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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普法与宪法意识综述

一、宪法法律信仰

在知信行这一行为模式中,信为动力,最属关键。增强宪法意识的工作不能仅停留在促进人们对宪法认知这一层面。如何培养公民对宪法法律的信仰,是增强宪法意识最核心也是最艰巨的工作。在一个从未有过法治传统的国度,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方面,普法工作固不可少,执法、司法工作更属重要。只有当公民的权利落实了,执法、司法公正合理,正义能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体现出来(即执法、司法公开),并且这些现象形成常态了,人民群众的法律信仰才会逐步树立起来。

二、增强宪法意识的必要性

(一)增强宪法意识的重要性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公民的法治意识(尤其是宪法意识)是法治这座大厦的“地基”,地基牢固与否是工程质量的核心内容之一。增强宪法意识如此重要,一方面是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书;另一方面是因为法治意识(尤其是宪法意识)是法治“工程”的重要内容。法治一则需良法,二则求善治,但徒有良法还不能善治,只有社会整体法治意识普遍增强了,才能形成真正的善治。“任何宪法活动的背后,必然以深厚的宪法意识作为基础,真正的宪政活动在一个社会出现,是以宪法意识的充分存在为先决条件的”[4](P125)。“缺乏宪法意识的连接、传导,宪法规范将仅停留在纸面上,社会活动脱离宪法规范的控制,宪法秩序无以建立”[5](P45)。

(二)增强宪法意识的紧迫性

1.权利认知淡薄。虽然宪法及其他法律赋予公民非常广泛的权利,但人们对自己拥有哪些权利不甚了解。原因主要有两个:其一,宪法基本权利一般要通过其他普通法律予以“落实”,例如,通过《民法通则》详细规定财产权,通过《劳动法》保障劳动权等。但是,我们国家目前仍未形成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当多的法律或者是刚刚制定出来,或者是遭遇频繁修订,甚至有些重要法律还亟待出台。其二,权利的认知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法律通常是由少数的法律精英起草,并由立法机构表决通过。法律工作者固然可以在较短的时期内了解相关法规,但是要让13亿人民群众去知悉这些法规,却不是短时间内能够做到的。2.行权意识淡薄。我国《宪法》虽然赋予公民广泛的基本权利,但基层群众行权意识并不强烈,很多权利(尤其是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未被行使。法律赋予人民权利,意在行使,行权意识淡薄将使法律因此而“打折扣”。行权意识淡薄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历史上没有法治的传统,人们缺乏对基本权利的认知;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当前我国的政治体制亟待进一步改革,以唤起基层群众行使权利的热情。3.宪法信仰淡薄。知信行模式告诉我们,知是信的基础和前提条件。由于基层群众缺乏对基本权利的认知,因此对宪法也难以笃信。此外,知而不信的也大有人在。从这两年的反腐运动来看,落马的高官不乏政法系统、政府高官,他们深谙宪法和法律,但他们只是想怎么利用法律、规避法律,在骨子里并未产生法律信仰。

三、基层普法如何增强宪法意识

(一)普法导向应从单一的实用主义到理念主义与实用主义并重

当前,我们在普法过程中普遍遵循“实用主义”,体现为针对不同的受众对象选择对其“有用”的内容进行普法。例如,在农村宣讲《土地管理法》《婚姻法》《继承法》等与农民有关的法律,在城市工业园区传播《劳动法》《法律援助条例》等切合农民工实际利益的知识,而在城市商业区发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市民所需的资料。这一普法工作方式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以福建省福清市法律援助为例,2001年福清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不足300件,但到了2014年12月,受理的案件已达到1179件。我们不能否认“实用主义”在以往的普法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但笔者以为,今后普法工作导向应转为理念主义与实用主义并重。理念主义就是要让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让法治成为人们骨子里的意识。法律,尤其是宪法需要被民众所信仰,就像圣经为基督徒所敬畏那样。民众在内心深处产生了法律信仰之后,就会自觉地利用法律来解决纠纷,守法不再成为负担,而是一种自我需求。

(二)普法内容应从单一的民事权利扩展到政治权利、社会权利

宪法是公民人权的宣言书,民事权利、政治权利与社会权利是公民人权不可或缺的三个要素[6](P44)。囿于实用主义的工作导向,我们以往的“12•4普法”内容多为消费者权益、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权等,这些权利都属于民事权利范畴。而在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方面,基层群众却不甚了解。在我国,公民通过民主选举将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让渡于人民代表大会,而人民代表大会又将其中的执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委任政府、法检系统行使,所有国家机关的权力最终都来源于人民。公民虽然将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让渡于人民代表大会,但是同时也保留了对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权利,即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拥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越性。宪法本身就是民主政治的产物,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落实和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因此,增强基层群众对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的认知,促进其行权意识,对落实宪法和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具有深远的意义。

(三)普法对象不仅包括普通群众,还应包括地方政府官员

以往的基层普法一般都是司法局印制材料,法学院学生和居委会大妈发传单,受众为普通老百姓,目的是为了“扫盲”。但不难发现,地方政府违法现象也屡见不鲜,莫非政府官员也是“法盲”?事实显非如此。在“学而优则仕”的传统观念影响下,社会精英会聚于我们的政府当中,他们的学识和对事物的认知能力远在普通老百姓之上。当然,有些地方政府官员“知法犯法”也不完全出于私心,某些地方政府领导在遇到群体性事件或本地重大投资项目时,习惯性地“邀请”法院院长、副院长等列席会议,让法院的人为其“支招”,甚至直接发号施令。尽管某些政府官员信誓旦旦地言明是为公众利益,但这种做法却违反了宪法所确立的司法独立原则。笔者以为,政府违法,不是不懂法,而是因为骨子里缺乏法治意识、法律信仰。因此,将来的普法工作不仅要面向普通群众,还要面向地方政府官员。普法不能停留在“扫盲”层次,更应将工作重心放在推广法律信仰、增强法治意识尤其是宪法意识上。“扫盲”只能治标,增强法治意识、宪法意识才能固本,标本兼顾应成为今后基层普法工作努力的方向。增强宪法意识因受众不同而应有差异:就政府而言,应强调其守法意识。政府在履行职责的时候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要认识到,法无授权则为禁止。宪法的核心任务有两个:一是保障公民人权,二是规制政府权力,前者是后者的根本目的,后者是前者的根本保障。宪法确保政府做该做的事,不做不该做的事。政府不能以任何借口逾越职权,即便是打着“为人民服务的口号”,其违法行为也不能被容忍,相关的负责人也应被追责。就公民而言,应提升其行权意识。我们过去总谈“维权意识”,笔者认为,行权比维权更富有建设性。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相当多的权利尤其是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并没有被他人侵害,而是由于自己的消极不行使而错失[7]。权利若不在行使中焕发出生机,便在沉默中“死亡”。

四、结语

增强宪法意识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宪法是根本大法,依法治国首要当然是依宪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更大地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越性,这与宪法的精髓相一致。增强人民群众的宪法意识是一项急迫而艰巨的任务,这项工作需要全体法律工作者长期不懈的努力才能完成。基层普法者应积极改变普法工作方式,努力拓展多种普法渠道,树立人民的法治信念,增强人民的宪法意识。

作者:陈圣利 裴枫 单位: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 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思政教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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