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监管完胜华尔街大鳄
2013年12月10日,对于美国金融监管来说是历史性的一天。当天,美联储、货币监理署、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等五大金融监管机构先后表决通过了一项更为严格的金融监管法案版本——“沃尔克规则”。
沃尔克规则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禁止自营交易”——禁止银行机构从事大多数自营交易,但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做市交易、风险对冲交易可得到豁免。所谓自营交易是指,银行机构利用自有资金买卖股票、债券、商品期货期权、其他衍生品的业务,这些既是华尔街各大金融机构的重要利润来源,也被认为是历次金融危机的重要来源。二是“限制银行混业”——限制银行机构向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赞助等各种关系。三是“CEO负责合规”——要求银行机构设立确保遵守“沃尔克规则”的内部合规计划,并向监管机构提交相关计划及报告重大交易活动情况,CEO必须负全责。
沃尔克规则的初衷,是要降低因银行不加节制地自营交易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几率。银行的传统角色是进行间接投资,即接受储户存款,再以贷款的形式投放到企业,在这个过程中,银行和企业的关系是债权关系,其盈利途径是赚取利差,风险相对较小。而在银行开展大量自营交易之后,其角色则与投行相当,从事的是大量直接投资业务,即将私有资金直接投给企业或者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等,这时其与企业的关系就是股权关系,风险要较债权关系大得多。这种风险对于作为国家金融命脉的银行来说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其吸收着巨量国民存款,是一国经济的核心所在,一旦银行直接投资失败或者出现问题,会把大批金融机构乃至实体机构拉下水,进而形成极具破坏力的系统性风险。现在沃尔克规则提出两个3%的限制,就可以确保即使银行直接投资部分亏损,但因其在银行资产中占比有限,不至于将银行拖垮,也就可以避免其触发系统性风险。
沃尔克规则历经华尔街大银行的重重反弹,最终获批细则得以保全几乎全部硬性条款,说明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确实在反思其金融监管并采取了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实质行动。短期看,限制大银行自营交易可能会对美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构成打压;但从长期看,其有助于大幅降低发生系统性危机的风险。而金融稳定,无论对于金融发展还是实体经济发展都是重要保障。
从获批的细则来看,虽然规定了诸多豁免,但较之《多德-弗兰克法案》敲定后的版本所作妥协有限:一是将规则实施期限延长,由2014年7月推迟至2015年7月;二是允许银行实体在更多限制的环境下,进行外国主权负债或其政治细分区域负债的自营交易;三是只对资产规模大于10亿美元的银行实施合规监管,资产规模较小的社区银行可以豁免遵守该规则。上述让步没有触及原有硬性条款,主要妥协发生在《多德-弗兰克法案》立法之前。沃尔克原本主张完全禁止银行从事自营交易及持有私募基金,后来转变为允许出于风险对冲需求进行部分证券和衍生品交易,私募基金也由禁止改为两个3%的限制,即银行对对冲基金的投资不超过后者资本金的3%;银行对对冲基金的投资不超过银行一级核心资本的3%。
“规则”实施持续性面临考验
近几年,美国监管机构的量化宽松,给金融机构留下了大量的资金剩余,他们拿着大笔的钱,投往衍生品、对冲基金等高风险渠道,也累积了巨大风险。彭博统计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第三季度,逐利交易收入占总收入比重:高盛高达44%,摩根士丹利达32%,花旗集团、摩根大通达到20%。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对冲基金、金融衍生品等投资热点,沃尔克规则也切断了他们的大部分财路,因为该法案严格限制给他们的资金供给,断了众多巨头的财路,也导致该法案“四面树敌”,金融机构的反对、嘲笑不断。
“沃尔克规则”的通过虽说可喜可贺,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有些遗漏问题有待解决。目前主要有三方面挑战,一是能否清晰区分银行自营交易和代客交易以及如何判断相关交易是否出于对冲风险的需求,即监管机构如何将对冲业务、做市商业务和自营交易区分开来,如何界定放贷和投资等。二是银行业务的复杂性也给监管机构的有效执行带来了难题,即如何确保交易数据的可得性和真实性。三是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能否达到要求,细则实施在技术层面还存在很多疑问。总的来说,关注核心都是银行有多大的空间和能力以做市及对冲为幌子来做自营交易。
当然,如果“沃尔克规则”能够得到持久实施,则可能会带来华尔街文化的改变,即从风险偏好型文化转变为风险规避型文化。但目前看来这还是一个很大的问号。毕竟眼下是一个全球化时代,金融业是最代表一国竞争力的行业。目前,只有英国推出了与沃尔克规则类似的威克斯规则(即要求银行内部隔离投行与零售银行业务),而其他国家金融机构均不受此限制。美国能否长期容忍沃尔克规则带来的美国金融业竞争力下降,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怀疑的问题。当年《多德-弗兰克法案》之所以能够推出也是因为2008年金融危机伤害太大。但时隔多年,伴随着危机烙印渐行退去,加之华尔街整装重来,束缚银行竞争力进而为美国整体经济拉分的严苛监管还能否坚持下去,也是一个非常大的考验。然而从长期发展看,降低爆发严重金融危机的风险肯定是有利于美国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因此,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的规定,美联储、货币监理署、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都将负责执行相关监管细则,财政部也需参与协调。
总之,从四年前动议的提出到三年半前被写入《多德-弗兰克法案》,再到细则最终获美五大监管机构批准,以限制银行自营交易及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为核心内容的“沃尔克规则”终于由虚到实,在美国金融监管史上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烙印。尽管对于其后续实施人们还存在这样和那样的疑问,但不容质疑的是,这是一场美监管层完胜华尔街的战役,其开启的或将是一个全新的美国银行业监管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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