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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资讯公开的豁免机制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进程中极具里程碑意义的跨越,这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具有了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信息公开与保密是政府信息化工作中两个同等重要的课题,公开是为了促进政治民主,社会和谐,保密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商业、私人利益。政府信息公开的豁免虽只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但在大力倡导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发展民主政治的国际形势下,信息保密的问题也值得关注。保密问题解决得好坏,直接关系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念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1.国家秘密——保护过度。以《保密法》为依据,我国现行保密体制,对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有着重要作用,但其高度的义务本位,缺乏与公众交流互动的现状,已不适应时代的需要。存在如下弊端:一是定密机构庞杂。各级行政机关都有定密权,且从自身立场出发确定保密的范围,必定导致定密的普遍,国家秘密泛滥,不仅增加了保密工作的难度和成本,也阻碍了信息公开的发展。二是保密范围宽泛。保密范围的规定过于原则,标准过于模糊,并且缺乏操作性,给定密留下了过宽的自由裁量空间,起不到应有的规范作用。三是解密程序不畅。在实践中只定密,不解密,国家秘密“一定终身”的现象很普遍,严重妨碍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四是缺乏有效的定密纠错机制和责任约束机制。权利不被监督就会滥用,纠错机制和责任机制的缺乏也是保密制度不尽科学的原因。

2.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护不足。与国家秘密相比,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密程度较低,现有法律和机制在这方面的保护不足。大多数保密机构都没有承担起保护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的责任,急需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加强。且与政府的优势地位相比,企业与个人是弱势群体,他们的利益值得关注。

《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时,一般不予公开,但行政机关对此具有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前,应当征得第三方的同意,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如果政府信息与公共利益相关,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即使第三方不同意,行政机关也可以公开。行政机关对“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具有裁量权,由于《条例》并没有对“公共利益”作出具体的规定,在政府机关、信息公开申请人、商业秘密权利人之间产生纠纷的情况在所难免,不仅影响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而且影响着政府信息公开的执法水平。

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豁免制度

针对我国保密问题的现状,加快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豁免制度已迫在眉睫。

1.转变观念,破除“秘籍”思想。信息公开是为了促进政治民主、社会和谐,保密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二者不可偏废。应把握全局,立足现实,真正地理顺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一是要打破“不愿公开”的思想,把政府信息资源看作社会财富、社会共享资源,而非各单位、各部门的创收工具。二是要打破“害怕公开”的思想,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接受来自社会和法律的监督,而不是以“保密”来掩盖工作失误。三是要打破“懒得公开”的思想,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暗箱操作已不适应时代的发展。

2.完善立法,科学保密制度。针对保密制度的现状,对《保密法》的修改应注意,一是合理界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大幅度缩减保密范围,减少保密成本。二是规范定密。由于定密的随意性,产生的国家秘密偏多、密级偏高的问题长期存在,急需完善定密监督程序,做到依法行使定密权。三是科学解密,依法行使解密权,并注意加强解密的保障制度。同时,大多数法治国家是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我国即将实施的《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在效力等级上明显弱于法律,法的效力等级有待提高。作为过渡层面的《条例》,要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尤其在政府信息豁免方面,应细化内容,确立保密审查制度,使各级政府有章可循。

3.强化管理,规范保密发展。一是完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为防止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现象的出现,《条例》规定了信息公开审查制即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法》及其他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公开时,应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根据《条例》规定,保密工作部门应加强对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不因公开不当而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二是发展保密技术,强化保密队伍。不断增强保密技术的防范和检查能力。在保密技术上,要重点攻克关键技术,加强研发和应用能力,扭转我国保密关键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同时要加强保密部门队伍建设,充实保密部门的人才,切实提高发现和查处泄密隐患、泄密事件的能力。

公开与保密之于信息,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信息公开是社会进步和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而在信息公开的豁免工作中,也需解放思想,改进管理和更新技术,以促进政府信息的公开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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