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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现状及对策

摘要: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医疗责任保险作为降低和分散医疗职业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逐步在我国各地试行。在调节医患关系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就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现状而言还处于发展阶段,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将从我国医疗保险发展现状入手,分析其产生问题的原因并尝试提出相关对策。

关键词:医疗责任保险;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060(2016)01-0216-01

医疗行业是高风险的行业,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医疗意外、医疗事件不可避免,医患纠纷不断发生。医疗责任保险是降低医疗职业风险的重要手段,其对于减轻医院或医生的赔偿风险,提高医院工作效率,维护患者利益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1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现状

医疗责任保险,又称医生责任险,由于医疗行业存在风险性,医生或者医院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保费,一旦在医疗过程中出现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失,由保险公司按照事先签订的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医生或者医院)进行赔偿。根据保险合同的不同,被保险人可以是医生,可以是医院,也可以医生医院共同承保。在历史范围内,二十世纪初出现了这种类型的保险,它的迅速发展则是在五十到六十年代的美欧等发达国家,到了七十年代就已初步形成规模和较健全的体系。目前医疗责任保险在发达国家发展迅速,但在我国发展十分缓慢。发达国家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面很广,但我国目前并没有一套实施有效的医疗保险方案,实行范围也没有达到全国性。只是在局部地区或者部分医疗项目上进行了试点和探索。目前我国只有几个大的保险公司推出了医疗保险条款,其中包括太平洋、平安、人保等,但是每家保险公司的条款不尽相同,保费普遍很高,基本都是以盈利性为目的。

2医生责任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2.1缺少多领域的复合类型人才

目前,法学、保险、医学方面的复合型人才是保险公司最渴望得到的人才。医疗责任保险与其他险种有很大区别,只有对各行业精通才能使得保险费的制定得到规范、合理的进行,使医疗事故的鉴定科学。而目前没有任何一家保险机构有这样的人才,这就使得很多医疗机构一旦投保赔偿问题受到影响。

2.2医疗机构认识存在偏差,投保率低

在现有的保险项目下医院认为保费偏高,并且在处理医疗纠纷中医疗保险的作用不大,医院多数处于与患者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鉴定不明确理赔很困难,医院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大。此外,医生对于保险赔付不明确,只是简单的理解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赔付患者的损失。发生意外需要理赔时,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需要提供很多的证明材料,这就不可避免的加重了医务工作人员的负担。

2.3法律制度不健全

至今为止,我国对于处理医疗纠纷还处于起步阶段“。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医疗事故的范围、等级、鉴定、补偿等方面的规定已与现在的国情不符,依据《办法》的行政处理与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的司法之间不协调,甚至出现过医疗事故通过医患双方协商的赔偿额低于法院判决赔偿额的畸形现象。”[1]

2.4责任划分不明确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自行拟定的保险合同,国家并没有对这类保险合同进行干预,这就导致了这类保险合同缺乏科学性和法律性。其中不免存在一些权力义务不对等的现象,投保人的权力没有办法被有效的保障。例如:人保的保险合同第十七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付款或赔偿。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从这项条款可以看出,只是强调医生或医院作为被保险对象所以履行的责任,并没有体现出保险公司所要承担的对等的义务。由此可见,医院和医生的利益能否得到保证与保险公司的条款和工作流程有重大关系。

2.5保险费的厘定不明确

迄今为止,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都是单独的保险公司承保,而且各家公司制定的保费不一致是很普遍现象“如人保保单的保险范围仅为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且责任限额是医疗事故10万元/每人,医疗差错0.5万元/每人,另有年度最高累计限额。如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保险公司理赔额远低于患者提出的几十万上百万的诉讼标的和法院所裁决的赔偿额。”[2]这充分体现了保险费的厘定不科学,这样的保险合同必然给医院和医生造成数额巨大的经济负担。保险的作用没有充分体现,更会让医疗机构投保率降低,有碍于医生责任险的发展。

3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对策

3.1培养复合型人才

我国医疗保险步伐缓慢,保险购买率低。这与保险公司业务管理水平差,宣传力度低,专业性人才缺乏有很大关系。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产品推广、医院宣讲等方式宣传医生责任险的功能,扩大医生责任险的影响力。此外,医生责任险是融合医学、法学、以及保险学的一项险种,必须培养从业人员精通这三项基本知识,这样才能科学地制定符合市场发展的保险条款,合理地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增强保险公司的专业性,提高医生医院的投保热情,促进医生责任险的发展。

3.2健全法律法规,采取强制保险

目前针对医疗责任险我国只是出台鼓励其发展的指导性和原则性意见,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定医疗责任险的实施。建议有关部门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经验,通过推动方式进行试点。并且建立独立权威的医疗责任损害鉴定机构,为医疗责任险的医疗损害认定,医疗责任划分,以及医疗赔偿制定合理的鉴定标准。

3.3厘定科学合理的保险费

我国医护人员的保险费也不能仅仅依据当前的模式,例如往往通过医院规模,病床数量,以及就诊人数来厘定。按照以往的经验厘定的保险费一般都由保险公司单独规定,这就导致了保险公司为了提高收入而提高保费,这严重影损害了医疗机构的利益。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合作来制定多样且合理的费率,并且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不同的费率制定出不同的保险种类,满足不断增长的医疗责任险市场的需求。

参考文献

[1]张洪涛.郑功成.保险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邹海林.责任保险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3-36.

作者:周敏 高凤清 单位: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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