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A工厂女性劳动者生育保险现状调研
随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为了保障女性劳动者在生育期间的生活水平和身体健康,2005年8月天津市政府根据《劳动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正式建立。经过多年的实践运行,生育保险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该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城镇社会组织及其职工)[1]。本次研究的A工厂是位于天津市的一个普通电子产品厂,属于城镇类企业,有员工500人左右。本次研究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文献研究法和访谈法,对该工厂职工的基本状况,及其对生育保险的了解状况以及对个人缴费模式的意见三方面做了调研,并对调研数据进行了分析和整理。(1)从受访者的年龄状况看,18—30岁之间居多,有160人,占83.58%,说明该工厂的女性劳动者较年轻,多数为育龄期女性。(2)从受访者的生育状况看,有90名受访者未生育,占受访者的46.15%,105名受访者有子女,占受访者的53.85%。(3)从受访者的文化程度看,受访者的文化程度普遍较高。其中拥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占33%,仅有8%的女性劳动者的文化程度在小学及以下。(4)从受访的女性劳动者对生育保险的认识程度看,由于生育保险是小险种,劳动者对它的关注度比较低,只有8.71%的女性受访者对生育保险比较了解,38.97%的女性受访者对生育保险不太了解。(5)从生育负担对生育者生活的影响看,在对105名已生育的女性受访劳动者的调查中发现,生育保险对生育者及其家庭非常重要。在关于生育费用是否对生活产生压力和影响的调研中,有89.52%的受访女性劳动者感觉产前的检查费用和生育手术费、医药费较高,对生活水平有很大影响,仅有10.48%的受访者感觉对生活的压力不大。(6)在关于生育保险对接生医院选择的调查中,有66.67%的受访生育者表示没有生育保险,接生和检查的医院选择会受到影响。有26.66%的受访者表示没有生育保险,接生和检查的医院选择不会受到影响。
2天津市A工厂女性劳动者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分析
2.1生育保险缴费率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女性摆脱家庭主妇这一角色的束缚,承担着生产和生育两方面的角色和责任。国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了各种法律、法规保护女性劳动者合法权利,其中生育保险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保护女性劳动者在孕期享有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可是女性劳动者的这项权利实施的情况并不尽如人意。根据对A工厂职工的走访调查和问卷分析,38.97%的女性受访者对生育保险不太了解。对105位已经生育的女性职工的访谈调查中,得知该工厂的女性劳动者享有产假,但是没有生育津贴,即不享有带薪产假。问及单位是否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时,单位给职工的说法是工作满半年之后缴纳社会保险费,至于缴纳的是哪几种社会保险,职工都表示不清楚。生育保险是国家给予女性劳动者在生育时享有的特殊照顾。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由此推知,生育保险缴费率低的责任在用人单位。
2.2生育检查费用较高国家对孕期妇女分娩时医疗保险方面的补助,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生育家庭的经济负担,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生育费用问题。对于一些家庭来说,生育费用仍然给家庭的经济生活带来负担,从而影响孕妇检查的项目数量和分娩时的医院选择。根据笔者对该工厂的调查,有89.52%的受访女性劳动者感觉产前的检查费用和生育手术费、医药费较高,对生活水平有很大影响,仅有10.48%的受访者感觉对生活的压力不大(数据来源于表3)。有66.67%的受访生育者表示没有生育保险,接生和检查的医院选择会受到影响。有26.66%的受访者表示没有生育保险,接生和检查的医院选择不会受到影响(数据来源于表4)。
2.3生育与失业并存生育群体生育与失业并存现象普遍。在对该厂女职工进行访谈和问卷调查期间,笔者了解到,该厂的女性在打算生育或者知道怀孕后,通常会主动选择辞职,怀孕期间几乎不从事工作。根据笔者的调研,该厂的女性劳动者在怀孕后大都会选择辞职,原因之一是其所从事的工作通常为体力方面的劳动,且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都不是怀孕期的女性劳动者能够承受的。加之,该工厂的电子产品存在辐射对胎儿的发育不利,考虑到下一代的健康,只能放弃工作,在家里等待生产。所以,对文化技能较少的女性劳动者而言,生育就意味着不能继续工作,同时也使家庭的收入减少和检查费等方面的经济支出无法承受。
3天津市A工厂女性劳动者生育保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1立法责任设计存在不足我国《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现了社会保险权利的法律化。但是社会保险权利,尤其是生育保险权利的实现,必须使法律规范从应然状态过渡到实然形态,这就要依赖生育保险的实施与运行。“无救济即无权利”这一古老的法谚是对权利保障精义的提炼,其基本含义是指当社会成员就各自的“应得”“应有”发生争执,或当法定的资格、利益、权能或主张遭到否定时,能够诉诸裁判,获得救济[2]。所以女性劳动者生育保险权利的实现,不仅取决于权利本身,还要依靠权利的救济途径的畅通。根据本研究数据的分析,笔者认为,《社会保险法》“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存在不足,致使女性劳动者的生育保险权利得不到有效的救济。
3.2企业利益与职工利益的冲突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生育保险的缴费主体是用人单位,所以用人单位的缴费意愿也就是社会对职工生育保险的态度。笔者在调查该工厂对于这一问题的态度和理由时,用人单位给出了两种理由:其一是思想方面,该工厂的工人流动性较强,多是农民工或者城镇低收入、低技能者,工作时间多为半年到两年,该工厂认为没有必要为她们缴纳生育保险;其二是由于市场的多变性和风险性,该工厂资金运转存在困难,缴纳社会保险费会增加该厂的经济负担,不利于该工厂的生存和发展。
4完善我国生育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4.1加快健全生育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对生育保险的规定,为生育保险的制度建设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社会保险法》中对生育保险的规定仅有四个条文,内容有待细化完善。《社会保险法》中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都有相关的具体政策规定,规制医疗与工伤保险的实施和运行,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同时也为健全生育保险制度提供了借鉴。迄今为止,世界上建立生育保险法律的已有100多个国家,《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明确了生育保险适用的范围。根据本次的调研显示,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法中最小的险种,经常容易被忽略,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保险时经常选择性地缴纳,致使女性劳动者的生育权利被忽略。所以,笔者建议在生育保险改革中加快健全生育保险制度的进程,使女性劳动者的生育权利得到保障,以有利于执法机构的统一执法,从而有效保障女性职工的权利。
4.2明确政府责任女性劳动者生育保险权利的实现,需要政府各部门的统一配合和监管,加大对违反生育保险缴费等的处罚力度,促使用人单位形成守法意识。虽然当前我国的生育保险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在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落实上,政府部门和用人单位还没有形成良性互动,在实践方面还需要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教育宣传力度。在本次调研中,受访者对于政府劳动等主管部门和企业的看法和建议大多为:希望用人单位按着法律的规定为其安排休假和缴纳保险,希望政府等劳动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的法制教育,让妇女得到应有的尊重。由此可见,政府在生育保险的完善和实施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女性劳动者的生育保险权利才能得到实现和保障。
4.3增强企业守法自觉性和职工的维权意识我国生育保险制度规定,企业是生育保险费的缴费主体,职工是权利的最终受益者。在企业的意识里,社会保险的各个险种,生育保险是小险种,尤其没有女性劳动者的企业,觉得不应该缴纳生育保险。在本次研究的调研中,女性劳动者对于生育保险的认识也不是很清楚,不知道女性劳动者有获得生育保护的权利。少数的女性劳动者文化程度较高,知道自己的权利,但是在行使权力时很被动,希望企业主动为她们交纳保险,或者希望政府劳动等主管部门督促监督企业履行职责。由此可见,法律的强制性可以使义务主体主动履行职责,但主动履行和遵守的前提是要对法律的指引教育作用有所了解,守法才能“守”得其所。因此,政府劳动部门要加大生育保险政策、法规的监管力度,如开设免费的女职工维权法律咨询和投诉举报平台,增强女性劳动者的主动参与意识,尤其要在民营中小企业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出自觉守法的社会氛围。
生育保险直接关系到生育家庭的物质生活水平和幸福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国家的人口质量和素质,事关重大,不可等闲视之。生育保险不仅减轻了生育家庭的经济压力,也减轻了他们的精神压力,有利于整个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者:唐园园 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