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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的关系

首先在权利取得方面,实用艺术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采用自动保护原则,在作品完成时即取得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取得由《专利法》规定,需要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申请、递交相关文件,经过专利局的初步审查后,给权利人发放权利凭证并予以登记和公告,权利从公告之日起生效。其次,在权利效力方面,著作权的排他性是相对的,它无权禁止他人创作出与自己作品相类似的作品。而外观设计专利权享有绝对的独占排他性,权利人可以禁止他人实施与自己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相比实用艺术品著作权能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权益。最后,由于在我国实用艺术品纳入了美术作品的保护范围,因此其保护期限也与美术作品相同,即为自然人终生及死亡之后的五十年。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十年,比实用艺术品要短得多。

一、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竞合与冲突

当同一权利人同时享有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归的情况下,表现为权利客体既属于实用艺术品又符合外观设计的标准,两种权利可以同时合法存在。通常表现为,权利人在创作完成后先取得实用艺术品著作权,再以该作品为内容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从而获得两种权利。美术作品之所以受著作权法保护,是因为其具备独创性,在符合艺术性的同时实用艺术品又兼具实用性。富有美感且适于工业应用是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一个必要条件,这也决定了外观设计的另一个特性即新颖性。实用艺术作品如果适于工业使用就有可能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两种权利并不相互排斥,即使是实用艺术作品经著作权人经申请又被授予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也不会因此使作者的著作权丧失。当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归同一权利人时,双重保护原则符合当今发展趋势。即对同时符合作品要件和外观设计专利授予要件的实用艺术作品,一并给予著作权法保护和外观设计专利法保护。在归属不同权利人所有的情况下,一为著作权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在后的情形。表现为当著作权人创作了实用艺术作品之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以在先的实用艺术作品为内容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国家专利局又授予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另一为外观设计专利权在先,著作权在后。但外观设计的一经创作完成即产生著作权,故这种情形只是在理论中,实践中并不存在。在第一种情形中,如果外观设计的全部或主要内容相同或类似于著作权,那么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就涉嫌侵犯了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由于著作权保护范围相对较窄,并且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因此著作权人不能排除他人独立创作出相同或相类似的作品。

二、对竞合与冲突问题的解决建议

解决两种权利冲突的最终目的是在各权利人利益之间、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的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两者在立法与执法中的分散。因此在立法中,应明确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概念,尽可能的区分于外观设计的概念和权利客体,完善和协调我国的《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保护他人的在先权利。新的权利冲突解决制度应在保护在先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的同时,对在后外观设计专利权予以认可,使双方权益都能得到保障。而且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侵权诉讼获得赔偿,甚至可以通过交叉许可、相互协商等方式共同享受外观设计带来的收益,从而兼顾双方权益。

作者:王雪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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