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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冲突的基本根源与政治哲学研究

一、人的差异与身份文化

人的差异是普遍存在的。正如一位哲学家所言:“大千世界,芸芸众生;现实生活,凡人各异。”[1](P24)

日常生活中,人的差异作为习以为常的事情,并不引起人们的特别关注。但作为普遍性的存在,当人的差异成为某种问题来源,特别是当其成为一种政治哲学问题的时候,就需要引起关注和研究。

人的差异在表象层次比较容易识别:性别、年龄、种族、性格特征、情感类型,乃至社会交往能力,以及其他先天性因素所形成的或者所导致的社会差异,这些差异构成了人与人之间的“自然”差别。这些差别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一般可以通过直觉经验来加以区分和作出判断。但是,从系统知识的层次上看待人的差异,则有许多深奥的问题在人类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哲学等众多学术领域存在着并总有人对其着迷。

在政治哲学视域中讨论人的差异,其问题化的向度不在于人的差异本身,而在于人的差异的社会化及其与价值冲突的关联。这个问题引导我们探寻:一定的文化对人的差异的态度。由此就会使人们一次次进入无数个深不可测的“场”。

①人类学家爱·伯·泰勒对文化的奠基性的解释,即将文化视为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和人类的能力与习惯的复杂整体,轻轻抹去了人的差异性,而提升了人的普遍性,将文化看作人的普遍性的事物,这一贡献在今天的全球化背景下,具有重要启迪,从本论题的角度看,其意义也是十分重要的。正是文化的普遍性使人的差异经过社会化过程而促使人的相对性和普遍性共处一体。人的相对性更体现人的自然性,而人的普遍性则更体现人的社会性。就是说,人的社会化并未根除人的自然性,而是为人唤醒了其作为人类而存在的社会性。文化恰是人的社会化的田野。

但是,人的相对性与普遍性,导致了文化的基本性质的形成:相对主义和普遍主义的同构。其含义是:任何一种文化,都自然具有普遍性的张力;而任何文化的张力都在不同的“场”的边缘遇到阻力,导致诸多不同的文化、亚文化共存。这是所有文化都具备的双重属性。这样的奇特性质为解释文化变迁及不同文化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十分重要的信息。身份文化就是在这样的思考中被提炼出来并试图进行一些探讨的概念。

身份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特别属性,它表征了人的社会活动的资质。当身份成为一种文化时,人的这种特别属性经过了“习性”②与制度化“归并”过程得到固化,于是,在一定社会空间分布诸多不同的身份谱系。身份文化反映着社会秩序,透过这种秩序能够审视身份文化与制度的联系,不管是骑士制度、教阶制度、礼制、中国古代官制,还是古代的民主制度无不如此。例如骑士这种身份文化经过制度化以后,“它是一种完善的生活方式,它塑造了其国民的性格并决定了他们从摇篮到坟墓一辈子的命运。它是一种训练类型;是一种荣誉规则;是一种好的形式标志;是一所礼貌的学校;是一套并非发自内心而是纯属礼仪性的虔诚规范;在所有这些方面,骑士制度不仅对中世纪后期,而且对西方文明以后的几个世纪产生了持久性的影响”。[2](P24)

在这个方面,中国古代的礼制堪称典型。中国古代的礼文化将人的自然差异转化为社会差别,并在与宗法、血缘、祭祀等文化和制度交融与共同作用之下,为古代中国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的建构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著名历史学家柳诒徵说:“周之文化,以礼为渊海,集前古之大成,开后来之政教。”[3](P138)

礼文化在周代的发达已遍及九州,深及官吏职掌、乡遂自治、王朝教育、衣食医药等几乎所有领域。特别是周代礼俗,实为礼制,既是周代的政治制度,也是一种根本性的身份制度。它规定了不同的身份序列和等级,并使得各个不同序列之间不能僭越;拥有不同身份的人,其行动规范制约和影响到人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而制约和影响到国家对社会的统治。周代形成的礼制对后来中国政治统治制度的建构具有深远影响。虽然“三国以降,世乱如棼丝”,“凡百政治,苟且补苴,无所谓经制也”,[4](P490)

但周代的“五礼”③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人们依然对其“治国”的作用有“认识的深化和细化”。

[5](P27)到了隋唐一统,“隋承周而唐承隋”,[4](P490)礼制渐成中国古代的政治传统。

毋庸置疑,在当代,身份与人的社会角色已经高度混同,很难完全区分开来,但社会角色是对社会分工的强调,是“社会剧场”中的“表演者”,用当下流行的词语来表示的话,角色指人的社会担当,就一般社会角色而言,它不能回答“我是谁”及“我们是谁”的问题,而身份则具有特定的归属性和表达自身的诉求,与权利、资格、不可剥夺的所属关系等地位条件高度融合,成为判定人的社会关系的稳定尺度。在理论上,身份就是回答“你是谁”、“我是谁”、“你们是谁”、“我们是谁”的问题的一种设定。正如查尔斯·蒂利所言:“身份是一组有力的社会安排,在这种安排里,人们建构有关他们是谁、他们如何联系和对他们发生了什么的共享故事。这些故事范围涉及从小规模的原谅、解释和道歉的生产———做错事的时候———到大规模的和平建设与全国性历史的生产。”[6](P221)

在现代社会中,个人的身份一般是多重的,诚如阿马蒂亚·森直言不讳所描述的那样:“我可以同时是亚洲人、印度公民、有着孟加拉历史的孟加拉人、居住在美国或英国的人、经济学家、业余哲学家、作家、梵语学者、坚信现世主义和民主的人、男人、女权主义者、身为异性恋者但同时维护同性恋权利的人、有着印度教背景但过着世俗生活的人、非婆罗门、不相信来生的人(如果有人想知道的话,也不相信前世)。而这些只是我可以同时属于的许多群体的一小部分———当然,根据具体情形,我还可以加入许多其他我感兴趣的群体。”但如果集于一身的这些不同身份之间发生冲突,或者需要让人们更关注你的某一身份,则个人就需要作出抉择。
[7](P17)

这触及到了关于身份

文化的一个重要课题:现代身份文化的重要特征,或者现代身份文化与古代身份文化有何重大区别?

按照认同理论来揭示这个问题会十分复杂。

但如果从历史经验的层面来概括,则相对比较简单。古代社会,基于人的差异而形成的身份文化及其制度,使得个人对身份没有选择空间,甚至王储制度下,谁为王,也具有“被”选择性,即按照历史仪轨———身份文化来确定。由此使得身份的等级性也成为古代身份文化的特性。经历了几百年的现代社会的复杂生成过程,身份文化也在其中经历了嬗变,个体的社会选择性遂成为身份文化的重要特征。同时,个体身份的多样性或多重身份彰显现代社会身份文化对人的差异的包容,也正因为如此,任何企图强调和固化人的差异的主张,诸如种族优劣、性别歧视等,都是难以获得广泛支持的。现代身份文化对人的差异给予尊重,但是,即使是对于一些重要差异如姓氏、性别、国别这样的与血缘、出生和生存相关联的差异,也只是赋予其建构性意义,而非价值性意义。就是说,这些自然差异对于法律、社会、文化乃至政治制度建构依然是有意义的,但其本身不是一种价值,不能将其作为价值来追求,这一点可以视为古代身份文化与现代身份文化对待人的差异上的根本区别。当我们从现今中国的身份文化的考察中发现,许多人在生活中依然在将这种差异作为一种价值来追求时,我们只能将其理解为是由现代化发展不足的“发展问题”和现代社会选择性生成的“功利问题”所致。这个问题在价值层面上,不能不让人担心中国古代以追求不平等为基本价值的精神生活形态依然在当代的现实生活中发生影响,甚至依然是众多社会成员的人生价值理念,这种担心促成本论题的提出。

二、公民身份的平等价值

公民是通过其所拥有的身份来定义的,因而公民和公民身份这两个概念有时是内涵重合的。

“在现代民族国家中,公民是一个国家的正式成员,并基于权利和义务而与国家形成不能分割的联系。”[8](P2)

这种国家正式成员的身份,从根本上区别于个体的其他身份:这个身份,即公民身份,是与国家联系在一起的,是人的所有身份中更基本的、最一般的因而也是最重要的身份。其他身份都具有特定的差异性和限度,而公民身份超越了所有这些差异性和限度,它使所有的人———作为一个国家的正式成员———的一般性得到制度化统一。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它揭示了公民身份平等价值的要义。

1.公民身份的核心要素是平等价值。这个命题区别了公民和非公民的论域,即在同一国家正式成员之间,公民身份以平等价值为基本原则来配置。

尽管对平等这个价值的内涵自古希腊以来就一直存有争议,直到目前为止,尚不能说已经有人类的普遍共识,但无论如何,将平等作为基本价值,这是建构公民之间、公民与社会和公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初始的和持续发生作用的条件。在平等价值或正义的理论研究中,一种重要失误是将人的自然差异作为分析的前提,而这是不可能获得对平等价值的正确解释的,为此,有的哲学家不得不想方设法武断地驱除这些差异,例如罗尔斯用“无知之幕”的思想实验,以在理论上获取平等价值建构的初始条件,但正如布尔迪厄所批评的那样,这只不过是用“‘逻辑的事物’过分明显地超过或压倒‘事物的逻辑’的一种形式模型”。[9](P84)

还有些哲学家们在人的自然差异面前手足无措,将这种差异绝对化和神圣化,使其成为自然而然的出发点。在这里,正如上文所阐述的那样,人的自然差异是客观的和需要尊重与包容的事物,但不是人类精神的范畴。平等价值不是人们为消灭人的自然差异而努力的理想,而是人们将自己的生活建立在人的一般性基础上所遵循的价值准则。

公民身份虽然是古代人的发明,但前现代与现代公民身份之间存在着重要差别,“在古希腊、罗马和中世纪实行公民身份的城市,地位不平等被看做是一件理所当然的事。的确,公民身份之所以被珍视,部分原因就在于它所具有的排斥性质,它在公民与非公民———不论他们是妇女、奴隶还是‘野蛮人’———之间划下了一道优越性的标记”。[10](P15)

在近代以来的人类生活成长历程中,公民身份是一个再发现的人类文明的成果。它为真正的普遍平等带来了曙光。我们所论及的公民身份,平等价值是其核心要素,这不是从未来出发而设定的理念,相反,它集中了“生命的信息”而与生活本身一起生长,具有成长性,就像果实中的果核一样。在人们共同孵育和建设现代国家与现代社会过程中,公民身份是和谐、公平、正义的现实基础。

2.衡量公民身份实现程度的尺度依然是平等价值。

托马斯·雅诺斯基和布雷恩·格兰在界定公民身份的时候指出:“公民身份可以界定为个人在一民族—国家中所拥有的、在特定的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和义务的被动和主动的成员身份。”[11](P17)

这个定义不仅正确地标明了公民身份的边界即民族国家,不仅中肯地指出了公民身份实现程度的非均衡性和发展性等特点,而且正确地强调了“特定平等水平”的基础意义。所谓特定平等水平就是一个制约普遍的权利和义务实现程度的概念。公民身份在渐进实现中,始终以平等价值为尺度来规约和评价实际活动。

从实践形态说,平等价值有两大规范作用:其一是排除人的自然差异转换为社会差异,从而使国家在立法、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各种公共资源配置上保证公平;其二是约束各种非公民身份对公民身份的僭越,从而使公民身份的安全获得制度化的刚性保证。这两大规范作用能否发挥出来,既取决于各种基础性制度安排是否以平等为根本价值,也取决于公民对实际生活的参与,这体现了公民身份的“被动”性和“主动”性的双重特征。

但无论如何,公民身份中的平等价值要素一定在实际生活中,经过不断的日常性的互动过程发挥影响实践的作用,主要是能够被运用来评价和改变事件、程序、议程、关系乃至政策、法律等。这就直接提出了下面要回答的问题:平等价值如何才能在实践中发挥这样的作用?

3.公民身份及其相应制度在形成过程中与平等价值的关系。

公民身份是由体现地位与资格、权利与义务、德性与能力等诸多要素构成的。④

这些构成要素不可能均衡地分布于所有公民个体,也并非单一地集中于公民一身,更不能将公民身份与国家制度、社会生活、文化等因素分割开来认识,因为它们只能在形成共同性中互动成长。这种共同性首先存在于紧密的共同体及其生活中,同时经由学校、社区、公民社会、工作机构与场所、参与公共事务、选举、讨论与协商等经常不断的互动而得到强化与巩固。平等的价值既是给予的,也是自生的。

前者反映了现代国家建构的特性:已建成的国家———民族国家———将自己的意识形态包括平等价值向社会和公众传播,并在制度建构中渗透平等精神,这对公民身份的形成和实现来说,具有给予性;后者反映了现代社会建构的特性:新的经济秩序与生活、新的资源配置方式与政治、新的话语与文化生活等,使整个社会时间-空间发生建构性转换,公民是在这样的建构性转换中实际获得作为国家正式成员身份的,因而,公民身份是公民的一种分享和通过实际生活包括接受教育过程所实现的“养成”。因此,平等的价值对于公民身份及其制度的形成而言,具有使社会成员发展成长为公民和由公民在参与中互动提升的双重功能。经由统一的制度建构以促进国家一体性整合,以及“经由公民身份及其权利的确认,构造了各个社会集团/组织间基于合约基础上的对等社会关系”,以实现社会整合,[12](P9)

在这样的双向互动展开过程里,平等价值实际上是其中发挥作用的重要机制。

三、社会冲突的深层根源分析

社会冲突通常在社会表层呈现,特别是具有反抗性、集团性的社会冲突更令学者们关注。但社会冲突本质上是社会权力的集聚过程和结果的显现。这个观念与传统的社会冲突观念有重要区别。社会权力并非如矿藏资源一样开采一点就必然使总量减少一点,相反,它是在社会运行和社会运动中不断被生产的。它既会消失,也能够再生,因此,单纯从静态意义上研究社会权力已脱离了现代社会的实际。社会冲突也是社会权力的一种生产方式:资源会在冲突中,或者通过冲突而调动与配置,人们的思想与行动会在冲突过程中得到洗练,影响社会生活的关系将在社会冲突中凝聚,结果,对社会发挥作用的力量自然而然产生了。

在开放、流动和自主性增强的社会,社会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因而由社会冲突而形成的社会权力总是存在的,并且总会要求表达自己的存在。

这样的社会冲突,其深层根源是什么?人们会首先想到“利益”这个概念。毫无疑义,将社会冲突视为利益冲突,肯定不会错。但这是否是社会冲突的深层根源?或者可以这样追问:是什么导致了利益冲突?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以及对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研究成果证明:当社会分裂为生产的集团和占有生产的集团以后,两大集团的冲突即阶级冲突,其深层的根源在于不同集团在社会生产体系中的地位不同,列宁对此曾作出简明的概括:其中一个集团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而这种占有是通过国家,通过经济、法律、意识形态等制度加以合法化并加以维护的,进而再通过民族国家利益的提升、竞选等一系列民主制度安排、以及给予公民以社会保障的系统制度等,从而使国家权力持续获得合法性。这一点,西方学者看得十分清晰,马歇尔在《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的论文中,小心谨慎地揭示了自19世纪以来英国公民身份制度的变迁以及这种制度变迁对社会阶级地位不平等所发生的“对冲”作用。正像英国学者彼得·德怀尔所评论的,马歇尔声称的关于公民身份保证最贫穷的社会成员也能融入并参与社会,这种理念“维持着一个有益的目标,使它有潜力提供一个标尺”,由此“提供了探索社会分化/排斥等动态机制的可能”,用以“评估一个社会不平等的水平和原因”。[13](P7)

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度设计显然不是马克思主义所批判的自由资本主义那样的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对高度集中的经济制度的变革,特别是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虽然要经受经济全球化的考验,但基本价值定位依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面对社会冲突的现实问题时,我们探寻其中的深层根源,平等的公民身份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理论解说领域。公民身份本来是平等的,但实际上却存在诸多不平等,甚至可能存在着严重不平等的问题,这种不平等也恰恰是执政党和国家要努力克服或消除的。社会冲突的深层根源就存在于这样一个消除公民身份不平等过程,特别是存在于其中的制度变革中。

在身份多元的时空背景下,平等的公民身份制度是基础的制度安排,这个制度将为社会成员提供一个普遍的平等机会资源。所谓普遍的,是指在可获得性机会方面排除了特殊性制约。当代中国充满着身份的复杂性,如少数民族身份、性别身份、城乡户籍身份、宗教身份、共产党员身份、民主党派身份、农民工身份、私营业主身份等等,这些不同身份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个领域中在获取机会资源上并不是相同的,而这些身份中的大部分是基于人的自然差异而形成的,在形成过程中,制度安排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传统的特殊主义的文化影响也促使这样的安排具有可接受性。随着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的自觉、获得现代知识的途径与能力的增长,以及在社会更加开放、政治更加包容、社会流动更加普遍等大的背景下,曾经是可接受的可能变成不可接受(如城乡之间的社会身份差别);曾经是不以为然的可能变成十分在意(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政治身份)等等。作为建设中、发展中的现代国家与现代社会,试图短期内迅速而有效地解决由于身份不同而产生的获得机会资源上的差别是不可能的。但是,在这个领域,平等公民身份的诉求正在成为极大的政治与社会压力。如果不是这样的发现和思考问题,就可能对面临的社会冲突产生不切实际的政治判断与学术判断,就可能形成不合理的政治对策与学术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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