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的刑法中,被害人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作为研究中的重点,我国法律学者对此的相关研究却不是很全面,在犯罪学中的相关概念也不尽相同,对于我国的刑法理论的完善很不利。所以,本文介绍了被害人在刑法中的界定,在后文中给出刑法视野中,被害人的地位以及所带来的影响,希望对我国的刑法研究有所帮助。
关键词:刑法学;被害人;分析;研究
1被害人在刑法中的界定
被害人一词,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案件中屡见不鲜,但是至今为止却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在不同的法律学科中,对于被害人的定义都各不相同。在犯罪学里面,我们通常把被害人分为两个方面:一种是广义上的被害人,另一种是狭义上的被害人。其中,广义上的被害人指的是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侵害的人,而狭义上的被害人指的是受到犯罪分子侵害的自然人。在我国的法律教育中,刑法作为一种司法学科,将更多的关注度都放在了犯罪学上,对于构成何种犯罪等问题探讨的比较详细。所以,在刑法的视角下,我们在研究被害人的问题时,要通过这些问题来体现,将犯罪学中的被害人进行区分对待。在刑法学中,要想增加被告的刑事责任,不能通过强调和扩大被害人的损失来进行,这种行为在司法上也没有可行性。总的来说,在刑法学中涉及到的被害人不能够和罪犯一般受到影响,包含受害人的单位或邻近的人,尤其要注意的是被害人的界定范围不能包含国家。在犯罪学中,罪犯本身就是危害国家秩序的行为,任何的罪犯行为在对被害人进行侵害的时候都损害到了我国的相关法律,那么,所有的罪犯在实施犯罪的时候都会涉及到国家利益。
2被害人在刑法学中的地位
2.1在犯罪概念中。被害人问题是刑法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其概念和刑法理论中的所有问题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要想对被害人问题进行研究,首先要确定被害人的地位。我国的犯罪概念首先要将犯罪形式与犯罪实质相互结合,进行讨论,所以在进行被害人地位的分析时,也需要从这两个方面入手:(1)在刑事方面。在我国的刑法中有规定,“侵犯国有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为,都构成犯罪。根据以上刑法规定中,不论是对个人还是对集体财产进行侵犯都构成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单位和个人都属于被害人的范畴,所以说,在犯罪的同时,产生了被害人。通过以上描述,不难看出,在刑法的角度上来看,尽管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被害人的定义,但是在法律规定中却显现出来了。(2)实质方面。在我国的刑法相关规定中,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定为犯罪。在此我们可以看出,被害人是社会的一份子,当犯罪行为发生后,被害人的财产或生命受到一定的侵害时,社会利益也随之发生了侵害,所以,我们说犯罪实质具有社会危害性。在此方面研究中,部分学者指出,犯罪行为仅仅是对国家和社会秩序进行破坏,并没有侵害被害人的权利。对此,笔者认为此种说法不合逻辑,只要进行相关思考就不难发现,要想达到犯罪目的,无非是两种方式,一是破坏国家权利,二是对被害人的权利进行侵害。在后者中,一定会产生被害人,所以,在何种形式下,被害人都是犯罪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2.2被害人承诺相关问题。上文中提到,我国刑法中的被害人相关研究并不多见,但是有一种情况比较多见,就是单纯的被害人承诺问题,讨论方式基本停留在其概念上,对于承诺的分类和其他情况研究依然不多见。除此之外,关于被害人的承诺问题在犯罪构成中也进行了激烈的讨论。有部分研究人员认为,在犯罪论中的犯罪构成可以对行为进行指导,那么当被害人进行正当防卫的时候也应该计入犯罪构成中。实际情况中,正当防卫不算在犯罪构成的范围,与犯罪构成并列行为。以上导致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在两方面产生了歧义,一是正当防卫方面,二是被害人承诺方面,二者自相矛盾。我国的刑法理论中,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特殊情况排除在犯罪构成之外,因为二者的行为在实质上并没有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威胁。
3被害人因素产生的影响
被害人因素,在我国刑罚论中的多个环节都有重要影响,不论是设置还是功能,都与被害人有着极大的关系,下文中,笔者将逐个分析。
3.1刑罚目的的设置与被害人因素的关系。在研究中,为了保证刑罚目的的适应性和合理性,在后期的研究中取得相应的效果,在进行刑罚目的的确立时,应该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被害人是罪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的直接承受者,在确立刑罚的时候必须将其考虑进去。首先,在针对刑罚目的进行设置时,必须考虑到要对被害人有安抚的作用,让被害人从痛苦的精神生活中解脱出来,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就必须将罪犯绳之以法。人的天性决定了被害人只有看到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之后,才会产生一种满足感,从而尽快从受害者的痛苦中逐渐脱离出来。如果被害人认为罪犯所受到的惩罚不够,或者是没有从痛苦中走出来,可能发生被害人通过非法手段打击报复的行为,或者是被害人因为受刺激过大,直接产生报复社会的冲动,对我国的社会安定造成一定的影响,最终触犯我国法律。
3.2结合刑罚功能。我国的刑罚研究学者在被害人所具有的功能研究中已经得到了相关结论,就目前来看,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刑罚应对被害人具有补偿和安抚功能。其中,补偿的作用是指罪犯要向被害人进行一定的精神或物质上的补偿;而安抚,则是让刑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被害人的要求,当然是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以上两点都必须要注意的是,要想达到安抚的功能,就必须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刑罚裁定,尽可能的减少被害人的精神痛苦。在刑事判决当中,我国的法院相关人员会量刑而定,在进行补偿时,都会将其划分到民事赔偿的范畴。在刑罚中,补偿功能只能是在被害人受到侵害后,国家相关部门没有将犯罪人员绳之以法或者罪犯无法无法进行偿还的时候,由国家出面进行一定的补偿,但这种补偿,和民事诉讼中的补偿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3.3对被害人过错的裁定。上述介绍中,我们不难看出,被害人的过错属于过失,但是也有故意的情况发生,以各种理由来诱发犯罪,或者激化矛盾。我国不少的刑事案件都表明,被害人在某些方面都表现出了一定的贪欲和报复行为,这种明显过错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发生。例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虽说犯罪嫌疑人是过错方,但是被害人也存在间接的过错,即使在被害人家属压力很大的情况下也不应该立即判处死刑,在我国的各地法院中基本认同这一观点。实际上,这种判决方式不仅在我国适用,在其他国家的判决上都采用这一理论。例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的规定,如果点后害人行为存在不合法或不道德的现象,对犯罪者应该从轻处罚;在《瑞士联邦刑法典》中也有表明,在被害人对罪犯实施侮辱或非法刺激的情况下造成的犯罪后果,应当适当减轻刑罚。被害人一词不仅在犯罪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刑罚论中也一样具有很高的研究意义,所以,我国加强刑法学视角中的被害人的研究是十分重要的。笔者从被害人的界定开始介绍,对被害人的地位以及产生的而影响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在今后的研究中,我国的相关人员应该重视从犯罪学的角度研究被害人的问题,尽量将罪犯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合理化,对我国的法律体系的健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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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牛岩 单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