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碳金融交易机制是随着《京都议定书》清洁能源机制发展起来的,目前清洁能源机制(CDM)是中国最主要的碳金融交易方式。在分析中国碳金融交易价格机制现状的基础上,研究了该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借鉴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碳金融交易价格机制先进经验,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碳金融交易;价格机制;清洁能源机制
【中图分类号】F7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2025(2016)03-0013-04
一、中国碳金融交易价格机制现状
(一)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历程
中国碳排放交易机制是随着《京都议定书》清洁机制发展而来的。2008年,中国相继成立了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能源交易所及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之后又在多个省份成立了环境能源交易机构。2012年1月13日,国家发改委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就此拉开了以交易为原则、以排放权配额为市场交易标的碳排放权交易序幕。[1]其中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交易产品包括直接二氧化碳排放权、间接二氧化碳排放权和由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产生的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在配额分配方面提出,“十二五”期间,除免费发放配额外,政府预留少部分配额,通过拍卖方式进行分配。上海市的试点范围不仅包括钢铁、石化等工业行业,还包括航空、宾馆、金融等非工业行业。这些试点虽然不是很全面,但为中国碳金融交易机制建立积累了诸多经验。
(二)现行CDM机制
目前清洁能源机制(CDM)是中国最主要的碳金融交易方式。联合环境规划署数据显示,截止到2014年8月底,中国已经成功注册3762项CDM项目,位列全球首位。中国作为全球CDM一级市场上最大的供给方,其供给量占到全球一级市场交易量的70%左右(如图1所示)。[2]近年来,中国虽然在碳金融交易平台建设方面取得了不小的进步,建立了众多交易机构,但相关成交量非常小,且碳现货、碳期货和相关碳证券、碳基金等金融衍生品都没有开放。在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程序等方面,中国仍然需要依赖欧美发达国家的交易平台,从而不得不接受国外碳交易所制定的不公平价格,这种现状非常不利于中国碳金融交易机制发展。
二、中国碳金融交易价格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碳金融交易平台分布过于分散
在过去几年中,中国相继成立了一些碳金融交易平台,如成立于2008年的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成立于2009年的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以及杭州、武汉、昆明等相关交易机构。同年还成立了由深圳国际能源与环境技术促进中心、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香港RESET公司共同组建的亚洲碳排放权交易所。[3]虽然这些交易平台的成立提高了中国碳金融交易覆盖率,有助于碳金融交易机制推广和发展,但这些交易平台分布过于分散,相互间缺乏必要联系,进而导致碳金融交易制度及信息共享无法统一,阻碍了碳金融领域的跨地区发展,不利于全国性碳金融交易平台建立。
(二)碳金融交易制度尚不完善
由于缺乏统一的全国性交易平台,进而导致碳金融市场交易制度不统一、中国企业在参与国际碳金融交易时不得不沿用国际交易规则。在信息严重不对称情况下,中国企业面临的市场风险巨大。2009年9月,北京环境交易所曾推出中国第一个自愿减排“熊猫标准”,从减排量标准、原则、流程、评定机构及相关规则等方面对碳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基本满足了中国企业与个人在碳交易方面的需求。但由于“熊猫标准”并非官方或行业统一标准,要想获得市场广泛认可尚需假以时日。
(三)碳金融市场参与者缺位
中国碳金融市场建设明显落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碳金融发展步伐,国内诸多碳金融相关利益主体对碳金融市场所蕴含的巨大利益认识不深,对碳金融操作手法、操作模式、交易规则等知识缺乏必要了解。除了少部分关注碳金融交易的银行机构,许多本应成为碳金融市场主体的机构一直游离于碳金融交易机制之外。主要原因:一是政府没有成立相关专业碳金融管理机构,对碳金融发展缺乏规划;二是大多数企业没有认识到碳资源的价值,目光短视;三是金融机构参与度不高。在碳金融产品如何开发、如何运作、如何盈利等方面,金融机构仍然没有探索出成熟的做法,对碳金融市场发展贡献不大。
三、国外碳金融交易价格机制的先进经验及启示
(一)欧盟碳金融交易价格机制的先进经验
在美国尚未加入《京都议定书》的情况下,欧盟成为了全球碳金融交易市场的主导者。一是欧盟非常重视碳金融交易平台建设。目前欧盟参与碳金融交易的机构包括北方电力交易所、欧洲气候交易所、欧洲能源交易所及未来电力交易所,年交易量、交易额都排名全球第一。作为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EU-ETS(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机制)的交易量占到全球碳排放交易总量的3/4,2009年ELLA(欧洲远程通信局)的碳交易额达到887亿英磅,其以期货、期权形式进行的碳交易额则超过了63亿吨。[4]交易活跃、交易量充足不仅使欧盟的碳交易市场日益繁荣,而且迅速推动了欧盟区域碳金融价格的市场化形成。二是交易制度比较完善。欧盟规定,欧盟各国可以无偿获得排放指标,且在指标额度内允许各国自由使用排放量,但超过额度的必须向其他成员国购买排放指标。各国获得指标后,会将95%的额度分配给企业,剩余5%额度进行拍卖。欧盟在推动自身交易制度建设的同时,与发展中国家积极合作,如在清洁能源发展机制方面与中国、印度、巴西等国建立了碳交易市场联系渠道。三是衍生品市场比较发达。2005年欧盟即推出了碳排放期货交易方式,迅速推动了碳金融市场发展。期货交易很快超过原生产品,如2007年推出的CER期货一个月的二氧化碳成交量就达到1600万吨。
(二)美国碳金融交易价格机制的先进经验
美国虽然在碳排放方面总是强调自身利益,但作为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其在碳金融定价机制建设方面依然有许多值得中国学习的经验。一是政策与法律建设比较健全。美国是全球最早开展碳排放交易的国家,也是实施碳金融交易较早的国家之一。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就制定了《清洁能源安全法》,同时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实践。奥巴马执政后,美国又通过了《低碳经济法案》,将碳金融与交易市场列入了法律范畴,对碳金融交易价格机制形成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二是积极推动交易制度建设。2001年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后,在国内积极推动相关交易制度建设,主要包括西部气候倡议(WCI)、区域性温室气体倡议(RG-GI)、气候储备行动(CAR)、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中西部温室气候减排协定等,这些交易制度基本涵盖了碳交易的各个领域和层面。通过各个交易制度,对企业各会员单位设定了基本限定排放范围、排放量,超过自身减排额的会员单位可以将自己的排放额存入专设账户,或通过交易体系出售,如果会员单位没有达到自己承诺的减排量,则需要在交易体系中购买排放额,主要是通过购买碳金融工具合约来实现。[5]
(三)国外碳金融交易价格机制的启示
欧盟和美国的先进经验为中国发展碳金融提供了很好的启示。一是积极构建碳金融交易平台。可以从政府主导和市场激励两方面入手,前者主要通过行政手段实现,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简单有效,但可能会给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后者可以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有助于提高其减排的积极性、提高资源利用率。二是重视制度建设。欧盟和美国都在交易平台建设基础上,不断创新交易制度,进而实现其减排需求,促进市场发展。三是以法律为保障。欧盟和美国都在碳金融发展方面制定了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如通过立法赋予碳排放主体以权利,同时明确其责任,从而形成本国或本区域统一的碳金融交易体系。再比如制定保障法律,落实惩罚机制。欧盟要求各成员国对企业是否遵守碳排放指标进行严格监测,一旦发现企业超标排放,就苛以每吨排放权100欧元的重罚,同期市场上每吨排放权的价格仅为40欧元左右,显然企业更愿意通过市场来购买排放权而不是进行偷排。
四、政策建议
(一)构建契合中国经济发展特征的分配机制
碳排放分配机制是整个碳金融体系建设的起点,主要包括分配主体、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等。中国可以借鉴欧盟的做法,充分考虑中国经济发展实际,不断完善碳排放分配机制。一是制定中国碳市场纲领性文件。一方面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制定阶段性规划。另一方面通过研究国内碳市场发展趋势,合理确定碳配额初始价格。二是结合中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实际,对不同主体给予不同配额。在市场初建时,重点是提高各主体的认识和参与积极性;当市场运行较平稳时,设置统一的碳排放限额和碳分配方式,为最终实现减排奠定基础。三是实现减排、碳金融交易的逐步覆盖。随着碳排放市场的发展,在对电力、冶炼、钢铁等高排放行业进行碳排放覆盖基础上,逐步将交通、农业等排放量比较高的行业纳入体系中,到了后期再将商业行业纳入体系中。在排放气体控制对象方面,要将二氧化碳、甲烷、氢氟碳化合物等可能引起温室效应的气体均纳入监控对象范畴。四是推行历史排放与基准排放量相一致的分配原则。借鉴欧盟的EU-ETS第三阶段做法,以行业内排放强度最低的10%企业水平为基准,结合企业历史排放水平进行调整,不断缩减排放量,引导企业增强主动性,积极引进低碳技术,实行低碳生产。
(二)强化市场需求培育
强化市场需求培育是完善碳金融交易机制的重要环节。当前中国应从交易主体、交易平台以及交易对象等三方面强化市场需求培育。一是逐步放宽市场准入标准。借鉴欧盟和美国的先进经验,在初期主要由控排单位进行购买,之后再允许个人和投资机构购买,实现购买主体的多元化。与此同时,通过不间断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市场主体对碳金融交易的认知水平,促进其积极参与碳金融交易。二是积极鼓励碳金融产品创新。碳排放权是碳金融市场的基础,但也仅仅是基础产品,EU-ETS通过金融创新,目前已经形成了EUA现货、CER现货及EUA/CER差价现货等基础性交易工具,此外还形成了EUA期货、EUA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中国应针对不同风险爱好者,设计不同的碳金融衍生产品,不断丰富有中国特色的碳金融体系,以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碳金融交易中。三是加快碳金融交易平台建设。如加快与国际交易平台接轨的环境交易所建设步伐,通过与欧洲气候交易所、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等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使中国碳金融尽快融入全球碳金融市场。再比如不断丰富交易所功能,使交易所不仅可以提供交易,还可以提供完善的咨询服务等。要加强相关信息披露,包括及时公布碳金融参与主体信息及其履约情况,以提高碳金融市场运行效率。[6]
(三)完善相关法制建设,健全碳排放监测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碳交易必须以健全的法制体系作保障。一方面要加快碳金融立法步伐,努力规范市场行为。结合中国法律环境和司法要求,重点完善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机制;借鉴信用评级行业经验,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和淘汰机制,积极培育第三方认证市场,同时健全第三方认证的内外部监管体系,适时淘汰失去资质的企业。另一方面要细化碳金融交易价格监管。重点是为碳金融交易价格设置双边安全阀,构建具备弹性的抵消机制,并构建安全稳健的存储与借贷机制,不断推动中国碳金融交易价格机制发展。
(四)积极发展衍生品市场
积极发展衍生品市场,充分挖掘和利用好衍生品风险管理和价格发展功能,提高中国碳资源市场定价能力。一方面要积极推动碳金融资产证券化。由投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碳资产汇入资产池,以资产池汇入量能够产生的现金流为依据发行有价证券,实现企业顺利融资。当企业愿意投资于节能减排时,其所省下来的碳排放权实际上成为了企业的宝贵财富,利用这些财富企业可以进行进一步融资,将权益真正转变为企业可以利用的流动资金。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进碳金融期货、期权交易。从欧盟和美国的做法来看,其碳金融期货年交易量已经超过其基础产品年交易量,成为了碳金融交易市场的主要力量。应结合中国CDM项目碳金融交易特点,迅速开发出以CERS为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进一步活跃中国碳金融交易市场。
(五)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参与意识
鉴于中国碳金融起步晚、发展时间较短,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业乃至银行等金融机构,都对碳金融这一新兴事物缺乏必要的认知。以银行为例,不少银行甚至不愿意开发与碳金融相关的衍生产品。碳金融合约衍生品与普通银行产品相比,其操作难度与操作风险都比较高,对投资者的素质要求也比较高,因此中国在推进碳金融交易机制建设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参与意识。一方面要加大碳金融交易与相关产品的宣传力度。由政府相关部门主导,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各大银行及广大投资者的知识普及,帮助他们熟练掌握国际通行的碳交易实际操作方法和操作手段,让更多的市场主体认识到碳金融市场的巨大魅力。另一方面要帮助碳排放企业尽快掌握碳金融市场规则,使其在与国外投资机构进行谈判的过程合理规避风险,有效保障自身权益,从而真正促进中国碳金融交易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杜莉,张云.碳金融交易问题研究述评[J].江汉论坛,2013(1):44-49.
[2]李志学,张肖杰,董英宇.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状况、问题和对策研究[J].生态环境学报,2014(11):1876-1882.
[3]绿色经济实现路径-中国碳金融交易机制研究[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4):2+179.
[4]张传国,陈晓庆.国外碳金融研究的新进展[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1(5):104-112.
[5]杜莉,丁志国,李博.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碳金融交易机制的助推-基于欧盟数据的实证研究[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5):143-150.
[6]盛春光.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战略研究[J].学术交流,2013(3):118-122.
作者:朱品文 单位:平顶山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