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是市场机制的基础。长期计划经济的压抑,使中国的市场经济从开始就对自由竞争推崇备至,以至于忽略了市场经济的另一条规律———合作规律。它事实上是存在着的,也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甚至也是体现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规律。若没有市场主体间的合作,市场经济是不可能存在和发展下去的。〔1〕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中国经济法,从开始就十分重视合作规律的运用。其法律制度中包含了大量反映合作规律的法律制度。
一、合作理念是经济法的内在理念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之法,全面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是经济法的应有之义,而合作规律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之一,必然成为经济法的内在理念。最早由刘文华教授提出的“结合论”是经济法合作理念在经济法理论上的概括。结合论认为,经济法是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结合的法律部门;是公法和私法结合“以公为主,公私融合”的法律部门;是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对立统一的法律部门;是横向经济关系和纵向经济关系平衡结合的法律部门。民法虽然也讲所谓合作,但是建立在个体利益基础上的合作;行政法也讲行政合作,但是建立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不平等的基础上的合作。虽然随着法社会化的发展,民法和行政法也在克服自身的一些缺陷,但其中所体现出来的“合作”并非如经济法,与生俱来,并以社会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建立在经济民主的基础上。从经济法的产生来看,当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便自觉不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的组织协调职能,伴随着这种组织协调的法治化,经济法便应运而生。可见,经济法自产生起,便伴随着国家对经济的组织协调。
一般认为,经济法产生后,在西方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战时经济法,危机对策经济法,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无论是哪个阶段的经济法,都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或者说对市场)的一种协调功能。这与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仅承担“守夜人”的角色有着质的区别,国家从孤立的“守夜人”角色,一跃成为了经济生活的合作协调者和参与者。这也是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所以说从经济法产生伊始,便孕育了合作理念。从经济法的调整手段来看,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经济关系的法,是系统调整法,需要各种调整手段合作并用才能真正达到预期效果。另外,很多经济法的主体也要通过合作的形式参与经济法法律关系,比如供销合作社,要通过合作制的方式,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通过合作制的方式,增强农民进入市场谈判的地位,保护农民合作效益。又如上海合作组织,合作贯穿于其活动的始终,安全合作,经济合作的合作模式使其影响力越来越大,已经成为其发展的两个轮子。政府与公民的合作,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区域经济合作,国与国之间的合作等等,可以说合作理念已经成了现代市场经济生活的必需,也成了所有经济法主体进行经济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理念,合作理念已经主导了各种经济法主体关系。从经济法的本质来看,平衡协调性是经济法的本质之一,所谓平衡协调,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保证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2〕经济法这种平衡协调理念,是公与私合作交融的结果,也反映了经济法是各方利益合作协调的法。反之,如果仅重视“公”或者仅重视“私”,或者仅重视某些利益,把自己孤立起来,便不是经济法了。
二、经济法合作理念的理论基础
所谓和合,是指自然、社会、人际、心灵、文明中诸多形相、无形相相互冲突、融合,在与冲突、融合的动态变化过程中诸多形相、无形相和合为新结构方式、新事物、新生命的总和。和合文化的一个主要特征是整体性。〔3〕在中国的和合文化中,我们很早就会找到“合作理念”的思想。这里的“合”已经包含了冲突、合作到融合的整个过程,含义十分丰富。而唯物主义的矛盾论中也包含了合作理念,唯物主义认为,矛盾的两个方面,既有对立关系,又有统一关系,不能只看到对立看不到统一,也不能只看到统一看不到对立。其中的统一,就包含了“合作”。如果从系统论中的整体性出发,我们会发现“系统的整体性功能大于组织系统各要素的功能和”,只有系统各个要素相互合作,才能更好地实现系统的整体功能。如果这些理论只是给经济法的合作理念提供了间接的理论基础,那现代的博弈论则给经济法的合作理念提供了直接的理论依据。根据博弈论的理论,博弈分为合作性博弈和非合作性博弈。局中人之间具有合作的动机或行动,他们彼此交换情报,互换信息,协调行动,事先商量如何选择策略,以便取得对自己有利的结果。这便是合作性博弈的原型。由于存在合作的动机或行动,因此,一部分局中人会结成联盟,在博弈中采取一致行动,并且最终把联盟所得的收益重新分配给内部的各个成员。〔4〕合作性博弈肯定是有效率的。相对应的,以囚徒困境〔5〕为代表的非合作性博弈,在一次博弈过程中,如果双方基于利己的考虑都会选择出卖对方,结果是两个囚徒最终获得长期监禁。如果一方选择沉默,而另一方选择出卖对方,则一方会获得较少的刑期,只有两者互相合作时,才能达到都不会坐牢的结果。这种非合作性博弈的结果可能是有效率的,也可能是无效率的。经济法追求的各方利益协调与经济效益、效率便决定了其在调整经济关系中各方关系时,必然选择合作性博弈。
三、经济法合作理念的实现路径
合作不能成为一种对一个法律体系完全令人满意的价值尺度。因为合作是一个过程。它必须是导向某种东西的合作。〔6〕所以说,合作理念的实现也是一个过程。在经济法的语境中,我们要实现这一理念,必须:
1.要坚持责、权、利、效相结合的原则
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作机制确立的指导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等现象存在。〔7〕其实质是,经济法法律关系主体各方权责的平衡协调。在经济关系主体合作过程中,只有坚持这一原则,才能使各方利益得到平衡,宏观经济环境运行平稳,市场交易秩序得以维持。比如在区域合作过程中,合作各方只有本着权责相当,利益共享的原则,才能最终实现双赢;在中央与地方财税关系格局中,只有让地方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才能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和谐发展;在企业的兼并联合过程中,只有在各方利益都得到充分考虑的基础上,才能使兼并联合得以顺利进行,否则只能是合力抵消,最终企业无法继续发展。
2.要将合作理念嵌入到经济法律制度中
合作的观念远比自由的个人自我主张的传统观念更接近于工业的现实情况。这种关于合作的观念远比我们用以衡量事物的竞争性的自由自我主张的观念,更接近于今天城市生活的现实情况。〔8〕根据经济学的观点,无论是利己还是利他的,理性人在最大偏好时,需要相互合作(cooperation),而合作中又存在着冲突(conflicts),为了实现合作的潜在利益和有效解决合作中的冲突,理性人发明了各种各样的制度规范他们的行为。〔9〕可见,制度的规范是实现合作理念的最有效的方式。我们在制定经济法律制度尤其是竞争法律制度的时候,要将“己欲立而立人,已欲达而达人”的合作理念贯穿于立法过程的始终。一定要保证每个经济法法律关系主体都应享有在经济活动中互动合作的权利,比如说企业可以自由选择经济合作对象,可以自主选择合作的方式等等。但这种合作方式必须要以不损害市场竞争秩序为前提。我国《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了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同时在某些特殊的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法法律关系主体也应负有合作的义务,比如为了整个国民经济的整体性发展,发达的东部地区也负有与西部地区合作的义务,通过资金、技术等支持,促进西部的发展等等。又如在我国的《反垄断法》第17条中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3.促进经济合作机制的建立
经济法中的“合作”不是为合作而合作,它有两个目标,一个是为了提高经济法主体自身的经济竞争力而进行的合作,比如企业之间的联合,企业合并等等,这些合作增强了个体的经济实力,容易产生规模效应,从而降低了成本,增强了竞争力。另外一个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组织的综合目标而进行的合作,比如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经济合作,地方政府之间的经济合作。不但可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地区经济发展,而且对于改善联合区域内的人文环境、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等也会起到很大的作用。这也是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的一条有效的途径。经济合作机制的建立,首先要依赖于自由的市场秩序的建立,只有在竞争自由有序、信息最大充分的市场上,才能使合作双方充分协商,做出最优选择。其次,要通过多种途径,提高经济法主体的合作意识。再次,遵循合作机制的建立、运行要依法进行的原则,并通过立法等多种途径,创设更多的合作方式。
(1)促进和规范各种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其中最典型的是区域合作组织,省际、市际、县际的区域经济联合,不但为经济合作机制的建立提供了现实的实践经验,而且也是很多人主张的经济法是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的一个很好的反证。经济法不但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而且也调整与纵向紧密相连的横向的经济关系。合作组织的成立,无疑为合作机制的建立提供了主体条件。
(2)不断完善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预算合作”,从我国财政实践的现状来看,“预算合作”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当对数量巨大的公共支出进行融资的决策是由地方政府作出时,如果没有相应的限制或协调,那么地方政府的融资决策可能会妨碍中央政府所追求的经济政策目标。这就使得地方政府的财政计划与中央政府的总体经济政策之间的合作成为必要之举,这种合作被称为“预算合作”。〔10〕在处理中央与地方经济关系时,这种预算合作成为一种必须的选择。分税制的推行,中央与地方财权和事权的进一步匹配,都是这种“预算合作”完善的过程。这种“预算合作”机制的实践,也为合作机制的建立提供了经验借鉴。
(3)要建立经济合作机制的监督程序,合作机制的建立并非不要竞争,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增强合作各方的综合实力,优化组织目标。所以要建立对合作机制的监督程序,以保证其目标的实现。如果缺乏监督,便可能产生一系列危害市场竞争和社会利益的后果。比如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证券公司的内幕交易、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的签订等等,都是对合作机制缺乏监督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