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企业管理制度,确保激励、监督措施到位
在国家构建宏观政策环境,推进体系化建设的同时,部分军工企业结合行业特色及自身特点,先后制定了一批指导性管理办法和文件,如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的《集团公司技术研发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的《科技成果转化与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的《发明专利实施奖励暂行办法》等。这些企业管理办法国防科技工业科技对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效果评估、奖励激励及考核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收到了良好的管理成效。
二、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存在的问题
上述举措对促进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起到了重要作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大量的科技成果在推广转化的过程中遇到了瓶颈,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涉密国防科技成果的降密、解密不够及时
国防科技工业的科技成果往往具有涉密属性。从国家角度来讲,由于很多高新技术成果关乎国家安全,一旦泄密,将对国家利益造成巨大损失。因此,长期以来,我国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普遍存在定密从严、从高的现象。这种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防技术的先进性与保密性,使得国家免受不必要的损失,但也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科技成果降密、解密不及时,使得国防科技成果转移应用过程受阻。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很多具有民用潜力的国防科技成果虽然开发的较早,但是真正进入民用市场的时间却相对较晚。从企业角度来讲,由于涉密国防科技成果的解密责任主体、定位和程序等都不明确;涉密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还不完善。因此,军工单位对开展涉密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意愿并不十分强烈。
(二)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权益归属不够明确
目前的政策法规体系对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够细化;成果研发单位享有的权益不够明确;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足,这些因素都从客观上制约了国防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与此同时,由于各军工单位在实际转化过程中标准不够统一、落实不够严格,且随意性较大,因此,科研人员更愿意从事科研工作,获得成果并获得相关收益,而对实施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难以调动。
(三)国防科技工业领域体制
机制不够灵活由于长期受国家政策扶持,军工企业尚未完全摆脱计划经济的影响,在走向民用市场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普遍缺乏成熟的市场推广经验和盈利模式;2.管理层的观念相对滞后,缺乏熟悉民用市场规律的经营管理人才,难以适应民用市场的激烈竞争环境;3.在科技成果价值评估、转化成果监管、风险控制、成本控制等方面的能力不足。
(四)国防科技成果中介服务机构不够健全
由于技术成果的产生和转化过程本身就是一个知识创造的过程,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为了降低这种不确定性,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应运而生。科技服务中介机构不仅能够降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风险,还可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因此在国防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在我国,类似的中介服务体系却未能有效建立起来。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政府的职能转变不到位,责、权、利无法实现统一。我国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大多是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并发展起来的,并长期依赖政府的扶持,而政府也会参与到这些机构的日常经营与管理活动中。这就使得很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缺乏明确的市场定位,不能很好地发挥其自身功能。其次,国家的扶持政策和引导措施不足。尽管许多国防科技成果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建立了紧密的联系,但在正式的法律法规及扶持政策方面,仍然缺少与这些中介服务机构相关的有力支持措施。第三,军民科技成果的需方和供方的信息不完全对称。相关信息的流动渠道仍然不够畅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缺少支持。第四,缺少相关的专业人才。人才是一个企业发展的关键,没有人才,企业就无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优胜,同样,人才也是国防科技成果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关键。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缺少既熟悉国防军工科研生产管理体系特点和成果状况,又熟悉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和市场规律的专业人才。
三、促进我国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有关建议
针对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工作存在的相关问题,本文从涉密成果的解密、脱密,成果转化的权益归属,相关激励、考核机制,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4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合理化建议:
(一)关于涉密国防科技成果的转化
国家应尽快针对涉密国防科技成果的转化需求,制订出相应的保密审查、降密、解密及脱密制度。在制订文件的过程中,要注重文件的规范性和程序性,根据不同形式国防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特点,以及所处的不同阶段,研究制订相应的定密、降密、脱密、解密规范,明确具体的操作流程和职能划分。国家应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并鼓励涉密国防科技成果在承担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任务且具有相应保密资质的单位间进行转化,且在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涉密国防科技成果还可向民用领域转化。
(二)关于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权益归属
国家应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中,对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科技成果的相关权益和责任进行明确。对于国家财政投入形成的国防科技成果,应明确指明军工单位具有必需转化的义务(不应含自研、自用的自转化),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研成果,如果成果完成单位推广积极性、创新性不高,国家可以强制实施转化;而对于军工单位在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过程中所取得的国防科技成果,应当明确规定相关单位享有转化的实施权和转化后收益的受益权。
(三)关于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激励、考核机制
在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考核机制方面,国家应进一步完善成果转化的配套激励、监督和考核机制。针对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确定,组织各行业结合自身科研生产管理体系特点,研究制定相应的认定细则;明确国防军工领域成果转化的范围和内容,对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的转化项目,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对转化效果好的单位和个人,在后续项目立项审批中优先支持;对转化收益进行认定研究,提出具体的操作细则,并对提取收益进行奖励的个人建立起监督考核机制;营造尊重知识、尊重推广的氛围,推动国防科技成果的持续创新与推广应用。
(四)关于国防科技成果中介服务机构
国家应进一步加大对国防科技工业领域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与支持,对相关的专业机构应提供合理的资金和政策扶持,提供一个较为公平、合理的发展氛围;对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国防军工领域成果转化的责、权、利予以明确,杜绝政府过多地参与到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经营与管理活动中,科学合理地促进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促进其积极提供共性技术开发、技术标准、技术交易、价值评估、科技创业投融资、人才培训等服务,进而加速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进程。除此之外,国家还应定期针对军工单位,组织开展国防科技普通外科期刊成果转化的相关培训和交流活动,为相关人员提供学习机会,争取早日培育起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具有军工特色的中介服务人才队伍。
作者:李仁义 潘广悦 贺芳 卞勇 单位:中国兵器工业新技术推广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