教学,使学生在教师“善教”中“乐学”。

(二)强调实践教学

民法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每个人都是民法的主体,与其他主体发生这样或那样的民事关系因而,民法的实践性既是民法的教学目的,同样也可以成为民法的教学手段。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可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法律实践,运用民法知识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民事案件;安排学生旁听法院的民事审判,进行模拟审判,参加法律咨询。重点抓模拟法庭,开展模拟法庭辩论大赛,开展司法专题讲座而在课堂教学中不仅仅着眼于法律规范的解释,而是更多着眼于现实的法律问题,分析现实世界里的鲜活案例,这既可以使法学教学贴近生活实践,同时又能够激发学生学习和理解民法的兴趣,为其实践能力的提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选题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针对民事法律热点问题详细安排,通过学习不仅使学生能深入掌握民法理论,更提高了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加强了学生应用技术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还可以在课程教学过程中,要求学生完成一至两次案例分析的课后作业;平时课堂讨论和发言以及课后作业,都计入学生的平时考核成绩;开展多种方式的讨论的,对疑难案例、热点问题进行广泛的辩论,并由教师评点等。通过实践性教学的灵活运用,让学生普遍系统掌握我国现行民事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并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的民法知识结合现行法律法规来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设计多元评价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当前我们培养出来的学生多数动手能力差、高分低能,一方面是由于我们忽视能力素质的教育造成的,另一面和我们对学生的评价标准有一定的关系。现代教育评价理论认为评价的最主要功能是改进与调控,是客观准确地记录学生的学习进展,把教学的成果作为教师不断改进教学的参照,作为学生终身学习历程中的一种记载。因此在民法教学方法改革的过程中对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上我们可以从重视学习结果的“终结性评价”向重视学习过程的“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并重转变;弱化评价的选拔与甄别功能,弱化评价对学生造成的压力;强调对学生学习方法的诊断与分析功能;强调激励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内在学习动力。可以从传统的由教师单一评价标准转变为自我评价、同学间互相评价、班级评价和教师评价相结合的多元评价主体标准,从而反映评价的全面性,过程性、动态性。

教学方法作为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工具和手段,对于实现教学目标、提高教学实效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流的教学方法,就是要注重因材施教,运用学生乐于接受的逻辑形式,实行直观式、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案例式等生动而丰富的形式、先进的教学手段,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的积极性。强调以学生为中心,努力做好教学支持服务。教学中应加强研究,努力探索,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指导思想,以教学模式改革为主要依托,以学生综合素质提高为最终目标。相信随着民法教学改革的深入、教学方法的创新,我们将培养出真正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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