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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刑法合同欺骗辩证

一、民法上的合同欺诈和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的概念与构成

(一)民法上的合同欺诈民法上的合同欺诈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做出不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民法上的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一共有五个:一是欺诈行为人具有欺诈的故意,即行为人具有故意欺诈他人的意思,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或可能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二是欺诈人实施了虚构事实、变更事实或隐瞒事实的欺诈行为,而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状态;三是被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即被欺诈人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非因自己疏忽大意之故,而是因欺诈人的欺诈所致;四是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因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而做出了与自己真实意思相违背的表示;五是欺诈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形式进行的。

(二)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是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即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和单位,均可能犯本罪。二是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均无明确的犯罪目的,因此排除了间接故意和过失行为构成本罪的可能性。三是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四是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或者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接受对方当事人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根本不履行合同,其欺骗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民法上的合同欺诈和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的联系与区别

(一)民法上的合同欺诈和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的联系一是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罪都是利用合同的形式。二是能够实施合同欺诈行为和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主体都是一样的,即自然人和单位。三是主观上都有故意,即故意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违背被害人真实意思而使其签订或履行合同。四是客观上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罪都体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及利用对方的错误认识等手段欺诈或诈骗他人。五是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罪要求受害人的错误认识与欺诈、诈骗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六是行为人都对特定的财物取得不法占有状态,即非法占有对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标的物。

(二)民法上的合同欺诈和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的区别一是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的不同。首先,在故意的内容上二者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行为主观上有欺诈,主观以追求谋利,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合同诈骗罪以签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其次,在故意的类型上也存在差异。合同欺诈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二是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的不同。首先,在欺骗的方法上,民事欺诈行为人没必要虚构合法身份;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多有以下欺骗行为: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等等。其次,在欺骗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上,民事欺诈行为尽管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但未超限度,仍应由民事法律来调整;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达到了一定程度,需要由刑法来调整。再次,从欺骗内容来看,民事欺诈行为中民事内容仍然存在,行为人希望通过双方履行这个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目的、愿望、能力以及实际行动。三是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不同。民事欺诈的客体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四是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责任不同。民事欺诈根据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若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诉讼,则由欺诈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合同诈骗罪是触犯刑事法律,构成犯罪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行为人对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要负刑事责任,有时还要同时负担民事责任。

三、民法上的合同欺诈和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一)行为人主体资格是否真实按常理推断,行为人如果是为了履行合同,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哪怕存在牟取不当利益的想法,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在主体资格上作假。相反,如果行为人有盗用合法主体的名义、捏造不存在的主体或利用已被撤销的单位等行为,则可以初步断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查明行为人有无履约的诚意和能力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履行能力,但却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与被害人签订明显超过自己履行能力的合同,意在骗取他人财物的,应视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注意的是,履行能力是不断变化的,如果签约时有在合同期内提供可靠的资金、货源的可能性或有稳定的承担责任能力的,应视当事人具有履约能力。

(三)行为人是否存在履约行为如果行为人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并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做过实际的努力,即使因为某些原因未能完全履行,也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反观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他们一般没有努力履行合同的行为,即使有小部分人履行,也是意图诱骗对方当事人,使对方当事人相信自己而自愿交付财物。

(四)行为人对被害人给付财物的处置情况行为人如果将取得的财物隐匿或任意挥霍,挪作他用或用于投机行业甚至携款潜逃,那么非法占有的目的就十分明显了。

(五)行为人事后的态度行为人事后积极主动承担违约责任或保证赔偿损失,应认为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未及时通知对方,不积极补救对方损失,不愿承担违约责任,甚至有逃匿行为的,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另外,在具体案件中,对于具有一定履约能力,为签订合同而使用了一些欺诈手段,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为了通过签订、履行合同获利,且具有积极履约的绘画艺术论文行为,即使客观上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也应通过民事救济方式解决,不宜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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