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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公民基本义务的理论研讨

一、国家认同与公民个体自由发展的紧张关系

现代社会的公民教育旨在培育公民意识,而其中必然内含国家认同和意识形态的宣扬,公民教育不仅提供与公民身份相关的政治、法律方面的知识,更重要的是提供公民对国家制度存在合理性、合法性的观念和价值,这决定了提升国家认同在公民教育中的重要作用,而这些都是为了塑造国家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所必需的。国家认同是一种主观意识和态度,是国家历史发展和个体社会化过程的结果,主要指公民在心理上认为自己归属于国家这一政治共同体,承认自己作为该国成员的身份,基于该身份认同而产生的情感促使公民为共同体而效忠,由此产生一种忠诚感,甚至在国家出现危难时做出牺牲自我的抉择[4]。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公民的身份可以依据出生而获得,但公民的身份意识和对国家的归属感,并不是天生就具备的,国民身份意识的波动性是比较大的,甚至是可以随时拆解或建立起来。因为每个个体的思想不可能是完全相同的,基于不同的经历和世界观国民身份认同在其内心占多大分量是未知的,是一个变动的因素。公民身份的认同和基于身份认同而获得的国家归属感共同构成了公民国家认同的前提和基础。正如亨廷顿所言,“只有当人们认为自己同属一国时,国家才会存在”[5]。公民归属具有特定的政治制度与价值,公民对于国家制度的认可程度与其对国家的认同感是成正比的,因此,重视培养公民对国家制度的理解与认同是世界各国公民教育的基本目标。我国由于特殊的国情,在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的政体之下,公民教育理念以革命伦理为价值导向,以培养无产阶级革命者为主要目标。在革命战争年代,阶级斗争和政治意识形态教育虽然与公民教育的原初意义格格不入,可是基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现实需要,革命伦理价值取向是有一定存在依据的。但是在之后的我国发展历程中,这些却成为我国教育的短板,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公民教育曾经被强烈的革命伦理色彩所占据,“以阶级斗争为纲和政治挂帅”则成为了文革期间教育的指导方针,在社会经济、政治乃至文化领域,政治意识形态成为社会价值观的标杆,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的教育更是如此,政治化和革命理想化是当时中国社会公民教育最为突出的特点。作为公民教育的核心部分———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教育是最为重要的,这一阶段的教育旨在实现公民人格自由的形成,培养正在成长的孩子和儿童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公民。在今天中国的政治体制之下,思想政治教育被放在很重要的位置,儿童从进入小学开始就要接受思想品德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教育更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个体价值观和世界观形成最为重要的儿童时期,对其进行思想政治方面的教育,就意味着剥夺了他们进行选择的权利,因为儿童的无行为能力和先入为主的偏见束缚,儿童是不可能拒绝和过滤其所接受的教育的。因此在此义务教育阶段,国家所提供的教育应为最低限度的教育,这些教育内容可以为公民个人活动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不可掺入过多的思想意识形态内容,先天地束缚公民个体在物质、智力、道德等方面的自由发展,否则就是在变相侵犯公民的自由权利。然而受教育在宪法中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予以规定的历史进程中,教育也同时成为了国家实现其政治统治,进行意识形态控制的主要方式,特别是在19世纪的民族主义浪潮的影响下,民族国家将教育作为强化国家认同感和实现民族主义的重要方式,但是意识形态的过多控制必然会妨碍公民个体自由的发展。因此,在国家进行强化国家认同和巩固政治统治合法性的方面,公民教育的推行是势在必行的,但是从教育的原初意义和公民作为儿童的义务教育阶段角度看,公民有获得最低限度教育的权利,公民有进行自我选择的权利,国家提供的教育应该为公民的自由发展提供便利。所以,公民教育内含的国家认同和意识形态渗入与教育所宣扬的公民个体自由发展的理念存在着紧张关系。

二、我国宪法受教育的基本义务应更多尊重公民的自主选择精神

由于历史因素和特殊的国情,我国的教育曾经长期带有政治意识形态色彩,自从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公民主体意识开始觉醒,而公民社会也正在成长。虽然传统的力量仍然十分强大,但是在建设法治国的道路上,公民权利意识正在为政府所接受和重视。公民权利意识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所具有的选择和行动的自由权利,在不侵犯、不违背公共伦理的情况下,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所以在教育领域,公民也应当有权选择自己接受的教育,学生作为公民社会的一员也是一个具有主体性权利的公民,学生公民的自由权利是任何组织、政府和社会共同体所不能干预的观念已经为社会大多数人所接受。教育是一个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同时也是强化国家认同的主要方式,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政治意识形态控制,既然政府和社会不应当过分干预公民的教育选择,所以国家应当确保其提供的教育不会受到大多数公民的反对。为此,国家共同体应当从教育的原初意义出发,在教育内容的选择上更多从公共伦理道德理性上进行考虑,在古希腊的公民教育传统中,公民作为城邦共同体的成员是必须在公共理性的指导下接受教育的,教育旨在教导公民知道什么是公共的“善”和“恶”。所以国家提供的公民教育不能政治化倾向过于浓厚,虽然政治素养教育可以确保公民参与到政治生活之中,但是极端的政治意识形态控制会危及整个公民教育,在此教育模式下出产的是政治意识形态的奴隶,而这将会导致公民参与政治的热情度降低,并损害公民的政治情感[6]。因此,国家提供的教育不能以政治意识形态的灌输为中心,而应该是最低限度的教育,可以实现公民自觉遵守公共的伦理规范,形成健全的公共人格,成为共同体中的合格成员,培养公民基本的政治素养。此外,受教育作为宪法中的公民基本义务的规定必然带有强制性,九年义务教育就是其具体表现形式,从受教育规定为宪法基本义务的过程来看,受教育作为公民基本义务是必然的具有其正当性,但是基本义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漠视公民的自主选择权利。当代的公民教育已不应是文革时期的革命伦理导向,而应该是以公共伦理的主体性和法理性为精神内核的伦理导向。所以,国家的义务教育应培养公民的公共责任感,在强调国家目标的同时,更应当关注公共社会责任和尊重公民的自主精神,肯定和认同公民的主体权利和个性自由,二者也与教育的原初理念是一致的,旨在引导公民认识公共理性和真正的“善”。

三、结语

教育的原初意义是引导公民成为“善”的人,旨在矫正个体扭曲的灵魂转向真理,而国家规定的公民教育却是培养合格的公民,保障国家权力的存续和发展,为此必然会带有意识形态控制的色彩,公民义务教育的内容和目的与教育所要想培育的“善”的人和哲学灵魂教育存在着紧张关系。因为“善”的人是好人,旨在追求至善的理念境界,超脱国家与城邦寻求事物的本真,而这正是柏拉图教育的原初目的所在,也应该是教育的终极追求,但是现实却是残酷的。在城邦或国家之中,为固定的政治体制所束缚,国家所推行的公民教育是为了塑造合格的好公民,寻求政治的统治稳定和良好的政治秩序。好人与好公民之间是天然对立的,教育在任何政体中都必不可少,其虽然不会成为政体的最高职责,但为了向最佳政体看齐,国家为了实现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和意识形态的控制,教育是必须的,因为教育在塑造国民性方面是无可替代的,以追求灵魂的和谐和正义为目标的教育不是公民教育可以替代的,但是在现实的政治体制内不会也不可能培育哲人,只有理想中的城邦如柏拉图所描绘的那样的理想城邦才会将教育作为国家的最高职责。因此从理论上来看,国家提供的义务教育是根本不符合教育的原初意义的,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在法治国的建设道路上,教育旨在形成公民理念和公民的自主精神。为了缓和公民教育的政治色彩和公民个体自由的紧张关系,在受教育已经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在宪法中进行了规定的现实下,基于国家共同体的存续和发展以及自然状态之下个体的生存状况,我们应当将国家提供的义务教育内容规定在最低限度的水平,并将公民个体与国家作为彼此相关的共同体看待,二者是紧密相关的,同时公民也可以保持自身的部分独立性。

作者:马微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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