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福利视阈下家庭农场实现的内在机理
在社会福利视阈下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审视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意义重大,这不仅能为发展家庭农场提供理论依据,而且也能为家庭农场的具体运营提供正确思路。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以及人均耕地少的国情决定了我国家庭农场实现的必然性,这是因为家庭农场既坚持了以农户为主的农业生产经营特性,又扩大了经营规模,能有效解决小农经营中普遍存在的“低、小、散”的难题。此外,当前我国稳步推进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扩宽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空间,为农地的适度集中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现代家庭农场提供了要素保障。除此之外,我们更应该看到的是,家庭农场的实现机理还在于家庭农场能从根本上保障农业经营收益归属农民,这点即便是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也能得到验证,当然这对于农村社会保障薄弱的我国也显得格外重要。
(一)家庭农场本质的社会福利审视
尽管近些年中央文件时常提及“家庭农场”,但人们对家庭农场的认识却不尽相同,因此导致各地认定和推进家庭农场的标准和政策大相径庭。对家庭农场认识的不统一甚至曲解不利于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其实家庭农场在我国并不是件新鲜事,早在2008年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里就已提及“家庭农场”了,2013年农业部进一步明晰了家庭农场的概念,即“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部对我国家庭农场的界定明确了我国家庭农场的两大本质特征,即“农民是经营主体”和“适度规模经营”。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其中谈及如何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时明确指出,要“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这里的家庭指的就是农民家庭,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就是坚持农民在农业经营中的主体地位。农业部对家庭农场认定的首要条件就是必须是农业户籍,而且农场经营是以家庭成员为主,农业经营收入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可以说,当下中央大力倡导发展家庭农场,这是福利集体主义在资本自由流动背景下对农民这一特定社会人群的强调,其根本用意在于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家庭农场在社会福利视阈下,可以视为是应对农业兼业化、农村空心化、农业收益非农化、农民老龄化等问题而构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的发展从根本上支持了农户作为经济单位的合理性,是工业化、城市化背景下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升级版”。目前我国仍有数亿农民主要依靠农业生存,因此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都应充分关注如何保证农业经营收益的主体归属农民这一重要社会问题,而发展家庭农场则是这一问题解决的有效之道。社会福利在农民群体中的保障与体现并非仅仅只是明确农业经营主要收益归属主体的问题,如何扩大农民经营收益也是必须充分关注的另一重要问题。由于农业属于弱质性、高风险产业,因此要想切实保障农民土地经营的经济收益,只能依靠农业产业化来实现。规模经营是农业产业化的必由之路,但大规模集约化经营在人均耕地占有量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1/3的我国并不具有普遍的现实性。农业经营收益的保障一方面要努力适应现代农业的规模要求,另一方面又不能违背地理省情以及农民意愿,因此只有“把农地经营规模扩大到能够有效吸纳现代生产要素的最低临界规模以上和能够实现与非农产业劳动所得相均衡的最小必要规模以上”①,这样才是兼顾上述两方面要求的农业发展之道,而这一发展之道的最佳运作方式就是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保证从事农业经营的广大农民的基本利益。家庭农场是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合理内核即家庭经营和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通过土地经营权自愿转让来实现小农分散经营向适度规模、专业化经营转型的农业经营模式,这一模式充分体现出农业经营、农业收益的主体是农民以及适度规模实现农业效益的本质特征,这也是公平与效率均衡的社会福利思想的具体体现。
(二)家庭农场国内外实践的社会福利审视
目前家庭农场经营模式在国内外都已经得到广泛实践,特别是在美、日等众多国家早已成熟并各具特色,这在实践层面也能充分揭示出家庭农场实现的机理。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国内,成功的家庭农场实践都是基于福利正义原则从农民权益保障角度来设计运营模式的。换句话说,家庭农场经营模式一般都内嵌了社会正义的价值导向。美国家庭农场是美国农业的生产主体。由于美国土地资源丰富且土地用途管制严格,同时非农就业机会多,农村社保体系健全,因此美国虽未对工商资本涉农进行限制,但事实上并没有出现工商资本威胁农民利益的现象。美国农业生产是以家庭传承为主,其中农业产业的规模效益主要依靠大型家庭农场来实现,这一运作模式并不适合于人多地少的中国。研究发现,美国农业的发展并非主要依赖于大农场的规模效应,而是依靠家庭农场的现代化生产方式。家庭农场服务体系社会化是美国家庭农场发展乃至整个美国农业产业发展的基础条件。政府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工商企业提供农机、运销等农业全产业链配套服务,加之家庭农场的合理规划与科学管理,三方面共同作用推动美国现代农业的发展,这一点很值得我国借鉴。目前,美国农民数量仅300万左右,不到美国全国人口的1%,且农民年收入普遍高于城市居民平均水平。但即便如此,美国政府仍视农业经营收益为农民的最基本保障来源,对农民利益加以保护。例如,为避免出现大公司或外国生产者垄断农业生产的情况,美国艾奥瓦州规定只有美国农民才能购买和拥有土地,这从根本上保证了农田只能在美国农民手中流转;另外,包括遗产税制度在内的制度设计也充分考虑到农民基本权益,从而防止农田过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②美国家庭农场的发展充分融入了现代社会福利思想,即在实现农业效率的过程中兼顾社会公平。日本是家庭农场成功运营的国家之一,其基本地情与我国总体相似,因此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与美国大农场的运营模式不同,日本农地面积仅占狭小国土的11.8%,农业以小型家庭农场为主,主要依靠生产专业化、经营集约化来提升经营绩效,成为亚洲小型化家庭农场的典范。③日本家庭农场的农业技术和机械化水平较高,除此之外还呈现出非常明显的协作经营特色。日本农地资源极其有限且农业劳动力资源丰富,为保障农民基本权益,1946-1950年日本政府强硬收购地主土地转卖给广大农户,并将农户的土地规模控制在3公顷以内。1952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农地法》,对农户的土地规模以及土地的借贷、买卖进行了限制。1962年,日本虽然通过修订《农业基本法》允许农户土地规模突破3公顷,但却同时附加了农地经营只能使用本家庭的劳力的条件。日本的自耕农体制能较好地体现出社会公平性,但农业效率却因此难以提升,为此日本政府采取了分散占有、集中经营的农业发展模式,通过发展协作组织,实行协作经营和委托经营解决小土地所有制下的规模经营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④日本农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些问题与我国类似,日本视农民土地保障和农业经营收益保障为农民的重要社会保障,因此日本通过小规模家庭农场的协作经营促进农业发展的做法特别值得我国研究与借鉴。日本家庭农场发展中也充分体现出现代社会福利思想的另一面,即在公平实现的基础上努力提高效率。相比国外,我国家庭农场发展时间相对较短。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提发展家庭农场,但实际上在此之前上海、浙江、湖北、吉林等各地都已在积极实践,探索出上海松江、浙江宁波、湖北武汉、吉林延边等各具特色的模式。农业部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我国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就已有家庭农场87.7万个,家庭农场发展初具规模。①在人均耕地不到0.04公顷、仅为全国人均水平36%②的福建省,家庭农场也能得到较好地发展。截至2014年6月底,福建省共登记家庭农场4125户,资金总额50.92亿元③,仅漳州市累计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就达2056家,已有效带动农户10万户以上。④国内外家庭农场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家庭农场是农业经营方式的普遍选择,而这一方式之所以能成为各国普遍选择,在于其内化了公平与效率均衡的社会福利思想,即在强调对农民权益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去实现农业生产效率。
(三)家庭农场是我国农业经营方式的必然选择
从1985年开始,我国农业在充分释放家庭分散经营的能量后,表现出生产效率低下以及发展缓慢等问题,由此引发了学术界关于农业规模经营问题的新一轮持续争论,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何对农村经济进行改造以及对家庭承包制的认识上。基于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以及对小农经济效率低下的共同认知,不少学者提出我国农业产业化必须走规模经营的发展之道,但也有不少人对此持相反观点。其实,关于农业大生产与农业小生产孰优孰劣的争论不仅在我国存在,国外学术界对此也早有讨论。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指出,竞争必然导致农业资本主义的形成与发展,大农业排挤小农生产有其必然性;现代西方经济学界则更多地将规模经济和经营组织形式联系在一起,普遍认为家庭经营不符合规模经济的原则,小农生产在资本农业下不具有优势。与此针锋相对的观点也一直存在。早在19世纪初法国政治经济学家西斯蒙第就从生产资料集中导致农民破产的社会现实出发,主张保持和发展小生产。当代学者Chayanov(1925)、Sen(1962)、Bardhan(1973)等通过各国不同典型实例先后发现农场面积和土地单产之间的反向关系,即IR(InverseRelationship)假说,这一假说也先后得到来自中国学者夏永祥(2002)、王建军(2012)等在中国农业上的实证检验,而且Sen(1966)还用严谨的数学推导出“当(传统农业中的农民)收入的边际效用迅速递减和闲暇的边际效用迅速递增时,平均分配就是使福利最大化的唯一方式”的结论,据此我国有一批学者坚持“土地规模经营危害论”,强调重点发展现代小农经济。由于小农经济在世界大多数地区普遍存在并发展着,因而小生产优越论者在现代西方经济学界中的比重一直不低,小农经济的理论体系也较为完备,主要的学派有马克思主义学派、恰亚诺夫学派和新古典学派(以舒尔茨为代表)。在社会福利视阈下审视上述争论,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其中分歧产生的根源在于效率与公平的不同选择。如果是基于福利正义与福利最大化的主导价值观下的选择,那么适度规模经营才是适合我国农业发展的正确选择,这是由于我国农业人口众多且农村社会保障不完善,绝大多数农民仍然依靠农业经营生存,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社会保障。在这样的国情背景下,只有适度规模经营才能有效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均衡。而在我国适度规模经营的最佳形式正是家庭农场,因为它不仅与我国现行的农业经营制度契合,能确保农民农业经营的主体地位,而且同时也能符合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要求。
二、家庭农场共生发展模式的构建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相对滞后,土地以及农业经营收益仍是农民最大的社会保障。发展家庭农场要确保农业经营收益归属农民的同时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这就亟待构建家庭农场共生发展的运行机制,即依托以家庭农场为核心的共生组织载体,实现基于共生协作的利益创造与分配,以此推进我国区域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一)家庭农场运营的多元利益主体
家庭农场绝不是小农经济的回归,也不是简单的扩大生产规模,而是生产方式上质的飞跃,这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生产经营组织形式的创新,而组织创新则强调要遵循福利正义与福利最大化的导向,最终表现为要求在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中实现多元利益的共存与平衡。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加之依赖农业生产生存的家庭农户众多,这极大地限制了我国家庭农场的规模。在我国国情下,家庭农场只能适度规模经营。但是众所周知,家庭农场必须达到一定规模才能实现规模效益。2013年6月公布的农业部首次全国家庭农场发展统计调查数据显示,2012年底我国所有的87.7万个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规模为13.3公顷,其中经营规模3.3公顷以下的占家庭农场总数的一半以上,为55.2%;3.3-6.7公顷的占21.6%。①我国家庭农场无论是规模还是资源禀赋都无法全面支持产业化发展。那么如何让家庭农场为主的农业经营实现产业规模化发展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关键。新古典主义和新制度经济学的信奉者主张通过完全的市场化方式向家庭农场中大量注入“资本主义”因素,在竞争洗牌的作用下自动促成农业大生产。应该看到,近年来“公司+农户”成为全国各地农业产业化推进的主导模式。这种模式原本是鼓励公司和农户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但实践发展过程中却是“公司强势、农民弱势”,公司成为整个模式的领导者,这使得双方在利益分配上显性失衡。这一模式下,虽说公司可为改造传统农业注入资本要素,但这也会彻底将农民沦为失地农民或是农业产业工人,作为农业经营主体的农民事实上却根本无法享受土地经营收益。我们说资本下乡本身并没有错,国家也是鼓励工商企业投资农业以此促进农业现代化,因此问题的根源并不在资本本身上,而是在资本下乡对农民利益造成的影响上,即资本下乡并非帮扶农民而是改变农民经营主体地位并挤占农民权益。现实矛盾的解决必须是构建新的利益均衡机制,而利益机制的形成与作用必须是依托于组织运作模式才能得以实现的。基于公平与效率统一的社会福利思想去解析资本下乡等问题,我们能清楚地看到这些问题的症结所在,因此如果能紧扣我国国情,通过合理引导与组织创新,资本下乡的问题就能迎刃而解。笔者以为,构建多元利益主体共存的家庭农场共生发展模式才能真正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即以家庭农场为主导,通过与工商企业和地方政府协同共生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这里我们引入生态学中的“共生”概念来进一步诠释家庭农场主导的农业产业化的运作机理。1879年,德国真菌学家德贝里首先提出“共生”这一概念,用于描述不同种属的生物利用各自的特性在生理上相互依存实现共同生存与繁衍的现象,通俗地说,就是密切接触的不同生物之间形成的互利关系。比如马铃薯和花生等豆科作物与根瘤菌之间的共生关系,即豆科作物为根瘤菌提供必要的能量,让它破坏无机氮的化学键;作为回报,根瘤菌会为豆科作物提供有机氮,并增加周围土壤的肥力。早期“共生”只用于生物学领域的研究,20世纪50-60年代后,“共生”的思想和理论已不再被生物学家独享,而是作为“一种社会科学方法”(袁纯清,1998)开始在人类社会和管理领域运用并卓显成效。从一般意义上说,共生是指共生单元之间在一定的共生环境中按某种共生模式形成的关系。②这种关系维系的基本法则是互利互惠。各共生单元基于一定的组织模式和行为方式,通过各种共生界面(系统机制或外部媒介)与共生环境相互作用生成共生能量,共同分享共生能量,维系生存与发展。共生关系的外在表现其实就是合作。从共生行为方式以及互惠程度上看,共生可以依次分为寄生(一方受益另一方受损)、偏利共生(一方受益另一方基本不受影响)、非对称性互惠共生(各方均受益但受益程度不对称)、对称性互惠共生(各方受益基本对称)四大类;而从共生的组织形态以及紧密程度上来看,共生则可依次分为点共生、间歇共生、连续共生以及一体化共生。以目前我国的国情来看,仅仅依靠家庭农场力量还不足以实现农业产业化。要实现农业产业化就必须把家庭农户、工商企业、地方政府等各方力量全面调动起来,将这些力量全部纳入创新的生产经营组织模式中,形成产业发展的合力。但由于农民家庭的资源禀赋的类型与可控量决定了我国农民在竞争博弈中始终处于劣势地位,因此要保障家庭农场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就必须引入共生机制,强调各参与主体在农业产业经营系统中都应对应有各自的功能生态位并能因此收获各自应有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效推动区域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而当下工商资本下乡、农地强制流转等所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其实是各利益主体在产业经营系统中功能生态位的严重错位与重叠,以及因此而造成的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大博弈。而在这一博弈过程中,本应处于利益中心但实力却最弱的农民事实上却沦为主要被排挤的对象。这样看来,要有效发挥合力作用,在保障农民基本权益的基础上构建多元利益动态平衡的合作机制就成为关键,而这一机制的构建与实现则必须依托于家庭农场协同共生的组织系统。
(二)家庭农场共生发展的组织模式创建
家庭农场作为一种现代农业微观组织形式在我国虽有所发展,但其发展大多数要么单体自我存在,要么主要依附于龙头企业,仍然明显地表现出小农的弱小与单薄。为了让家庭农场更好地发展并因此推动区域农业产业化经营,笔者基于共生理论,以公平与效率均衡的社会福利思想为指导,创建以农民为经营主体的家庭农场共生发展模式。家庭农场共生发展模式强调区域资源的充分整合,通过多元共生主体的有效分工与协作来实现区域农业产业的规模化发展。首先各个家庭农场被视为共生单元,它们由农业产业协会通过工具、信息、技术、资金、市场等要素的共享以及产业服务等利益机制联合起来,形成庞大的平等型共生聚合体。基于共生聚合体的产业示范性以及巨大利益能量的辐射,聚合体外部的农户作为另一共生单元,他们通过生产协作形式与共生聚合体间进行能量的交互,由此形成外部平行的嵌入型共生网络组织。以家庭农场为核心的平等型共生聚合体与外部平行的嵌入型共生组织共同构成了更大一级的共生聚合体。如果把这一大聚合体整体上视为一个超级共生单元,那么这个超级共生单元就可以与工商企业、地方政府这两个共生单元通过分工协作共同组成新的更高层级的共生体,从而最终形成了以家庭农场为核心的多层级的合作共生网络组织体系(见图1)。以家庭农场为核心的多层级共生模式与目前一些地方正在实践的“家庭农场+合作社+公司”模式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在“家庭农场+合作社+公司”模式下,公司通过合作社收购农产品可以统一生产与稳定货源,有利于农产品的质量管控和品牌推广;家庭农场则是通过合作社直接与公司交易,合作社成为家庭农场的代言人或谈判者,这不仅能大幅降低交易成本,而且也能在一定程度保障农民权益。但这一模式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及到我国家庭农场经营所面临的核心问题,如资金短缺、管理水平低下等。也就是说,在这样的模式下不能形成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利益共同体,合作不稳定、不持久,特别是当面对实力雄厚的农企可能的利益诱惑时,家庭农场随时可能会面临着合作社逆向选择的风险。而上述的多层级共生合作模式则大为不同,在该模式下,各共生单元之间的要素流动均为双向的,从而形成一个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家庭农场以产业协会为媒介,在农业产业协会的引领与服务下,通过生产联结、交易联结、资产融合、要素共享等方式实现产业内的水平合作,形成对称互惠共生的家庭农场聚合体,家庭农场聚合体再通过点共生或间歇共生模式与外部的家庭农户形成更大范围的横向合作共生体,这样这一庞大的合作共生体就自然成为农业经营的绝对主体,这既能保证土地经营收益主要归属农民,同时也能通过共生体的合作实现规模经营。不过即便是形成了以家庭农场为核心的庞大共生体,区域农业产业的实现也是举步维艰,因为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家庭农户以及家庭农场所能掌控的农业资源要素依然是极其有限的,特别是缺资金、技术与管理,这样除了农地经营外,区域农业体系的价值链无法有效延伸。农业产业化是现代农业的基础,为了实现现代农业,就必须通过产业链建设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此时单靠家庭农户或家庭农场都无法实现,必须引入外部力量,特别是通过资本深化和技术溢出来推进区域农业产业化发展。工商企业和地方政府是重要的外部力量。工商企业是农业产业的帮扶者,进入农业产业链上下游那些适宜规模化与集约化经营的产业项目,为区域农业发展提供资金、技术与管理的支持;地方政府则是区域产业发展的规划者与引导者,能有效调配产业发展所需的各类资源要素。家庭农场、工商企业与地方政府,三方主体围绕区域农业产业发展紧密联系,分工合作,进行信息交互、要素交流、能量交互,通过偏利共生或对称互惠共生条件下实现合作共赢,这就是家庭农场共生发展的创新模式。在这一共生模式下,家庭农场已不再是弱小、分散的经营主体,外部力量介入农业项目也不可能是冲着农户手上的权益而来,只能作为合作体系中的一员,凭借资金、技术以及管理优势通过产业分工合作与家庭农场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从区域产业发展中分得一杯羹,这样就能完全跳出过去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商业模式和赢利点不在农业自身而是在于农地的怪圈。在这一模式下,地方政府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行政机构,而应是合作共生体中的一个共生单位,与其他的共生单位地位平等,通过运用自身所拥有的产业项目配套资源(财政扶持资金、基础设施等)参与合作,也能因此获取收益,只不过这个收益是地方政府想要的农业产值和农业税收。家庭农场共生发展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在于以社会福利为视阈、以共生理论为指导构建运行机制,通过深度整合、合理分工,在多元主体利益动态平衡下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保障并推进家庭农场共生发展模式的运行,这无论是对我国广大农民的生存与发展还是对我国农业产业化的促进,都有着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三、结语
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实际上多是基于帕累托效率准则从经济层面上主张的,在这种“以经济为中心”以及“效率优先”的主导价值观驱动下,地方政府推进区域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同时也事实上在帮助工商资本挤占农民权益,由此引发了农地“非粮化”、农村“空心化”、农民权益流失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这些都是超越国情一味强调“经济发展效率最大化”而忽视流转中社会层面上的集体福利的社会代价。因此,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之道强调必须从社会福利的视阈上进行考量。农业在承载着经济功能的同时也承载着重大的社会功能,土地和农业收益至今仍主要是我国广大农民生存的基本保障,因此确保农民是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这是关系到我国国家稳定、社会发展的重大政治问题;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我国农业的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前景。当前,我国农业正处在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关键期,农业产业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而农业产业化又要求农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因此在我国人多地少、农村社会保障体制薄弱的国情背景下,家庭农场是当前我国农业经营方式的最佳选择,因为这一方式能有效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均衡,既能保证农民是农业经营主体从而实现农业收益主要归属农民,同时也能实现一定程度上的规模经营,而这正符合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基本要求。以目前我国的国情来看,仅仅依靠家庭农场还没有足够力量实现农业产业化。要实现农业产业化就必须将家庭农户、工商企业、地方政府等各方力量全面调动起来,将这些力量全部纳入创新的生产经营组织模式中,为农业产业的发展注入合力。要真正避免外部力量对农民权益的挤占,引入共生发展模式是关键。家庭农场共生发展模式强调区域资源的充分整合,通过多元主体的有效分工与协作来实现区域农业产业的规模化发展。本文以公平与效率均衡的社会福利思想为导向,基于共生理论,创新设计出适合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多层级合作共生网络组织体系,为以家庭农场为主导来全面推进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新思路。
作者:林翊 单位: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