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传统亲属法律制度内容和特点
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由于其所独有的“民刑不分”的特点,没有独立成篇的亲属法。由于传统亲属法律制度根深蒂固,后来在“中华民国”亲属法立法过程中,遭遇了其他法律领域少有的争论和抵触。总体来说,传统亲属制度包括几方面内容。首先,在亲属分类和亲等上。传统礼制和律例建立的是以父系家族为中心的原则,按照宗法原则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及妻亲三类。其次,在家庭制度上。家长和家属构成了家的成员,由家中辈分最尊的男性担任家长。传统的家庭制度主要包括父与子女关系、夫妻关系及家庭财产制度。内部关系中遵循“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原则。在财产关系上,家长财产拥有支配权。最后,在婚姻制度上。婚姻的目的在于延续家族、祭祀祖先,是子女所要完成的义务。是宗法家族制度的产物。男女双方并无自主权,婚姻的缔结要依“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婚姻禁忌上,族内婚、姻亲、娶亲属妻妾都要受一定程度上的禁止。在婚姻解除上,“婚姻的目的即以祖宗嗣续为重,以家族为中心,不能达到这种目的的婚姻,自须解除。”法定离婚条件有“七出”、“三不去”、“和离”、“义绝”。家族本位是中国传统亲属法的主要特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基础是各个家庭的集合体,因而全部的社会关系也就可以看成各种各样亲属关系的社会化。”更多强调个人对家族的义务。此外,亲等之间的差异区别同样是传统亲属法律制度中不容忽视的特点。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亲属法的继承和发展
20世纪前期,世界民法形成了新的潮流,影响到了《中华民国民法》。其在起草过程中注意移植外国民法,并体现了趋附现代民法潮流的特点。其亲属法律制度,贯彻了改造主义的方针,倡导个人主义、自由和平等,革新宗族及婚姻家庭制度,建立了近代全新的亲属关系。在亲属分类上,《亲属编》用配偶、血亲、姻亲三类取代了传统亲属制度中宗亲、外亲、妻亲的划分方法。采用了比传统五服制度更为进步的罗马法亲等计算方法。在家庭制度上,《亲属编》重新定义了家的概念。“家是指以永久生活为目的而同居的亲属团体;……家设家长,家长的职能是管理家务,但家长得以家务的一部分委托家属管理;家长管理家务,应注意所有家属的利益。家长的权力与义务,与传统意义上的权力、义务不同,只有家长形式的存在,才依稀可见传统家长的特征。”家长权力并不是无限的,《亲属编》中“亲属会议”部分就限制了家长权力。对同居事务的处理上,秉承男女平等的原则,赋予了妻子同等的主持权。《亲属编》规定,“夫妻于日常事务,互为代理人”。妻子不再被视作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始享有同等于夫的权利。此外,《亲属编》废除了嫡子、庶子、嗣子及私生子的划分方法,将亲子关系分为自然血亲关系和拟制关系两种。自然血亲关系有婚生与非婚生子女的区别,拟制关系则区分为生前收养关系与死后指定继承关系。父母也区分了生父母和养父母,对于继父母和嫡母,则仅构成姻亲关系,不再有嗣父的称谓。在财产关系上,《亲属编》专节对夫妻财产制进行了规定。夫妻财产制被划分为法定财产制及约定财产制。联合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指夫妻间可依契约,从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及分别财产制中择一适用。如此详尽的规定财产关系,其意在于保障女方的经济独立,进而达到维护男女平等的目的。在婚姻制度上。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亲属编》规定:“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革新了传统亲属法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体现了尊重个人意思自由的原则及婚为不能代理的原则。”在对待婚约的态度上,《亲属编》一反旧律,规定“婚约不得请求强迫履行。”视婚约与结婚为各自独立的要件,结婚不以婚约为前提。在处理一妻多妾制上,立法者看来,对妾制进行彻底的改造恐将引发激烈的社会问题,于是采取了渐进式的做法。即不在成文法中对其进行规定,而是借判例及解释例的方式对妾之地位和关系消灭加以规定,直至废止。从另一种意义上讲《亲属编》坚持了一夫一妻制。
在婚姻缔结的限制上,与传统亲属法侧重于是维护尊卑贵贱的伦常秩序,禁止同性或同宗结婚不同的是,《亲属编》对婚姻缔结的限制在与婚姻的实质要件上。旧式婚姻的缔结与解除给女性带来的诸多限制被打破,从法律的角度上体现男女平权。与传统亲属法相比较而言,婚姻缔结的禁止条件更具有近代化色彩,体现出了法律的统一性和连贯性。在解除婚姻上,体现了平等原则。传统亲属法律制度中,“七出”等传统往往对于男子要求宽松,对于妇女则较为严格,《亲属编》在明确了两愿离婚之外,对夫妻间任何一方依据法定理由向法院请求离婚的婚姻解除方式也予以了确认。这使得夫妻双方在离婚方面享有完全的对等权。可以看出,在对传统亲属法律制度进行改革时,男女平等的原则成为一贯之精神。近代民法,不平等是亲属立法领域一个普遍的特征。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及现代观念的确立,不平等逐渐显现的不合时宜的,对此各国均相应的采取了不同方法进行调整,而且在进程上也不尽相同。虽然这种平等并不彻底,而且也较具形式意义,但在法律上确立平等原则已成为一种潮流。并且对民国时期的民事立法也产生了影响。《中华民国民法》总则编的起草说明书所列举的立法理由之一就是“男女平等之确定”。然而,平等原则也同样不可能完全贯彻。如在对待子女财产上,规定子女之特有财产由父管理,父不能管理时由母管理。值得注意的是,在社会层面上,传统家族观念及习惯仍普遍存在。“事实上却没有一个民族可以一旦尽弃其文化传统而重新开始”而传统亲属法也常常表现为一定形态的风俗习惯,具有浓厚的伦理色彩。甚至成为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基础。也就意味着其具有相当的保守性和惰性。如果对亲属和继承制度进行一次性彻底地变革,那么这种固有基础的改变势必将付出巨大代价。因此南京国民政府在立法中保留了家族制度。家族本位是传统亲属法律制度家族制度的最显著特点。是传统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赖以建立的基础。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因“一旦欲根本推翻之,恐窒碍难行,或影响社会太甚”的理由将家族制保留。虽专章保留,但其内容与传统家族制度相比已经有很大变化。而且家制被列为第六章,次序靠后,其内容简略,也说明家族制度的社会影响力不复从前。
三、评价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亲属法律制度的近代化就是法律移植的典型。立法者在将西方先进亲属法理念和价值观移植的过程中,需要反复思考怎样对待传统亲属法律,怎样在中国传统法律与西方近代法律之间取得平衡,从而建构新的法律体系,逐步实现继承立法近代化过程。同时,这也是一个艰难而曲折的历程。亲属法极具伦理性,这使得其与各自民族的历史传统、宗教伦理和风俗习惯等关联密切,因而具有很强的保守性。所以,在此领域移植西方法律,推进其近代化的历程,必然会遭受更大的阻力。在近代亲属法的制定和发展进程中,也就随之呈现出渐进的特点。即便如此,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亲属立法无疑是亲属法律制度近代化的过程的最高成就。它废除了宗法制,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注重个人独立法律人格的保护。虽然这些成果只是停留在法律条文上,但在当时条件下可称之为中国法律的一大进步。
作者:魏巍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