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猪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一)生猪养殖的风险
第一种是疫病。我国目前的养猪产业处在发展的阶段,有规模化的趋势。对于生产、养殖越来越集中的生猪来说,疫病就是一大威胁。近年来,由于猪病种类的增加,细菌和病毒的变异、出现非典型性疫病、耐药性的增强、生物安全措施不力,多种疫病混合感染,生猪之间交流频繁,疫病传播迅速,加之猪肉流通渠道增多,疫病检疫防疫和诊断治疗滞后等原因,使养猪业遭遇动物疫病侵袭的风险加大。表1反映了近年来我国生猪(含能繁母猪)产量的变化趋势。第二种是社会风险。有时也被称之为行为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社会行为不当导致社会冲突、危及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可能性。从生猪养殖的角度来说,社会风险包括买卖伪劣饲料等生产资料、不正确的行政干预、工业污染、农业政策等经济环境变化和故意投毒等行为给农业生产和经营带来的损失。第四种是市场风险。生猪养殖业的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因为生猪在通过市场转化为商品的过程中,由于市场行情变化、消费者需求转移等不确定性因素引起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养殖户收入减少的风险。由于生猪市场调节的滞后性和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等原因,生猪的价格易发生较大的变动。特别是近10年内,尽管生猪养殖业发展很快,但周期性波动特征依然非常明显,并且波动幅度很大,生猪市场风险的影响日趋上升。需要指出的是,一般说来,生猪保险主要是猪流感、猪蓝耳病等疫病以及泥石流、地震之类的自然风险和价格波动的市场风险。其中因为现在生猪养殖趋向于规模化,所以对疫病等自然灾害的保险最为普遍和重要。
(二)生猪保险的特殊性生猪养殖产业属于弱质产业,受自然灾害和猪流感等疫病影响较大,同时,由于生猪保险属于准公共物品,所以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非盈利性,这与商业性保险公司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经营目的相矛盾。另外一方面,生猪保险的保费收入低,风险大,对经营生猪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来说会带来亏损,这也与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相背离。因此,在缺乏政府的费用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的情况下,商业性保险公司缺乏经营动力。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说,我国生猪保险监督管理主要由监管商业性保险的中国保监会来实施,但政策性保险的监管与商业性保险的监管除之前提到的经营目的和目标的不同外,在监管的性质、内容等方面均有很大差异,特别是政策性生猪保险业务管理较之商业保险业务管理要更加复杂,涉及到农林经济的各个方面,需要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目前在我国,由于养殖户对政策性生猪保险的作用和性质的不了解及政府关于生猪保险的宣传不到位等原因,养殖户的生猪保险意识还很淡薄。而养殖户作为生猪保险的投保人和受益人,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生猪保险市场的发展,导致我国目前的生猪保险市场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市场发育不健全。这会在一定程度上使政策性生猪保险市场的交易费用上涨,甚至破坏市场的交易秩序。所以,必须对我国的生猪保险实施监管,在问题造成危害之前采取前瞻性的措施,消除或减轻损失。
二、生猪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2007年国务院为有效降低能繁母猪养殖的风险,鼓励和支持能繁母猪生产,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根据该文件,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为1000元/头,保险费为60元/头。保险费由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养殖户交纳20%。现行生猪保险监管机构是1998年11月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但目前生猪保险的监管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监管成本高生猪保险自2007年出台以来,在我国发展的年限并不长,在监管方面存在很多不足。我国目前采取的是较为严格的实体监管方式,重点监管条款以及费率的审批、手续费标准等理赔的流程,而对保险公司赔付能力、资产负债质量等方面的监管还很薄弱。导致成本过高,还不具备有效性。
(二)有效性差按业务性质不同实施不同监管是国际惯例,具有非常明显的政策性,而我国对生猪保险一般按照商业保险来监管,致使一些生猪保险的政策难以落实。中央及地方政府对每头生猪的补贴保险费是48元,养殖户交12元。同时对国有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农业相互保险社、相互保险公司和保险合作社免除一切税收,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生猪保险,根据具体情况,或予以免税,或予以减税。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也不会被课税。若按商业保险的规定来,这些补贴、税收优惠养殖户就享受不到了。表2反映了2012年生猪和能繁母猪的承保数据,从这些保费收入的情况可以看出,生猪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有效地实施。
三、生猪保险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生猪保险监管的特殊性1.较难统一费率标准和赔偿标准。一方面,生猪养殖的风险主要是自然风险和疫病,如暴雨、冰灾、干旱、猪流感、猪蓝耳病等,其发生极不规则且一般都有伴发性,以往灾情和疫情累积的统计资料,对预测未来灾情和疫情的作用不大。另一方面,生猪品种繁多,各畜龄期生长差异较大,灾害定损标准难以量化。以一头能繁母猪为例,在生猪市场行情不同,品种不同时,每头差价可达1000~2000元。而我国目前的监管手段很难应对这种状况。生猪保险条款仅规定了生猪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付比例,而没有公认的、具体的、可操作的定损标准。表3反映不同行情、不同品种生猪的经济价值。2.保险价值难以确定。生猪同所有的农产品一样具有鲜活性的特点,这一特点使生猪保险的受损现场容易毁失,对生猪保险查勘时机和索赔时效产生约束。如果被保险人在出险以后不及时报案,则会失去查勘定损的机会。如能繁母猪出险后没有佩戴耳标的就不予赔付,因病死亡的能繁母猪不做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付,补栏的母猪未及时补办保险的不予赔付。这也是农业保险更容易引发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因此,生猪保险合同对理赔时效的约定比普通财产保险严格得多。3.生猪保险的政策性经营方式不够明确。迄今为止,我国的生猪保险试点一直局限在“政策性保险+商业化经营”的经营模式当中,风险投资再加上政府补贴始终是其经营的一个主要做法。从而导致政策性保险业务和商业性保险业务的核算不能够明确地划分开来。政府在提供补贴时无法准确判断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的亏损究竟是来自政策性业务,还是商业性业务,难以确定合适的补贴额度,难以科学评价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保险的绩效,最终可能会影响政策性生猪保险业务的开展。生猪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它作为一种保险商品,既不是完全的私人物品,也不是纯粹的公共物品,而是准公共物品。生猪保险的利益是外在的,从长期利益来说,生猪保险最终真正的受益者是消费者而不是保险公司。生猪保险的外部属性决定了生猪保险应该是一种政策性保险,应该由政府参与经营管理,生猪保险的经营费用和部分保费应该由全体消费者(或者政府)承担。
(二)生猪保险的法制不健全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生猪保险监管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处于真空状态在一定程度上是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政策性生猪保险作为国家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一项措施,它的非营利性使它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它是准公共物品的一种,具有非常明显的公益性。它是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是政策性生猪保险发展的前提和保证。而我国对政策性保险业务至今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及相应政策予以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对农业保险的规定是,“农业保险必须自愿加入,任何人不得强制”。
(三)生猪保险的监管机制有待完善在我国,生猪保险监管由中国保监会监管,没有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其他政府部门不得干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机构的经营与管理。但是由于农业生产本身所具有的同其他产业不同的风险,从而对农业保险的经营运行与监督管理有不同的要求,然而对传统的农业保险来说,经营与监管技术只是简单地套用财产保险技术与监管体系。这样,就难以实现对农业风险的有效识别、计量以及损失控制,会使农业保险经营失去方向,增加经营的成本,从而无法吸引商业保险公司进入到农业保险市场,进而抑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监管体制是中央保监会到各省保监局自上而下的模式。在我国2009年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中,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所要达到的条件做出了规定,还提到了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等内容。
四、实现生猪保险监管目标的途径
(一)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在建立专门监管农业保险的机构的同时,可考虑根据各地区生猪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铺设监管分支机构,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加大监管的延伸触角,同时又要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能、监管范围以及监管权限等,发挥地方政府机构的监管职责和地区优势,既不能越位又能及时补位,起到对于监管职能的良好补充与配合的作用,从而提高监管效果。
(二)引进外部监督力量可考虑适当引入外部力量对生猪保险进行监管。例如像国外一样,引入审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审计力量对保险公司日常经营状况及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明确规定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范围、频率和质量要求,将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监管部门评价保险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一项重要参考依据,使得对保险企业经营的定期审计成为防范和化解行业经营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
(三)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生猪保险参保农户消费者监督机制。要按照维护一般消费者应有权利的要求,通过电视媒体、互联网、报刊和社会调查等方式,加大生猪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认真保障生猪保险参保农民的知情权,鼓励引导参保养殖户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主动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生猪保险运行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使广大养殖户信息灵通,以切实发挥公众监督作用。生猪保险从性质来说属于准公共物品,对相关法律政策具有很强的依赖性,从而决定了它只能走政策化道路。生猪保险作为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一项举措,它是否能承担政府交付的政治经济责任?这一问题的答案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状况息息相关。
目前,我国缺乏独立的农保监管机构和完善的监管法律法规,从而使监管一直处于落后状态,也出现了监管成本高,有效性差等一系列问题。相信只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现状。
作者:黄亚林 单位: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