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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哲学与群众路线联系

1、党的中心工作与历史地具体地把握群众观点、群众路线。

从马克思主义的群众史观到党的群众观点、群众工作路线既是一种理论延伸、理论发展,更是一种实践延伸、实践转化。1928年,当时党的领导人李立三首次提出,要求党“走群众路线”,这是对党在1924-1927年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走上层路线”(国共合作)把工作重心放在国民党身上的反思和扭转。自此之后,党的群众观点(理论形式)通过群众工作路线(实践方式)而落到实处,党始终坚持依据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本利益、群众的意志和要求而形成自己的行动纲领、行动指向,确定自己的中心工作,这是中国共产党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的根本保证,也是党身处逆境或自身犯有重大失误(如“反右”、“大跃进”、“文革”)而不倒的根本秘密。同时,另一方面,党又总是根据不同历史条件及具体环境变化所发生的中心工作的转变,而确定群众范畴的边界、外延,赋予群众观点、群众路线以不同的历史内涵、时代内涵。比如,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之后,党对国内阶级斗争策略的及时改变和抗日统一战线主张的提出;比如,改革开放之后,对阶级斗争为纲政治路线的彻底放弃和高度重视发挥社会各个阶层的积极作用,等等,无不体现出党总是根据中心工作的转变,围绕中心工作,历史地、具体地、辩证地确定党的群众观点的内涵及群众工作的具体对象、具体方法。反之,党也总是依据社会客观情势的变化,本着党的群众观点的精神实质,而确定党在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纵观党的历史,凡是党自身犯“左”的或“右”的错误的时候,亦即偏离党的群众观点、群众路线或不能历史地、具体地、辩证地确定群众工作对象和方法的时候(比如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右”的偏差、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后期“左”的错误,从“反右”到“文革”极“左”路线的错误)。因而,党必须始终坚持群众观点、群众路线,并历史地、具体地、辩证地把握和贯彻群众观点、群众路线。具体地历史地理解党的群众观点、群众路线与党的中心工作的辩证关系,在现时代,最为重要的是高度认知群众是发展市场经济的主体,群众不仅仅是物质生产劳动的主体,更是市场经营活动的主体,充分认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全体国民的共同事业,进而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消除种种法律的、行政的、金融财政的差别歧视,在经济领域使任何不同性质和类型的经济主体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放手发展民营经济,让群众在市场活动中享有充分的行动自由和主观能动性。同时,既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全体人民群众的共同事业,本着公平、公正的现代理念,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物质文明成果和精神文明成果理当为全体国民所共有共享。那种将大量的社会物质成果用之于远离群众实际福祉的种种花架子工程的做法,显然是与一切为了群众、一切向群众负责的群众观点相抵捂的,而那种将劳动收入压得很低(目前我国劳动收入在GDP中的占比约为40%左右,为世界上低占比之列)社会财富被特殊利益群体所大量占有的制度安排和政策供给更是有失公正。进而,具体地历史地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落实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在完成、发展中心工作中体现党的群众观点、群众路线,在现阶段的核心环节是既要深化经济管理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以动员群众充分参与市场经济,又要深化分配体制和民生体制改革,以提高劳动者群众的收入所得和民生保障。

2、党的群众观点、群众路线与时代精神。

历史地、具体地、辩证地把握和贯彻党的群众观点、群众路线,合逻辑地要求我们依据当今时代的时代特征、时代精神理解和掌握群众范畴的现时代内涵和外延,准确理解和把握贯彻落实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的逻辑基点及其工作对象和方法。首先,这是一个告别了阶级斗争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代,党也从过去的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故而,过去那种以阶级乃至贫富的标准界定群众范畴的内涵和外延的思维方法已不再适用于现时代。因为,从执政的逻辑关系来说,将社会统治(治理)对象,分成三六九等或敌、我、友,要么表明这是一个传统的等级制社会(如中国古代的东方专制主义、欧洲的封建时代),要么表明,这种政权的社会基础还处于一种阶级、阶层或族群分裂、对抗的状态中。而这样的社会是难以实现社会团结、社会和谐的,更是难以实现自由、独立、富强、民主的现代社会价值目标。中国共产党作为全民族、全体国民的代表执掌国家政权,合逻辑地要求自己将所有社会公众(包括党自己的所有成员)都作为平等的群众之一分子,群众也已不再是特指无产阶级或劳动者群体,而是指所有的国民,而国民范畴从逻辑的出发点上来讲,既不存在三六九等,也不能简单地划分为敌、我、友三方。在这里,我们不难发现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单位编制的身份制度是何等的重要和迫切!其次,反之从社会民众的视角来看,现代社会是一个走进人的权利的时代,是人们以自己的自然权利、法定权利(自然权利高于法定权利但弱于法定权利,因为法定权利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为逻辑依据的时代,诚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人的权利是无产阶级解放的逻辑依据而且是唯一的依据,⑥也是权力遵从权利、服务权利的时代。在这里,党的群众观点,充分反映了权利时代的精神特质:一切为了人民群众、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相信群众自己解放自己,并向人民群众学习。其中尤以相信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最为关键,最为切合现代性。因为,现代社会是由独立、平等的个体组成的,个人属于他自己,社会属于全体国民。过去封建社会的那种依附关系已被商品生产的分工合作与交换关系所代替,庇护与恩赐的社会关系已经成为历史,进而,所谓救世主的虚幻想象实际上也就成了美好的道德传说。在由平等的、独立的个体所结成的分工合作和交换的社会体系中,群众(个人)权利的实现只能由群众(个人)自己来实现,而群众利益的获得只能来自于他的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任何超出自然权利与法定权利的获取,只能理解为特权或非法行为;反之,群众法定权利的不足、自然权利的被扼制,只能理解为群众解放程度的不足以及群众组织化和自觉程度的低下。第三,个体间权利平等的社会关系决定着党是群众的一个组成部分和组织形式,党和党的干部仅仅是群众的代表,代表群众执掌国家机器。尽管党和它的成员是社会各领域群众中的精英、代表,但他们在本质上依然属于群众的范畴之内,这不仅仅是因为他们离开了群众必将无所作为,更是因为个体间平等的权利关系限定了党和它的成员只能在权利(群众)的体系内活动,进而,第一,党和它的成员不应也不能有高于社会赋予的权利体系之上的特殊利益;第二,党的权力作为群众权利的转换形式,要严格地限定在权利体系内(依法活动、依法行政)进行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并服务于实现群众的权利。第四,依据主客体地位互换、社会关系多样性的辩证观点和以群众为工作对象的视角来看,具体地辩证地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观点、群众路线,还应根据活动的具体场景来合理地确定群众范畴,比如,从党内与党外的关系看,党外人群属群众范畴,从国家行政即官员与民众的关系,民众属于群众范畴,从组织管理学的角度看,组织机构内的管理对象属于群众范畴,而从社会商品交换关系的视角看,任何服务对象比如顾客都属于群众范畴。虽说,在这些不同的关系场域中,党的群众观点、群众路线总的原则不会变,但具体的工作方式、方法却应有着本质的差异。比如党内上下级关系中的群众工作方法就不能生搬硬套到对待党外群众。值得指出的是,在上述不同社会关系场域中的服务关系场景下服务群众的工作方法、工作原则需要我们特别加以重视:对顾客身份信息的“无知之幕”的建立(即在等价交换关系中,国王和乞丐处于平等地位)。如果把这一原则移植到党执掌国家政权并服务于全体国民的关系上来,那就是,任何政策供给和制度安排的逻辑前提必须是:与政策对象之间应建起一道“无知之幕”,即对事不对人,不在人的基本权利之外为特殊利益群体输送特殊利益,哪怕是以服务群众的名义来输送特殊利益。

3、转变观念、“放下身段”,切实践行党的群众观点、群众路线。

在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包括上世纪50年代初的土地改革)时期,党带领广大人民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推翻了三座大山,解放了的人民感谢共产党,由衷地喊出共产党、毛主席是“人民的大救星”、“人民的解放者”。然而,将这种群众的感情和情绪通过文学和理论加工提升为意识形态理论并要求群众将党和党的领导(干部)当作救世主来加以敬崇、供奉之后,则已与马克思主义的群众史观、党的群众观点背道而去,文革时期的个人崇拜即是其极端表现、极端危害。文革结束之后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标志的思想解放运动,虽然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作了根本性的思想纠偏,但是对更为深层和广泛的“救世主”情绪却没有作深层次的反思和检讨,以“解放者”“救世主”自诩的意识依然存在于相当多的领导干部身上,而群众将党、国家(政府)、干部当作救世主的心态则更为普遍。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更是助长着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良好的自我感觉:看,在我的英明领导下(地方或单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于是,大干部自以为成了“大救星”、小干部自以为成了“小救星”,而一把手则自以为是“绝对的救星”。其实这种以“解放者”“救世主”自居的心态和意识形态言说,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逻辑上都是极端错误的。从理论上讲,马克思主义的群众史观认为无产阶级的解放是无产阶级群众自己的事业,共产党人不是无产阶级的救世主,而是无产阶级的一分子,是也仅仅是站在整个无产阶级解放运动前列并代表运动方向的无产阶级一分子,⑦对于共产党人来说,他们的首要任务是“教会他们(工人阶级———引者加注)自己走路”⑧也就是说,党作为导师、教师,是无产阶级中的“先觉者”,他们与无产阶级紧紧地结为一体(教育者首先要先受教育———在无产阶级的生成境况与斗争过程中自觉),而不是脱离无产阶级的外在的救世者。对于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群众来讲,一方面,群众的真正解放是整个历史发展的自然结果(马克思讲过社会形态的更替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另一方面,无产阶级人权的实现,需要无产阶级自己去奋斗去争取,而不能靠“天国”的恩赐,因为赐与的恩惠是不可靠的,因为,权利如果可以恩赐,那么同样可以被褫夺。从逻辑上讲,一方面,当我们将一切社会变革和所取得的成就归功于某一救世主时,那么,反过来,社会上存在或发生的一切不良现象的责任亦当归之于救世主,可以想象,世上又有哪位救世主能够承担如此重大的责任?也正因为如此,汪洋同志说的党和政府为人民群众做了好事,人民群众不需要感激(大意如此),当可理解为至理名言。而丘吉尔引述古希腊哲人所言“对他们的伟大人物忘恩负义,是强大民族的标志”则更是发人深省。另一方面,如今一些干部尤其是某些一把手,之所以自以为是救世主,是与他们的权力之大,甚至是一言九鼎分不开的。然而,一把手或别的领导者因这种权力高度集中而取得的丰功伟绩并不值得夸耀,这不仅仅是因为领导者的功勋源自于体制及历史机遇,更是因为这种一人一言可以兴邦也可亡邦的权力体制本身就是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改革的对象。所以我们的领导干部,除了庆幸自己遇到了这样一个好的历史机遇之外,切不可自高自大以救世主自居对社会对群众予取予夺。概而言之,切实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观点群众路线,当紧跟权利时代的步伐,放下“解放者”的身段,抛弃“救世主”的情结和意识形态,转变观念,真正将群众理解为历史的主体,相信群众具有自己解放自己的潜力和能力,正确定位和履行自己的“导师”“教师”职责,引导和支持群众自立、自主,引导和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坚定地支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

4、辩证界定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以权利为基点,制度为经纬,全面地、科学地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观点价值观。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是近代以来社会制度安排的基本问题和最高问题,即:是将权力理解为权利的源泉、权力高于权利,还是将权利理解为权力的源泉、权利高于权力?前一种看法属于传统社会的意识形态,后一种看法则是现代社会的意识形态,也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⑨结合这一基本问题,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观点、群众路线,就是要通过辩证地科学地界定国家(党)权力与群众(人)权利的相互关系,在党给出的政策供给、制度安排中体现群众创造历史的历史观、人民群众至上的价值观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观。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或说基本趋向是人的权利不断地得到弘扬、并通过制度变革和创新在一系列社会基本制度、具体制度中得以真切地体现和落实,权利的凸显,既是一种过程、一种趋势,更是一种客观实在,顺之则昌、逆之则亡。在理论和思想意识上认知到权利是权力的源泉、权力是权利的转化形式、权利高于权力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容易的(因为党的群众观点与权利本位观念在价值指向上是同一的,差异只在于是否认知到群众权利在逻辑上是否是“自在”的,而不是“给予”的。),难的是要将这样的认识贯彻和体现在社会制度安排中、体现在党的执政、行政过程中。由于中国进入现代社会的历史阶段还非常短暂,对人的权利及存在方式的知识还非常浅薄,而权力恣肆意识的历史传统却非常悠久,故而我们唯有以实践第一、人民(群众)至上、权利为本的马克思主义历史观、价值观为指导,深化改革,通过制度变革、制度创新,逐步形成权利平等的社会结构体系,逐步形成以权利规范、约束权力的政治体系,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从权利与权力的辩证关系出发,确立以权利为逻辑基点和人民(群众)的至上地位,最为紧迫和首要的是要构建起人的现代权利体系。尽管东方国家受西风东渐的影响,大都已引入人权范畴,建立起具有现代性的人的权利体系,但是由于受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所建起的权利体系大多为“有限人权体系”,即不是把人的权利理解为历史地形成的“天然权利”,而是把人的权利理解为法律授予的权利并限定在法律的范围内,这种权利观念、权利体系虽也表明权利之脚已迈进现代社会的门槛,但是身后却依旧拖着传统社会臣民标识的长长尾巴。因为,如果人的权利如果是而且仅仅是法律授与的,那么当立法者不将这些权利授予人时又该是怎样的一种状态?其实,我国宪法修改的频繁性,即可理解为是在这一问题上认识的摇摆性、不确定性的表现。因而,讲人民(群众)的至上性、讲权利约束权力,首先就是要确立权利是逻辑基点的“元”意识,并走出有限人权体系的局限性。其次,正确界定权利与权力的辩证关系,构建起在社会出身、政治地位、法律地位人人平等的制度体系。因为只有当人的权利是平等的时候,权利对权力的约束才是可能的、现实的;反之,当一部分人被先天地规定为“龙种”,另一部分则是“草根”甚至贱民的时候,“龙须”又岂是“贱民”随便可捋的?当今中国已经缓慢地、一定程度上还是自发的行进了30年的户籍制度及其附着其上的权利与义务分配体系(这是当今世界身份歧视、地域歧视最为深刻和广泛的制度体系)的变革是一场最为深刻的社会变革,随着这一变革的推进,中国必将真正全面地进入现代社会,真正建立起人民群众享有至上地位的社会。同时,在政治意识形态思维方式上,仍需作进一步的调整,我们的一些理论工作者,特别是一些掌控意识形态管理权力的同志,在政治理论逻辑上仍然存在某种程度上的混乱,比如,一方面强调民营企业者是社会主义建设者,另一方面又在政治意识形态上强调批判资产阶级“权利”(包括思想意识体系),将资产者阶级看作政治上的“贱民”;一方面强调无产阶级(劳动群众)的至上性,另一方面又为所谓的“劳动力红利”而兴奋不已,并在私底下将与资产者阶级有意无意地结成一种合谋关系,视为理所当然。要扭转这种自相矛盾的混乱状况,唯有调整和改变原来的政治思维习惯,依照权利范畴内在的逻辑必然性,建立统一的社会身份地位、政治地位、法律地位平等的制度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鼓励人们充分努力的竞争机制,进而实现每一个群众利益的最大化。第三,从权利与权力的相互关系出发,界定权力的职责和边界,当以权利为依据,制度为经纬,将权力关进笼子里。说权力是权利的转化形式,亦即是说,权力是权利的次生形式,它来自于人民(群众)的授予;权力的职责是保护权利免于伤害,帮助或支持群众实现自己的权利;而权力的边界则止于权利,止于人民(群众)的授权范围。正因为权力是权利的次生形成,故而,法(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无授权权不行;而权利由于是权力的原生形式,故而,作为权利主体的群众则可法无禁止行自便。当然,尽管在逻辑上说权力是权利的被动形式,但是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由于行使权力的人也是能动的特殊的个人权利主体以及由于行政活动的复杂性,公权在运作过程中,依然存在公权私用和侵害公众权利的危险,故而,为防止公权力的异化,当以权利为逻辑基点。一是加强干部的自身道德修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群众史观、党的群众观点和社会主义民主意识,身体力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观和权为民所用的权力观。二是当加强规范和约束权力的制度建设。制度约束制度规范的优越性在于制度的强制性、统一性、客观性。制度建设要取得规范和约束权力的实际效力,还需制度本身具备公平性、严密性亦即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无例外。加强制度建设当是当前乃至相当长一段时间里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的重中之重。三是加强权利主体(群众)对权力行使主体(干部和权力机关)的监督。群众的监督不仅是每一次权力运作处于公平公正状态的有力保障,同时,也是使党的干部时刻处于自觉状态的有力保障,诚如毛泽东对答“黄炎培周期率”时所言:“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⑩同时这也是制度建设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的有力保障,因为,群众的监督既是制度实践的必要环节,也是制度检验的必要环节。而通过群众容易发表的核心期刊监督完善制度,这本身就是党的群众路线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题中之义。

作者:胡承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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