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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经济法的经济学比较研究

摘要:在我国,对于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讨论一直没有停止,并且直到现在还没有一个定论。但是基于这二者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避而不谈是无助于法律完善的。所以通过分析二者的异同,并通过以市场失灵为主要参照,分析二者的内在联系。本文就以市场经济为参照物,阐述民法和经济法在市场中的关系,以此论述二者在经济学中的作用。

关键词:民法;经济法;经济学;比较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3-000315-01

在经济学中,有一个非常著名的论断,那就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只有维持正常的社会经济发展,国家整体发展才有物质基础。但是,在任何活动中,都需要规则进行秩序维持,于是经济法应运而生。经济法的最终目标就是使整个社会中的成员,在物质上能够更充裕,在市场交易中能够平等。而在整个法律体制中,民法往往被作为是核心制度,但它本质上追求的还是经济效益,因为它在维护人民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最终实现的是整个社会的平衡发展。正如我国学者所言:在民法的内涵中,社会各成员产生的经济效益是整个国家经济的基础。这句话一语道破民法的经济属性。

一、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一)二者联系密切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民法和经济法的联系最为密切。其主要表现为:在法律调整对象方面,民法和经济法都是对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这是因为财产关系是民法的重要调整对象,而它实质上就是经济关系。而经济法是对一个国家的经济生活和经济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的约束性条款,在法律作用方面,二者都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权益上,以及经济秩序的维护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二者区别明显

民法和经济法作为相互独立的法律部门,虽然有共同点,但是依旧区别明显。比如在具体的调整对象上,民法调整的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属于私法;而经济法是以国家经济运行中产生的经济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属于公法;另外它们的法律属性也不相同,民法突出的是经济社会中个体权利的平等,强调的是社会个体的自由和保护。而经济法则是以社会利益和责任为基本原则。除了以上两点之外,二者的调整方法也不相同。民法对违法行为采取民事处罚形式,而经济法对违法行为综合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财产责任三种。

二、民法、经济法与市场失灵

在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完善的民法典,而现在主要是以《民法通则》为主要实施依据,而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又可以将《民法通则》的颁布作为分水岭。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我国的各种经济法学说基本都是借鉴前苏联的经济法理论。比如从前苏联民法教授哥里班诺夫和克拉萨夫主编的《经济法》中阐述的学科经济法观点,又比如由前苏联的克拉萨夫奇科夫、勃拉图西等学者提出的综合经济法理论,都对我国的经济法产生了重大影响,而这一时期的经济法观点还没有和民法划分界限。直到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建立,一些学者开始重新审思经济的调整对象,并提出一些新的观点。比如比较权威的经济协调关系说和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它们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具体划分,但是依旧无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截然分开,因此造成了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问题至今仍然面临悬而未决的现状。但是也有学者提出了一种新的参照方法,那就是以经济学中的市场失灵理论剖析二者的关系。

(一)民法局限固化市场失灵

在西方的经济学理论中,一直都认为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是实现经济理想状态的最佳途径,因此大多数西方国家基本上都采用了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但是最后经济危机依旧如期而至。市场垄断、工人失业等现象也相继出现,于是市场失灵概念由此产生。也许有人认为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是造成市场失灵的根本原因,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法律是对经济基础的反映而且对其具有反作用,因此市场失灵必然有法律方面的原因。要深究民法与市场失灵的联系,这就要从民法的历史说起,民法产生于罗马法时期,而到1804年,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的民法典产生了,这部民法典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适应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经济发展要求。由此可见民法与市场经济之间的渊源颇深。民法除了与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关系密切之外,民法中所规定的诸如契约自由、私权神圣等原则除了满足市场自由竞争的理念外,也逐渐形成了民法局限,有学者认为:市场机制自身的缺陷造成了市场失灵,但是民法固化了这种缺陷。

(二)经济法对市场失灵的调整

民法作为理论上认为的市场机制之法,不仅没有改变市场失灵的缺陷,反而增强了这种缺点。所以为了克服民法的局限性,就需要另外一种调整方法进行干预,而经济法正是这时提出的。用现在的术语来说,经济法是国家的干预手段,也就是“看得见的手”。在1936年,凯恩斯提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思想,并由此终结了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后来,相继有学者提出国家宏观调控观点,认为政府应该适当干预市场经济,由此西方各国开始制定大量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和措施,其中最著名的就是美国罗斯福新政,在当年的世界经济危机中,通过一系列的国家调控手段,使美国经济开始稳定复苏。所以,由此可以看出,经济法国家干预之法,也是调整市场失灵之法。

三、结束语

以市场经济中的市场失灵现象为参照,可以发现民法的局限性固化了市场缺陷,而经济法则用政府“看得见的手”调整市场失灵。二者在调整对象方面,都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并且它们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经济秩序。但是二者的侧重点和功能导致了它们的差异,并由此产生了在社会经济中的不同效果。所以本文认为,民法和经济法分别作为看不见的手、看得见的手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而言,都是必不可少的。

参考文献:

[1]孙莹.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变迁[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

[2]陈志涛.民法和经济法的经济学比较分析[J].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1,02:49-54.

[3]张波.经济法主体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

[4]孙召银.论经济法的运作机制——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与权力的二元博弈[J].吉林大学学报,2004.

作者:任冠宇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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