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文学与影视产业呈现出井喷式发展的态势,促使影视剧跨行网络小说取材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实现方式。版权归属的转化既成为现实操作中的首要问题,又成为制约二者联姻最大化的症结。随着传媒市场不断地整治与规范,版权归属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厘清改编过程中潜藏的危机,寻求有效的解决路径,将为网络文学与影视产业的联姻创造更有利的环境。
版权改编的可行性
跨行取材体现了网络小说对影视创作的互补性。数量杂多、题材丰富的网络小说为剧本创作提供了最佳的素材场所。网络小说庞大的消费群体是影视剧改编的潜在受众。互联网天然的开放性与互动性使得网络小说的情节编排带有定制的性质,市场认可度和接受度颇高。网络小说创作者的准入门槛极低,改编所需支付的版权费用与传统小说相差甚远。小说《何以笙箫默》的网络点击超过5000万次,实体书出版后加印50多次、连续畅销10年。广泛的影响力使得同名电视剧播出后网络播放量单集超过两亿次、总量近70亿次,成为截至目前网络播放量最高的电视剧。电影亦拿下近4亿的票房收入。而相比于《红高粱》1000万元的改编费,《何以笙箫默》的改编费仅200万元左右。如此引人瞩目的市场成绩足以证明网络小说改编影视剧具有无限的潜力空间。
版权改编潜藏危机
1.改编权导致权限冲突。版权范畴内,改编权属于财产权,是指改变作品的形式,完成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而修改权属于人身权,是指对作品本身的修改权利。网络小说改编成影视剧所涉及的版权问题通常是指改编权,而非修改权。《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改编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这里的基本内容涉及人物设定、情节安排、叙事线索、主旨思想等多方面的故事元素。互联网匿名性、遮蔽性的特征使得网络小说容易出现内容单薄、题材敏感、人物夸张、情节离谱的通病。要改编成一部完整的影视作品,又要符合严苛的审查制度,势必需要大量的修改创作。这一过程极易造成网络小说与成形的影视剧在基本内容方面相差甚远,仅成为“空壳”,亦在无形中逾越了改编权的权限范围,侵犯了网络小说作者的人身权。2.网络传播权引发权利纠纷。网络传播权是跨行改编中最易引发权利纠纷的模糊地带。网络传播只是媒介渠道的转变,并未产生新样式的影视作品。网络传播权不是独立版权。网络传播的财产权使用仍旧受制于版权许可使用合同。版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具体规定是区分网络传播权和版权的重要依据。若是改编权的转让合同,改编完成的影视剧所产生的版权与原网络小说作者无关,网络播出的收益也无需与原作者分成。若是许可使用合同,影视公司则需要与作者就网络传播的收益分成进行协商。诸多网络小说改编影视剧的版权合同在这方面存在漏洞,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伏笔。3.专业人才相对匮乏。目前,诸多作者在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贸然签订版权购买合同,忽略了贸易方的实际操作能力。若将版权转让给不具备拍摄资格的公司,版权持有方通常会另寻合作方联合拍摄,容易产生因缺失合作方而导致版权许可期限到期仍无法立项的尴尬。网络小说《盗墓笔记》的作者曾与某公司签署了电影改编权许可使用合同,但直至许可合同到期,该作品仍未立项。全因该公司仅是一家传统的广告公司,不具备影视拍摄的操作能力。虽然小说作者最终收回了作品改编权许可授权,但改编周期延后造成的损失无法估计。该公司虽持有热门网络小说的改编权,但因无法寻觅合作方而导致违约,暴露了我国版权投资公司良莠不齐的发展现状。
版权危机的解决路径
1.明确署名权归属。互联网的虚拟性使网络小说的作者身份不易确定,版权归属不透明。我国版权登记及交易的公示不具备强制性,版权归属的变更相对模糊,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影视公司在与网络小说作者签订版权合同时,应当谨慎审查版权归属、特别是署名权是否明确,小说作者是否对其著作权进行财产权的许可或转让,从而在合同签订之初规避版权归属不明确的问题。《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的编剧与原网络小说作者就剧本集出版署名的问题曾发生版权冲突,双方经过协调,最终将同名剧本集的落款从“作品”调整为“编剧作品”,才避免了因合同条款的不明晰而导致的隐患。2.约定许可期限。影视公司应加强对版权许可使用合同期限及权利行使方式的重视。在签订版权许可使用合同时,如果能约定剧本定稿完成或剧组投入拍摄后,版权许可期限自动失效,或是在授权许可期限之外,约定一至两年的续约优先许可期限,明确续约优先期内的许可费支付标准等细节问题,可使双方对即将到期的作品版权提前做好规划,又能有效地避免公司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延期或网络小说作者承担版权到期被转卖的风险。网络小说《鬼吹灯》的版权曾被某公司高价购买,但因金融危机造成的融资问题使项目搁浅,最终版权到期,只能转让。倘若贸易双方约定许可期限,该公司则有望在资金运转正常之后重新进行项目运作。3.规范改编权范围。影视公司在签署版权许可或转让合同时容易忽略对改编权权限的限定。联合摄制已成为高投资的影视行业的常态。对联合摄制的改编权做出明确规定,才能防止作者通过改编权限制融资合作的可能。在联合摄制的模式下,影视公司与小说作者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改编权范围的归属。若作者许可多家影视公司使用改编权,或转让改编权给某一家投资比例较大的公司,并允许其自行与其他影视公司签订改编权许可使用合同,可杜绝因为改编权不明晰而导致的问题。4.建立版权集体管理机制。网络小说的作者对其作品的管理会出现一些难以控制的情况。版权集体管理机制能切实解决作者与使用者之间的维权问题。具体来看,行政授权层面,淡化行政审批制度,放松行政组织的对版权管理的强制性限定,建立自主多元的运作体系;管理层面,引入多样性管理和平行式授权机制,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确定会员费用标准、建立协调制度、搭建诉讼渠道;监督层面,建立政府为前提、行业协会为中介、集体管理组织为责任承担者、公众监督为方式的长效机制,明确权责,特别是惩处机制。多方关注的《何以笙箫默》版权之战充分说明了建立该制度的重要性与紧迫性。若该制度完善,不仅能够规范双方的贸易行为,预防违约,更能防止贸易单方伺机“强买强卖”、“偷梁换柱”的恶性竞争。5.引入授权期合同。授权期合同能有效预防版权贸易周期内多种不确定的风险,增强双方的主动权,但尚未实际运用。授权期合同能使公司享有以二至四成的版权费与作者签订许可优先权,进行前期筹备,若项目顺利则签订正式合同,支付全额费用。对作者而言,授权期合同保留了作者财产权的自由,能防止影视公司在剧本创作过程中逾越改编权,为版权回收提供了法律依据。6.培养专业人才。培养专门从事版权贸易、特别是从事网络小说改编影视剧的版权贸易专业人才尤为重要。专业的人才不仅能切实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对规范市场发展亦有建设性作用。此类人才的基本素质至少包括三个方面——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对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能深入理解和灵活运用;具备丰富的影视项目运作经验,明了市场的发展趋势,熟悉网络文学的行业特征,善于判断市场前景、寻找合作契机;具备良好的外语能力,掌握最新的国际动态,能够展开跨国合作。
作者:鲁昱晖 朱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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