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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日美印低碳经济政策比较研究(2)


年竟然宣布退出议定书。这一决定使全世界推进节能减排的步伐受到重大影响,直到2007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美国才在众多国家的敦促下做出妥协,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明确了所有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和高新技术转让的义务,强调了全世界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原则,并制定了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时间表。可见,美国在全球合作适应气候变化的进程中始终扮演着一个模棱两可的角色。 
  但实际上,美国在国内发展低碳经济的决策却从未放松过。早在2003年,美国就建立了全世界第一家“自愿+强制”减排碳交易市场,众多公司加入到其中,在法律的约束下完成减排目标。虽然2011年不再进行第三期交易,但前两期已完成了10%的绝对减排指标。这种以碳排放限额交易实现减排的方法以得到许多国家的广泛关注。2005年,美国政府颁布了《国家能源政策法》,这一法案使发展低碳经济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在能源的节约、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财税政策上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2007年7月,美国参议院正式出台了专门《低碳经济法案》,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2009年1月,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发布了“美国复兴和再投资计划”,阐述了未来美国的能源利用和安全规划,将发展低碳经济上升为国家战略发展目标。随后在2009年的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首次针对适应气候变化制定了法律法规,内容涉及降低碳排量、碳排放限额及交易机制等,美国的这一降低碳排量的明确表态,也使得其参与国际合作的政治意愿得到了肯定。 
  (五)印度:发展中国家的步伐 
  印度作为发展中国家有着和中国相似的发展诉求,那就是持续且快速地发展经济,但是迈人新世纪,发展中国家不能单一效仿发达国家几十年前以高能耗、重污染换来的经济效益,而要顺应国际趋势,在保证经济正常稳定发展的同时加紧发展低碳经济。2001年,印度就出台了《能源法》,针对能源的有效利用问题做国际经济合作2012年第3期出了相应调整,以稳固经济发展的动力基础。1982年,印度成立了“非传统能源部”,2006年11月将其更名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部”。专门负责国家有关新能源领域政策、方针、立项等制定和协调工作。2007年,由印度总理直接领导的高级别环境顾问委员会正式成立,主要负责将之前发布的全部有关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进行梳理整合,以便进行后续的相关工作。2008年,高级别环境顾问委员会发布了《气候变化国家行动计划》,内容涵盖节约水资源、发展可持续发展农业、开发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和应对气候变化等若干国家战略。同年,印度政府正式启动了孟买与美国芝加哥碳交易市场相呼应的有关碳信贷的期货交易,开创了这一领域在发展中国家拓展的先河。2010年,印度中央电力监管委员会施行了《可再生能源交易制度》,主推交易“可再生能源证书”。在印度,现阶段还是大规模采用传统的火力煤炭发电,这一举措可以有效地鼓励企业开发新能源,更多地运用可再生能源,既要保证经济的正常运转,又要在此基础上,确保能源安全,实现能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此同时,印度政府还成立了能源效率局,颁布了新的电力法案,都在根据发展低碳经济的需要不断地完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政府的组成部门,构建完整的适应低碳经济长足发展的国家战略。 
  二、对中国的启示 
  中国早在1997年就积极参与了《京都议定书》的签署,一方面维护了发展中国家应有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承诺将履行自己的减排义务。温家宝总理更在2009年12月18日举行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的讲话中明确提出中国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50%。足可见中国降低碳排放量,发展低碳经济的决心和开展国际合作的诚意。 
  目前,中国尚处在低碳经济的发展初期,在鼓励发展低碳技术,以低能耗实现高效能的同时,已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但是,由于2007年6月,中国成立了由国务院总理出任组长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2008年国家发改委设立应对气候变化司,担负起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决策等工作。就制度建设而言,目前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宏观管理能力和经验都还略显不足。具体到低碳经济领域,相应的法律法规、战略政策等多个层面也都只限于发布一些指导性文件,制定和修改已有环境保护法领域的个别法条等,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和政策管理体制。据此情况,中国在大力发展低碳经济的同时,也正在逐步强化低碳经济各领域的法制建设和政策引导工作。 
  当前,世界各国采取的低碳经济发展策略基本上都还处在初级阶段,良莠不齐,中国应对其进行认真研究和细致评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坚持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适合本国的低碳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 
  第一,确立国家发展战略。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全世界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中国虽然是发展中国家,但同时作为一个有责任的大国,正在积极地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义务,联合世界各国进行应对气候变化的低碳经济转型义不容辞。因此,首先要将发展低碳经济上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进行坚决地实施。 
  第二,积极推进低碳经济立法。中国是传统的以政策为主导的国家,在立法上的建设相对薄弱。但是,作为国家管理的重要依据和经济发展的有力保障,制定与低碳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是不可缺省的步骤。只有在法律上予以足够的保障和适当的约束,才能使低碳经济在发展初期有所为有所不为,奠定扎实的基础。也使得政府的管理和企业的行为有法可依。 
  第三,完善新能源和可再生资源立法。配合低碳经济的发展步伐,新能源与可再生资源的立法是十分有力的支撑。原有的法律在经济发展的新阶段应做出及时地修订和增补,一方面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也保证了能源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财税政策的支持。在政策法规的基础上,设立专项基金,通过资金的投入和征免税等举措的实施,充分表明政府发展低碳经济的决心,更在鼓励企业研发高新技术的同时,通过税收手段有效地调节奖惩。 
  第五,宣传低碳理念,构建全社会低碳互动体系。政府通过新闻媒体、教育系统等综合渠道对低碳经济、低碳生活的理念进行大力宣传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只有使低碳理念深入人心,才能形成自上而下的创建低碳社会的互动体系,无论是企业或个人都有意愿积极地加入到低碳经济建设的队伍中来,才能使政府的政策措施得到全面的拥护和贯彻。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钱弘道,《经济分析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11月版。 
  中国人民大学与气候变化研究所编著,《低碳经济一中国用行动告诉哥本哈根》,石油工业出版社,2010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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