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起,《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实施,酝酿了20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进入实质性阶段。据国务院公布的条例内容来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境内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都应参与投保;保险实行限额偿付,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最多获赔50万元人民币。从储户角度来看,制度基本保障了广大储户的存款安全,小储户不用再为了安全起见将存款全部放入信用较好的国有大型银行,大储户也可以选择分散银行存款,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存款利益。从机构自身角度来看,存款保险制度营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更加稳定的金融运行体系。允许倒闭将使一些经营不善、风险较高的银行从市场退出,从而减小可能发生的挤兑风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和存款保险制度三大安全防线,为银行的持续良好发展创造了稳定的运行环境。储户对中小银行和民营银行的信心增加,在一定程度能够削弱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使得银行业市场化、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从整个社会金融体系来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利率市场化、促进金融深化改革。
我国自1993年开始逐步实行利率市场化改革,但离完全实现还有一定的距离。利率一旦放开,银行高息揽储不可避免,一些竞争力不够的银行将因为成本的提高面临巨大风险,而存款保险制度的风险防范作用可以加速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从而优化资源的配置,推进金融改革。尽管存款保险制度降低了银行的挤兑风险,增加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利益目标不一致带来的道德风险问题又使得银行可能为了追求超额利润而承担过大风险,甚至引发危机。随着我国银行体系对民间资本的开放,如何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有效防范银行道德风险将是政府监管部门重点考虑和研究的问题。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建议:
1.分类与风险差别费率结合。截至2014年10月,全球共113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其费率选择基本分为浮动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两种。浮动费率即对所有投保机构实行单一费率,并据时间调整,以美国、俄罗斯为代表;风险差别费率则是根据不同机构的风险大小差别化收取,以德国和中国香港为代表。我国银行体系构成较为复杂,在性质、规模、法律地位等方面都不尽相同,显然按照统一费率征收难以符合充分、公平、合理的费率制订原则。因此,要根据银行的不同类别,如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城镇银行与农村银行之分,参照投保机构的风险水平、盈利能力等指标实行差别化的费率,才能有利于降低投保机构的道德风险。
2.灵活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我国存款保险按限额赔付,从目前标准来看,50万人民币的最高偿付额能够保证绝大部分人享受存款保险机构的“全额赔付”,但这一额度也要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金融机构风险状况等因素变化而变化。例如,降低存款保险最高限额可以使存户更加谨慎选择银行,加强外部约束。灵活调整最高偿付限额与风险差别费率制是相得益彰的,它可以使存款人权益被保护的前提下,吸收存款机构得到充分约束与监管。在不同的经济形势下,央行的调控与市场配置相结合,银行在追求盈利的同时更需兼顾风控与安全,让整个金融运行环境在达到金融稳定与防范道德风险之间求得平衡。
3.加强银行金融监管。存款保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的约束作用,让他们除了高利率之外,对银行的经营业绩和安全性都不再关心。因此,金融监管当局更应充分发挥其作用,审慎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加强外部监督,有效降低银行道德风险的发生。此外,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也不应仅仅停留在保险赔付和及时救助上,而应该在整个保险的过程中体现其监管职能。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对投保银行的基本经营状况、风险程度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建议或发出警告,完善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
4.引入市场约束。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之一便是风险承担者缺乏监测动机,因此为更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还应引入市场约束,让存款人等银行债权人对银行经理及股东实施监督。通过增加信息透明度,让市场参与者有能力来运用相关信息,从而产生限制效应。在官方监管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市场约束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双管齐下、两举并施方能更好地减少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随着产品与服务的不断创新,金融业将面临更加复杂的经营环境,道德风险也会呈现多样化。任何一项新制度的提出都需要同时考虑它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并及时做好防范、采取措施,这样我们的金融市场才能在稳定的环境中健康向上发展。
作者:骆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