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规划的名称
规划名称中是否加“总体”二字。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中所述,“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所以有人认为,“总体规划”是特指规模较大的国保单位的文物保护规划,区域性的保护规划不宜加“总体”二字。笔者认为,即使是规模较大的国保单位,也只是一处保护单位。而区域性文物保护规划,是某地域内所有不同级别文物保护单位的整体规划,体现“把握全局、总体谋划”的视野,建议冠以“总体”之称。如果有必要,在总体规划通过之后,可以对某个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另做详细的保护规划。
二、关于规划的对象
此次评审的几个区域性文物保护规划,规划对象限定于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但事实上,对一些遗址类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出土的可移动文物跟遗址息息相关,是遗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笔者建议,整合当地博物馆的展陈资源,将这些相关的可移动文物纳入规划对象,并提出了展示和利用的要求。经过第三次文物普查,各地都新增了不少不可移动文物,许多还未定级。这些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与一些已定级的文物保护单位有着相同的文化面貌,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其保护和生存面临较大的困难。如果在区域性文物保护规划中,将其列为规划对象,提出划定保护级别的建议,同时,根据保护需要,制定分级保护措施,将缓解这些暂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尴尬局面。
三、关于规划的编写体例
区域性文物保护规划的体例,由于没有明确的规范和要求,可参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分文本、图纸、说明及资料汇编四个部分编写。文本内容,分评估和规划两大部分。但需要注意的是,区域性的文物保护规划由于规划范围大、对象多,评估部分需要做大量的基础工作。现在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评估做得不够,或完全缺项,导致规划部分提出的措施依据不足,可操作性差。如价值评估、管理评估不到位;区划评估、文物环境评估缺位等。考虑到区域性文物保护规划涉及的文物点众多,建议多采用表格或图表形式,分类表达,一目了然。
四、关于规划的目标
区域性文物保护规划,与这一区域内的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备受当地政府的关注和重视,规划目标的确立对决策者来说至关重要。由于规划涉及当地旅游、城建、水利、土地、民众等诸多利益相关者,规划目标的制定,除了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外,重要的是平衡好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统筹考虑他们各自的诉求,把握好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需求和动机,促进文物历史文化价值的传承、保护与开发。
五、关于保护区划的界划
文物保护区划的界划,关系城乡建设的范围和规模,与区域经济的发展直接关联。区域性文物保护规划包括了大量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但大部分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没有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区域性保护规划中,是否有必要为每一处未划定保护区划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区划界划,还是只提出区划的原则,具体划定由当地政府来做,这一问题成为大家争论的焦点。区域性的文物保护规划,一旦审批通过,将作为法律性文件,由当地政府公布实施,具有法律效应。因此,笔者认为,对未划定区划的保护单位应在本规划中进行明确的区划界划,而不是只提要求和原则,把问题留到以后解决。虽然这个工作量比较大,但区划作为文物保护规划主要解决的问题,应该投入更多的精力,这样,规划公布后,涉及文物范围的工程建设才有法律依据,否则一些级别较低的文物保护单位可能由于缺乏控制而受到工程建设的影响,甚至遭到破坏[2]。
六、区域性文物保护规划不等同于旅游规划
文物保护规划,规划重点应以保护为主,但现在的区域性文物保护规划,在展示利用上做过多的文章,花过多的笔墨,旅游开发的目的太浓。文物保护规划作为旅游规划的上位规划,只需在展示利用章节中提出要求和原则即可,不宜过细地做工作,否则文物保护规划变成了旅游开发规划[3],将失去文物保护的意义。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简单梳理,笔者认为,区域性文物保护规划在编制体例、内容和标准上尚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一些已经编制完成的区域性文物保护规划,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希望本文能引起大家对区域性保护文物规划更多的思考和关注。
作者:师焕英 单位: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