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美两国历史上的酒禁
1.1中国在中国历史上,禁酒极为普遍,除政治上的原因外,更多的还是因为生产力落后,粮食不丰富的缘故。每当碰上天灾人祸,粮食紧张之时,朝廷就会发布禁酒令;而当粮食丰收,禁酒令就会解除。禁酒时,会有严格的惩罚措施。如发现私酒,轻则罚没酒曲或酿酒工具,重则处以极刑。夏禹可能是最早提出禁酒的帝王。据《战国策?魏策二》记载:“帝女令仪狄作酒而美,进之禹,禹饮而甘之,遂疏仪狄而绝旨酒。曰,后世必有以酒亡其国者”。夏禹是从治理国家的角度出发,劝告人们,美酒使人贪杯,如果不能自控就会亡国。夏禹的“绝旨酒”是对自己的要求,但是以身示范的作用不容小觑。西周统治者在推翻商代的统治之后,汲取饮酒亡国的教训,发布了我国最早的禁酒令———《酒诰》,这是与周公制礼一脉相承。周公制礼讲究以德配天,敬天保民,周公认为酒乱性失德,因此要求只有祭祀时,才能饮酒。对于那些不遵礼,聚众饮酒的人,加以严惩,甚至剥夺生命。酒被认为是大乱丧德,亡国的根源。这构成了中国禁酒的主导思想之一,成为后世人们引经据典的典范。西汉前期,萧何制定律令实行“禁群饮”的制度,《史记?文帝本纪》记载“三人以上无故群饮酒,罚金四两”。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进入封建社会之后,市井饮酒之风日盛,也就进入寻常百姓之家。看过《水浒传》就知道酒已是市井之徒的杯中物。
1.2美国就如饮酒非中国独有现象,禁酒在世界上其他国家也轮番上演过,如美国、英国、加拿大、丹麦、印度、俄罗斯等国家,但是比较著名的是美国。美国一度把禁酒写进宪法,但是坚持了近14年之后被撤销。纵观美国禁酒运动,具有历史性意义。美国禁酒立法缘起于18世纪末,结束于20世纪30年代,期间由地方各州走向整个联邦合众国。1919年美国第18条宪法修正案的出台,标志着禁酒运动达到了高潮,全国范围的禁酒开始。14年后,第18条宪法修正案被第21条修正案废止,宣告禁酒时代的结束。禁酒法案虽然只实施了13年多,但对美国社会和美国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的影响非常深远,涉及的问题远不仅仅是美国人民是否应该被允许喝酒那么简单。正如美国总统罗斯福宣称:“我希望全体民众共同合作,重新实现属于个人的自由,这种自由不应当伴随任何附加条件,而第18条修正案自从存在的那天起,就是对个人自由的一种束缚”。回顾40余年的美国禁酒立法,禁酒者经过艰苦努力并在多种外部条件的帮助下一步步完成了禁酒令入宪的过程。但这个过程的背后却一直有两片挥散不去的阴云:一是如何处理“进步运动”要求的全国禁酒与个人权利的冲突;二是如何平衡州权与联邦权力介入这二者间的关系。最终,联邦权力的膨胀,使得权力冲突激化,形势的迅猛发展使得禁酒被提到了宪法修正案的高度,第18条修正案是一种融合了进步的理念、保守的信念与个人的节制等伟大尝试而掀起的社会运动的一个集中反映。但是,一部法律特别是宪法修正案的出台并不仅仅依靠人们的进步理念就可以通过的。禁酒立法,其初衷是为了社会的进步,但这种浪潮背后关于联邦与州的权力博弈等一系列问题却没有受到社会民众的太多关注,只是当禁酒修正案遭遇重重危机时,人们才蓦然发现宪法修正案无法解决这样的问题。回首这段历史,可以说,禁酒入宪在美国当时有必然性的需求,反映了人们对健康美好生活的向往,但是人有其不能克服的弱点,饮酒作为长期形成并代代相传的习惯,已经融入人的血脉,想改变,是一个不具有期待性的理想。
2中国目前与禁酒有关的法律体系
2.1禁止未成年人饮酒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六十七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005年,商务部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九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2.2禁止驾驶员饮酒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包括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行政拘留,约束至酒醒以及终身禁驾等。
2.3禁止公务员饮酒中国公务员法并没有禁止饮酒的规定,但是部门规章中有规定。规章一般是由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部门规章主要是为了执行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地方政府规章主要是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务。2003年,公安部发布五条“禁令”,其中第二条规定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第三条规定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第四条规定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2007年年初,河南省信阳市,也发布了“五条禁令”。其中一条引人注目:“禁止在工作日中午饮酒”,并特别规定:“明知故犯者,就地免职”。此后,山东、贵州、山西、浙江、江苏等多个省市也都实施了类似的禁酒令。总结一下古今禁酒的异同,古代禁酒有生产力的原因,现今这个因素基本不存在。共同之处就是酒乱性,随社会风气的侵蚀作用。在讲究人权、个人自由的现代社会,为了更好地平衡饮酒这种纯个人行为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把禁酒局限在特定人群或者是特定时间是可行的。例如未成年人买酒问题,由于其心智未充分发育,饮酒一方面会对其身心造成危害;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是非判断及自控能力有限。对于禁止公务人员上班时间中午禁止饮酒原因就比较复杂。首先公务员是国家管理人员,中午饮酒会影响下午工作,一个满身酒气的工作人员除了工作效率降低还会引起人民的反感。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遏制“公款吃喝”的风气。
3小结
酒自从生产以来就和人性密切相连,而人性则是道德体现。基于酒带来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历史上开展了各种各样的禁酒运动,有从道德方面入手的禁酒,有从立法方面禁酒,不一而足,然而效果不显。无论古今中外,没有国家能够完成成功禁酒的,即便在某个领域严刑峻法也不能取得完全效果,以中国禁止酒驾为例,法律规定不能说不严密,处罚也相当严厉,但是酒后驾车禁而不止,原因是多方面的。一般情况下,在以下场合是“无酒不成席”的。例如婚丧嫁娶,请人办事,逢年过节,走亲访友,工作聚餐。饮酒有传统的影响,文化的熏陶,现实的需求。总的来看,酒是生活中的一部分,是感情、工作、社交的需要。要全面禁酒,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检验医学期刊的,但是规定特殊情形、特殊人群,个别时间内禁酒是可取的。
作者:杨永 单位:菏泽学院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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