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四,外国附属机构金融服务贸易主要涵盖“商业存在”下的金融服务贸易状况,直接反映一国或地区金融服务领域的开放程度,是一国或地区履行金融服务进出口领域开放承诺的直接体现。外向规模大于内向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开放度及外商投资环境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在华外资金融机构普遍反映,外资金融机构无法同时申请开设多个网点,且审查时间较长;在新产品业务许可审批方面缺乏灵活度等问题。同时反映其在经营过程中要接受一行三会、发改委、外管局和地方金融工作局在内的多层次、多部门的监管,含糊不清和相互重叠的监管结构给外资金融机构的人工、信息系统和质量控制都增加了一定负担。
三、加快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面临的机遇与着力点
当前,中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关键阶段,金融改革也步入深水区,中国的金融服务贸易发展面临新的机遇。首先,国内金融业实力不断增强,为金融服务贸易发展提供了优质主体和产业支撑。早在2010年,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总资产就已突破百万亿元,整体实力显著增强,抗风险能力明显提升,机构体系不断完善。其次,国内经济规模不断增长,结构不断优化,既为金融服务贸易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也加大了对多样化金融服务的需求。再次,国家从战略高度重视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为我国金融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十一五”期间,国务院就制定了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十八大报告中更是指出“经济发展更多要依靠现代服务业”和“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壮大”。再次,国内新一轮金融改革开放竞争意识加强,为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提供内在动力。上海、深圳前海、天津滨海、浙江温州等越来越多的省市/地区为获取更大改革和开放红利,纷纷结合自身地区特点争当金融改革开放试点。本轮自下而上的改革进程必将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提供强大动力。最后,金融危机引发国际经济贸易体系加速调整,以金融等新兴服务业为代表的全球服务业加快转移,为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难得的历史机遇。
要抓住机遇,加快推进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我们必须从以下几方面构建着力点或新的增长点。
一是着眼未来与大局。经济全球化必然需要金融全球化的配合。中国金融的对外开放目标,不能再仅仅局限于过去吸引外国资金、金融机构、操作技术这样一些低水平的思考,而应放在国内国际两个金融市场间的平衡中考虑,包括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推动、积极参与国际货币体系的重建、国际金融监管治理的改善等,争取国际金融事务上的更大主动权。
二是注重全方位发展与布局。金融的市场化、国际化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某些具体金融业务的可做可不做,或某些具体金融指标的改善。应结合我国当前及今后政治、经济、民生等各方面状况,从广义金融体系的四个方面,即组织机构、市场结构、产品工具和调控监管着手,全面布局有效监管下的金融市场的国际化。
三是以开放促改革。我国金融服务业的改革与开放是不能割裂的,是需要在相互配合中稳步推进的。目前国内金融改革到了攻坚阶段,改革的压力和动力减弱,阻力和困难加大,许多改革措施不可避免触动到既得利益。正如当年借助“入世”外力推动国内金融业的巨大发展,现今可以借助金融服务贸易大发展的机遇,突破制度障碍,打破既有利益格局,倒逼国内金融业改革。
四是有序推进,把控节奏。全面、客观评估金融各行业竞争力,认清现实优势、潜在优势、敏感部门、战略部门,为今后金融业的顺次开放做准备。在未来国际金融秩序不确定性和中国“金融弱国”的现实情况下,过早、过快融入金融全球化不但容易导致金融危机,而且常常被迫沦为国际市场资源调节的对象。我国应结合自身金融特点和优势,对金融业的开放采取与时俱进、适时调整的策略,不必因一时一事而打乱步骤,不急躁、不冒进、不盲从。
五是多方努力,多方参与。金融是配置各类要素的核心环节,金融业的国际化标志着一个经济体的经济、金融运行模式的根本转变。因此金融国际化必然具有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等特点,有必要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开展工作。
四、加快中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的具体对策
第一,夯实金融产业基础。金融业是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的主体,加快发展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必须首先夯实我国金融产业的发展。首先,继续深化大型金融机构改革,推进金融机构股权多元化,完善公司治理,同时控制国家对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合理持股比例,完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其次,鼓励民间和外国资本参与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改制和增资扩股,支持新兴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发展;再次,支持和鼓励金融组织、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和金融市场创新,形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金融企业为主体、金融市场为载体的金融创新机制等。
第二,完善金融运行机制。推进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按照渐进性、可控性原则,稳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增强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进一步放宽跨境资本流动限制,健全资本出入均衡管理体制,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实现直接投资基本可兑换,提高证券投资可兑换程度;改进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丰富汇率风险管理工具。
第三,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和金融改革示范区建设。首先,对于有明确综合经营战略,具备有效防范风险能力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引导其根据自身能力和优势选择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提高其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其次,对于金融业已积累一定丰富资源和区位优势的城市或地区如上海等,可以先行成为金融体制改革示范区,在金融业机制体制及具体业务等方面率先试点突破,以取得可推广全国的经验,并减少不成功做法的负面影响范围。
第四,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加快金融业综合经营、金融机构破产、上市公司监管、信用评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并根据金融业发展需要,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加快完善支付结算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应用;健全金融市场的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系统;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构建符合国际标准和中国国情的反洗钱工作体制;完善金融会计标准和统计制度;提升金融信息化水平;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做好高层次、创新型、国际化人才的开发、引进和培养。
第五,加快金融机构“引进来、走出去”步伐。首先,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与境外机构的深度合作;进一步放宽银行业、保险业的市场准入,稳步推进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规模较大、国际一流或具有业务特色的金融机构来华设立区域性或全球性总部。其次,完善金融机构“走出去” 相关制度,引导金融机构采取有效的海外发展战略,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加快发展有利于企业“走出去”的对外金融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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