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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危机传播的关系博弈

一、与煤炭企业的博弈

从煤炭企业的生存危机看,安全生产危机是最核心的危机形式。我国与煤炭企业在危机传播中的博弈关系也更多地出现在安全生产领域。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安全管理理念。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煤炭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也逐步健全完善。譬如已经颁布实施了《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电力法》《建筑法》等十余部专门法律,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多部行政法规,上百个部门规章以及各地制定出台的一批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等。客观地看,近些年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还是卓有成效的,矿难发生几率降低了,瞒报现象相对减少了,责任追究制度也初步建立起来了。但是由于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尚在建设之中,逐步放权,企业自主权增大,一些煤炭企业负责人仍旧错误地认为“搞煤矿就得有牺牲、有死亡”,而的监督机制又尚不完善,导致不少煤炭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在危机发生之前缺乏防范和预警机制建设,在危机发生后则依然极力虚报、瞒报危机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从宏观的视野看,在生产过程的管辖方面,由于不能较好地理解煤炭企业与关系的实质,对煤炭企业生产过程的管理力度不强。在煤炭企业普遍具有投机心理和投机行为的情况下,疏于对安全生产的监管,以及对安全生产危机传播机制的监察,客观上会鼓励煤炭企业的掠夺性生产,从而增大矿难的发生几率。在矿难处理过程中,通常也会以矿难所造成的矿工生命财产损失属于煤炭企业内部事务为由,不能够有效地行使的直接管辖权,这使得一些煤炭企业通过“金钱救赎”的方式,将具有基本人权保护意义的矿难伤害案件转换为民事关系,从而进入一对一的、不平等的矿难“善后”处理模式,甚至直接以贿赂的形式隐瞒危机信息。这样的处理方式可能短期保护了煤炭企业的利益,但却无视遇难矿工的利益,也无法形成对企业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惩罚机制,使企业能够以极低的代价避免破产。由于无法形成对那些不承担基本公共安全义务、且实际上造成巨大社会灾难的企业的毁灭性惩罚,因此在危机事件过后,企业又能够从廉价劳动力市场上获得充分的劳动力补充,又能够在难以保障安全的条件下,继续进行掠夺性生产,从而使矿难进入新的轮回。这种轮回,不仅“彻底抽掉了单个矿工在宪法层面保护自身生命权、劳动权的基本手段”,而且也会导致煤炭企业危机传播的核心价值被抽离,最终导致公信力的降低甚至丧失。当然,在这组关系博弈过程中,也存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博弈。在煤炭企业危机传播实践中,体现在中央在危机信息公开方面日益鲜明的态度与地方依然存在的“报喜得喜、报忧得忧”心态之间形成的反差。

二、、企业与媒体的博弈

在日常性煤炭企业危机的传播过程中,、煤炭企业与媒体往往能够达成一致。尤其是煤炭企业和媒体之间的关系一般较为坦诚、开放。煤炭企业对内可以借助组织传播媒介开展有关危机防范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外则能够通过大众传媒的广泛报道把握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从而对企业潜在危机做出科学评估。在突发性煤炭企业危机传播过程中,、煤炭企业与媒体的分歧则较为突出,集中体现在对矿难事故的瞒报、虚报上。瞒报危机信息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种恶行,长期存在于我国煤炭企业危机传播过程之中,为社会各界深恶痛绝。每当事故发生,当事企业与当地常常订立攻守同盟,瞒报危机信息,使社会公众无法做出正确的形势判断,甚至干扰上级及时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不仅可能贻误从事故中抢救人员、财产的最佳时机,扩大危机事故的影响,也终将使和企业陷入社会信任危机。当突发性煤炭企业危机得以“瞒天过海”,对地方和煤炭企业来说,可以使相关责任人逃避法律制裁和道德审视,维持地方和煤炭企业运行的“正常”秩序。但是,这种危机传播模式却可能导致地方和煤炭企业更加专注于经济发展,片面强调经济效益,无视社会效益。此外,这种模式也因为缺乏大众传媒作为独立机构的监督力量,可能导致地方和煤炭企业建立起牢固的利益关系,在危机发生之时寻求“法外”解决,滋生腐败行为。从技术层面看,国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这种模式中也得不到准确的危机伤亡情况统计数据,将直接影响中央和各级对安全生产形势的评估和认识,从而影响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如此情形,煤炭企业只会变得肆无忌惮,置煤矿安全发展于不顾,从而留下更大的煤炭企业危机隐患,既违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指导思想,也直接影响的公信力。如前所述,从积极角度看,新闻媒体可以在危机发生前,可以发挥危机预警、舆论监督等作用,有利于煤炭企业架构更为完善的体制机制,避免可能产生的和可以预见的危机;在危机发生时,媒体可以及时报道危机事实,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为和煤炭企业的相关决策提供参考,也可以通过报道引导社会舆论,营造危机处置的良好舆论环境;在危机恢复时,媒体则可以总结危机应对的经验教训,帮助建立健全和企业的危机管理机制。但是,媒体在煤炭企业危机传播中的作用力并不总是积极正面的。比如,在危机报道过程中,媒体以“代言人”的身份出现,要么负面新闻正面报道,要么突出领导人在危机处置中的角色,缺乏相对独立的舆论监督,导致相反的舆论效果。再如,在报道金融危机对煤炭行业的影响时,媒体的分析也往往不够深入、具体;在报道矿难时,媒体依然存在过分渲染事故,缺乏人文主义报道理念的问题;而对于日常性的煤炭企业危机,作为传播主体的组织传播媒介更是鲜有涉及,而是把报道视角集中在正面典型宣传和会议新闻上。

三、媒体与公众的博弈

在煤炭企业危机传播的四重主体中,和煤炭企业往往掌控危机传播的主导权,决定危机信息发布的时机、程度甚至媒体,但是,历史地看,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在社会的传播结构中并不总是被动的,而是有其自身的能动性,拥有作用于传播过程的力量。可以说,与煤炭企业/媒体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博弈是煤炭企业危机传播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组关系博弈。当然,新闻媒体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博弈也存在于任何信息的传播过程。在煤炭企业危机传播中,新闻媒体作为公众获取危机信息的主要渠道,其对危机的报道直接关系到公众对煤炭企业的认知。煤炭企业的组织传播媒体,一般是以电视媒体、企业网站和内部报刊为主,其对危机信息的传播主要影响企业内部公众;而社会性新闻媒体对煤炭企业危机的报道,往往集中于突发性的企业危机,不仅能够影响内部公众的企业认同,还会直接影响外部公众对煤炭企业的认知和对管理效能的认知。另一方面,公众也会对媒体的报道进行反馈。无论是企业组织传播媒体刻意掩盖企业危机信息,还是社会性媒体夸大危机事实,都会引发公众的强烈反应。当一些媒体在应该发言的时候选择沉默,而另外一些媒体传递虚假、不实消息的时候,就会引起企业内部公众的恐慌和猜疑,使得煤炭企业内部“流言四起”,甚至可能使公众陷入非理性的状态,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社会公众对煤炭企业危机的主要关注点在于安全生产危机,尤其是矿难。当矿难发生时,社会公众热衷于关注矿难的人员伤亡数字情况,毕竟这直接关系到矿难的等级划分问题。由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煤炭企业和地方视矿难危机为禁区,采取单一的信息封锁策略,以及新闻媒体长期以来的代言人角色,公众甚至常常怀疑媒体报道所透露的矿难人员伤亡数字。“黑心矿主”“地方与煤炭企业是一丘之貉”等表述,几乎成为社会公众的“刻板印象”。令人欣慰的是,随着我国政治文明建设进程的推进,“加强与媒介的联系,敢于直面事故内幕,主动为媒体打破了矿难报道的禁区。同时,积极主动地发布突发事件信息,进行议程的设置和舆论的引导,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逐步向开放透明的方向转变”。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公众也开始逐渐信任媒体所报道的矿难信息。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在全球化语境下,麦克卢汉的“地球村”正在成为媒介现实,公众不仅通过国内媒介了解信息,也可能通过国际媒体了解信息;不仅可以了解国内的危机信息,也可能主动比较国内外的不同危机,并做出自己的对比分析。比如,2010年,当公众还在为王家岭矿难救援欢欣鼓舞的时候,智利矿难的营救奇迹却给人们上了更加生动的一课。对这两起矿难事故,有些公众甚至不局限于比较矿难背后不同的煤炭企业运行机制和安全管理机制,还比较起两起矿难事故在国际、国内媒体中的不同呈现方式。在煤炭企业危机传播过程中,公众逐渐养成的国际视野人力资源管理值得重视。

作者:刘志武 李米娜 王胜源 单位: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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