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神话传说
神话传说具有法律的功能。从法律的起源上讲,神话传说承担着维持秩序、规范行为及裁决争讼的功用,是西藏藏族婚姻法律文化的重要载体之一。这在中外法律的起源上都有例证。有学者在研究中指出,中国古代的基本法律观念,当系脱胎于先民的神判活动,无论是“皋陶治狱”的神话传说还是法的古体起源传说,其实都源自于极为古老的神话思维方式¨。云南怒族的创世神话曾经作为法律依据调解和裁决了怒族与傈僳族的土地争夺案。在国外,生活在南大平洋上的美拉尼西亚人同样以神话作为维持社会等级、确证在某地的生存权利的法律依据。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德国,其法律的起源和发展亦可以从古希腊古罗马的神话中寻觅踪迹。事实上,古希腊的神话影响了西方人的法律思维,而古罗马的神话则影响了西方人的立法技术和法律实践。在西藏藏族婚姻法律文化中,神话传说同样起着维持秩序、规范行为及裁决争讼的法律功能。西藏藏族的神话传说主要通过宗教叙事得以传播。苯教作为藏族原始宗教,至今在藏族社会中有着极为深刻的影响。作为苯教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神话体系及内容蔚为大观。立足婚姻法律文化,分析和研究苯教神话,在《离神记》、《黑头藏人起源记》等苯教神话文献中,处处讲述“夫妻分居在各自的母系氏族中,婚姻生活采取丈夫走访妻子的形式,子女从母居,属母方氏族,世系和财产继承从母系”的故事,许多情节充满母系社会时期典型的生活事件和生活场景。另外,《黑头藏人起源记》、《兄妹分物记》等苯教神话文献中,能够找到有关“妇女社会地位下降,实行妻从夫居,子女从父居,世系按父系计,婚姻由对偶婚转变为一夫一妻制,财产继承从父计,崇拜祭祀男性祖先”等反映父系社会生活场景的故事[41自佛教传人西藏社会以来,关于藏族的起源就有了猕猴与罗刹女结合繁衍人类之说,这在藏族社会著名典籍《柱间史》、《红史》、《贤者喜宴》、《王统世系明鉴》、《西藏王臣记》等书中均有记载①。该传说可视为藏族先民不同部族之间从族内群婚向族外通婚的抽象反映。有研究指出,传说中的“猕猴”与“罗刹女”是血缘图腾符号。二者结合的传说实际上隐含着远古两地氏族之间的联姻。在罗刹女和神猴结合之前罗刹女所在的部落是族内婚,由于族内婚所生子嗣在遗传学上劣质于族外婚。藏地土著居民意识到该弊端,遂选两个相距甚远且没有血缘关系的部族结合。’在该传说中普遍记述,“由于西藏的人种,是猕猴菩萨和岩妖魔女传出的缘故,分成为两类,父猴菩萨传出的一类,性情宽和,信仰虔诚,心地慈悲,勤奋努力,爱做善业,出语和柔,长于辞令,这是父猴的遗种也。岩妖魔女传出的一类,贪欲好怒,加上谋利,好盘算,喜争执,嬉笑无度,身强勇敢,行无恒毅,动作敏捷,五毒炽盛,喜闻人过,愤怒暴急,这是魔女的遗种也。”J4显然,从社会性别的视角分析,该分类是典型的性别角色分工。据此,笔者推断,吐蕃自佛教传人、男权社会建立之后,为维护统治地位,其亟需在自身起源即“族源论”上提升男性地位、贬低女性地位,关于族源的神话传说即承担此任务。
二、民间故事
据藏文史籍记载,吐蕃政权前期的赞普们主要是凭借“仲”(故事)和“弟吾”(又音译为“德乌”)(谜算)和“苯”(宗教)来护持国政。换言之,“仲”即“故事”具有法律的功能,民问故事是西藏藏族婚姻法律文化的重要载体之一。经典作家恩格斯曾对民间故事作过高度评价,他说:“民间故事书还有这样的使命:同圣经一样培养他的道德感,使他认清自己的力量,自己的权利、自己的自由,激起他的勇气,唤起他对祖国的爱。”8在法律未产生以前,民间故事承担着维持秩序、规范行为的法律功能。藏族民间故事分为书面记录的故事和口头流传的故事两种。书面记录的故事主要源于《尸语故事》,它自印度传人藏区以后,大部分故事已被藏族化、本土化,散发着浓郁的藏区文化气息。口头流传的故事有原始观念的古老和社会现象的记实]。故事中蕴涵着丰富的藏族民间民俗文化,其中关于“藏族婚姻形态”的故事即为其重要的一例。《俄曲河边的传说》即为典型的“藏族婚姻形态”的故事。该故事的主要情节是:在俄曲河边住着牧马少年蒙白吉武和牧羊姑娘琼青尼玛,他们从小一起长大,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两个的感情也日益增加,但姑娘的母亲却嫌贫爱富,将姑娘嫁给了一个远方的商人。商人丈夫三天两头外出经商,她一个人在家的时候,就十分想念蒙白小伙儿。小伙儿自从姑娘出嫁了以后,也是茶不思、饭不想,常常来找琼青姑娘。此事被婆婆发现,问明情况后告知了自己的儿子,经过商量就留小伙儿住下了,两人共同拥有一个妻子——琼青尼玛。商人出门经商,牧马少年在家放牧,日子过得十分美满_1。该故事讲述了西藏藏族婚姻法律文化中单复式婚即“一妻多夫”婚姻形态中的“朋友共妻制”。通过民间故事的方式,西藏藏族社会对该种婚姻形态给予了非常正面的评价——“日子过得十分美满”。可见,在吐蕃社会法律没有产生之前,事关婚姻方面的民间故事起到了规范婚姻秩序、指导日常婚姻生活、评价婚姻的功能。这实际上承担了法律的部分功能。
三、卜卦巫辞
前文述及,吐蕃政权前期的赞普们凭借“仲”(故事)和“弟吾”(谜算)和“苯”(宗教)来护持国政。其中“弟吾”(谜算)中就包含着占卜巫辞的内容,“弟吾”,又音译为“德乌”,就是指苯教的“巫师”H。。可见,卜卦巫辞也具有法律的功能。“从认识世界的概念上来说,巫术与科学十分接近”¨。卜卦和巫辞最初是由一些神秘莫测的、模棱两可的前兆联想,继而发展成为一种前兆迷信,再进一步系统化而形成的。所谓的前兆,有吉兆,bang,汉语称休征,是有利的或无害的现象;凶兆,nagn,汉语称咎征,是不详的特殊现象。吉兆、凶兆都是人们把事物发展过程中多次发生的迹象加以综合、排比、联系、推理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判断系统。同时,把它普遍化、系统化并用来预测将来可能产生的事物,或者,预料某种事物可能产生的后果。由于受当时人们认识水平和心理状态的影响,对这种前兆产生迷信,又逐步发展,到了吐蕃时期就成为苯教巫师手中十分有力的工具,被他们弄得十分神秘而且具有权威性n。这种“十分神秘而且具有权威性”的概念体系成为规范人民生活、维持社会秩序、预测未来的重要指针,实际上承担着法律的功能。就本文的研究主题而言,它也成为西藏藏族婚姻法律文化的重要载体之一。据敦煌藏文写卷P•T•1047第39号的记载:“妇女参与国王政事,国王社稷不保;国王脸色如寒鸦;妇人当权,社稷败亡。”l跎该卜卦巫辞的内容后世直接通过“妇女不得参与国王政事”的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并成为金科玉律。又如伦敦印度事务部图书馆所藏敦煌藏文占卜文书23.1-3-4号记载:啊“吉”山雄壮耸立,宽广丛林茂密,一只羚羊孤兽,纵身跳下山头,虽壮仅有一只。女神开口言道:此乃山中财宝,将它收入圈中。此乃美女成亲之卦。娶亲,能成。问何事,皆吉“。其实,很多占卜都问到“婚姻成不成”这一问题。由此可以看出,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婚姻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内容,而且“婚姻与家庭也已脱离了早期的形态,成为新的社会基础”_13_可见,卜卦巫辞在吐蕃社会法律产生之前,在婚姻领域实际上承担着维持婚姻秩序、规范婚姻行为的婚姻法律文化的功能。
四、谚语格言
谚语格言,是民间文学的重要形式。在法律的范围内,称之为“法谚”,即“法律谚语格言”。“法谚虽非写景,亦非言情,但要言不烦,蕴藏法理,金科玉律,字字珠玑,加以韵语出之,读之趣味盎然,极易成诵,不似法条读后之有同嚼蜡也,故习法者每以读法谚为快。”L】法谚与法律的关系密切,它们基本上渊源于法律的规定、原则和精神,至少是与其密切相关¨。谚语不仅是传统中国乡民的法律意识和诉讼心态的表达,同时还具有指引乡民建构法律秩序,以及表达他们的法律思想和诉讼感受的价值¨。中国少数民族谚语有一部分是民族法律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它们体现阶级专政本质,各阶级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和政权对法律文化的强制施行,具有社会调整功能、社会规范作用,不同于仅受社会舆论力量制约的道德规范¨。可见,谚语格言具有法律的功能。从最早的远在公元8、9世纪的古藏文文献——《敦煌文献》中录有的《松巴谚语》到11世纪产生的藏族名著《喻法宝聚》的谚语,再到13世纪著名的学者萨班•贡嘎坚赞的《萨边格言》,以及14、15世纪以后产生的《格登格言》、《水树格言》、《天空格言》、《火的格言》、《土的格言》、《国王修身论》等著名典籍,均为重要的格言书籍。除此之外,在藏族历史典籍中,诸如《柱间史》、《西藏王统记》、《贤者喜宴》、《西藏王臣记》、《青史》、《红史》及英雄史诗《格萨尔王传》中也有不少篇章也运用了具有哲理和雄辩意义的谚语。谚语格言是西藏藏族婚姻法律文化的重要载体之一。如在《松巴谚语》中记载:“善言相睦,是家庭的根本;恶语相伤,是魔鬼的入门。”¨又如《藏族民间谚语》中记载“长官百姓能合力,物质财富滚滚进;父母子女能同心,家庭富裕村庄兴”¨。这些谚语告诫人们在婚姻家庭生活中要和睦相处,相互尊重,在功能上与中国现行《婚姻法》第4条“夫妻之间的尊重和忠实义务”具有极大的相似性。“生在阿妈怀里,献在喇嘛手中”E2o]。该格言则从婚姻家庭继承的角度,对家庭财产的处理做了精准的概括。有学者在研究中精辟地指出,这些格言谚语“揉进了大量的宗教道德意识和法律道德戒条的成分,以至于成了一种熔道德、宗教、法律为一炉的‘掺和搅拌式’精神混合体”。
五、传统禁忌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模式或文化形态最早发端于禁忌引。禁忌,英文词汇为“taboo”,音译为“塔布”,是波西尼亚的一个字眼,它代表了两种不同的意义,一方面,是“崇高的”、“神圣的”;另一方面,则是“神秘的”、“危险的”、“禁止的”、“不洁的”。其所代表者和宗教及道德戒律并不相同,它并非建立在神圣的宗教仪式上,而是建立在它自己本身之上。它与道德戒律也不同,它没有明显的、可以观察到的禁忌声明,同时,也没有任何说明禁忌的理由。[。]22-禁忌是法律孕育之母。“(禁忌)是人迄今所发现的唯一的社会约束和义务的体系,它是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石,社会体系中没有哪个方面不是靠特殊的禁忌来调节和管理的”J。“禁忌不仅在法律产生以前曾起到了调节人的行为的主要作用,而且在法律产生后也仍然起着补充作用。可以说,法律是从原始的禁忌习俗中摆脱出来的,是在原始禁忌的母体内孕育成长起来的,当建立在错误的因果关系的认识基础上的巫术、禁忌不能再直接调节重大的现实社会关系时,为了解决人与人之间复杂的接触、冲突、矛盾,法律就产生了”。人们的法律意识根植于禁忌意识。这与禁忌的目的密切相关。“禁忌的目的主要表现为:保护或避免有益于生命的重要行为受到干扰;保护弱小者不受侵害;保护一般人不受鬼神的伤害。在早期,破坏禁忌所遭受的惩罚,被一种身上的或自发的力量来控制:即由被破坏的禁忌本身来执行报复。稍后,当神或鬼的观念产生以后,禁忌才开始和它们融合起来,而惩罚本身也就自动地附着在这种神秘的力量上了。正是由于这种观念的影响,对破坏者的惩罚才由团体来负责执行,因为这些破坏者的行为已对其他族民的安全产生了严重的伤害。”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人类早期的刑罚体制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意识最早可以追溯到禁忌时代。藏民族在生产和生活中制定出的禁忌范围和禁忌内容,必然会反映到婚姻方面。西藏藏族在婚姻方面的最大禁忌,是禁止近亲婚配,即必须实施“血缘外婚”。这已经成为西藏藏族婚姻法律文化的通婚规则之一。乱伦者将不耻于人类,或受到家庭严厉的处罚,或遭部落处死,或驱逐出部落并永远不得返还部落。整个藏族社会同其他民族一样,极其唾弃乱伦现象。之所以有该种婚姻禁忌,据学者的考证研究,认为该种健康的婚姻观念得益于牧业经济,牧业生产给牧人的启迪中,重要的一条是繁殖牲畜必须走杂交这一途径。唯有远亲(最好不沾亲)杂交才能培育优良畜种,才能得到优质的畜产品,获取丰富的物质财富。藏民从自己的经济生活中看到了近亲结婚的恶果,远亲结合的益处,他们把这一法则也应用到自己的婚姻生活中,使得婚姻健康圆满。
六、伦理道德
法律有着天然的伦理属性,法律和伦理道德的关系非常密切。法律是外在的强制,而伦理道德则是内在的强制。整个社会秩序的维持和控制,要靠法律、伦理、宗教及其它综合因素。“藏族道德规范都是藏族人民带有公益性行为的准则,它既符合藏族人民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也有利于维护本民族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社会秩序。因此,它是高于集团、阶级意志之上的社会共同意志,并为藏民族全体成员广泛接受和自觉遵守。它体现出了藏民族整个社会和各阶级、阶层、集团之间共同利益的不可抹煞的一致性”。藏族婚姻伦理道德是西藏藏族婚姻法律文化的重要载体之一。有着“藏族论语”之称的《礼仪问答写卷》更是通过宣讲伦理道德的方式劝导民众,以有利于婚姻秩序的维持与稳固。《礼仪问答写卷》指出,“娶妻要选有财富与智慧者,若两者不兼备,应挑选有财富者,选婿要选有智慧而富裕者”,“美妻可以找到,不争气之子没法换掉”。从这些论述中,可以看出婚姻关系对当时的统治者而言,是增强统治力量和扩大财富来源的重要手段。“礼仪”即伦理道德是法律的补充和外延,而法律则是“礼仪”的极限和影子。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从这个角度而言,其效果与中国传统伦理规范《论语》中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l2效果是相同的,即统治人民要“礼法并举”。
七、宗教规范
西藏藏族社会至少从吐蕃时期开始就在实施“依法治国”,但这里的“法”是指佛教教义,即宗教规范。在佛教术语体系中,佛教教义属于“三宝”①之一。宗教是藏民族的文化之源。藏民族的法律、伦理道德及其他社会控制方式无不与宗教密切相关。所以,在西藏藏族传统法律的研究中,宗教规范与法律规范及伦理规范的并存一直是其非常重要的特征。。宗教规范中涉及到婚姻方面的规范是西藏藏族婚姻法律文化的重要载体之一。在藏族原始宗教苯教古文献《黑头凡人的起源》中记载了藏族人的起源及最早兄妹结婚及其婚姻禁忌。《黑头凡人的起源》中写道:内部有情众生的产生,从最初的绝无空,产生些微存在。然后产生光和芒。光是父,芒是母。由此产生黑和暗,由此产生微风。由此产生微霜,由此产生露珠,霜和露珠的结合,形成了镜子一样的湖。花卵破裂而产生女人朗朗玲玲就生下了最初人类“唐戈王子”。“我是女性有功于男性,现在你这个男性应该有功于女性,两地异性应该结合。结合以后生了唐波、唐木、唐戈三个”。根据《黑头凡人的起源》的英译本即1966年在印度出版的《卓浦》(又译为“辛绕的训诫”)中的记载,斯巴桑波奔赤和曲江甲毛之间有九兄弟及九姐妹,从而产生了九个妻子、九个丈夫,即十八对夫妇。这其中第三个女JLnq做米堪玛谟,他跟她的丈夫贡巴东居之间有八名后裔,他们就是人类最早的祖先。这与世界上各民族的兄妹结婚创世说极为相似。而在苯教天神中的三大系统的神灵即恰神、祖神、穆神都与人类发生过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既有天神之子娶人间女子为妻,又有人间男子迎娶天神之女为妻。这说明,在藏族的宗教规范中很早就有男女婚配应当远距离(如“天与地”的距离)结合,反对近亲结合的规定。这实际上反映出人们对生殖和血统的秩序和因果关系的深刻见解,对兄妹婚危害的痛定思痛,而且以祖训的方式法定“兄妹不婚”,并进一步延伸为“同姓不婚”,再延伸为“氏族外婚”的禁止性规范。这些规范成为西藏藏族婚姻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
八、藏族盟誓
藏族盟誓在当下的西藏藏族社会中依然发挥着解决纠纷的功能。“盟文誓词等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藏族盟誓产生于原始部落向奴隶社会过渡之际,盟誓被不同社会用来维系内外关系、组织部落联盟、建构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和解决纠纷。它从性质上来讲是一种契约,是一种特殊的有着双重性的契约,同一个盟誓契约既是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又是人与神之间的契约,它还是处理纠纷的重要方式”。藏族盟誓中涉及到婚姻家庭方面的内容是西藏藏族婚姻法律文化的重要载体之一。在藏族社会中,将盟誓习惯最早上升为法律规定的,是吐蕃时期的《纯正大世俗法十六条》中载的“对所发之誓言及保证,应视之如生命”]。而在近代有重要影响的法典《十三法典》第九条中更是对“立誓”的习惯直接规定为法律的内容。所谓“立誓”,即需如鼻之于面部,不偏不倚。立誓得由具智慧眼、幻化身、能预见之护法神为证,始可明辩真伪。旧法典谓:“企鹅不得用网擒,毒蛇勿须赶下坡,以石击鸦行不得,路遇母狗不可打,小绿松石勿串链”。召集发誓人即须照此办理。所谓“企鹅”,意指喇嘛、善知识、上等人。彼等不需立誓,故不列于立誓人之内;“毒蛇”,意指具法术之咒师,其可以魔力消防罪孽,亦不需立誓;“乌鸦”则指饥寒交迫之人,因其为衣食之欲,而无正确取舍,以致随意发誓,也不在立誓人之列;所谓“母狗”,喻妇人。彼等虑及丈夫及子女,亦随意发誓,自不在立誓人之列;“小绿松石”,指不谙世事之孩童及傻子等。此类人等不明誓言取舍之历害关系,也不列入立誓人之中。那么,何等人可以立誓呢?一般来讲,凡知晓自利和他利,明事理,崇公正,心胸开阔,能化敌为友,具备以上诸条件者即可立堑[34]自。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妇女是被排除在“立誓”的范围之内的。换言之,女性因为其本身的性别而被排除在纠纷解决机制“立誓”之外。这其实与吐蕃时期颁行的法律中含有的“妇女不得参与国王政事”的条目一脉相承。这些规范成为西藏藏族婚姻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
作者:李春斌 单位: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