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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中民工工资支付的风险控制

【摘要】本文从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角度,讨论民工工资的风险控制及如何解决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

【关键词】民工工资;风险控制

自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以来,国家和省市各级政府投资建设了一大批水利工程,这些项目的建设,有效地解决了水利基础设施薄弱的现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大密度进行水利建设的情况下,特别是在近两年对经济环境进行治理的背景下,各地都出现了承担水利施工任务的民工因拿不到工资到各级政府或水利部门聚集上访的情况,造成了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经剖析,民工上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建设单位未能及时按合同约定将已完工程的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造成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二是建设单位已按正常程序将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但施工单位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将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给民工。第一种情况在目前已很少出现,因水利工程大多是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工程,其建设资金一般由财政保障;本文着重讨论第二种情况,分析其出现的原因及风险控制的措施。

一、风险形成的原因

有必要讨论民工工资支付过程中风险产生的原因,因为这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有着直接的关系,必须分析不同的成因,合理选择不同的应对措施。一般说来,形成民工工资支付风险有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原因,具体为:主观方面,这时的施工单位并不是真正想长期正当经营、靠技术和能力获利的企业,更多的是一些挂靠有资质单位,借用资质中标,或是承接分包转包的包工头或工程捐客,他们参与工程建设的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的获取利润,当建设单位的工程款到帐后,他们首先要扣下自己的利润,然后再层层克扣,或是挪用,最终要么是连最低保障工资都没有;要么是欺骗工人,形成长期拖欠。对待这种的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行业管理规定,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工程款专款专用,保证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客观方面,施工单位在主观上想认真施工,凭质量和效益获取正常的工程利润,但因其它原因造成了资金链紧张,只能拖欠工人工资。这里说的其它原因是指当前固定资产投资乏力、社会经济处在下行通道造成企业经营困难,部分施工企业在向金额机构贷款无法满足其流动资金要求时,与其他企业相互担保进行借贷,当其中一家企业经营不善时,导致相互担保的企业连锁被要求承担担保责任,引发整个关联企业资金链全部断裂,账户被法院查封的恶性事件。这类情况,更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谨慎应对和处理。

二、风险控制原则

根据水利工程政府财政投资的特性,水利建设项目民工工资支付必须按照维护社会稳定和保证国有资金安全的原则进行风险控制。

三、风险控制措施

(一)主观上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应加强监管

1.规范招投标过程和设置必要的合同条款。招投标活动是工程建设的源头,其根本目的是为建设单位选择诚实信用、具有相应能力的承包单位,为社会提供安全、合格的水利建筑产品,招投标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应政策性文件,不给挂靠行为任何一点的生存环境。在合同条款设置方面,编制招标文件时把有关加强资金监管的内容作为投标人中标后的一般义务和责任列入专用合同条款,从源头上加强水利建设资金风险控制管理;同时,可要求投标人承诺中标后与发包人签订相应的资金安全合同,把一些条款列入承发包双方资金安全合同,内容包括:中标人发生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资金收支须无条件接受建设单位的检查、监管和审计;中标人应在项目所在地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账户,并经招标人认可;中标人应规范管理和使用工程建设资金,不得损害招标人的利益等。

2.加强对资金安全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发包人在项目开工后,应按照双方签订的资金安全合同的要求,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定期组织对承包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承包人建账与会计核算的完整性、规范性,各项成本、费用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以及有无大额现金支付、民工工资发放等情况。通过财务检查,发现有无拖欠民工工资的苗头,然后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3.核查劳动用工关系,推行招投标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机制。挂靠问题发生在招投标活动中,暴露于施工现场,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拖欠民工工资等根本上是因挂靠所导致,将工程招投标市场和施工现场连接起来,以“两场联动”打击挂靠和非法承包,同样是风险控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后,严格审核承包人到岗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一致、是否有承包人聘用合同、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等;对劳务分包单位,详细检查所有劳务人员合同及核查工资发放情况。发现承包人有挂靠、违法分包、转包行为时,应立即停止支付工程款。

4.建设单位严格工程价款支付。建设单位应严把工程计量支付关,工程承包人申请支付工程款时,应经监理单位认真复核并签署意见,再经建设单位相关工程现场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审核及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予以支付,并要求其提供当期进度款全额的完税发票和民工工资发放凭证,并对是否定期发放民工工资到施工现场进行走访,发现异常,应查明原因,拿出措施,督促承包人把上期民工工资发放到位后,再支付本期工程款。上述的措施均是对拖欠民工工资的预防性措施,真正发生这种主观上恶意拖欠行为的,建设单位必须及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或责令改正、或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取消)相关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按《刑法修正案(八)》中有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进行处理。

(二)客观原因造成的拖欠民工工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办理

发生这种情况,是所有参建单位都不愿意看到的,但民工工资要解决,决不能感情用事,必须依法、依合同办事。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解决拖欠民工工资方面的法律条文,《合同法》等法律对拖欠民工工资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而实际发生的情况则是五花八门。对此,比较权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其中第26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条司法解释,对施工单位因债务纠纷导致账户被法院查封而无法向其支付工程款(含民工工资)有实际操作的指导作用。“法释[2004]14号”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这里还需要明确两点,一是实际施工人的确定,只要前面的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做到位,应该很好确认;二是突破原合同相对性尺度不宜过大,因为目前各级政府为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一般都要求施工企业提供民工工资保证金,只有通过行政手段仍无法解决民工欠薪问题,才能适用“法释[2004]14号”第26条的规定。在真正发生此类欠薪情况后,建设单位可对欠薪人员登记造册,告知他们按“法释[2004]14号”第26条处理的方法和程序,待法院判决后,才可将所欠的民工工资直接支付给相应人员。四、结语对民工工资进行风险控制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有专人负责,并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再结合本地区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出台的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各种规定进行操作,民工工资支付的风险还是切实可控的。

参考文献

[1]潘军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判新类型问题研究———《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施行十周年回顾与展望.法律适用,2015/04.

作者:王辉芳 刘洪 单位:丹阳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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