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12年实力经营,12年信誉保证!论文发表行业第一!就在400期刊网!

全国免费客服电话:
当前位置:首页 > 免费论文 > 经济论文 > 综合经济 >

环境问题及民法挑战和对策

随着第二次科技革命的深入和发展,近代工业产业蓬勃兴起,因矿山、工厂引起的环境污染事故接连发生,大量的环境污染不仅破坏了生态平衡,同时还威胁着人们生命和健康,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同样面临着十分严峻的环境问题。为此我国也相继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法律在保护环境、防止污染中应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

一、法律对环境保护的集体失语

追究行为人的环境责任有三种形式: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是代表人民意志的政府和其相关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处罚的责任,刑事责任是违反法律并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法律惩罚的责任。二者都是一种公权力部门追究的事后责任,即发生环境损害的前提下才予以处罚,不利于从源头上制止环境污染问题。公权力部门在保护环境上存在很大的局限主要是因为:第一,公权力部门对环境保护的成本太高,效率太低。第二,公权力部门工作机制缺乏灵活性。因此有学者提出:“如果发动私法机制,则情形就大不一样了,私法的利益直接和个人相联系,私法在保护环境时是以其个人及其团体的利益为内容的,是一种利益驱动机制,利用了人类追求利益、趋利避害的本性,从而使环境保护的力量源泉植入万民心中,环境问题的解决也因而具有了基础。”①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典型的私法。民法是保护私的利益,它的已任不是为了解决诸如环境问题等社会问题。“历史上的民法即使在它有限的程度上也未能保护社会福利,如财产法、合同法和侵权法都是以个人利益为本位,忽视了社会的、共同的、集体的福利,因而它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主要法律领域。”②“虽然民法自进入现代社会以来呈现了社会化趋势,无论社会化程度有多深,也不管社会问题有多严重,民法“权利之法”、“自由之法”的本质仍然没有变,“私的本位”仍然是民法在制度变迁中不变的信念。”③私法自治成为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的避风港。④因此有学者指出“环境污染和破坏是所有权绝对化、不受限制的契约自由的结果。”⑤本文笔者从分析民法对保护环境不力的原因入手,以期发现问题并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二、传统民法无力应对现代环境问题的原因

传统民法对保护环境、防止污染显得那么脆弱。究其原因在于传统民法的三大原则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设计上不能符合保护环境的要求。

(一)所有权绝对原则

在该原则下,所有权为绝对的支配权,排斥一切干预,土地所有权的范围上至天空,下至地心,毫无限制。⑥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上的民法制度从来都是追求财富、扩张财富的制度,其中物权制度更是以“物尽其用”为原则,是实现民事主体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同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都秉承着理性经济人的观念,即经济活动中的个人都是以理性作为自己行动指南的“经济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但是人类发展的实践证明,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理性经济人的假说在现实生活中是难以成立的,资源的有限性、人类需求的无限性以及人的自利性,必然导致忽视甚至排斥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倾向。在实际的生活中,多数民事主体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在日常生产活动中大量的排放污染物,给环境带来极大的损害,同时损害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

(二)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主要是指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交易对象、交易内容、交易形式等,他人不得干涉。因此,传统民法在赋予民事主体绝对自由的时候,也埋藏了民事主体侵害环境的祸根,民事主体可以在合法外衣的保护下不承担任何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三)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只对因自己主观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否则即使民事主体对他人造成损害,也无须承担责任。在这种归责原则下,被害人需要证明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然而,在近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的逐步推广,企业都是在规模化、集团化作业,受害者个人和侵害企业在信息、技术、实力等许多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反差。受害人个人无力证明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侵害企业可以轻松的逃避法律的惩处。同时,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侵权行为法以发生环境污染实际损害后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这就导致了侵权行为法不能在预防环境污染和消除致害根源上发挥作用。

三、民法对环境问题作出的积极回应

虽然民法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始终保持其独特的秉性,但在历史长河中,民法始终能与时俱进,发扬其开放性、广泛包容性和极大的弹性,以适应变迁了的社会需要,根据时代的要求,民法可将环境保护的要求纳入其规范中,并进行整和和创新,这样一方面民法可以对环境问题作出积极的回应,另一方面可以发挥其作为私法的作用,赋予民事主体更多的主张环境利益的权利,弥补环境保护中的政府失灵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民法的相关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创新。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可以在以下两方面拓展:第一,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民法中被赋予帝王条款的法律地位,它不仅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也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旨在达到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目的是达到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从诚实信用原则追求利益平衡的功能和安全利益的价值目标来看,在现代社会,当环境问题导致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将环境保护的要求纳入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已是历史的选择。⑦

第二,公序良俗原则,“自其产生以来,时代的发展不断赋予公序良俗以新的意义,它也以其巨大的灵活性、包容性处理着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新问题,在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正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⑧在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危害人类生存和发展重大问题的今天,将环境道德作为公序良俗的一部分,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来保护环境已经变得十分重要。

(二)民事主体制度

传统民法学者对民事主体给出的定义均包含一个隐性的前提,即民事主体要现实的享有民事权利,因此只有当代人才能进入立法者的视野,环境问题的出现向人们昭示了一个道理,在保护当代人环境利益的同时,还要兼顾后代人的环境利益。因此,可以赋予后代人同样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并通过民法的代理制度、监护制度来解决其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问题。或者将环境做为特殊的客体来保护,对现实生活中侵害环境的行为,通过民诉法上公益诉讼制度来解决原告地位问题,通过赋予社会公众诉讼主体资格,对侵害环境的行为实行全民监督和保护。

(三)物权制度

无论是英美法系的财产法还是大陆法系的物权法,长期认为所有权人可以对其所有物为所欲为,他人甚至国家不得干涉。这是造成环境问题的一大原因,现代物权法律制度可以在两方面拓展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其一,创设环境物权制度,它是指对环境资源进行综合性支配并将环境法上的义务纳入权利内容的物权。环境物权制度使得环境资源在现代物权法律制度体系中找到了自己的归宿,环境资源不再是旷野上奔跑的野兔,人人可以追而逐之,有效的避免了公地悲剧的上演。其二,建立环境保护相邻权,环境保护的相邻关系不只于以不动产的相互毗邻为前提,克服传统民法相邻权的局限,建立环境保护相邻权有利于保护环境。表现在权利内容上,环境保护相邻权,保护的不仅有一次污染(或直接污染)或直接危险,而且还有间接污染和间接危险;表现在相邻范围上,环境保护相邻权,不仅保护不动产,还保护相邻主体利用其不动产所应享有的生态利益。⑨

环境保护相邻权发挥功能是多方面的,它可以通过处于环境保护相邻关系的主体间的相互制约来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减少纠纷、和睦相处,同时也有利于充分合理的利用自然环境和资源。⑩

(四)合同制度

创建环境合同制度,环境合同是指“国家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就环境资源的使用权的确定和转移达成的协议”环境物权制度着眼点在于保护静态的环境资源,而环境合同制度可以有效的保护动态的环境问题,因此建立了环境物权制度后,建立调整环境资源流转关系的合同制度就变得十分重要了。这样两种制度可以相辅相成,使得保护环境资源的归属、利用和流转等问题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五)人格权制度

环境资源做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对人类的价值不仅仅表现在物质方面,还有精神方面的,传统民法的人格权制度只对民事主体本身进行直接保护,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虽然现实的环境污染也会给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造成巨大损害,但生命、健康受保护的条件是个体的生命、健康受到直接的损害,而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一般都是间接的,因此人格权制度应建立环境人格权,它是指以环境资源为媒介,以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美学价值为基础的人的身心健康权。对采光权、通风权、呼吸新鲜空气权进行人格权立法保护,这样可以在保护民事主体私益的基础上保护环境进而保护公共利益。

(六)侵权制度

传统的侵权行为法构成要件一般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由于环境具有整体性、共有性和环境侵害具有公害性,使得环境权利成为一种社会性的私权,它不同于传统的财产权、人身权观念中纯粹的私权,因此环境的保护也应该不同于传统民事权利的保护,应该根据现实的需要,建立新的侵权行为法。首先,民事责任承担上不以违法性作为要件,《民法通则》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不利于环境保护,建议修改。无论加害企业或个人造成环境损害时有没有违法都要承担责任。其次,不以发生现实的损害后果为承担责任的要件,只要足以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就要承担责任,因为环境侵害不同于一般的侵权,一旦损害发生,就难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达到损害前的状况,改变承担责任的要件还有利于威慑潜在侵害环境的主体。最后,应该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仅要赔偿物质损害还要赔偿精神损害,也可以借鉴惩罚性赔偿原则。

综上,民法应该根据时代的要求,对其制度做出调整,在保护环境这一巨大的历史任务中发挥作用。同时环境问题又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为了应对环境问题,民法所做的调整不能改变其私法本质,环境问题的解决要靠多方面力量共同努力。


    更多综合经济论文详细信息: 环境问题及民法挑战和对策
    http://www.400qikan.com/mflunwen/jjlw/zhjj/105825.html

    相关专题:创新5.1声卡驱动 安阳师范学院


    上一篇:艺术类高等教育空间设计初探
    下一篇:怎样建立有效的物理教学

    认准400期刊网 可信 保障 安全 快速 客户见证 退款保证


    品牌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