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机构
国际武联的领导和管理机构是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另设有技术委员会、传统武术委员会、医护委员会、市场营销与发展委员会、运动员委员会和秘书处等6个工作机构。代表大会的各项文件由秘书处负责准备,各项议题包括:点名及通告法定人数、主席致辞、通过上届代表大会纪要、审查和批准预算及财务报告、确定下届锦标赛及代表大会的日期和地点等。执委会由15名成员组成:主席1名、副主席5名(大洲联盟主席或指定代表)、秘书长1名、司库1名和委员7名。执行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成员参加国际武联会议、锦标赛和活动的费用由其推荐的协会负责。技术委员会成员须遵守工作指南,认真履行义务。传统武术委员会负责促进和组织传统武术竞赛和活动,并起草和执行国际传统武术发展计划。医护委员会的成立不仅是保护组织成员和运动员,也为了遵守国际奥委会在兴奋剂方面的规定;[8]同时,负责提供先进的医疗监督手段和方法,制定和修订运动员医疗监督条例,并监督其在比赛中的实施。市场营销与发展委员会负责与国际武联市场发展的相关事宜。运动员委员会负责运动员管理事务,主任或代表可出席技术委员会会议,参与研究、决策竞赛规则、技术等级和其他技术问题,审查由国际武联会员协会向执委会或代表大会提交的运动员相关建议,或直接提交建议。
2经费预算及产权
《国际武联章程》规定其经费来源,主要是每个会员的年度会费为300美元。对其他可能的资金来源则未作规定。在国际武联发起和举办的锦标赛中,每个参赛队的旗帜、队歌、标识均应根据国际奥委会的决议使用。国际武联组织的比赛和活动均是其独有资产。国际武联拥有与之相关的所有权利,包括所有以任何形式或通过任何方式组织、开发、广播、记录、代表、复制、访问及传播的权利。国际武联可通过与其会员的协议将以上权力转移给会员。参加比赛的人员(以下是指与之相关的人员,包括官员、裁判、教练、领队和运动员)必须同意国际武联对运动员的图片、声音和文字材料,或其他出席者在比赛期间或其他时候被拍照、记录、摄影和电视直播拥有使用权。且参赛者或会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在任何时候为此索取报酬或要求补偿。[4]2.4救济途径国际武联所有关于运动员参赛资格的纠纷由技术委员会处理,并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将最后裁决上报国际武联执委会。国际武联章程对于仲裁有明确规定:根据《体育仲裁章程》(CodeofSports-RelatedArbitration),任何缘起于奥运会或与奥运会相关的体育纠纷,将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ofArbitrationforSport,简称CAS)。这是目前国际体育组织章程中鲜有的涉及仲裁程序的规定,反映了国际武联与国际奥委会在纠纷救济途径上保持一致。
3世跆联与国际武联规章制度的比较分析
国际武联成立时间较短,但在武术的国际推广方面取得了非常突出的成绩,基本实现了组织化、规模化。为了充分发挥武术的文化传播作用,增强我国文化软实力,国际武联在制度建设方面仍需不断加强。世跆联能推进东方民族传统项目跆拳道“入奥”,并使跆拳道文化在世界上受到广泛认同,必然有其独到之处和成功经验。世跆联的章程自出台以来,现行版本已经是第23次修正。近期以来,竟有1年之内2次修正的例子,世跆联对其制度建设的重视可见一斑。《国际武联章程》较之《世跆联章程》,在某些具体问题上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3.1世跆联与国际武联的组织性质
《世跆联章程》明确规定世跆联是在韩国注册成立的国际间非政府、非营利组织。这意味着世跆联作为IOC所认定的管理全世界跆拳道事务的国际机构,是根据民间体育组织协议所建立的非营利性机构。并且,世跆联是一个独立的自治实体,不但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独立的内部治理模式,还具有相对完善的组织与规章。世跆联具备国际性、独立性、非营利性、民间性及组织性等非政府间国际体育组织的特点。《国际武联章程》则没有规定国际武联的性质。按理,国际武联作为IOC唯一认定的武术项目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应是国际间非政府组织。但是,处于中国环境下的国际武联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特殊性。该组织虽然设在中国,享有中国的法人资格,但并不意味着它就代表中国政府的利益,而应该是独立于各国政府之外、为了促进武术运动的国际合作而自愿建立或加入的民间志愿性团体。[9]国际武联的特殊地位,是中国国情的产物。政府的介入在一定时期发挥了很大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武术的发展与普及。然而,随着我国法治的逐步健全,国际武联的组织性质应得以明确。
3.2世跆联与国际武联的组织机构
从体育组织的主要机构及其职能来看,世跆联和国际武联大体一致。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在委员会设置方面,均涉及技术、医疗、市场行销和运动员等领域。世跆联的技术委员会和品势(套路)技术委员会又分设内部机构,即比赛委员会、裁判委员会、训练教育和发展委员会,有助于系统地实现其职能。国际武联的技术委员会涵盖了散打和套路两个武术项目的技术事务,未分设内部机构。世跆联主要负责竞技跆拳道运动。国际武联不仅要推进竞技武术,还需传播传统武术,因而设置了传统武术委员会,有别于世跆联。武术的国际化发展主要有两个问题亟需解决:一是电视直播率较低,二是国际企业的商业资助有限。[10]国际武联应在提高电视直播率和争取国际商业赞助方面具体规划,实现突破;而这仅仅依靠市场行销与发展委员会的工作难以全面、有效地达到目标。世跆联的电视委员会和行销委员会分管电视直播权的出售和商业赞助事宜,促进跆拳道运动在国际比赛中的转播率和公众关注率,提高其商业推广价值。因此,国际武联应成立专门委员会,以提高武术的世界普及和经济效益。世跆联还有多个委员会分别涉及法律、公共关系、财政、妇女、大学、残疾人和道德等方面,从而将跆拳道渗透到各个社会领域,有力地推动跆拳道文化的世界传播。
3.3世跆联与国际武联的宣传推广职能
作为东方体育项目,跆拳道和武术分别承载着各自的民族传统文化。世跆联不仅推广跆拳道运动,而且凭借跆拳道的传播、普及,推广韩国文化。世跆联推行严格的教学体制,跆拳道课是韩国各类学校中与体育课并列开设的必修课,开创了国内“全民跆拳道”的局面,使韩国文化得以传承;世界各国跆拳道教学和训练的质量得到了保证,练习者的技术、道德和文化素养均获得相应地提升。世跆联的公共关系委员会专门负责宣传世跆联的各项活动。对跆拳道的国际推广进行系统规划:组织跆拳道表演团到世界各国巡回表演,组织各种规格的跆拳道锦标赛,使人们直观地了解、接触跆拳道;充分利用国内外媒体、网络资源,多渠道、多角度地宣传跆拳道相关活动、比赛;向国外大量派遣教练,使跆拳道馆遍及世界各地。通过这些措施,世跆联逐步实现了跆拳道国际推广目标。武术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对武术的推广、普及就是对中华文化的传承和传播。为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国际武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技术委员会改造了传统武术,形成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易于推广的竞技武术;[11]在国内外举办武术比赛,扩大中华武术的国际影响力;在国内和国际上举办传统武术节、充分利用武术胜地开发武术旅游产业,进一步加强武术的传播、推广。在国际武联的领导下,武术发展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中华武术的推广仍不尽人意。国内武术爱好者众多,武术却始终游离于热门体育赛事之外,[12]全民习武的气候尚未形成。虽然国内制定了相关政策,规定中小学体育课适量增加中国武术等内容,[13]但教师难以将武术内涵和文化精髓教授给学生,[14]武术教学实践不容乐观。国际武联未设专门机构宣传推广武术,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武术国际化推广。
3.4世跆联与国际武联的经费预算和知识产权
国际体育组织的财政收入是经费开支的资金来源,以保证各项活动的正常运行。无论是世跆联还是国际武联均在其章程中规定,缴纳会费是会员的基本义务之一。但世跆联除了会费之外,还确定了其它的收入来源。这就能保证世跆联有较充足的资金进行跆拳道运动的海外推广和普及。世跆联对每一笔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审查,从而能确保专款专用。通过适当途径筹措资金以开展既定活动是正当、必要的。国际武联应在经费预算方面作详细的规定。世跆联与国际武联对本组织发起的比赛和活动均享有专属权,主要是从知识产权和电视转播权方面规定。国际武联强调对参赛人员及出席比赛人员的声音、图像和文字材料等的所有权,从而对赛事和活动的物权及知识产权有了更全面的保护。
3.5世跆联与国际武联的处罚规定
《世跆联章程》专门设有关于处罚的规定。只要世跆联的会员或其所属的运动员(参加或准备参加跆拳道项目)以及内部任职官员有任何违规行为,世跆联均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国际武联章程》对大洲会员及国家、地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有详尽规定,但却没有特定的处罚章节,只是在取消和暂停会员资格的章节里有对违规会员的处理条款,即如果国际武联会员拒绝遵守章程或严重危害了国际武联的声誉及利益,执行委员会可建议开除相关会员,其会员资格取消可在下一届代表大会上以超过2/3的投票数通过。[4]体育纪律处罚规则可被视为体育机构与其会员及相关人员之间的一种契约。如果该规则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缺少各类实质性的违规处罚措施,那么只具有指导性,而缺乏操作性。
4完善国际武联规章制度的启示
国际武联的宗旨是发展武术运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竞赛和健身提高人类健康水平。为实现武术的国际化普及与推广,适时成为奥运会正式竞赛项目,并促进中华武术文化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进而推动整个武术事业的国际化发展,国际武联应不失时机的加强自身制度建设,尽量参照国际奥委会和其他国际体育联合会的最佳实践和范例,以期实现制度上与国际接轨,为构建体育强国、文化强国贡献力量。
4.1明确国际武联的组织性质
国际武联是国际体育联合会总会的会员,应该与其他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组织性质一致。中华武术是民族的,也是世界的。要将中华武术推向世界,实现武术国际化发展的总目标,国际武联必然得到中国政府的大力支持。目前,国家武术行政机构在宏观上对武术管理起着主导作用,然而,随着现存体制对武术发展的制约性日渐凸显,政府淡出武术的直接管理将成为必然。[7]要建立健全国际武联的管理机制,首先应在章程中明确国际武联的组织性质。
4.2细化国际武联的工作机构
要使中华武术在世界体育中的国际认同度达到更高的水平,国际武联还有很多繁杂具体的工作要做。虽然6个工作机构在国际武联的领导下各司其职,但部门设置过于笼统,职能过于宽泛,责任分配不具体,执行难以精准到位。比如,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执行比赛规则、规章、裁判管理政策、审查和处理技术方案等。但竞技武术比赛分为套路和散打,而套路比赛又包括男女长拳、太极拳太极剑全能、刀术棍术全能、枪术剑术全能以及男子南拳南棍全能和女子南拳南刀全能等项目。每一项目均涉及技术问题,但章程中并没有进一步的规定。武术国际推广的关键在于使竞技武术的技术更加标准化、统一化。技术委员会是重要部门,应分设内部机构,使各项目的技术都有专人分管,各负其责。营销和发展委员会负责起草和执行发展计划及处理相关事务。商业效益是当前国际奥委会接纳新运动项目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目前,武术获得国际知名企业的商业赞助十分有限,这不利于武术的国际推广与传播。因此,可分设传媒委员会和行销委员会等内部机构,分别承担出售传媒权利,通过各媒体展示提升武术品牌,以及通过广告和赞助进行销售活动,并研究使其收入来源多样化的途径。
4.3强化国际武联的宣传推广职能
中华传统武术文化的传承与推广仍任重道远。国际武联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武术的传播推广。武术教学应承担起传承民族文化的责任,武术课有必要列为中小学的必修课,使中国人从小接受武术文化的熏陶、民族精神的培养。力图将武术技艺与传统文化内涵很好地结合,突出武术运动存在和发展的时代意义,为国家培养具有优秀品质的后备人才。另外,出国任教的中国武术教练相对较少,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华武术的国际推广。向国外长期增派大批武术教练,增设武馆、武校,进一步将中华武术文化推向世界。信息时代的到来,为武术的传播、推广提供了多种渠道,应有效利用各种媒体、网络介绍武术知识,从而打开一扇武术通往世界的宣传窗口。
4.4加强国际武联的财政资金监管
任何体育组织要正常运转,都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持。稳定的经费来源是体育组织发展的基础。《国际武联章程》规定的会员缴纳年度会费是本组织的主要活动经费。但要实现武术国际化推广与普及这还远远不够。世跆联的经费来源除了会费,还有营业收入、捐助等。国际武联的经费亦可采取此类方式筹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深入,武术产业化的步伐不断加快。中国武术产业具有包括人文、文化、产品和技术等在内的丰富资源,而且武术产业的消费市场前景广阔[7]。武术产业可广泛开展对外合作,形成开放式的武术产业开发体系。[15]由此,国际、国内武术产业的蓬勃发展将为国际武联提供可观的资金。当然,寻求企业来赞助武术产业,是进一步拓宽国际武联筹资渠道的有效途径。国际武联应明确其经费来源。同时,设立专门的财政管理机构,通过多种途径为各武术项目的持续发展谋取足够的资金,并负责复审国际武联经费的使用情况。
4.5健全国际武联的内部管理机制
国际体育组织的规章是由该组织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的,是对其成员实行体育管理的一种规约,具有合法性。体育组织的会员、所属运动员和任职的官员均应受到内部章程及规则的约束。国际武联的章程虽然对相关事务有所规定,但其规章制度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国际武联应明确其纪律处罚条款,对处罚认定、处罚机构、处罚措施、处罚程度及类别做出规定。同时,为了维护程序公正,应建立上诉委员会,对当事人不服国际武联(包括各机构)裁判或纪律处罚而上诉的案件进行及时听证和裁决。如有可能,还应建立法律委员会,以负责向世界范围内的武术相关事宜提供独立、公正的建议。对所有关于国际武联章程和细则的修改从法律角度进行探究,并就当前国际武联章程及细则的解释向秘书处提出适当的建议。通过法律机构的设置,以及相应职能的实现,国际武联的规章制度将逐步得以完善,从而保证《国际武联章程》的有效性和公平性。5结语当代武术在弘扬中华传统文化过程中,既要国际化,即实现武术与西方竞技体育的融合;又要秉承传统文化,以蕴含丰厚文化积淀的传统武术为本源,从而促进武术的全面、整体发展。体育法治化已成为当今体育发展的时代特征,其本身反映和代表了先进的文化理念。[16]国际武联在其制度建设中,应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优化组织结构,全面实现武术的国际化和产业化,大力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努力加快实现中华文化的伟大复兴。
作者:黄世昌 单位:湘潭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