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增强,文化软实力的作用也日益凸显。作为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哲学的发展又是尤为必要的。因为它不仅仅是一个民族的精髓所在,也是一个民族得以前行的重要指南。我国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的,但是中国也有自己本民族特色的哲学,如何实现中国哲学与西方哲学的融合贯通,如何打通中西马实现哲学的繁荣与求同存异。这是一个急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国的指导思想既不失民族性,也不乏世界性。所以对于在2002年曾一度进入白热化探讨阶段的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现在重提又是尤为必要的。
本文试图在马克思主义有关原理的指导下解决在西方框架建构下的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的由来及内涵,中国哲学不存在“合法性问题”以及在全球化的今天,中国哲学应如何发展自身,实现民族性与世界性的统一这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的由来及内涵
1.合法性问题的由来
中国哲学的“合法性”问题就是在中国哲学近(现)代化和世界化的过程中产生的,它以批判中国哲学“合法性危机”的极端形式提出来,其实代表的是一种民族化的诉求。西方学者自黑格尔直至今天的德里达,都认为“中国没有哲学,只有思想”,于是“中国有没有哲学”、“中国哲学是不是哲学”便成了问题,中国哲学学科也便存在着合法性的危机。尤其是最近几年,这个问题又重新被人们提起,甚至进入到白热化的探讨阶段,不同的学者对于这个合法性的理解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它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国有没有哲学?第二,在西方框架建构下的中国哲学是否还是原汁原味的、具有本民族特性的中国哲学?第三,如果有中国哲学,那它又是什么?等等一系列的问题,我在这里探讨的是第二个问题以及中国哲学未来的走向。
中国的哲学体系自建立以来,就受到质疑,尤其是在今天,中国成为世界民族之林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西方的优越感在金融危机的伴随下也随之巨降,精神上的危机与不安,使其开始关注中国的发展,尤其是思想领域的发展,从而使中国哲学的合法性再次成为关注和争论的焦点。
2.合法性问题的内涵
合法性问题的内涵由于立足的思维角度不同,内涵也就各异。这里探讨的是在西方范式建构下的中国哲学是否具有合法性问题(即方法论)?它的实质也在于此,中国哲学既不能“照着”西方所谓的哲学讲,也不能“按着”西方所谓哲学讲,而应该是创新式地“自己讲”。讲述中国哲学自己对“问题本身”的重新发现、对时代危机的义理解决、对形而上学的道德赤诚追求等。
李景林先生曾说过,当前有关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的讨论,应限于对我们研究“中国哲学”之方式的反思,而不应该看作是对中国传统思想本身的一种判定。[1]不能把这种“合法性”问题强加到中国有无哲学以及西化的借口。
二、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的自我认识
“合法性”问题的提出虽然有一定的时代和历史意义,对于中国如何建构出具有本民族特色的哲学范式和理论具有一定的反思和自觉之义,但是我的浅显认识是:中国哲学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合法性”危机,而是民族哲学自身在发展过程中,在借鉴别国的方法与自身理论建构以及自己的方法之间怎样达到一个平衡,使其既不失去民族性,又能凸显时代性,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对于这个观点的论据我是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相关原理来加以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1.中国哲学合法与否的评判标准是什么
事物的正确与否,都需要一个评判标准,评判中国哲学“合法”与否的标准是什么?谁来评判?就算二者皆能成立,成果能否被世人认可?这都是问题的所在。当前要质疑中国哲学的“合法性”,首先必须确立一个评判一切思想系统究竟是否“哲学”的普泛性标准。而这在事实上很难做到的,目前在世界上没有一种公认的哲学定义,所以不能以西方的那种标准和视野以及思维方式来评价中国哲学的合法与否,否则就违背了公平以及事实原则。在没有确立起普遍的真理性的标准之前,在相当的程度上哲学的合法性问题就是一个“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因而争论不休的问题。
哲学定义具有不确定性,无须以“西方中心主义论”来排斥中国的形而上学,各自具有特殊的视角和民族性才是最有价值的,也就是所谓的“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理念,从而实现世界性与民族性的完美结合。
2.普遍性与特殊性
中国哲学既要具有哲学所具有的基本内涵,同时也要有凸显本民族特色的内容所在。要实现“哲学在中国”和“中国的哲学”这两个层面上的统一。一方面,使“哲学在中国”具有普遍的含义,确立中国文化传统中的特定内容与哲学的正向联系,保证中国哲学作为哲学的普遍性。中国哲学要想具有“合法性”它就要符合具有普遍原则的哲学的规定,要研究哲学的基本问题,之后实现“中国的哲学”,也就是根据本民族、本国家的特色,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以及学科建设,中国的学者就是怀揣这样的信念,坚持把自己本民族的哲学发扬光大。我们吸收西方哲学之智慧,是为了能够更加丰富自身并且避免成为远离其它民族的孤立之学、晦涩之学。这样的把民族性和世界性、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结合的哲学不应被质疑。
3.方法与内容
理论需要有方法来诠释,这样才能够使读者一目了然,使体系更加衔接、紧凑,更有逻辑性,所以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无论任何问题或学科建设,我们会注意到主次之分,目的与形式之间谁占据主导。西方哲学的方法只是我们建构中国哲学的一种形式,从出发的目的来看,形式是为内容服务的,一定的形式只是为了更好的解释中国哲学,但基本内容不会背离中国文化传统的基本思想和价值取向。
4.中西哲学的差异
从二者的差异中我们也更能够凸显中国哲学自身的特性,从而使“合法性”问题不正自明,中西哲学的差异最重要是在中西哲学各自的宇宙论思维方式的差异。
对于“人与世界关系”的理性反思,形成了具有“对本体”与“自本体”两种思维的方式。所谓“对本体”思维,是指将人的心灵世界与作为人的认识对象的宇宙万事万物,尤其是宇宙终极实在做截然二分;强调人与外部客观世界的对立。即西方哲学中的主客二分。所谓“自本体”思维,是认为不存在可以独立于人的心灵之外的客观的外部世界;宇宙万事万物,包括宇宙终极实在,与人的心灵是密不可分的。这种思维态势,在中国传统哲学中对应的是“天人合一”。这样的两种思维态势,使中西哲学的比较有了基本的透视点。中西哲学之间存在一种张力,有利于二者自身的自我理论的完善与丰富。具体差异如下:
(1)中西哲学的研究对象、范畴(核心概念)、目的都具有其民族的特色之处。冯友兰先生曾说过“中国文化之开端,哲学观念之呈现,着眼点在生命,古中国文化所关心的的是‘生命’,而西方文化的重点,其所关心的是‘自然’或‘外在对象’(naturalorexternalobject)。”[2]所以,从某种角度来说中国哲学是“生命哲学”,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西方社会却更加注重的是人与物的关系,即本体论和知识论,目的是考察外部世界的本原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称之为“本体论”哲学。
在以上述为己任的中国传统哲学,它致力于达到“天人合一”的天地境界,因此,它的哲学范畴总是表现为在对应性和辩证性中实现融合与和谐。而以寻求“最高原因的基本原理”为己任的西方传统哲学,则总是把解释一切的最终根据与被解释的各种各样的对象区别开来,对立起来,把二者推向对立的两极,由此便构成本体与变体、思维与存在、主体与客体、感性与理性等的二元对立。
(2)思维方式的民族性。以寻求“天人合一”、“知行合一”为旨趣的中国传统哲学,在其致思取向上,表现出了显著的辩证性与和谐性,把一切的矛盾的化解提升为和谐化的辩证思想,使心灵得到净化,品质得到提升,注重内修与体悟。而西方哲学注重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着力探究深层次的根据。所以可以形象的把中国传统哲学称做“和谐化”的辩证法,把西方传统哲学称做“冲突化”的辩证法。就此而言,中国哲学注重体悟、直觉,西方哲学注重的是思辨,强调理论体系的内在逻辑性,注重逻辑推理、科学实验、分析。
正由于中西哲学之间存在着上述差异,才使得诠释哲学的民族性与世界性有了依据。所以,当前中国哲学关注的是:在全球化的今天,如何做到既充分发挥本民族的特性,又能兼容其它哲学的可贵之处,使中国哲学在小到本民族,大到世界都有普世价值。这就必须谈到从传统哲学中继承什么、怎样继承,以及从西方哲学中吸收什么、怎样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等等问题,即中国哲学的未来走向。
三、新世纪中国哲学的发展方向
冯友兰先生曾说过“未来世界哲学一定是比中国传统哲学更理性主义一些,比西方传统哲学更神秘主义一些。只有理性主义与神秘主义的统一才能造就与整个未来世界相称的哲学。”[3]因此,对于中国哲学的未来发展也应从内外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1.中国哲学自身的继承与发展
在中国哲学的发展过程中,我们既要继承传统哲学的精华部分,又要结合当前的实际,实现历史与逻辑的有机统一。
(1)中国传统哲学怎样继承。中国传统哲学中包含了很多具有价值的范畴、辩证性思想等值得继承。怎样继承呢?冯友兰先生在《中国哲学遗产的继承问题》这篇文章中提到的方法我非常赞同,他说,在中国哲学史中有些命题,如果作全面了解,应该注意到这些命题的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抽象的意义,一是具体的意义。[4]我们在了解具体的哲学命题的意义基础上,更要注重其中所包含的抽象意义,因为具体意义会由于时代、阶级等方面的限制,导致其具有局限性,而抽象意义则具有普遍的意义,不会因时代的变化而失去其内在价值。所以,继承的应是传统哲学的抽象意义。
(2)继承的内容及其意义。中国传统哲学注重整体性的思维以及体悟的辩证法思想以及有深刻内涵的“生命和道德的价值哲学”,对于当前社会的畸形发展具有很好的治疗作用。在道德滑坡日益严重的今天,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功利化的情况下,强调自身的道德修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以及缓解人际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所在。同时“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的平等,阐述了他所认为的平等不是结果的平等而是机会的平等。
而所谓机会平等,是指每一个人在市场竞争和其他场合都享有同样大小的参加机会、被挑选的机会、获胜的机会,就好像是在运动场上,大家都有资格参加比赛,谁也不会受到歧视,也没有人靠特殊的手段站在高出别人一头的位置上。一个理想的社会应该建立尊重并保存上述这一切的制度、原则或机制。不同于收入和财富分配上的平等,机会平等的理论基础主要着眼于自由竞争,让人们在自由竞争的经济体制和社会活动中有同样脱颖而出的机会。这样,机会平等与自由竞争共同作用,可以提高社会运行的效率并促进社会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哈耶克以此建立了新自由主义的主张并发展为主流的学说,从哲学上讲,机会平等起到了价值判断的作用,也成为一个值得追求的价值目标,而实现这个目标显然需要采取其他一些必要的手段。但是手段也应该而且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否则便难以避免地形成低效率的资源配置格局,带来的则是与初衷相违背的不平等。这就是哈耶克经济哲学思想中关于平等与效率的论述。
美国综合法理学派学者博登海默对平等权也持与此相类似的观点。他认为平等含义丰富,具有多种不同的概念,既可以包括政治领域的平等参与权,也包括经济领域的收入分配的平等,还包含社会中一些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的平等,从平等的层次上讲,它涉及机会的平等和结果待遇的平等。他还指出,法律平等不外乎是只要被为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平等地以法律所确定的方式来对待。从法律规范上讲,立法行为可以配置和分配权力、权利和利益,特别是对社会所有成员进行基本权利的分配,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和政治参与权。[6]
而当下对平等观以及平等权的讨论,在外延和内涵方面都有了更大的扩展,首先从政治参与的平等、社会地位的平等进至经济领域内分配的平等;进而所谓精神的平等、主权的平等等问题也逐渐为人所关注,相信这样的一个过程会不断地进行下去。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整个西方历史的发展历程中,平等观念涉及的主体和内容都经历了很大的变化。从早期古希腊基于理性的自然平等观、到中世纪在上帝面前的人人平等再到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所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直至近代以来西方国家政治经济实践以及新旧自由主义、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之间关于平等与自由的两难选择,平等思想在西方的发展从一个角度浓缩了西方政治思想和政治实践和的发展。从主体来看,由一部分人的平等到了所有人的平等,抽象个人观的建立则为所有人的平等奠定了形而上的哲学的基础;从内容来看,古代和中世纪主张人类平等的传统,主要是基于道德和宗教的观点平等也主要作为人们的一种理想追求,西方近代的平等观念,则着重于政治、经济与社会各个领域的具体实践。这些变化甚至使有些人认为,过去的平等也就是今天的不平等,平等看上去更像个单纯的历史概念。究竟平等在历史上有无统一性?又是什么本质性的东西让我们把历史中这些不同的存在共称之为平等呢?表面上看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所主张的平等原则以及背后所支持的理论依据都是不同的,然而在这些不同的表象下,相同的本质就是:把人当作目的和对人的尊重,这也是平等理念最核心的东西。史蒂文·卢克斯说过,“人的尊严或尊重人这一思想是平等思想的核心……由于人们作为个人的固有尊严而尊重个人的原则,作为‘人们自身的目的’,构成了人类平等思想的基础。这一原则的意思是什么呢?它的大意是,所有的人都是值得尊重的,因此应该受到这样的待遇。”[7]不管是城邦制下的公民平等,还是上帝面前的人人平等以及近代的人生而平等,在这些不同的平等思想中共同体现的都是对平等享有者的尊重,平等也就意味着彼此有同等的价值,没有谁更高贵,因此也要享受同样的尊重。平等思想的发展史也正是人们不断地趋向这一理念的历史。