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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信仰与新农村建设研究

摘要:只有民众尊重法律,信仰国家法,国家发展才能畅通无阻。但是,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普遍存在国家法与民间法并存的情况,尤其是农村。因此,在农村加强国家法信仰,必须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建设法制化社会。而法治的精神在于信仰,只有加强国家法信仰,才能促进我国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国家法;信仰;新农村

信仰,主要是两方面的统一:一方面是主体具备坚定的法律信念,将法律作为其行为准侧;另一方面是主体严格遵守法律信念,在法律信念下进行活动。在法律信仰、国家法与民间法方面,已经有多名学者发表论文阐述观点。本文中,法律信仰的主体是人,尤其是新农村人民对法律的亲近、认识与信赖,而不是无知、恐惧、冷漠。民间法的存在也有其意义,只要以国家法为标准,不违背国家法,也可适当保留。

1.国家法不被信仰的因素

1.1传统文化与地区文化的影响

我国传统文化中,强调的是“礼法”两方面的结合,其中以“礼”为主,“法”为辅。人们普遍认为“礼”是一种积极的文化,而“法”则是一种消极的惩罚方式。而“礼”中所注重的是以谦卑、贵贱为基础的等级制度,是人们的道德要求,强调的是顺从、义务,而不是社会意义上的平等、自由。“法”在传统文化中大多通过刑罚的方式表现,主要目的是为了镇压人民,而不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利。这样一来,人们对“法”的排斥观念更加严重,认为被“法”起诉时一件伤风败俗的事,更不用说信仰法律。长此以往,逐渐对法律失去信仰,没有“法”的观念,只有“礼”的义务。

1.2国家法与村民缺乏交流

国家法是从民间法相对提出的一种名称,指的主要是由特性机构制定的由上而下的法律。在过去的社会中,政府和人民之间严格遵循着“礼”的服从制度,人民单纯的依靠科举制度。而科举制度被废之后,政府和人民之间的交流脱节,人们对“法”不了解,更不用说信仰法。因此,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必须要加强政府与人民之间的联系,让“法”深入到人民的日常生活中,才能在基层中建立法治社会。根据调查发现,我国农村的法律宣传力度较差,而且大多难以得到农村人民的理解与认可。

1.3国家法的落实力度有待加强

目前,我国有些政府部门仍旧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的情况。这样一来,人民对国家法的信任会大大下降,相关法律部门失去了民政基础。长此以往,村民自然无法对国家法产生依赖感、亲近感,信仰也更不用谈。

2.新农村建设中加强国家法信仰的措施

2.1加强村民的法律认识

我国目前只有在大学才会设置法律知识的专业教育,其他人对认识法律的途径相当少,不利于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信息、交通相对欠缺的新农村地区,也不利于新农村的法制化建设。为了改善这种情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在中学开设法律知识教学。新农村法制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仅仅依靠当代人的努力,还需要下一代人的不断奋斗。因此,可以在各个中学适当设置法律课程,以简单化、系统化为原则,提高全民法律意识;第二,结合新农村情况进行法律宣传。根据调查显示,我国很多农村地区都没有过相关的法律宣传资料,仅仅通过一些标语、口号或者是宣传车,难以给村民留下较强的法律意识。因此,可以根据新农村的当地情况,在法律材料中加入和村民日常生活相关的内容,例如宪法、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等,并加入一些案例,提高村民对国家法的理解;第三,在新农村开办法学讲座。通过电视、广播、电影等多媒体传播方式宣传年国家法,让村民通过艺术形象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还可以在集市、庙会等农村的大型活动中对国家法进行宣传,由法律专业人员进行讲解,尽量简化深奥的理论知识,采用一些简单的案例,让村民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主动去了解法律,认识法律。

2.2加强法律的落实力度

政府相关部门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高法律的落实力度,这对于村民的国家法信仰有重要的意义。只有公正、公平、公开的法律,才能让村民意识到法律的作用,感受到法律的力量,产生对法律的亲近感与依赖感。严禁在执法中不依法办事的行为,否则会严重影响国家法在村民心中的形象,丧失民众基础。只有这样,才会让民众逐渐信仰国家法,而不是将民间法作为衡量的唯一标准。

2.3配套设施的完善

制度是保证以上两点正确实施的重要前提。制度具有稳定性的特征,通过行政执法体制、司法制度、法律监督制度等,能有效保证国家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加强村民对法律的意识。目前,我国越来越提倡民主,强调人民的参与,注重人民的意见。因此,也可以相应的设置民声制度,了解村民对法律的观点,不断完善国家法,促进新农村的法治建设。

3.结语

加强国家法信仰,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基础。随着我国新农村的不断建设,传统遗留问题仍旧存在,尤其是村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因此,必须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加强村民对国际法的了解,对国家法产生亲近感、信赖感,逐渐认识到国家法的重要性,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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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爱珍 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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