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文化发展的重要一环,著作权制度的完善越来越受到重视。经济全球化带来更多的版权贸易,某些“非法”进入我国的境外影视作品造成行业秩序混乱。在一元保护模式下,不承认未通过审核作品的著作权,侵害了作者的利益,与“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存在冲突。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法》做出了适当的修改,二元保护理论得到确认。该理论顺应了影视作品保护的国际化趋势,同时填补了相关理论研究空白,具有比较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境外影视作品;二元保护模式;版权
一、境外影视作品的概念和内容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人们每天接触大量影视作品。影视作品可以让人们更直观的感受到作者表达的思想,具有直接性、复杂性和特殊性。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影视作品为“摄制在某种媒介上,由多项画面组成,并通过相关设施进行播放的作品”。境外影视作品是指在境外首次公开的影视作品,与作者国籍无关。引进和传播境外影视作品,需要通过相关部门审查。以是否通过审查为标准,可以分为两类:引进版影视作品和原版影视作品。前者性质与境内影视作品无异,享有和境内影视作品同样的法律保护。后者因具有违禁性,不享有同样的法律保护。境外影视作品具有与境内影视作品一样的版权权利,主要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两方面。精神权利的保护即使作品忠实于作者的真实意志,保持作品的完整性。经济权利的保护即作者利用其作品获取利益的权利。
二、境外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
(一)一元保护模式的内涵与弊端
一元保护模式,即仅承认和保护合法作品著作权的模式,符合原《著作权法》的立法理念。未通过相关部门审核的作品的著作权在一元保护模式下得不到承认,具有违禁性质。《著作权法》颁布后,一元保护模式引起很大争议。关于“违禁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学界存在两种学说,包括无权说和有权说。部分支持无权说的学者认为,“违禁作品”具有违法性,没有通过审核,其著作权不应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部分支持有权说的学者认为,无论是否为“违禁作品”,都应当享有著作权。其中无权说成为主流。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值得我们进行深刻反思。在一元保护模式之下,法律不承认未通过审核作品的著作权,侵害了作者的利益,不符合国际法规定,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一元保护模式已经不符合实际情况,我国应推行对境外影视作品的“二元承认与保护理论”,并对该理论进行完善。
(二)二元保护模式产生的背景及内涵
2007年,美国政府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就我国相关知识产权规定进行磋商的请求。主要理由为: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违反了TRIPS协议以及《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在该法条规定下,未经过事先审查的境外作品的著作权得不到我国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这与《伯尔尼公约》第5(1)条存在冲突。最终,专家组对美方的请求给予了支持。对此,我国立法机关将《著作权法》第4条改为“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著作权法》第4条的修改表明对境外原版影视作品版权的二元保护理论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二元保护理论是指在版权自动取得原则的基础上,境外原版影视作品自动享有著作权。该理论的核心即对境外原版影视作品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予以区别保护。在精神权利方面,虽然境外原版影视作品未经过审核,不能通过国内平台进行传播,但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依然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当作者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行使民事赔偿请求权。在经济权利方面,因为作品本身不得在中国境内传播,所以因财产权受到损失而提起的赔偿请求权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在二元保护理论下,境外原版影视作品在我国依然具有“违禁性”的属性,在国内的流通仍受到我国法律的限制。二元保护理论不是实质上的保护,而仅是形式上的保护,即虽承认其享有著作权,但不能在国内传播,获得的经济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境外原版影视作品的作者所享有的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被法律完全保护;发表权由于同时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属性,应受到法律的限制;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和传播权只能以消极的方式行使,只有当权利被他人侵害时才能要求公力救济。
三、境外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完善
(一)对法律做出进一步完善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4条建立了二元保护理论体制,然而,在具体监督和管理方面依然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国家对境外原版影视作品的传播进行限制,原因在于这些未经过审核的作品可能含有不合法或者不道德的内容,带来不好的影响,违背公序良俗。但其著作权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对此应当以法律形式做出明确规定。有的学者认为,第4条应当修改为“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违反法律和政策以及公序良俗。依法禁止出版或传播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得擅自进行传播行为。也有学者主张修改为“: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其署名权等人身权利受本法保护,其发表权等经济权利不受本法保护。”上述建议均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实行三审合一程序
境外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往往会同时发生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审判机关在处理这三类纠纷时适用的程序和标准并不统一,各自均具有独立性。独立审判模式不利于案件审理的正常衔接。针对这类案件,我们可以尝试刑事、行政、民事审判庭合一的“三审合一”新型审判模式。这种模式在国际上已有先例,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减少了审判机关的重复劳动,提高了司法效率,在很多发达国家已经得到推广。“三审合一”的新型审判模式打破了原有的审判思维定势,实现了司法效益最大化,更好地推动境外影视作品版权二元保护的实现,值得借鉴和试用推广。
四、结论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文化消费的比例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著作权的发展越来越得到学者们重视。只有找到符合现实状况的理论来指导我国著作权立法和司法实践,才能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将我国著作权保护水平推向更高的层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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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世明 单位:汕头市中汇信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