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宏观政策环境存在问题
1.“以药补医”影响药品定价
在“以药补医”机制下,我国的药品除了满足临床治疗需要外,还要给医院带来利润,实现“补医”的功能。这样一来,大家可以接受的“合理”药品价格是指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医院都能获得充分利润,比欧美国家只考虑生产和流通企业利润多了一块。如果国内药品以成本加成方式来定价,同时控制流通环节加成差率,或者进口药品按国际参考价格来定价,那么药品价格构成中可以“补医”的部分就会大幅压缩,最终导致流通困难。更严重的是,“以药补医”政策下,低成本制造的低质量药品反而利润大,导致医药工业优汰劣胜。
2.药品产业格局混乱,质量标准偏低
2012年我国国产药品上市批文超过18万件,同一化学名下上百甚至上千批文的现象屡见不鲜[1]。根据WHO调查数据,这些上市药品批文数量是西太平洋地区中等收入国家的13倍、高收入国家的20倍[2]。厂家过多必然导致竞争激烈,监管不严必然导致无序竞争,尤其是这些药品质量各不相同,“李逵”、“李鬼”并存。加上医院对药品优劣的判断包括临床疗效和“补医”能力两个层面,只能满足临床使用、不能有效“补医”的药品,对医院而言无疑是“低质量”的药品。基本药物采购采取严格规范的市场化招标流程,提高了企业之间的竞争度,多数基本药物价格大幅下降,但全国各地医疗机构普遍反映中标药物质量低,“补医”能力不强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在一般商品采购中,技术参数是确定的;但在药品采购中,技术参数成了可变区间,直接干扰了正常招投标程序。
3.药品领域治理体系建设滞后
目前,药品领域商业贿赂问题严重,严格来说已超出药品采购工作内容,涉及更为广泛的国家治理问题;然而药品领域治理明显缺乏力度。1980年全国整顿制药企业,重新审批颁发营业执照,纳入整顿范围的2465家企业共关停并转632家。1989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医药管理局整顿下属药企,58家企业撤销了27家[3]。但新医改以来,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的违规企业大多没有受到真正严厉的处罚。一些出现过严重质量问题和事件的医药企业,改头换面仍然存在于市场中。缺乏严格的处罚制度,采购政策制定再完善,也会在实施中走样变形。诸如低于成本报价、中标后不供货、低质量生产等现象,暴露的不是采购政策问题,而是法制严肃性和政策执行力的问题。究其原因,目前政府和市场层面参与者众多,社会群众层面参与不够。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包含十多个部委,在市场上也有500多家产业协会组织。不同部委工作目标存在差异,同时,中央和地方也不协调。观察各地药品采购政策制定和公示期间的现象也可看到,政府部门态度各异、企业抱团频繁上书;但患者作为最终的使用方,没有可以表达利益和主张的渠道,其声音只字难闻。药品领域治理体系不健全,导致对集中采购政策的支持不够,对采购效果的评价也不够客观。
二、集中采购技术方案存在的问题
1.“招采分离”制度存在缺陷
从政策设计上,“招采分离”需要两个阶段、两个主体分别负责完成采购过程。省级招标办负责对价格的招标,但不涉及具体的货物数量和资金支付。医院负责药品最终采购并支付货款,从而为“二次议价”留下了空间。
2.“多家中标”机制有待改善
招标的基本原理是把竞争集中在招投标阶段,形成合理的竞争价格,没有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说明或特殊原因,不允许多家中标。但目前,招投标允许多家中标,人为拉长了药品销售竞争链条,使医院在招投标后仍有选择权,为“二次议价”提供了条件。
3.监管缺乏力度
对购销合同签署情况缺乏监管,医院普遍不和企业签署购销合同,而是直接采购,通过“做账”方式掩盖真实交易价格。药品质量监管不力,不同企业药品成本差异较大,招标产生中标价后,部分企业对中标价仍有可压缩的空间。这些政策漏洞源于招标过程的不合法、不合规,促使企业维持“高定价、高回扣”的营销模式,促使以医生为主体的评标专家有留下“二次议价”空间的动力,形成恶性循环。此外,医疗机构补偿机制不健全,为其提供了通过“二次议价”形成大幅价差、实现更多补偿的激励。
三、推进带量采购的难点分析
药品带量采购是在集中采购基础上提出的。由于集中采购中汇总药品用量存在难度,因此往往缺乏对采购量的说明或承诺,形成了采购“集中但不带量”的局面。为有效控制采购成本,基本药物采购中首次明确提出集中采购、带量采购、招采合一、难以带量时单一货源承诺、一次性完成采购全过程的要求。具体而言,药品带量采购是指在开展招投标或谈判议价时要明确采购数量,让企业针对具体的药品数量报价。但带量采购的执行进度比较缓慢,对此各方态度各异。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实现带量,既有体制机制障碍,也有社会和管理层面的技术问题。
1.补偿机制不完善导致公立医院抵制带量采购
“以药养医”至少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政府允许的药品销售加成,多数地区规定的比例为15%;二是医药企业给公立医院的药品折扣,通常称为暗扣,不同地区披露的数据不同,常见的说法是20%~30%;三是医药营销人员给医生的个人提成,这一块更为隐蔽,目前没有权威或系统的数据,根据2013年披露的医药商业贿赂案件资料,大约为药价的10%~20%;四是医院拖欠药品销售款作为自身的现金流。但最终资金成本还是要计入药价。根据部分地区在药品采购中缩短药品回款期的经验,药款长期占用产生的资金成本占药价的5%~8%左右。可见在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中,零差率触动的只是“冰山一角”。但一旦实施带量采购,企业有了确定的采购量,暗扣和医生提成部分将基本消失,公立医院将立即陷入运行危机。因此,带量采购将深刻触及“以药补医”机制,其影响远大于零差率销售。目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分县级公立医院实行了药品零差率销售,为此增加的财政投入已经令政府勉为其难,很多地区落实并不到位。如果在公立医院普遍推行,带量采购配套补偿将面临更大困难,利益受损的必然是医院。
2.采购责任主体脱位,改革回避核心问题
顾名思义,采购主体在采购活动中具有决定性作用,拥有最大的权力,同时承担全部的责任。通过分析公立医院的产权和治理结构,发现可以成为药品采购主体的只有两个机构:一是公立医院自身;二是公立医院的所有者,即政府;公立医院是否拥有自主采购权,要看其所有者是否授权或者让渡这部分权力。其余的各类采购办、交易所充其量只是代理或执行机构。2000年以前,公立医院作为药品采购主体开展分散采购,但由于趋利动机过强,弊病百出。2001年全国开始推行药品集中采购,目的就是解决自主采购的弊端,但采购主体始终未能明确。究其原因,在于权力和责任是对应的,在价格机制尚未理顺、以药补医根深蒂固的情况下,政府自身作为采购主体,必须为医院找到新的补偿途径,财政投入势必大幅增加。
3.集中带量采购需要较高的管理能力
从全球工商管理领域发展动态来看,分散采购逐步向集中采购发展,是大宗物资采购的必然趋势[4]。但集中采购既触动既有利益格局,又需要整合不同使用终端的具体要求,需要较高的管理和组织能力,在现实中并非总是优于分散采购。各类企业采购经验也表明,批量大的货物适宜集中采购,批量小、种类多的货物实行集中采购的效果往往不理想。但按目前的政策,医院各类药品无论用量多少全部纳入集中采购,不符合客观规律,效果和效率自然难以提升。同时,长期以来各地习惯按统一的标期、一次性针对数千种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粗放,也难以符合临床用药实际情况,自然难以实现带量采购。
4.临床治疗差异性和患者个性化需求问题
药品质量的差异、不同药品之间具有相互可替代性,导致用量的测算难度增加。目前法律法规对患者权利边界缺乏有效界定,带量采购之下,部分患者的个体需求难以满足,可能引发医患纠纷。尽管这不是影响带量采购的关键因素,但在医院抵制带量采购的情况下,更多地被用作借口。
四、改进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思路
全面审视药品采购政策及其改革历程,发现这是一个与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密切衔接的问题。采购改革呼吁破除“以药养医”,破除“以药养医”也需要采购层面的支持甚至推动。短期之内能做的,主要是技术层面的调整。
1.优化工作流程,提高采购效率。用量大的药品集中采购,用量小的药品由医院自主采购。对评标专家实行利益申报制度[5],加强对采购合同的监管,遏制潜在的不规范行为。
2.分类分次采购,按量设置采购包。每次针对少量药品,按化学名精心设计质量评价指标,实现对投标企业药品质量的准确遴选。在此基础上,采取双信封法评标,商务标以最低价中标,每个采购包确定唯一供货商,无法设定采购量的探索单一货源承诺方式采购。在同等质量层次下,优先采购国产优质仿制药。临床治疗必需的原研药,单独划定采购包,通过测算患者需求,限制在总采购量的一定比例之内。
3.借鉴国际经验,加大管制力度。改革公立医院
补偿机制和支付方式,实施预算管理,医保基金按病种付费,构建医院和药企博弈格局,充分调动医院参与集中采购的积极性。对仿制药实施严格的质量一致性评价,集中采购坚持把价格作为核心评标指标。加强对专利药企业资料的审核和价格信息披露。在国家级药品价格谈判中,联合药监、知识产权、医保等部门,对专利药的采购引进国际参考价格,把港台地区价格作为大陆地区的最高参考价格。
作者:傅鸿鹏 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