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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论述

摘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重要议题,现实过程中,一方面社保基金存量巨大,贬值现象较为严重;另一方面社保基金的赤字也在不断增长。如何实现社保基金保值与增值需要全社会的智慧,在此过程中不仅需要学习和借鉴国外的经验,还需要总结自身过去的经验,进行先行先试,破解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巨大难题。

关键词: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投资运营

近年来,随着全国股票市场的动荡,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又一次被推到风口浪尖。保值增值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重要目标。社会保险基金的贬值现状亟待基金投资运营,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通货膨胀是不可避免的经济现象,研究表明,经济增长率与通货膨胀率总是相伴而生的,高经济增长下既可能出现高通货膨胀率,也可能会有低的通货膨胀率。一方面,以货币形式存在的社保基金呈现贬值的风险,以我国目前地方社保基金运营模式看,虽然通过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的方式取得一定的利息收入,但从全国基金运营情况看,地方社保基金平均收益率只有2%左右,远远低于通货膨胀率,形成基金现实贬值的现象;另一方面,通货膨胀会导致社保待遇水平的不断提高,由此带来社保基金支出的不断增加。

我国2010年底社保基金滚存结余共2.14万亿元,若将社会保险基金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由此带来社会总生产的增长,从而起到加速经济发展的作用,有效化解货币贬值的风险,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由此可以发现,社保基金在资本市场投资,不仅可以实现社保基金自身的保值增值,还可以促进本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在不增加政府财政负担的同时,还可以提高退休人员的待遇。在这一方面,同为发展中国家,智利的做法似乎很值得我们借鉴与学习,20世纪80年代智利社会保险改革进行了彻底的改革,改革之前社会保险制度是现收现付制,社会保险制度面临越来越多的矛盾;改革之后智利的养老金管理取得了非凡的成绩,堪称发展中国家的典范。智利养老金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把强制性征缴的养老金制度变为自愿的储蓄型,政府鼓励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成立和发展,个人和企业在养老金管理公司投保,养老金管理公司负责养老金的投资运营,职工退休后从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领取养老金。智利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不仅使养老基金获得了丰厚的投资回报而且促进了当地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1980年智利颁布了新的《养老保险法》,该法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只能由私营机构投资运营。之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在智利如雨后竹笋般迅速发展壮大。从组织结构来看,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的大股东主要是银行、企业、工会、贸易协会等,政府机构被禁止成为股东。由于法律规定,参保者可以更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所以公司之间的竞争性非常明显,促进了养老保险的收益。实践证明,养老保险基金在1981——1995年智利18个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的平均投资收益率达到13.5%,是原先由国家投资管理所获收益的5倍,养老保险基金得到了良好的保值增值。智利是发展中国家,而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两者有很多相似之处。智利的成功改革也为我国的社保改革提供了丰富的经验。也许智利的所有做法不值得我们进行完全复制,但其中的一些思路却值得我们借鉴,那就是需要转变当前有政府完全把控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交由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因此可以适度放宽社保基金投资限制,允许社保基金进入专业私营机构,由专业私营机构投资进入资本市场,以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目前,全国性社保基金的多领域投资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然而当前各级地方政府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行完全依赖于银行存款,在过去几年中社保基金的增值已经低于CPI的增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资本市场逐渐规范,为地方社会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提供了有利条件,国家陆续开展了地方社会保险基金入市的试点工作,这将有助于社保基金实现由储蓄向投资的有效转化,提高社会保险的增值保值。随着我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指导原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金融市场的法制环境不断完善,金融秩序不断规范,地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多方位投资已具备条件。在放开地方社保基金进行多方位投资的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监督机制。考虑到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要求比较高,在当前高层次统筹尚未建立的前提下,省级以下政府,尤其是县一级以下政府并不一定具备承担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相关能力,可以采取社会保险基金由各级统筹区征缴后,统一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投资运营,并按实建账。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投资运营机构进行投资管理。省级政府需要做好投资项目的审查与审定,进一步提高投资安全性。此外省级政府也应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安全基金,以防备因金融市场震荡导致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震荡,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按时按实拨付。从中央不断出台的最新政策我们发现,即将实施的公务员职业年金的运作模式已经类似于以上想法。由县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职业年金的征缴,然后统一归集至升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市场化投资运营。职业年金的运作模式完全颠覆了过去的社会保险基金运作模式,是在新事物上的一种改革与创新。目前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基金性质主要分为四类。一是国家战略储备基金,由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代表国务院委托全国社会保障理事会管理,资金来源是由中央从财政收入中划拨和通过国有股减持等方式进行筹集,目前已达到8500亿元。二是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形成的统筹基金,用于当期支付后的结余,目前全国已达1.9万亿元。三是国家开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省份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形成的个人账户基金,目前有十几个省份开展此项试点工作,累计做实个人账户基金2700多亿元。四是企业为提高退休人员待遇水平,按国家企业年金办法筹集的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基金,目前累计3570亿元。下一个阶段,我们完全可以逐步加强和完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行方式。

在职业年金运行成功的基础上。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对上述四种社会保险基金分类管理进行市场化运作,将其中的一项或者一部分,进行投资试点,将社会保险基金归集到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投资运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社保经办机构可以通过对第三方专业机构相关资质,人员配备,资金实力等各种情况全方位考量,公开招标。确保投资运营的成效。此外,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国家还需要从宏观方面,优化社会整体投资环境,健全法律法规。法律具有公正性和强制性的特性,完备的法律是社会保险管理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在我国,《社会保险法》经过多年的修订终于颁布实施,但是时至今日相关配套的法律规范也没有出台。在社保基金管理方面就缺乏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投资、发放、预算等方面进行有效的法律指导和管理。无论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险模式,还是以智利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保险模式,其建立和发展的过程都表明,完备的法律规范是社保基金管理的先行条件,是社保基金管理有法可依的基础,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效运行的依据。社保基金管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需要法律的规范,以保证社保工程项目管理基金管理的有效性、资金的安全性和参保人的权益。

作者:李超 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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