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A纺织公司与香港的B实业公司签定了出口全棉织布的合同。合同规定“FOB上海”,成交价26.8万美元。当年1月,B实业公司传真要求A纺织公司与C货代公司联络货物报关付运,同时指示C货代公司替香港D物流公司代签提单。货物到港后,D物流公司无单放货给B实业公司。纺织品被外商提走8700码,尚余部分因外商原因要求退运。承兑行某银行香港分行以客检证不符为由将结汇单证退回。这样,A纺织公司虽持有正本提单,却无法与D物流公司联系退运,从而导致涉案货物灭失。另查明,D物流公司在香港未登记。S海事法院经审理,推定C货代公司为承运人,C货代公司向A纺织公司赔偿货款损失人民币221.5万元及利息。
(二)取得明确授权
货代在进行借单代签业务时,应与境外无船承运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代理签单协议,签发该提单的行为得到该承运人的授权,否则应认定为无权代理,从而可以依照中国《合同法》第48条第1款关于“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认定货代企业构成无权代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即使境外无船承运人合法存在,国内货代如果没有取得明确授权而进行了借单代签业务,一旦发生无单放货事件,国内货代还是要承担承运人责任。
三、货运代理商在无船承运业务上如何兼顾买卖双方利益
货运代理商可以有两种法律身份,即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一个货代公司可以同时进行不同性质的业务,在一笔业务中到底承担什么角色要根据是否签发提单和收取运费等事项来判断。在FOB贸易条件下,有这种可能,买方指定的货代可以同时代理买方和卖方,并且承担无船承运业务,即替买方和卖方完成一揽子运输服务。为了兼顾买卖双方的利益,货运代理商在无船承运业务上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处理好实际承运人造成的货损问题
无船承运人虽然在法律上处于承运人地位,对货物的全程运输负责,但是由于其不拥有运输工具,通常还得雇佣实际承运人为货主完成运输任务。实际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发生货损也是常见的事情,收货人可能会因此而拒不收货,不进行付款赎单,从而影响到卖方的利益。此时,无船承运人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买卖双方的利益呢?
在有无船承运人存在的货运关系中,货主并不直接与实际承运人产生关系;对于实际承运人来说,托运人和收货人都是无船承运人。因此,只要无船承运人在收货时向货主出具了clean House Bill of Lading,那么一旦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承运人管货不周而出现损失,无船承运人应当按照承运人赔偿限额先行向货主进行赔付,之后再以货主身份向实际承运人索赔。然而,很多无船承运人不愿意垫付资金,要让实际承运人与货主直接交涉,其实是一种转移矛盾的不负责行为。
在“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诉美国运通货运有限公司”中,美国运通实际是无船承运人,委托中国远洋运输500吨大蒜。由于舱内温度过高,导致大蒜变质,买方因此拒收。美国运通既不向买方赔偿,又不向中国远洋提货,最终导致中国远洋销毁全部大蒜,损失进一步扩大。由于美国运通没有向中国远洋支付运费,因此中远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对美国运通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运费和超期堆存费等费用损失共计100万美元。本案中,美国运通虽然宣称自己只是货代,但是从其收取全程运费和签发清洁提单来看,实际上是无船承运人。在买方拒绝提货时,美国运通应该先行持正本提单提货,把损失控制在最小;向货方进行赔偿;向中国远洋支付运费,并与其协商货损理赔事宜。
(二)选择资信良好的实际承运人
在FOB贸易条件下,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如果买方找的是无船承运人,让其负责货物运输事宜,那么无船承运人需对运输全权负责。货代在承担无船承运业务时,应该本着对买卖双方负责的态度,认真挑选实际承运人,不要只是为了运费便宜而选择资信不佳的承运人。如果实际承运人资信不佳,要么发生货损后无力赔偿,要么携货私逃,都会给货方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对于一个负责的无船承运人来说,如果遇到上述情况,无船承运人仍需对货方赔偿货物损失,而同时有可能无法向实际承运人追偿。对于一个不负责的无船承运人来说,还可能发生与收货人或实际承运人串通进行无单放货的情况,导致卖方货款两空。
(三)遵守行业规范
货运代理商提供无船承运业务时,提供的运输服务通常超出承运人的范围,因为它首先是运输的组织者。在其安排的货物运输中,除海运过程中实际承运人的行为造成货物灭失、损坏、延迟交付它可享受不完全过失责任,其余的运输方式,无船运人均应承担严格责任。货代在承担无船承运业务时,应遵守其行业规范:不与托运人串通倒签House提单,给收货人造成损失;不与收货人和实际承运人串通进行无单放货,给卖方造成损失;如实告知实际承运人货物的品名和性质,比如危险品,否则需对船货损失承担完全赔偿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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