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谐劳动关系概述
(一)和谐劳动关系的含义
和谐劳动关系的最早提出,以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的召开为标志,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十六大之前,“和谐”作为“劳动关系”的定语提出来,称为“和谐的劳动关系”或“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是十六大之后,随着“和谐社会”的提出,“和谐劳动关系”逐步明确起来[1]。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兆国2006年在全总主席团(扩大)会议上的讲话,可以视为最早以官方名义明确提出“和谐劳动关系”这一概念。此后学界也纷纷针对“和谐劳动关系”的内涵展开了论述,但是尚未形成共识。在笔者看来,和谐劳动关系指劳动关系的各方主体在劳动力的提供和使用过程中,基于利益追求的一致性,并在利益协调和共识认同的基础上形成的规范有序的状态,它贯穿生产、分配、交换以及再分配整个过程。和谐劳动关系的三方主体是政府、劳动力的提供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
(二)和谐劳动关系的特征
和谐劳动关系的总体特征可以用12个字概括:“各司其职、各得其所、和谐共处”。具体而言,该特征包括以下4个方面:
1.三方主体通常认为,“劳动关系主要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2],政府作为公共秩序的维护者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并未包含在内。但是,不可忽略的是,如果劳动法律关系中仅仅存在两方主体,双方因利益分歧而发生直接冲突的机会会显著增多,而且会因为缺少第三方主体的缓冲与协调而导致纷争的扩大化。此外,基于公权机构对于资源配置和服务提供具有优势地位的境况,政府在引导、协调劳动关系和谐良性发展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三方主体的存在以及三方“各司其职、各得其所”并寻求“和谐共处”是和谐劳动关系比较鲜明的特征。
2.利益追求的一致性和依赖性劳动者、用人单位和政府在劳动关系中追求的具体目标和价值可能存在不同,但是就总体价值追求而言,三方均可以在某一层面上达成一致共识。劳动者对工资增长的追求与企业对利润的追求完全可能一致,企业对利润的追求与政府对财政税收的追求、劳动者对自身发展的追求、企业对社会形象的追求、政府对稳定的追求均存在一致性和依赖性,缺一不可,否则三方主体均无法有效实现价值追求。“劳动关系系统运作的两种最基本形式是冲突与合作。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劳动关系运作的基本方向是合作。合作与冲突是劳动关系主体各方权力与力量对比和较量的结果”[3]。
3.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公共供给的公平性和谐劳动关系中一个重要特征是,作为秩序提供、制度供给以及服务供给者的政府,其必须确保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公共供给公平性、一致性。这里强调的是政府必须公平合理地分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让某一方或者两方产生不公平的感觉,由此引发一方或者两方的抱怨,甚至引发对政府的不信任和激发对抗性。和谐劳动关系,政府作为制度的设计者、资源的分配者、财税的收取者、违法行为的惩戒者以及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其基于公平合理的理念,充分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差异性,并平衡双方合法权益,从而使得双方均能平等的享有公共服务、资源分配,继而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
4.争议解决的有效性和有序性争议解决的有效性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为劳动力的提供和适用产生的纠纷和争议能够及时得到实质性、根本性的解决,引发双方冲突的利益因素能够得到平衡,受损害方的诉求能够得到有效满足。争议解决的有序性是指发生争议和冲突的利益各方能够遵循特定的规则与程序表达诉求,寻求救济,且不危害对方和第三人的利益。争议解决的有效性主要是从解决矛盾的内容方面进行考量,强调一定要充分探寻引发争议和冲突的深层次原因,要从权利义务的重新分配、对受损权利的弥补等方面积极解决双方的冲突,并进一步强调及时性和高效率。争议解决的有序性则主要强调规范、循序渐进与稳定,防止争议各方通过激烈对抗、暴力冲突等方式解决争议。
二、构建被征地农民与用人单位和谐劳动关系的必要性
构建被征地农民与用人单位和谐劳动关系的必要性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考察。一是被征地农民与用人单位的和谐劳动关系的体现在于,社会对被征地农民这一弱势就业群体的倾向性关怀,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只有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过程的运行、劳动成果的分配等环节上实现公平正义,才能调动劳动关系双方的积极性,激发劳动者的创造性”[4]。二是,“和谐劳动关系是提升社会质量、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的基础与前提”[5]。这是构建被征地农民与用人单位和谐劳动关系的现实价值。因此,我们从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用人单位的发展和政府征地矛盾的解决等三个方面对其必要性进行考察。
(一)有利于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稳定性“在中国改革开放的30年间,基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商用项目的征地行为催生了8300多万被征地农民,农民隐性失业问题随之显性化”[6]。由于劳动技能的限制和身份转变的自卑心理,被征地农民往往成为十分敏感的劳动群体———收入水平低、就业稳定性差的群体。在和谐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注重从物质、精神方面满足被征地农民的需求。同时,通过创立友好协商的平台,建立双方的利益共享机制,培养劳动者的尊严感。“尊严来自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尊重,包括对他们利益的关切以及就各种事务的发言权的尊重”[7]。因此,被征地农民与用人单位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有利于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稳定性。
(二)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的良性发展在越来越多的被征地农民进城务工的大背景下,建立用人单位与被征地农民之间的和谐劳动关系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也尤为重要。和谐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良性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只有在和谐的劳动环境中,用人单位才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激发劳动者的创新力,从而增强用人单位的凝聚力、竞争力和发展活力。用人单位只有意识到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真正关心、尊重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和身心健康,推动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才能使自身得到良性发展。
(三)有利于减少政府处理征地矛盾的成本失地农民是城市化进程中“种地无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的弱势群体。面临着安置补偿、转移就业、社会保障等诸多问题。其中,转移就业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成为土地被征收后矛盾最为突出的方面。在我国,由于政府是承担安置义务的主体,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只要是就业、失业等问题都会找政府解决。如果政府解决不了或解决方案未达期望值,被征地农民会选择上访、闹事的途径来争取权利。为了解决农民的转移就业、失业等问题,在土地被征收后政府仍会花费很大精力去处理征地后续矛盾,无形中增加了征地矛盾的处理成本。如果在被征地农民的转移就业过程中,政府能推动被征地农民与用人单位建立起和谐劳动关系,那么,劳资双方的关系就更具稳定性,被征地农民在解决就业问题的同时,政府也会相应减少处理征地矛盾的成本。
三、构建被征地农民与用人单位和谐劳动关系的考量要素
基于前述和谐劳动关系的三方主体的理论阐述,我们主要从三方主体的不同利益追求方面来考量被征地农民与用人单位和谐劳动关系构建需要重视的核心因素。其中,直接发生劳动关系的的被征地农民与用人单位的实践诉求为考量的基本要素;政府在构建被征地农民与用人单位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关注点及其角色定位为考量的主导要素。
(一)基本要素考量
1.被征地农民
(1)生存方式:对于被征地农民而言,丧失土地之后进城务工成为一种新的重要的生存方式。劳动报酬也就理所当然成为被征地农民首先重视和关注的内容。被征地农民对劳动报酬的关注主要体现在报酬确立的数额是否公平合理(包括同单位同岗位是否相同、同行业同地区是否相同)以及报酬能否及时支付两方面。(2)社会认同感:城乡二元结构的差异拉锯了农民与城镇人口的心理距离。被征地农民自卑的心理因素使得他们体现出急迫的社会认同感。对于自身劳动能否得到与原城镇居民相同的社会尊重也是被征地农民比较关注的核心要素。(3)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设施和条件是否齐备、安全,是否采取了足以保障生命、健康的防护措施。这些劳动条件属于尤其是从事高危行业的被征地农民及其近亲属比较关注的要素之一。
2.用人单位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尤其是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而言,其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劳动者能否为其创造价值、政府能否减轻其发展的制度成本等方面。包括:(1)用人单位在选择和使用劳动者时,首先考虑的便是该劳动者是否具备帮助其创造价值、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能力,进一步而言,用人单位也会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性价比”,即能否用最恰当的价格获得最具创造力的劳动者,此外,用人单位还会考虑劳动者对单位的忠诚度。(2)对于政府,用人单位主要考虑其能否公平地享受到政府提供的优质高效公共服务,以及政府能否为其长远发展创造制度环境(包括合理的财税负担、高效低廉的融资制度),能否减少其制度成本。
(二)主导要素考量
1.政府在构建被征地农民与用人单位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关注点
政府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税收的合理增长以及有效分配,同时还要考虑到税收的设定与征收是否会增加企业负担:提高成本,影响其组织再生产;(2)行政许可、审批效率以及融资制度是否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影响其盈利;(3)法律、政策的制订以及变更是否会压制企业的生存空间、盈利模式以及创造力;(4)经济结构平衡和劳资双方供求的平衡;(5)公正、合理、有效地解决纠纷,避免冲突与动荡。
2.政府在构建被征地农民与用人单位和谐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定位
如上所述,劳动合同的社会属性必然要求政府积极介入劳动合同关系并扮演重要的角色。政府的首要职能便在于通过制度供给完成对预期利益的安排、社会秩序的引导,减少劳资双方对制度的对抗性和不信任感。同时,政府应当加大对被征地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这不仅仅是政府树立社会形象的需要,更多的是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获得更多的认同、支持以及求得稳定秩序的需要。政府应当通过特殊的制度设计给被征地农民提供更多的实质关怀。第一,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引发的户籍与身份隔离制度,尤其是要剥离与户籍紧密相连的各种福利待遇,平等对待“被征地农民群体”,均等地提供公共服务。通过公租房等制度保障该群体享有居住权。第二,政府应当致力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难的问题,杜绝针对被征地农民的歧视。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指导,提高其职业技能,增强其适应社会的能力,引导该弱势群体合法维权。第三,政府应当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均等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应当构建一系列制度来保障被征地农民子女能够享有就业地的教育、医疗、交通等公共福利。要建立医疗保险跨地区、跨省市转移的制度,确保流动性日趋加快的就业群体能及时享有医疗等社会保险。
作者:张晓梅 项福库 单位:长江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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